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看过《蜗居》,也不会去看。但,从媒体上,我看到了国家广电局电视剧管理司某司长对该剧的批评。该批评是否切中对象实际,我不知道;然而批评本身却显示,中国官员有权力意识,但却缺乏宪政意识。
这是该司长的批评言论:“绝不能靠别人不敢说的话我敢说、别人不敢写的我敢写来赢得影响力,电视台也不能靠你这个台不敢播我敢播来提升电视台的影响力。靠性、靠耸人听闻的炒作、靠揭露官场腐败、靠这些低俗的佐料只能把电视剧品质拉向下滑。”什么叫“绝不能”,权力是否有权对创作作出如此“绝对命令”般的表述?如果权力就是一切,该问题的回答就是肯定的;如果权力并非一切,亦即权力必须受宪法的制约,该问题的回答就是否定的。
当然,官员也是人,是人就可以批评。但,这里要强调的是批评者在批评时的身份。假如这位官员是在非工作场合发表私人意见,怎么批评都是他的权利。但现在他是以官员的身份,而且是在该机构的年度大会上提出批评,这是来自权力的批评。问题在于,在广义的文化领域内,权利可以批评的,权力却并非可以。在这可以和不可以之间划线的,就是宪政。
关于宪政,这是中国一百年前梁启超等人就曾为此努力过的建国目标。梁启超所以批评中国传统专制体制,盖在于这种权力从来没有法的限制。这里的法主要指宪法,因此,梁启超为立宪奔走呼号:一、为国家制定宪法,二、让所有的国家权力受到宪法的制约。百十年过去,当年梁氏的努力,看来我们只做到了一半,即国家有宪法。但那更重要的后一半,显然,还需要我们今天接着当年梁氏的努力再努力。
这是宪法和宪政的分工,宪法保障权利,宪政限制权力。不限制后者则无以保障前者,此即没有宪政,宪法就会有名无实空壳化。如果说宪法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那么,宪政就是要让宪法活起来,走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并成为指导。所以有学者这样解释:宪政就是限政(亦即限制政治权力)。从本能上来说,权利都不想受制约,又何况权力。因此,正如限制权利靠法律,限制权力就靠宪法了--限制的缘由即在于权力有可能侵害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从宪政角度,官员为什么不能批评《蜗居》呢?宪法第三十五条已经载明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自由落实到作家那里就是创作自由。什么可以妨害作家的创作自由呢,第一是权力,第二是权力,第三还是权力。假如以上的批评出于我,那么,这是权利对权利的批评,不会给作家造成创作自由上的压力。权力不然,它大于权利又高于权利,并且处于社会中的统治地位;它对创作的批评,就不是批评,用宪政语言表述是压制。因为权力是有行政措施的,它对它的批评对象可以像现在这样停播(尽管这次停播还不是直接出于权力)。因此,当权力张口“绝不能”时,事实上,它已经给创作自由划出了禁区。创作自由的限度是不能触犯法律,但行政官员并不代表法律。如果官员的权力可以在法律外给创作划禁区,这用宪政语言解释,只能解释为对创作自由的干涉。
在宪政国家,这决不是一个小问题。一个官员的言论如果干涉创作自由,鉴于这种自由是由宪法保障,那么这种言论所触犯的就不仅是自由,同时还有宪法。宪法是权力的大限,任何官员的言与行都不得与之相违,否则就是宪政意义上的“违宪”,欧美国家甚至还有专门针对官员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在我们这里,违宪这样的宪政词汇,估计官员们还十分陌生。如果我说广电局该官员对《蜗居》的批评属于言论违宪,没准他会莫名其妙。但,事实确实如此,否则,你为何在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里划出“绝不能”的禁区,谁赋予你划分的权力。法治国家,权力来自宪法,请问,即使在现行的宪法中,哪一条哪一款又赋予了政府官员可以对作品说“不”的权力。
一个具有宪政意识的官员,应该知道权力并非无所不能,有些话不能说,有些事不能做,能与不能的准绳就是宪法。我们很希望官员们能逐步养成这样的自律,宪政意识的自律。这,应当是我们衡量官员素质的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