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亮:面对恐怖法律:马克思发出振聋发聩的呐喊

——再读《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11 次 更新时间:2009-12-28 02:01

杨开亮  

1841年12月14日,是西人喜庆的平安夜,就在人们其乐融融地享受圣诞老人温馨的祝福时,耀武扬威的普鲁士政府颁布了一个令人不齿的条令,即臭名昭著的《书报检查令》。警觉的马克思立即从检查令的字里行间嗅到了官方不可告人的卑劣意图,奋笔疾书,揭露政府企图通过这种虚伪的欺诈手段,继续钳制言论,打压作家。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痛斥检查令是“恐怖主义的法律” ,其直接后果将会导致“作家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怀疑的制裁。”检查的标准完全由政府操纵,判断“倾向”“善良”“敌对”“恶意”完全掌控在统治者的存乎一念 ,所以,马克思怒斥“这是荒谬绝伦的做法。”

如何荒谬虚伪,引述其中一段以正视听。政府“坚决反对加于写作活动的各种无理的限制……承认公正而善意的政论是重要的而且必需的。”但是,“对政府的措施所发表的见解,其倾向首先必须是善良的,而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为了对二者加以区别,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善良的意志和鉴别的能力。与此相适应,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如果作品因热情、尖锐和傲慢而带有有害的倾向时,应禁止其发表。”

根据检查官的“意志”和“能力”来确定作品的是非和作家的命运,这就是“典型的恐怖主义法律”。马克思对这种法律作了精彩绝伦的解读:

追究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在罗伯斯比尔执政时期,国家在危急情况下所制定的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皇帝们在位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也是这样的法律。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与其把我要留胡子的想法当作剪胡子的标准,倒不如像那位俄国沙皇所做的那样,干脆让御用的哥萨克人把所有人的胡子统统剪掉。

这是一种追究思想犯罪的法律。“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处罚我在行动以外所想的。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一种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

这是一种“因为我没有做坏事”而受到惩处的法律。“我的生存遭到了怀疑,我的最隐秘的本质,即我的个性被看成是一种坏的个性,而且由于这种意见我要受到惩罚。法律之所以惩罚我,并不是因为我做了坏事,而是因为我没有做坏事。其实,我之所以受到惩罚,是因为我的行为并不违法,只是由于这一点,我就迫使好心肠的、善意的法官去追究我那非常慎重、并未见诸行为的坏的思想。”“因为他们的善良意图,他们的思想遭到了怀疑。即使公民起来反对国家机构,反对政府,道德的国家还是认为他们具有国家的思想。可是,在某个机关自诩为国家理性和国家道德的举世无双的独占者的社会中,在同人民根本对立因而认为自己那一套反国家的思想就是普遍而标准的思想的政府中,当政集团的龌龊的良心却臆造了一套追究倾向的法律,报复的法律,来惩罚思想。”

这是一种反动、双重标准的的法律。“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进统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追究思想的法律是以无思想和不道德而追求实利的国家观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叫喊。那么怎样才能使这种法律付诸实施呢?这要通过一种比法律本身更令人气愤的手段——侦探,或者通过认为所有写作流派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样一种事先约定,由此,当然又要追究某人是属于哪一种流派的。在追究倾向的法律中,立法的形式是同内容相矛盾的,颁布这一法律的政府疯狂地反对它本身所体现的东西,即反对那种反国家的思想,同样,在每一种特殊的场合下,政府对自己的法律来说就好像是一个颠倒过来的世界,因为它用双重的惊讶来衡量事物。对一方是合法的东西,对另一方却是违法的东西。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被这些法律奉为准则的那种东西的直接对立面。”

这是一种高压的自欺欺人的法律。“如果一个实行高压的国家想成为忠诚的国家,那它就会自己取消自己;那样一来,每一级都要求实行同样的压制和同样的反压制。最高书报检查机关也必定会受到检查。为了不致陷入这种恶性循环,人们就决定采取不忠诚的态度,于是,在第三级或第九十九级就会发生不法行为。由于官僚国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所以它力图把不法行为的范围至少抬到人们看不见的高度,这样就以为不法行为已经消失了。”

这是一种不可原谅的法律。“有缺陷的国家原则还是情有可原的,但当它不够正直因而表现得不彻底时,那就是不可原谅的了。”“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新闻出版自由,它就取消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新闻出版自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

马克思断言:“坏的东西就始终是坏的,不论体现它的是谁,是私人的批评家还是政府任命的批评家;不过,在后一种场合下,这种坏的东西会得到批准,并被上面认为是为在下面实现好事情所必需的东西。马克思警告:“如果一个专制国家想表现得忠诚,那它就会自取灭亡,每一点都会遭到同样的压制,并会显示出同样的反抗来。”

面对独裁政府的高压政策,马克思发出振聋发聩的呐喊:

“新闻出版自由不会造成‘变动的局势’,正如天文学家的望远镜不会引起宇宙系统的变动一样。”“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

“你们赞美大自然悦人心目的千变万化和无究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和紫罗兰发出同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

2009-12-26晚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读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31255.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主题阅读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