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重庆市新上任的司法局长在一次律师座谈会上讲话,我很奇怪,既然是司法局长,讲话怎么不侧重司法,语义所指反而更多在司法之外。请看,这是他对重庆律师提出的要求:“在当前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律师必须顾大局、讲诚信、守纪律、重操守。”
“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围绕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报道虽然简略,但其中问题不少,让人诧异不已。
首先让人不解的是,既然是律师,为什么一定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尤其这三种意识居然都在法律之外。律师吃的是法律饭,不是政治饭,如果要讲意识,第一是法律意识,第二是法律意识,第三还是法律意识。政治与他何干、大局与他何干、责任与他又何干(当然,除了法律上的责任意识外)。我知道该局长的讲话背景是这段时间以来的重庆打黑运动。我不清楚这个运动是政治运动,还是法治运动。如果是后者,我不理解,因为法治应该是社会日常形态而非运动形态。如果是前者,政治运动也应在法治的框架内展开。就此而言,即使是黑社会头目,他也有获得刑事辩护的权利。相应地,律师为刑事对象辩护,也是受法治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并且这两种权利都不能受威胁,尤其是不能受到来自政府行政权力上的威胁。
那么,这里的讲政治是什么含义呢。政治者,治政也。政即事务,治即治理。对公共事务的治理,就是所谓的政治。治理公共事务,需要权力,这个权力,宪法规定在政府。这次重庆打黑,当然是政府行为;而且政府还是把这些黑社会送上法庭的公诉人。但,正如以上,黑社会在法庭上也有他的辩护权,代替他行使这个权利的,就是律师。于是,我们看到了律师在刑事法庭上的微妙地位,他的辩护对手不是别的,就是要把他的当事人送到牢狱里去的公诉人,而公诉人的背后就是政府。法治国家的每一次刑庭辩护,都是律师(或律师团)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博弈。但,正如以上,我们通常所谓的政治,都由政府代表。某种意义上,政府的工作方向就是这个国家的政治方向。尴尬在于,任何一次刑事辩护的律师,他的地位正好处在政府的对立面。在法治国家,这是一种必要的制度设计,因为政府也有把被告打成黑社会的可能,因此必须在司法过程中给被告一种司法救济,律师及其律师辩护就是这种制度设计下的救济方式之一。由它可以体现司法公正。这时,我们不难看到,要律师讲政治,有一种客观上的困难。律师和公诉人既为法庭上的天敌,再要求律师讲政治,岂不等于要律师站到公诉人那一边。如此,不如干脆取消律师辩护制度更直接。
政治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是所有的人都要讲政治,比如律师;此正如所有的人都必须讲法律,政治人则更不例外。法治国家,政治不能根据它的需要对法律提出任何要求,但法律却必须对政治提出法的要求。法治的“治”即政治的“治”,亦即政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运作。这是一个对比,法治国家是法治在政治之上,非法治国家则是政治在法治之上。至于我们,正在往法治国家的方向努力。那么,我们的官员除了自己习惯的政治意识外,还要努力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尤其是从事司法工作的行政官员,更要努力学会用法律语言说话。比如该局长要求律师“围绕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其实这些都是政府的事,属于政府政治,要求政府官员则可,要求律师则文不对题。律师的事务是被动的,它不需要对政治作任何配合。相反,一旦接了案子,哪怕这案子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无关,他也要全力以赴。这时他需要负责的对象不是政治或其他,而是也仅仅是他的当事人。这是他的职业伦理。如果一个律师在接案时还要顾及当事人以外的所谓大局,那是他对职业伦理的背叛。
最后,我还想指出的是,司法局长是政府所属的行政官员,律师所从事的职业,属于司法范畴而不属于行政。如果司法和行政是两个不同的事务单元,司法则必须独立于行政。既如此,一个政府行政官员是否有权力对律师张口说“必须”,是否应该以“顾大局”的名义要求律师站在政府这一边(话虽没有直接说,但意思很明显)。如果以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的法治标准来衡量,该局长的讲话已经过界。
200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