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峰:国家、制度与工人阶级的形成*——西方文献及其对中国劳工问题研究的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69 次 更新时间:2009-11-18 20:43

进入专题: 工人阶级   劳工问题  

陈峰  

提要:汤普森所代表的研究传统颠覆了经济决定论和结构简约论的观点,强调了历史、文化和经历在工人阶级形成中的作用。这一研究传统也启发了一些西方政治学家和政治社会学家去思考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工人阶级形成的历史过程中,国家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本文通过介绍他们的若干主要观点,指出“国家变量”对于解释或叙述工人阶级形成的模式、特点和道路的重要性。在结论部分,本文探讨了国家视角对于研究中国工人阶级形成的意义。

关键词:国家;体制类型;工人阶级形成

*本文写作得到香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研究资助局的资助,特此感谢;同时感谢史焕高的研究助理工作。

中国的经济改革带来了一场波兰尼意义上的“大转变”,即市场已成为构建和驱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这场大转变的一个最深刻的后果就是中国工业关系的重构和转型。这一历史性的变动表现为两个过程:一方面,市场驱动的工业化将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卷入城市工业生产,虽然没有完全脱离土地,但他们无疑已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下的雇佣劳动者。这个过程已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工人阶级的社会构成。另一方面,国营企业的改制使得传统的工人阶级丧失了特殊的社会经济地位。通过股份化、私有化、兼并和破产,以及与之适应的大规模下岗等一系列的改革政策,这个曾受到国家保护的阶级群体已经解体。

无论他们中的成员现在仍然是为国企工作,还是为其他企业工作,或者处于失业状态,他们身处的劳动关系,以及对劳动力市场的依赖,已使他们成为雇佣劳动者。中国工人阶级的重构和转型引起了国内学者对“工人阶级的形成”这一西方经典学术话题的浓厚兴趣,以及其在中国的意义的思考(潘毅、陈敬慈,2008;任焰、潘毅,2006;沈原,2006;吴清军,2006;许叶萍、石秀印,2006)。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视工人阶级的形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附属现象,认为阶级结构是一种客观存在,而阶级形成是阶级结构的逻辑结果。一个典型的表述是:“阶级是整个生产过程的函数”(Etienne Balibar ,转引自Katznelson,1986:6)。英国历史学家E.P.汤普森批评了这种经济决定论(economic determinism)和结构简约论(structural reductionism )的观点。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倾向的历史学家,汤普森并不否认经济结构是阶级形成的客观条件,但他认为,工人阶级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不能归结为经济关系的衍生物。在《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这一巨著中,汤普森力图证明这样一个观点:“阶级的形成……是外部决定因素和自我行动的交集。工人阶级‘塑造自己,同时又被塑造’“。他认为“,我们既不能把阶级简化成一个静止的‘阶层’,也不能把它当做是一种特定生产方式的函数,因为阶级形成和阶级意识是一个持续的‘关系过程’”(Thompson,1978)。因此,在汤普森看来,在解释工人阶级形成时,必须考察生产过程以外的因素,如历史、文化、个人经历、生活方式、宗教传统乃至仪式习俗(Thompson,1963)。总之,要了解工人阶级的形成,必须对工人的实际生活进行考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汤普森的著作使得西方学界对工人阶级形成的研究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极大地拓展了这一研究的领域与视野。深受汤普森研究传统的影响,许多西方学者意识到只有“重新回顾过去的斗争经历”,才能“理解现在的政治生态”(Richard Johnson ,et al .,转引自Katznelson,1986:9)。因此,他们开始重视对阶级经历的研究,试图通过重新建构工人们当时的生活模式来解释阶级的形成。在过去几年,这一研究传统也影响了海内外学者对中国工人阶级的研究。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意识形态遗产、旧体制下的生活经历、社区结构、地域和身份认同等等,都进入了学者的研究视野(Cai ,2004;Chen,2004,2006,2008:88-107;Hurst ,2009;Lee ,2000,2006;Pun,2005;沈原,2007;佟新,2006;于建嵘,2006),丰富了我们对中国工人阶级形成的理解。

但是,国内学者在介绍西方工人阶级形成理论时,似乎忽略了这一研究传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视角,即国家在工人阶级形成中的作用。

在汤普森本人的研究中“,国家”因素虽然时有提及,但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这或许是因为他基本上是一个“文化建构主义者”,通过叙述“阶级经历”来建构阶级是他偏好的研究视角。但汤普森以来的有关工人阶级形成的文献中,有不少研究(主要是政治学家和政治社会学家的研究)特别关注国家的角色,强调国家对工人阶级意识形态、工人运动模式以及策略的关键影响。如果按卡兹尼尔森所说,阶级的形成必须体现在社会结构、生活方式、意识倾向,以及集体行动四个层面(Katznelson,1986),那么至少后两个层面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汤普森在分析阶级形成时特别强调“阶级经历”(class experience)的重要性,但如同本文将要介绍的,许多研究证明,“阶级经历”必定包含着工人与国家的互动,更有学者指出,工人阶级意识和阶级认同的产生与国家的劳工政策直接有关。国家视角的重要性还在于,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国家角色是解释各国工人阶级形成的路径和模式差别的一个重要变量。汤普森的研究只是基于英国一个国家,虽然他所强调的历史、文化、经历等因素有相当大的普遍意义,但他的理论并不能解释西方各国工人阶级形成的殊异之道。为何欧洲大陆国家的工人运动激进、有强烈的社会主义倾向,而英国、美国的工人运动相对温和而保守?为何在经济、文化和法律背景基本相同的英国和美国,前者的工人阶级有强烈的阶级意识,而后者则没有?为何前者主张通过立法进行社会、政治改革,而后者则推行以行业和企业集体谈判为主的“商业工会主义”?李普赛特曾认为至少十几个大变量可以用于解释西方工人运动的差别(Lipset,1983),①「其中的经济因素包括实现工业化的时间、经济增长速度、产业的集中程度、就业结构、劳动分工的性质,以及国家的财富;社会因素包括价值体系(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身份制度(开放与僵化)、社会流动性、宗教和民族差异、移民的速度,以及城市化等;政治因素包括全民普选实现的时间、政治权利、组织的自由度、选举制度、集权的程度、国家领土面积、保守派政党的取向,以及国家的福利系统(Lipset,1983)」但在诸多的影响变量中,我们几乎可以确定“国家”是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因为国家设定了工人运动的制度框架,是工业关系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其对工人阶级的形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强调国家制度在阶级形成中的作用的研究思路,也反映了20世纪70、80年代社会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两个重要学派的影响。一个是所谓“国家中心”理论(state2centeredtheory)学派。这一学派一反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占主导地位的以社会为中心的传统,强调国家是解释社会发展和变迁的独立变量。过去20多年社会科学研究中许多出色的成果都源于这一传统。必须提到的是,由彼得。埃文斯(Peter Evans)等主编的、宣告这一学派诞生的《把国家带回来》(Bring the State Back In)一书收入了卡兹尼尔森从国家角度比较英、美工人阶级形成的著名论文。

另一个学派是新制度主义。简单来说,这一学派认为制度(包括具体的制度架构、规则、规范、机制等)制约和形塑人群和组织的行为。在任何社会中,国家是“制度”的主要创立者和体现者,因此,从国家制度安排的视角看问题是可以解释许多“结果”(outcomes)的。

国家本身是一个内涵丰富、层次很多的概念,因此,西方学者对国家在工人阶级形成中的作用的探讨也是多方面的。本文将工人阶级形成这一研究领域中的国家视角归纳为三个方面:国家结构和政权特性(国家权力的集中程度和压制性),公民权利安排(普选权的实施和政治参与)和国家的制度设计(联邦制和单一制,以及司法机构的地位),考察学者是如何从这几个角度分析国家在阶级形成中的作用的。在结论部分,本文讨论西方文献对研究中国工人阶级问题的启发。

一、国家结构与政体类型:“强”国家与“弱”国家

在观察西方工人阶级形成的差别时,许多研究者认为,国家结构(state structure)是一个必须强调的原因。左尔伯格(Zolberg ,1986:446-448)在综述这一观点时指出,国家从结构上可分成强弱两种类型,而国家的强弱程度,可用“国家性”(stateness )这一概念来表示,强国家就是指“国家性”强的国家。①「在民主化和民主转型的文献中,国家性(stateness )这一概念通常指国家政权对相关领土和人民统治的有效性。当一国的疆土边界变得不确定、谁拥有国民权利变得有争议时,“国家性”就成问题了。比如,解体以前的南斯拉夫就面临严重的“国家性”问题(参见Linz,1996:16)」“国家性”的关键是国家行政集权的程度。

从这个角度看,法国和德国代表了“国家主义的社会”(statist societies),具有较高的集权程度;而美国和其他英语国家则属于“非国家主义社会”(nonstatistsocieties ),其特征是权力十分分散。现存文献中一个普遍的假设是:“国家性”程度越强的国家,越易于产生针对国家的激进的工人运动。这个假设最初由凡尔。罗文提出。他认为,由于法国国家有着很强的“国家性”,即专制主义的国家行政权力高度集中,掌握关键资源的分配,对工人的组织和生活都能施加较大影响,而“越依赖于国家的工人运动也容易对国家产生敌意”(Lorwin,1958)。查尔斯。梯利在其著名的《法国人民抗争史》(The Contentious French)①「这是该书台湾版的中文译名,由麦田出版社1999年出版,刘絮恺翻译」一书中亦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随着19世纪法国中央政府行政权力的日益集中,及其同资本权力的结盟,工人运动越来越明确地针对国家,创造出新的组织和行动模式,包括具有政治意味的劳工协会、工会、公开示威,以及逐厂罢工(Tilly ,1986)。换言之,早期法国工人运动强烈的无政府主义—辛迪加主义倾向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的影响绝非偶然。在一篇讨论国家概念的著名论文中,奈特尔也强调,欧洲大陆国家激进的工人运动与“强国家”有着很高的相关性,在他看来,“在强大国家里更容易出现反制度运动并非是一种巧合”,因为“国家提供了一种方便的去身份化(disidentification )的工具”(即去除工人原有基于地域、族裔、宗教等形成的身份),同时又促进了统一的政治身份的形成和统一诉求对象的出现(Nettl ,1968)。相反,“国家性”比较弱,是英国和美国没有激进工人运动的主要原因之一。奈特尔认为这一思路可以追溯到马克思。

马克思是主张以工人阶级的暴力革命摧毁资本主义国家的,但他却认为英国和美国并无暴力推翻国家的必要性,因为“那里没有国家让人们推翻”。在奈特尔看来,马克思这句话佐证了他的英、美两国缺乏“国家性”的论点,在这两个社会,“国家并非一个一目了然的自主行动的领域”(Nettl ,1968)。左尔伯格(Zolberg ,1986)对国家结构与工人运动的关系作了如下概括:在政治领域高度集中化的地方,部门或地区的冲突很可能快速指向权力的最高层;相反,在政治和经济领域有着明确的制度分野和政治权力分散的地方,工人组织的目标通常是狭隘的,他们的行动一般只针对相关的制度部门。

国家结构的解释视角无疑对工人阶级形成的特点做出了很有意义的解释,但缺陷也是很明显的。首先“,国家性”这个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其内涵不尽清晰。比如,卡兹尼尔森认为英、美都是“国家性”不强的国家,但两国的组织方式不同,英国是单一制,行政权力相对集中;美国是联邦制,权力相当分散,因而对工人运动有不同的影响。但是,在有些学者看来,国家行政权力集中恰恰是“国家性”的重要指标。那英国究竟是强国家还是弱国家?其次“,国家性”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它反映了工人运动所处的、由国家结构所决定的客观条件,但却未能充分说明国家的哪些具体行为、以什么方式造成了与工人运动的互动,从而影响了工人阶级的形成。因此,有学者从国家对工人组织的态度和政策来看对工人阶级形成的影响。他们认为,在西方工人阶级形成的历史过程中,曾经存在两种政体类型(regime type ),即专制的(absolute)和自由(liberal )的(Zolberg ,1986);前者的逻辑特征是拥有较强的镇压力量,能够对工人运动实行高压政策,而后者的则是人民自由和参与程度较高,倾向于与工人运动妥协。

不同的政体类型,以及它们对工人运动的方式导致了各国工人运动的不同发展(曼恩,转引自赵鼎新,2006:142)。这在欧洲大陆国家与英、美等英语国家的对比中可以清楚看到。同国家行政集权易于造成工人运动激进化这一假设的逻辑一致,学者们认为国家对工人运动的压制会产生同样的效果。李普赛特认为,造成工人阶级政治模式差别的惟一决定性因素是,当这一阶级诞生时,它面临的是专制的国家还是自由的国家“,国家对工人阶级经济和政治权利的压制越大,时间越长,工人就越可能对革命的学说作出正面的回应”(Lipset,1983)。

盖瑞·马科思(Marks ,1989)在研究中发现,国家压制工人在劳动市场上联合的权利(即组织工会),会使工人更深刻地体验到经济制度的不公正,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从而转向激进主义。凡是工人在劳动市场的联合权利长期受到严厉限制的国家,如德国、奥匈、俄国、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工会都被迫进入政治领域,试图通过政治行动来争取利益,因为他们意识到在政治游戏规则改变之前,工会无法在市场上发挥有效的影响力。工会进入政治领域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同左翼政党结盟,正如列宁在评论沙皇俄国的情况时所说:“专制的压迫似乎是把社会民主党组织和工会之间的任何区别都消除掉了”(列宁,1992:276),两者共同面临着改变政治现状的任务。19世纪中后期德国工人运动更典型地反映了这一现实。1878至1890年,俾斯麦政府实施“反社会主义法”,严厉镇压社会主义思想和组织,工会亦被列为非法。这导致工会追随社会民主党的社会改造理念,形成了欧洲大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最强烈的工人运动,并在组织上也依附于社会民主党。但一旦“反社会主义法”于1890年终止,工会活动获得法律空间,其行动即逐步转向温和。

虽然工会仍然信奉社会主义,但其含义已发生变化。在工会看来,“社会主义就是为自主的工会运动提供空间,让工会以最直接的方式,即通过劳动市场,来改善工人的状况”(Marks ,1989)。与此同时,工会开始日益独立于社会民主党。

马科思的另一个重要论点是,国家对工人运动的压制促成了工人阶级的同一性。按照卡尔。马克思的预言,只有当市场高度同质化时,工人的同一性才会形成。在欧洲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工人阶级是相当缺乏同一性的,特别是工匠和熟练工为了保护自身狭隘的经济利益,一向有排他性的行会主义倾向,希望利用他们在劳动市场的有利地位谋取利益。然而,马科思则证明,在德国和其他欧洲大陆国家,是国家而不是市场,使得工人阶级趋向同质化,因为国家对工人运动的全面压制降低了用行会主义和小团体方式来维护特殊利益的可能性,导致所有的工人——不论来自什么地区和从事什么行业和工种——在劳动市场上都处在基本相同的不利地位,从而强化了对国家的疏离感,促成了工人的同一性,而这种同一性是阶级团结的基础。尤尔根。考克卡对德国工人阶级形成的研究得出了同样的结论:“政府的监督和压制不只是针对某个行业,而是工匠和工人的全体。

这有助于他们产生工人的身份认同,而不再将自己视为某个特定行业或特殊技工群体的成员“(Kocka ,1986)。从这个意义上看,在市场高度同质化之前,国家的压制客观上已经催化了阶级意识和阶级认同的出现。这个逻辑同奈特讲的强国家有“去身份化”的功能是一致的。

但在自由的政体下,国家对工人运动的态度和政策相对温和,从而导致不同的工人运动形态。以英国为例,工业革命初期,政府对工匠和工人在劳动市场的“联合”(combination )是进行严格控制的,但并未达到完全禁止工会活动的地步,工匠和工人仍然可以通过“联合”来保证现成法律的实施。1842年以后,英国政府不再禁止工人在劳动市场的联合,工会被允许参与处理工资和劳动时间的问题,并且有权组织罢工。

虽然议会仍然立法禁止工会使用“威胁、恐吓、骚扰”等方式,雇主常以工会触犯普通法中的营业契约共谋诉诸法庭,但总体而言,国家对工会的压制是局部的、间隙的和非系统的,工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19世纪70年代,英国工会成员已达到120万,成为社会中举足轻重的力量。

但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使得英国强大的工会运动从未转向激进主义(虽然有激进派别,但从未成气候),而是一直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中,通过议会斗争和进步立法来达到改善工人状况的目标。稳定的、合法的工人运动,创造出了一个和现存秩序息息相关的工人领袖阶层,领袖们权力和地位的维持依赖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因此他们领导的工人运动也更倾向于采取改革和渐进主义的策略。英国工党是在工会运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工会把工党视为保证议会中日益增加的工会成员发挥作用的工具(Marks ,1989)。

国家的政策和态度对工人运动发展模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决定了工人运动的策略选择,及其与国家的互动方式。熊彼特很早就指出过,国家暴力的使用是德国和英国的工人运动走上两种不同政治发展道路的主要原因之一(Schumpter,1950:341-343)。压制性和排斥性(exclusive )的劳动体制迫使工人运动激进化,走上与国家对抗的道路。这种情形实际上不只是欧洲大陆早期工人运动的写照,20世纪许多欠发达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都出现了同样的状况,如韩国、南非、巴西,以及许多拉美国家都曾出现过对抗国家的激进工人运动。①「这些国家中的国家与劳工关系及其演变曾经是过去20年以来的一个热门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课题。主要作品可见Carriere,et al .(1989),Choi(1989),Collier Collier (1991),Drake (1996),Middlebrook (1995),Murillo(2001),Posusney(1997),Seidman (1994)等」

但历史发展到今天,国家吸纳和制度化工人运动已成为世界潮流。如亨廷顿所说,在20世纪“,劳工组织被普遍认为是工业社会的一个自然特征。所有发达国家都有大规模和组织良好的工人运动,因此落后国家也希望有这样的工人运动。

一个全国性的劳动联盟对于国家尊严来说,就如同军队、民航和外交部一样不可缺少“(Huntington,1986:286)。

基于各国历史和政治传统而产生的国家吸纳工人运动的不同方式,如多元主义(pluralism )、社会统合主义(societal corporatism)、国家统合主义(state corporatism )等,又反过来深刻地影响着工人运动的发展。

二、公民权:普选权和政治参与

在有些学者看来,国家性的强弱与工人运动之间的关系并非那么显而易见,比如,卡兹尼尔森就指出,欧洲大陆国家的工人运动并没有显示出划一的革命性,而英国工人在某些时刻实际上倒表现得相当激进,美国工人在工作场所也常有挑战雇主的激烈行为。因此,他实际上认为,要直接从“国家性”强弱的分析来推演出工人运动的激进与否是很困难的。而且,在卡兹尼尔森看来,国家“强—弱”的两分法概念有一个根本的缺陷,就是使得我们无法看到即使在同属“弱国家”的英国和美国,工人阶级形成的模式亦存在很大差别。卡兹尼尔森认为,奈特尔把英国和美国归类为弱国家不无道理,因为两国的确有很多共性,与欧洲大陆国家形成显著对照;但他完全忽略了即使它们都是权力分散的“弱国家”,它们各自国家组织的方式和政治参与方式却有很大差异(Katznelson,1986)。卡兹尼尔森对西方工人阶级形成研究的主要贡献,就是通过比较英、美国家组织和参与形式的差别,来解释两国工人运动的不同道路和模式。英国和美国通常被认为是一对最相似的案例,它们之间的比较有利于控制相同变量,确定解释变量。

学者一般认为,与欧洲大陆国家相比,英、美两国的工人运动是相对温和的,但这并不表明英、美的工人运动是相似的,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

英国工人运动表现出强烈的阶级意识、阶级团结,以及宏观的社会改革目标。英国的全国性工会组织工会联合会(Trade Union Congress)倾向于采用政党和选举政治的策略,通过与工党的关系和议会路线,把与工人相关的议题带进政治辩论领域,推动有利于工人的广泛的社会改革。而美国工人则缺乏阶级意识,倾向于追求狭隘的经济利益。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劳工联盟,即“劳联”(AmericanFederation of Labor )采用了“商业工会主义”(business unionism )或者“自愿主义”(voluntarism )的斗争策略。这种斗争策略强调,工人的权益主要通过行业或工厂层面的集体谈判和工业行动来保障。劳联基本上回避国家政治层面的斗争,不追求广泛的社会改革目标。

卡兹尼尔森认为英、美两国普选权实施的时间是解释两国工人运动及阶级形成不同道路的重要变量。此前,有学者就已关注到普选权对工人阶级形成的影响。如,莱因哈特。本迪克斯认为投票权的扩展,以及扩展的时机(timing)对形塑工人阶级的思想倾向和行为选择起着重要的作用(Bendix,1969:65-123)。

马歇尔指出,新兴的社会阶层,特别是工人阶级在争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时候,是最容易产生极端和激进的意识形态的(Marshall,1964)。李普塞特也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群体的政治权利遭到拒绝,他们的被剥夺感就会增强,也更容易对革命和极端思想产生积极回应,而政治权利的存在有助于政府对新生力量和阶层采取和解姿态,从而增强这些潜在挑战阶层的自尊和社会地位(Lipset,1983)。换言之,工人运动激进与否,与工人运动兴起时是否已存在公民政治权利(主要指投票权)有关。赛力格。珀尔曼更进一步指出,美国工人缺乏阶级意识的主要原因就是工人早在杰弗逊民主运动时期便获得了投票权。而在欧洲大陆国家,工人运动出现的时候,工人们还没有获得投票权,因此,不需要剩余价值理论的启发和鼓动,工人们也能产生阶级意识,因为以财产制度为基础的投票权,使工人认识到被剥夺选举权归根结底是一种阶级歧视,是阶级压迫的标志和象征。

这样,争取投票权就像一条红线把工人阶级与其他阶级区分开来(Perlman ,1979:67),并且为阶级性政治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强大的诱因。在欧洲,很多大罢工都是以争取投票权为号召组织起来的。

卡兹尼尔森对英、美两国的比较是按照同样的逻辑展开的。他认为,英、美两国实行普选权时间和方式的差别对两国工人阶级的形成具有深远影响(Katznelson,1985)。19世纪30年代初期,美国所有成年白人男性就已经获得了投票权,而英国在1832年时只有1/5的成年男性是合资格选民,到1867年时有1/3的成年男性具有投票权,而直到1885年时这个比例也才只有3/5.换言之,美国普选权是快速、和平地实现的,而英国则经历了漫长的社会冲突才达到这一目标。卡兹尼尔森认为,这个获取普选权的不同,决定了两国工人运动阶级意识的差别。在英国,由于国家拒绝赋予工人选举权,使工人面对共同的国家挑战。当争取这一权利成为工人的共同目标时,保持原有身份认同差异的空间被压缩了。换言之,争取普选权的共同目标和集体斗争,使工人超越了地方和行业的认同,以及狭隘的利益要求,形成了全国范围的阶级,阶级意识开始出现并发展起来,并且把对公民权的诉求直接指向了国家的权力核心——议会。在这一过程中,宪章运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宪章主义为英国工人阶级提供了一个使其在思想倾向和组织上走向一致的契机和载体。工人运动在以社区为基础的全国性网络中,将政治和经济行动结合起来,将斗争扩展到包括普选权在内的、涉及工人阶级利益的广泛领域(通过《济贫法》,争取工会合法化,争取出版自由)。宪章运动与中产阶级自由主义的最大差别就是,它确信阶级和阶级行动是解决公平和进步问题的核心所在(Tholfsen,1977)。

但在美国,普选权迅速、和平的推展却造成了另一种局面。普选权的实施推动了政党政治的发展,其结果是工人阶级的动员被纳入政党的选举政治。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政党几乎侵入到所有的社区,而社区的政党动员是跨阶级的,以政党认同取代地域、族裔、宗教、阶级认同。在工人阶级生活区的政党活动,很少是以阶级动员为导向的。参与政治活动的工人们只把自己视为有着不同利益的选民,而不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工人阶级。马丁。舍夫特在他的研究中指出,19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平均85%的投票率证明了工人阶级作为社会的主要选民,对选举政治是高度投入的。此外,联邦体制下频繁的多层次的选举使得工人选民受到密集的政党理念的灌输(Shefter ,1986)。总之,普选制的顺利实行,无处不在的政党政治,把工人阶级纳入了国家的体制,使工人在未与体制对抗的情况下进入政治过程。这种参与过程强化了工人阶级成员对国家的忠诚,造成了这一阶级的保守性。因此,卡兹尼尔森的结论是,普选权的较早实行,使得工人失去了一个共同的诉求和目标,从而阻碍了统一的阶级意识的形成。

当然,有普选权和组织权并不必然使得工人运动非激进化,其中的关键是形式上的法律权利(formal legal rights )能否真正实施和保证工人的有效参与。

在有些国家,如19世纪末的法国,国家法律上(de jure )承认工人的权利,但事实上百般压制。国家和资本家阶级都拒绝承认工会在经济谈判中充当工人代表的合法性。这迫使工人走到了国家的对立面,接受革命工团主义理念,否定整个国家及其政治经济制度,坚持工人运动必须在国家体制之外进行(Ridley,1970)。

三、制度安排:单一制与联邦制及司法体制

国家对工人阶级形成的影响的第三个观察视角是国家的制度安排。卡兹尼尔森在分析普选权对英、美工人运动影响的同时,也强调了两国不同制度安排的结果。英国和美国分别实行单一制和联邦制。卡兹尼尔森认为这两种制度的区别对英、美两国工人运动的不同发展有很大影响(Katznelson,1985,1986)。英国的单一制政体,使得中央政府必须担负起提供分配性公共政策的责任。1834年的《济贫法》,1848、1866、1872和1875年的《公共卫生法》,1839和1856年的《警察法》,以及1860和1872年《食品和药物法》等等法律都进一步确认和加强了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核心角色。这些法律既可能是出自于边沁式(Bethanmite)

公务员们或人道主义者议员们的提议,也可能是为了消解以阶级为基础的反工业资本主义的行动。但无论如何,由于责任的增加,英国中央政府的权力和组织机构都出现了快速的膨胀,在整个19世纪,英国政府公共开支的绝对值增长了15倍。

在1830至1870年之间出现了一股政府行政专业化的潮流,政府机构进一步扩张,这使得所有社会成员都把注意力集中在伦敦的政府机关,工人运动也不例外。

因此,卡兹尼尔森认为英国工人运动直接以国家为诉求对象,要求以全国性立法来保障工人权益,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体制决定的。

而美国工人运动的特殊性则与联邦制有关。卡兹尼尔森也许意识到,单从普选权和政党政治的角度是无法完全解释美国工人运动的特征的。因为,一个必然的问题是,在有普选权和政党政治发达的社会,工人运动为何不组织自己的政党呢?按照卡氏的分析逻辑,是联邦制消解了工人运动政治能量的聚集。美国的联邦制是一种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权力分配的制度安排。卡氏认为,这一制度导致了美国政府独特的、包含了管治、税收和提供公共服务等的庞大系统。

在联邦制下,国家的政治和行政权力高度分散。特别是内战后,在工人阶级聚集的城市里,市政公共服务与工人阶级的社区和生活关系影响密切,政党政治活动常常以相关事务为议题。因此,“联邦体制使得地方政治变成了彼此分割的、分配性的社区政治”(Katznelson,1985:274)。

在社区政治中,工人们以特定地方的居民或特定群体的成员,而非阶级成员的身份参与到政治领域中去。虽然在联邦和州的层面,许多政策议题中也涉及到很多和阶级整体相关的经济问题,例如贫困、关税、银行监管、奴隶制等,但它们通常不会成为工人投票过程中考虑的议题,工人的注意力通常放在社区范围内与自己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上。

联邦制下公权力的分散性、政党政治的主导性对工人阶级还有另一层意义。

在这一体制下,小市镇的工人相对比较容易接触到能影响到民选的官员以及公务人员,直接向他们表达诉求。他们甚至有可能与同一社区的社会群体结盟,罢免行为不佳的市长和警长,或者阻挡工商界的某些方案。在大城市里,虽然工人很难直接接触到市政官员,但他们可以通过影响政党来影响市政官员,因为许多市政官员是由政党提名任职的,而政党为了选票,有时必须反映工人利益,特别是在一些工人选民集中的大城市。简言之,工人是可以通过地方的政治过程来追求实际利益的。在这样一种政治生态中,工人很少感到公权力是压制性的,加上国家管理和控制的领域有限,意味着不管工人受到什么剥削与压迫,他们都不会认为与国家有关。因此,美国的工人运动较少以国家为诉求对象。

卡兹尼尔森对英、美工人运动差别的结论实际上与美国劳工史研究中的“美国例外论”(American Exceptionalism )是一致的,即认为美国工人运动那种追求狭隘经济利益的“商业工会主义”、“自愿主义”和阶级意识的缺乏,完全偏离欧洲工人运动追求社会和政治改革的模式。卡兹尼尔森的普选权和联邦制视角无疑提供了一个解释。还有许多学者从美国的经济条件、种族和宗教的影响去解释为何美国没有社会主义倾向的工人运动。

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这一主流的观点受到挑战。新一代的美国劳工史学者认为,美国的工人运动其实并非像许多学者描述的那样,从一开始就是温和的;相反,美国工人运动曾经相当激烈,经常与政府发生正面冲突,导致流血事件(Dubofsky,1994)。美国工人运动也并非一开始就是狭隘的、非政治的和无阶级诉求的。在“劳动骑士团”(Knights of Labor)时代,美国工人运动曾表现出强烈的阶级意识和明确的社会改革目标。即使在“劳联”时代的初期亦是如此。但“劳联”最终改变了美国工人运动的方向,使之走上与英国工运完全不同的道路,即“商业工会主义”。因此,一些学者认为,为何美国工人运动会发生这样的改变才是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究,激发了一个新的制度研究视角的产生,即司法制度对工人运动策略的影响。

从这一角度开展研究的学者首先强调,美国“镀金年代”(Gilded Age)①[指美国内战结束(1865年)到20世纪初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的工人运动是有鲜明的阶级意识和社会目标的,与欧洲工人运动并无太大差别。这特别反映在当时最大的工人组织“劳动骑士团”的理念和行动上(Forbath ,1985,1991;Fink,1985)。该组织建于1869年,差不多10年时间就拥有了百万成员(以煤矿工人和工匠为主体,也包括新兴的工业无产者以及新移民)。它展示了激进的社会和政治视野,将工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相结合,不仅组织罢工,还建立工人政党,参与州和地方选举,建立工厂合作社;其目标有浓厚的社会主义色彩,如主张用政府权力压制资本和公司暴政,废除私营银行,建立工人所有的工业,实现以经济平等为基础的“劳动阶级共和自治”。1886年建立、后来成为美国最大工会组织的劳联,虽然以立场保守著称,但它最初也具有激进的社会改革理念和目标,希望通过立法和投票来结束资本暴政,实行8小时工作制,建立合作、市有或国有的工业。但19世纪90年代末开始,劳联的立场开始改变,放弃了“劳动的最终解放”的目标,转向以集体谈判为核心的“商业工会主义”或“纯粹和简单的工会主义”(pure and simple unionism)。因此,在有些学者看来,为何美国工人运动会发生这个转变(而非美国工人运动“例外论”),才是一个真正需要解答的问题。法学家威廉姆。弗拜士(Forbath ,1985,1991)和政治学家维多莉亚·哈特姆(Hattam,1992,1993)的研究发现,美国工人运动策略和发展道路的转变与美国特殊的司法制度有关。弗拜士系统解读了美国相关司法判例对工人运动的阻碍性影响,而哈特姆则是用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方法,通过英、美司法制度的比较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在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英、美两国对于劳工管治的司法传统和体系最为相似,两国都曾采用普通法中的刑事共谋条款(Criminal Conspiracy )以及《联合法》(Combination Laws)对工人活动进行规管。所谓共谋条款,就是把许多类型的集体行动都当作是一种对公共政策和个人自由的威胁,所以工人集体行动,以及工人组织从一开始就受到国家司法机构刑事起诉的威胁。在1865至1896年之间,英、美两国的工人开始要求国家保护他们组织和罢工的权利,但两国的工人都十分明白,要得到这些权利,首先必须废止刑事共谋条款,让工会活动和工人集体行动除罪化。哈特姆认为,两国工人要求废止共谋条款的运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工人们积极游说政府通过《反共谋法》(AnticonspiracyLaws),使工会和工人集体行动能够获得免受刑事共谋条款起诉的豁免权。在这一阶段,英、美两国的工人采用了几乎一样的斗争策略,也取得了相似的成果,在1869至1891年之间成功通过了一系列的反共谋起诉的立法。在这些立法之外,英、美两国的立法机关还为工人的集体行动划定了一个合法范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处理工人问题的权力。在第二阶段,焦点转到了立法和司法机关对法律解释权的争夺。保护性立法并不并代表着国家劳工政策的全部,由于两国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关系存在着很大不同,因而司法解释的权力和模式上有重大差异,使得英、美两国的工人及工会享有的国家保护水平有很大不同,最终导致两国工人运动走上不同的道路(Hattam,1992)。

经过了工人持续的运动之后,英国于1875年通过了《共谋和财产保护法案》(Conspiracy and Protection of Property Act ),亦被称为“反共谋法”。

这部法案明确保障了工人的组织权。按这个法案,如果某一行为由个体做出,并且不被认为是刑事犯罪,那么当同一行为由群体做出时,这一群体同样也可以被免于刑事起诉。反共谋立法一旦通过,法院便服从议会的权威,尊重诸项劳动立法赋予工人的各种豁免权,在司法争议中,对有关立法作相对有利于工人的司法解释,不再毫无例外地运用共谋法对工人进行起诉和惩罚。比如,在对罢工中暴力和威胁是否被使用进行司法解释时,采用了比美国法院更具限制性的定义,从而降低了工人集体行动被共谋法起诉的风险。同时,英国法院对什么是合法工人行动这一问题的界定也比美国更为宽泛,使得工人及工会行动可以获得更大的豁免权。例如,在科伦对切利文(Curran vs.Treleaven)一案中,主审大法官拒绝将“商业损害”(injury to trade )等同于威胁,因为“,以自利为目的的罢工是几乎,甚至是完全不可能不对他人造成任何伤害和损失的。在工业、商业,或任何行业,一人所得必是另一人所失。如果一种行为并非出于恶意,该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效果本身并不能证明该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也不能说该行为是应当并且是可以被起诉的”(引自Hattam,1992:168)。

议会立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得英国工人运动更倾向于把斗争焦点放在影响议会立法层面,通过全国性立法来争取和巩固工人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但是在美国,立法和司法机构在劳工管治权上一直角斗不断。虽然共谋法已被废止,但每一个反共谋法中都有一条规定,即工人行动不能对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造成“威胁”,这一条款给予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使它们能够对威胁的含义做出十分宽泛的解释。事实上,在美国内战以后涉及到的共谋起诉案件中,大部分被起诉的原因就是,工人的行为构成了一种对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的“威胁”。法院在界定“威胁”时认为“,威胁”并不一定意味着明显的武力或暴行;工人纠察队的人数,工会散发的传单数量,甚至是“心怀恶意”(attitude ofmenace)都足以构成“威胁”,而“威胁”构成了对工人集体行动进行起诉和判决的充分要件。以纽约州为例,州议会于1870、1881、1882和1887年接连出台了一系列的反共谋法,旨在使罢工合法化,但即使如此,州的联邦法官总是能够继续成功地以刑事共谋的指控来起诉工人,无视那些豁免工人遭受共谋起诉的法律条款,对法律做出与立法原意相距甚远的解读。这种状况在全国各州普遍存在。

换言之,保护工人的劳动立法并未彻底扫除工人运动的法律障碍,改变工人及工会遭受共谋起诉的状况(Hattam,1992,1993)。美国司法机构之所以在劳工问题上能起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与三权分立的体制有关。联邦法院一向高度强调自己的独立性,无需追随立法机构。而且长期以来,美国联邦和州政府都无专门机构处理工业冲突,工人行动传统上由法院按普通法中刑事共谋条款来处理,因此法院处在特殊的权威地位。其次,如弗拜士所说,财产权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强化了法官从维护财产权的角度介入工业关系的角色(Forbath ,1989)。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美国联邦法院极端保守,绝大多数法官来自富裕阶级,属于共和党,因而他们对劳工问题的司法见解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即将工人集体行动视为对财产自由的破坏而严加限制。

美国的工会领袖对法院明显的阶级偏袒感到十分愤怒和不满,进行了积极的抗争。一开始工人的目标直对法院。例如,早在1870年,纽约工人协会就公开反对法院“没有以平等的方式应用法律”(unequal application of law),因为在工人利益受到资本家阶级的联合行动威胁时,资本家阶级并没有被共谋法的条款所起诉。到1880年代中期时,劳联的领导人已清楚地认识到,法院具有明显阶级偏见的判决已对社会正义构成严重威胁,成为美国工会及工人运动发展的最大阻力。为了突破这种司法障碍,他们把目光和努力转向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更有效的立法来保护工人利益。然而,到19世纪末时,美国工人开始对通过政治改革来获得保护的策略感到失望。虽然工人运动、工人组织已得到国家的承认,但在现实中,法院总能运用其自由裁量权不断地阻碍工人使用这个权利,法院的判决几乎一边倒地对工人不利。不管法律条文写得多么仔细和周全,都无法限制法院的权力。法院坚持对反共谋法做狭义解释,不断地对工人运动进行“共谋”起诉,从而严重限制工人的组织权和罢工权。与此同时,许多改善工人条件的立法也被宣布违宪。工人通过斗争得来的政治胜利果实不断遭到法院的蚕食。

正是在这样一种特殊的司法环境下,迫使工人不再相信立法和政治是保护工人利益、压制资本暴政的有效手段,劳联开始转变斗争方式,提出了“商业工会主义”和“自愿主义”的策略。这一策略的核心是工会不再强调在国家层面的政治努力和立法斗争,而是把力量和资源转移到行业和工厂层次的斗争,争取改善工人条件的实际利益。用劳联首任主席塞缪尔。冈珀斯(Samuel Gompers)的话来说“,法律并不能为工人问题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劳工不再依靠立法,不再要求国家相助。他们只求不受任何干扰,行使自己的权利”(引自Forbath,1989:130)。他认为新策略的重点是组织和动员工人,发动罢工对资本家及生产活动进行阻挠,迫使资本家认识到工人们在实现他们的诉求之前,不会停止集体行动。他相信(工人的)经济力量可以帮助实现那些立法手段无法实现的目标。

因此,在劳联的主导下,美国工人运动转向了与英国不同的发展道路——放弃政治和立法领域的努力,组织和动员工人在工厂进行经济斗争。

简言之,英、美两国司法机构的不同角色,使得工人阶级通过政治运动所能得到的回报差别巨大。英国法院的权力有限,很少挑战立法机构,工人阶级可以通过政治途径争取保护性的劳工立法,也就是说,英国工人阶级可以通过影响政治来获得正面回报。而在美国,相同的立法胜利无法有效改善工人的权利,因为这些法律条文的解释权掌握在极端保守又高度独立的法院手中,其判决和司法解释存在严重的阶级偏袒,置工人于极端不利地位。政治和立法领域斗争的低回报迫使工人运动选择了以行业和工厂层面集体谈判为主的“商业工会主义”。

弗拜士甚至认为,美国工人运动的模式,完全是由国家的司法体制形塑而成的,探讨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纯属多余(Forbath ,1991:73)。

四、结语:启发与思考

汤普森以来的西方工人阶级形成研究显示,这一历史性的过程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不同学科的学者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考察,而政治学家和政治社会学家探讨了国家在这一历史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他们的研究表明,工人阶级形成的路径、模式,以及工人运动的策略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的政治结构和制度安排所决定的。如果工人阶级的形成必须体现在意识、组织和行动三个层面,那么,其中的每一个层面都会受到“国家因素”的直接影响。不同的政治结构和制度安排,是解释各国工人阶级形成模式与道路差别(variation )的重要变量。工人运动兴起时所面临的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国家对工人运动的不同制度反应,形塑了工人运动的不同诉求(社会政治改革还是经济主义)、不同的诉求对象(政府还是雇主),以及表达诉求的不同方式(激进还是温和、政治的还是经济的)。比较研究还显示,工人阶级统一阶级意识和认同的形成与国家对工人运动的态度有着密切关系。虽然学者们具体的研究角度不同,其研究结果甚至互相矛盾,但大家的共识是,脱离对国家变量的观察,工人阶级形成过程的叙事是难以完成的。

虽然近几年来,汤普森的研究传统已经开始影响国内学界对工人阶级形成的研究,但“国家变量”在这一历史性转型中的作用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社会、文化、历史经历等仍然是主导的解释变量。实际上,国家视角对于研究中国工人阶级形成是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的。因为,在中国,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比其他国家在相同历史过程中更突出和关键的角色。从历史上看,中国以国有企业工人为主体的传统工人阶级本身就是革命后国家推动的工业化的产物,更重要的是,这一阶级的社会和经济特征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的体制安排和政策铸造的。

1979年以来的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也是国家主导的,因而中国工人阶级的转型、再造或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国家行为的结果。从劳动合同制,“优化组合”,三项制度改革,一直到“下岗”,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是国家设计并实施了国企工人向市场过渡的路经,这一过程改变了旧的劳动关系赖以建立的制度和规范,进而瓦解了工人阶级原来的结构性地位。国家重新定位与工人阶级的关系所引发的意识形态、法律、道德和经济上的冲突,构成了这个阶级转型和再造的背景和内容。

国企工人向市场过渡的经历与他们对颠覆其原有经济地位的国家政策的解读、判断和抗争是密不可分的。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新工人阶级的发展也交织着和国家的旧制度(如户口制)的冲突,和新劳动法律体制的磨合。

当然,国家角色的特殊重要性更表现为国家一向对工人阶级(不管其构成如何)这一社会中最有能力聚集力量、最有可能通过集体行动追求利益和表达诉求的阶级实行严格管控,其程度远远超过工业化初期的西方国家,因而对工人阶级形成的路向有决定性影响。

从国家视角研究工人运动,可以从多方面进行。但本文特别强调国家“体制类型”(regime type )的概念对于分析中国工人阶级形成的模式、张力和结果的重要性。所谓体制类型,指的是一个国家有关权力分配、参与、代表、决策和强制力使用的原则、规范、规则、程序和制度。我们在文献讨论中看到,当工人运动在资本主义工业化时代刚刚兴起的时候,国家已经存在的体制,以及后来为处理所谓的“劳工问题”而建立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都会影响到工人阶级形成的道路。

从这一点来看,中国并不例外,因为市场经济改革同样使得中国面临严峻的“劳工问题”,同那些国家一样,国家必须处理双重的挑战,即一方面是严重的劳资冲突,另一方面是工人的参与要求。但中国又是一个巨大的例外,因为中国的体制类型与曾经历资本主义发展的国家完全不同。虽然30年的市场改革,不仅彻底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但是,国家的基本体制类型并未改变,与西方的体制类型完全不同;其独特的制度安排,社会控制机制和意识形态足以表明它与一般的威权体制也大相径庭。它延续了列宁主义体制的传统和机制、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意识形态遗产,同时建立了适合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这样一种制度框架是如何影响工人阶级形成的,可以说,这是个史无前例的新问题,在现存的文献中还是一个空白。西方学者有关国家体制与工人阶级形成的关系的论述是以完全不同的国家体制为经验基础的,由此产生的因果论述未必可以直接用于解释中国的个案。比如,国家性越强,工人运动越激进的假设;权力越集中的社会,越可能产生全国性的、追求广泛社会改革目标的工人运动的假设;压制会有利于形成工人阶级的同一性、会使工人运动激进化和政治化的假设,这些均基本上不符合中国目前的经验事实。因此,在中国,政体类型与工人阶级形成是什么样的关系,有许多问题有待深入探讨,比如,国家的制度安排为中国工人运动造成了什么样的激励和限制架构?“国家变量”是如何形塑工人抗争的诉求、形式、话语和组织的?国企下岗工人和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农民工面对的制度安排有何异同?在中国的国家体制下,工人阶级形成如何发生,或者说,是否有可能不发生(如有学者已提出了“工人阶级不形成”的命题)?诚如上述的文献显示的那样“,国家变量”是多层面和多向度的,因此在实际研究中必须将其分解和具体化。

在研究中国工人阶级形成时,“国家变量”亦可从多方面观察。这其中有两大类型:一是体制的一般性特征,如宪法体制,政治权力结构,公民权利规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投诉机制,强制力使用,等等;二是由体制决定的劳动制度安排,如国家与工会关系的架构,国家的劳工权利概念,劳动立法的动因和取向,劳动司法和行政,处理集体争议的架构与程序,国家的阶级话语,等等。分解和层次化“国家变量”,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工人“遭遇”和“缠斗”国家的具体场域和境况,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的互动(反应)方式、张力、解读、经验和对工人阶级的意识、组织及行动的形塑效果:有助于我们了解在中国政治社会背景下的国家与工人阶级形成之间的关系,这无疑将丰富现存的工人阶级形成理论。

从国家视角出发,我们可以认为,国家政体类型是解释为何中国在经历了30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后仍未出现经典意义上的工人运动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政体类型的特殊性,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国家与工人关系的特殊结构和劳动控制机制,显然比其他经历资本主义发展的国家能更有效地遏制工人运动的发展。国家的这一能力,如果加入时间向度,或许可以得到清楚的说明。与其他国家相比,在面对“劳工问题”的挑战时,中国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处在“国家建构”(state-building)的不同阶段上,这也许有助于解释中国在市场经济时代对工人动员的有效控制。

作为资本主义工业化的产物,西方国家的工人运动一般是在国家尚未有意识地和系统地干预工业关系、形成有效的劳动体制(labor regime)之前就出现了。当国家开始试图用制度化的方法来处理劳工问题时,其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是工人阶级已成为一个成熟和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双方经过长期的冲突和博弈,国家最终承认了工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组织、罢工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吸纳和制度化工人运动,成为许多国家无可奈何的和必要的选择和政策目标,而劳动体制以及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目标。但中国与之不同。在当代中国,当市场经济出现的时候,国家就存在着控制工人动员的劳动体制,特别是对工人的组织方式有着特定的制度安排。虽然在经济转型中这一体制已经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其核心的控制机制没有变化,有着防止工业关系变动影响社会和政治稳定的明确意识和目标。

因此,可以说,一个预先存在的(即先于工人动员)、能有效控制工人组织行为和动员方式的劳动体制,使得国家在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处在能够先发制人地制约工人行动的有利位置,而国家对这一体制的改革和改善,则进一步提升了国家限制、化解和防范工人动员的能力,或者说降低了工人动员的能力。这包括了国家通过积极的劳动立法来规定工人在雇佣关系中有关工资、合同、劳动条件和社会福利等各项经济性的权利(或可称之为个人权利),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工人运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争取劳动权益。西方国家的保护性劳动立法是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产生的,但中国的国家体制,特别由于其社会主义的传统,使得政府能在资本主义经济出现后的相对较短时间内,就比较主动地通过保护性立法规定工人的各项经济性权利。虽然其实施在各地或具体企业仍存在严重问题,但至少从宏观层面消解了曾在国家激发起工人运动的那些诱因,同时也可能弱化了阶级团结的动因,因为只有争取阶级整体权利的要求才会导致阶级认同和行动;当这些权利已经确立,维护权利就成了工人的主要诉求,而维权诉求通常是局部的和针对特定企业的,因而难以激发阶级的动员。

概言之,这一体制对工人组织行为和集体行动的有效规管和积极的经济性权利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中国工人阶级形成与国家的不同(Chen,2007)。

这不排除在工厂,在劳动过程,甚至在工人的生活现场(如宿舍)会出现阶级意识的萌动,也不排除工人的有些集体行动会运用阶级话语,但这些零散的现象不代表阶级集体意识和认同的崛起。虽然阶级的形成不能离开工作场所的经历,但必须超越这种经历——因为工作场所的经历通常是个别的、地域的和碎片的,不会自动地造成阶级的集体意识和认同。而且,在中国,由于历史成因、城乡结构地位以及观念的差别,传统的工人群体和新兴的工人群体远未形成同一性。工人运动的历史显示,只有有工人的自我组织和集体行动,才有可能将这种狭隘的经历淬炼成阶级的集体意识和认同。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可以认为,由于国家体制以及相应的劳动体制的影响,超越经济存在意义上的工人阶级形成在中国还颇为遥远。这个论点与许叶萍和石秀印的“工人阶级不形成”的命题有所不同。他们建议,只要将工人组织纳入体制内,就能消解经典意义上的工人阶级形成过程。

这个命题存在几个问题。首先,既然中国目前没有出现、也不大可能马上出现体制外工人普遍的和有规模的组织化(也许有零散的),这个建议似乎有点不得要领。西方国家的确是靠吸纳工人运动来解决“劳工问题”的,但前提是工人已在体制外组织化、形成独立的社会力量。其次,毫无疑问,将工人组织纳入体制,让工人在体制内争取利益,能解除工人运动对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威胁,许多国家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但这究竟意味着阶级运动的终止,还是其活动场域和方式的改变,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再次,中国的经验显示了国家的确能够阻缓经典意义上的工人阶级形成,但其方法并非是体制吸纳组织化的工人,而是抑制这种组织化的出现和发展。与此同时,通过经济性权利(或个人权利)的立法,以及劳动争议程序的建立,将工人作为个人(或员工)而非组织化的阶级纳入体制。

当然,强调国家对工人阶级的形塑作用,并不意味着将工人阶级视为被动的一群。侧重观察国家变量对工人阶级形成的影响,是基于分析的需要和方便。在实际生活中,工人阶级的行为也影响着劳动体制的变化。历史上,国家与工人的互动,是工人阶级形成的重要内容。虽然中国没有组织化的、具有共同目标的工人运动,但频繁的自发性集体行动、利益诉求和劳动争议,在很大程度上对政府形成压力,客观上推动了制度建设和劳动立法,也迫使地方政府努力改善劳动关系。换言之,虽然工人的自发行动受到制度和法律框架的限制,但也在起到促动制度调整和进步的作用。因此,国家与工人阶级是处在复杂的相互影响的过程中的。从国家视角分析工人阶级的形成,不仅要观察“国家因素”对工人意识、组织和行动的影响,同时必须了解工人是如何解读国家、如何表达诉求、如何在以他们的方式影响国家的同时改变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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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香港浸会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系

来源:《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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