山东新泰市新选拔的七名副局级(副科级)官员当中有六人是80后,各界立刻纷纷议论。最大的怀疑是,新泰市有关方面可能任人唯亲。有关官员却出面表示,这样做是政府为了吸引高层次人才,为今后储备人才。新被选任的年轻官员也出面辩解,自己不是官二代。似乎没有人相信这些辩白,网民们不遗余力地挖掘着这些年轻官员的家世背景,试图证明这些官员就是官二代。
但看来看去,大家怀疑的目光主要集中于两个人。不妨假设一下:如果剔除这两个人,对其他四位80后官员的正当性,人们会产生怀疑吗?我相信绝对会。这其实是在中国已运转了两千多年的官僚制度无法克服的困境。
秦取代周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根本性变化,由此,封建制基本终结,出现皇权-官僚-郡县制,也即,皇帝通过一个庞大的自上而下控制的官僚体系治理广大民众。官僚制的正常运转,基于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所有官员都由上司提拔;第二,原则上所有官员都可按部就班地升迁。
读者诸君稍加思索就可发现,这两个原则是内在地相互冲突的。若下级官员均可按年资逐级升迁,上司的提拔权就完全落空。上司——— 其实可以说是最低级官员之上的所有官员———当然不肯放弃这样的权力。客观上,越往上职位越少,就一定需要选拔程序———当然是由上司选拔。这样一来,官僚制的两个原则始终处于打架状态。
于是,经常发生新泰式选任困境:一方面,官僚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必然是因循守旧的,官员们的基本哲学是明哲保身、应付差使。这种情况肯定会引起士人的不满,他们会猛烈抨击官僚机构。这时,大家希望出现一个有所作为的大官,大刀阔斧,打破官僚机构的沉闷气氛。为此,人们特别期望这位大官能够突破官僚升迁的常规,破格提拔年轻官员。这种意见的代表,就是龚自珍那句十分著名的诗句:“不拘一格降人才”。
值得一提的是只存在于官僚制下的对“年轻”的崇拜。在比较成熟的民主社会中,没有人认为,要改革就必须破格提拔青年官员,老年人同样有改革的勇气和能力。但生活于官僚制下而希望改变现状的人士,总会有一种莫名其妙的年轻崇拜心理。据说,过了年轻阶段的官僚们老奸巨猾,青年人没有被官僚机构污染,有朝气,有闯劲,可以做那些中老年官僚不敢做、不愿做的事情。
然而,同样是官僚制的基本原则,又让人们总对这种破格提拔之举产生怀疑。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提拔”。只有掌握较大权力的上司才有破格提拔之权,问题是,上司值得信任吗?上司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上司也有侄女、外甥,也有七大姑、八大姨,老乡、同学、老上司等等。于是,上司破格提拔的年轻官员,很可能就是破格提拔他自己的亲属。一个人,只要享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且此权力未受有效约束,那他就有滥用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强烈冲动。
这个问题早就困扰着那些思考治道问题的古代贤哲,两千年下来,也未找到有效解决办法。不少明智之士反复提及官僚制尚未固化的汉代的做法,即各级行政长官“自辟僚属”:丞相、郡守、县令等均可自行聘任自己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选聘对象不拘,可直接起用庶民。这种制度是一种形式的“寓封建之义于郡县中”。它一方面可引入一定程度的行政长官责任制,因为长官要对自己辟用的僚属之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则可吸纳才能出众的民间人士——— 不仅仅是下级官员,以维持政府的活力。
这其实就是多数现代国家实施的责任制。当然,这些国家的官制从总体上已突破中国式官僚制,官僚体系被置于民主控制之下。权力最大、负有决策之责的官职,包括各级行政长官,均由选举产生,由此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此处的“责任”有两层含义:其一,被选举产生的长官对选民承担责任;其二,该长官自行任用下属,这些官员对行政长官承担责任,并与长官共进退。这减轻了民众问责的难度:民众只需问责长官,而不用问责这些下属官员。与本文相关的事实是:在这种制度下,长官完全可以任人唯亲,也完全可以大胆起用新人。反正,这些人会随着长官任期的结束而自动丧失其职位。
这也就是避免新泰困境的唯一出路。也即,突破官僚制的窠臼,切实落实宪法规定的行政长官通过选举产生的制度,进而落实同样由宪法规定的由行政长官选用僚属的制度,从而构建出现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在这种制度下,既无所谓破格可说;而在责任制约束下,人们不必去操心市长让80后做他办公厅主任的事,只要他敢拿自己的职位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