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身份:公民权利的社会配置与认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08 次 更新时间:2009-10-29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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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进入专栏)  

“社会身份”一向是社会学关注的主题。这不仅因为它的现实存在——在每一个社会中,都可以观察到社会身份的存在,人们总是试图流动到更高的身份位置上去——而且因为,社会身份系统以它特有的方式将分散的个体凝聚成统一整体。这就是说,社会学关心的社会整合,由社会身份系统参与达成。身份系统的基本功能,是对社会成员所处的位置和角色进行类别区分,通过赋予不同类别及角色以不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群体的公共生活中形成“支配—服从”的社会秩序。

社会身份系统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一是常见的制度—结构方面,目的在于认识正式制度——包括法律规则以及习惯民情,怎样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分配权利、责任和义务,从而以强制的途径达成秩序。二是社会成员的主动选择方面,目的在于认识他们对于自我身份的期待、接受和认同,亦即他们如何进行身份建构和选择。前一个方面较为稳定,后一个方面较为变动。但事实上,国家组织、正式法律规则、社会民意乃至成员认同,都可能创造、确立、维护或者消除、破坏某种身份系统,从而使社会中的权威资源出现重新配置,使某一部分社会身份获得相对较优越或相对较弱势的地位。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身份”系统意味着权威资源的政治配置安排,而社会身份系统的变化意味着政治权威资源的重新配置。这就不难理解,为何社会身份系统发生变化,通常总是伴随着社会整合问题。

当前,这一社会整合问题正在中国出现。以政治社会学的语言来说,我们的社会身份系统正在发生变化。这不仅反映在社会分层、法律对于财产利益授权的新变化上,而且反映在社会成员对于新旧权利、义务责任的认同正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的一个证明,是社会成员在观念、规则、行为和利益方面出现了大量的冲突现象。

这不仅是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特有现象,实际上问题也具有普遍意义。原因是人们的基本活动,同人们对自我社会身份的认识和定义有关;而且,社会秩序是怎样形成并得到维持的,是每一个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可以说,许多社会学传统理论问题的争辩都和这一主题有关。社会成员的整合依赖于他们的身份关系结构之性质,随着历史上这些身份关系结构的变化,社会整合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曾遇到极大的挑战。图尔干、马克思、韦伯、马歇尔的研究,都可以看作是回应这类挑战的社会理论,他们的目的在于说明原有的社会整合危机,并探索新的整合和内聚机制。

由于中国面临新的转型现实,上述社会学传统问题再一次变得重要起来。

身份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其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忠诚对象、认同和行事规则,还包括该权利、责任和忠诚存在的合法化理由。如果这些理由发生了变化,社会成员的忠诚和归属就会发生变化,一些权利、责任就会被排除在行为效法之外,人们就会开始尝试新的行动规则。所有这些方面都隐含在对社会身份的认识当中,被社会成员接受、承认、效法和(对他人的行为形成)期待。

上述定义主要取自于结构(关系)的、个体的、功能的角度,所指含义并非是私人的、私下的,而是公共的、社会的。因此,在概念上,社会身份和几个社会学常用的结构术语有关,它包含了下述几种含义。

一是社会位置,它指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关系中的公共职位。比如政治掮客,是在两个利益团体的中间位置;而地方精英,则处于基层社会拥有资源或权威控制的中心位置。

二是社会角色,它指社会成员在某一社会位置(对于整体而言)发挥的公共作用。比如上述政治掮客角色,作用于不同利益(政治)群体的联系、沟通和斡旋;而地方精英角色,则发挥地方社会治理和整合作用。

三是权利,它指社会成员在某一位置上发挥某一作用所具有的法定或公共承认、授予的做事正当性。这些正当性写成条文就是法律,口传言教就是传统。权利的特点是公认性,如果违背(越权),必然受到某种处罚(产生法律诉讼或社会不同意)。

由于“从身份到契约”(梅耶)的历史演进,身份给人们的印象多指一种传统的概念,具有等级、地位、特权等非现代(不平等、不流动)含义。韦伯也在这一意义上使用身份一词,用以和现代市场的产物——“阶级”(马克思)作为对比。在韦伯那里,“身份”和传统社会结构相联系,是具有传统含义的现象;而“阶级”则和现代市场社会结构相联系,是具有现代含义的现象。二者具有不同的权威、声望和财富来源,亦具有不同的社会稳定性。在这一对比中,“身份”作为一种表述历史事实的词汇,仅仅特指贵族、皇族、嗣位继承等地位不可更改的现象。随着现代市场、财富分配、教育和流动性的发展,在社会结构意义上,上述的“身份”位阶关系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对等的“契约”关系所替代。这是以“平等”、“流动”和“自致地位”(对照于先赋地位)观察结构关系的用法,在这一标准上,不可更改的、尤其是依赖继承获得的社会“身份”已经成为历史。

但事实上,如果采用更为广义的视角,就会发现,身份也可以指现代现象。比如,“公民”就是一种新型的现代社会身份,它和过去民众身份的不同之处在于,二者拥有的权利、责任、忠诚对象和认同规则不同。显然,“公民”身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更是社会体制现代转型过程的产物。因此,“从身份到契约”并不意味着身份的消失(即使在契约时代,具有等级含义的身份仍然存在),它只意味着社会成员的身份关系发生了转换,他们从一种身份关系转向了另一种身份关系。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原来的身份对某种社会建制和团体的忠诚、归属乃至行动规则,都将随之发生变化。

那么,是什么性质的变化?它们转向什么样的关系秩序?这是需要回答的问题,因为这些变化往往是大规模结构变迁的序幕和前奏。

根据诺思的说法,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们逐渐采用新规则来增进行动的合法性,以便能够更有效地利用新的经济机会。用社会学的语言表述,这实际上是重新定义社会成员的权利、责任、忠诚对象和认同规则,即创造新社会身份的现象。这些“创造”可以通过社会体制比如国家、公民社会,也可以通过社会运动比如绿色和平、反核运动,更可以通过社会成员日常生活比如民事司法审判、纠纷解决来进行。这些过程显现的社会冲突,是不同身份行动规则及其背后之价值观念(规则的合法化理由)和意识形态的冲突。当新的规则及其合法化理由被更多社会成员接受而逐渐扩散时,就产生了对新身份的广泛社会认同,并可能通过立法过程使之成为正式制度承认的行为标准。这一变化过程,相对于从前的行为标准(制度规则),是为规则和制度的变迁。在制度化变迁的前夜,社会成员的新、旧身份(主要是两种身份包含的权利、责任、忠诚、认同及相关的行事规则)之间,自然会发生大量的冲突。这方面的社会辩论也会活跃起来。

“公民”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新身份,它被授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与以往完全不同。公民身份的确立,可以说是现代社会整合的核心,很多重要学者都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探讨。他们注意到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现象:一系列新的社会身份以及新的政治单位出现,它们在性质上全然不同于以往我们所见的旧社会身份和社会单位。伴随而来的,是新、旧社会身份间的关系发生激烈变化甚至冲突,它们的整合过程充满困难。

之所以研究这一问题,是因为社会成员对新的身份关系及其背后的规则认同已经多元化,因此出现社会内聚的困难:多元化发展使得原有的社会建制失去了整合的功能,于是需要社会建制作出适应性转型,形成组织化社会的新的内聚力量,比如现代(福利)国家、新公民社会组织等等。这类研究关注的一个中心论题是:新的社会身份如何经由新的社会建制被整合进入社会?权威中心和新社会身份的制度化联系如何形成?该主题已经吸引了社会理论、政治社会学、历史社会学、法律社会学乃至人类学研究的关注,它极大地影响了这些领域若干次级辩题的提问意识,以此为基础的研究问题不断产生,并对各地区的国家政策和社会运动理念发生着深刻影响。

这种影响说明了上述问题的基础性,它可以衍射为其他问题。

回应公民权发展对于社会体制的挑战,半个世纪以前,马歇尔的“公民权责”理论奠定了福利国家新的整合理念基础。从国家治理视角出发,他提出了三种社会制度机制的整合性发展,来回应三种公民权的发展现实:选举制度整合公民政治权利的发展,市场和产权制度整合公民经济(财产)权利的发展,福利国家制度整合公民社会权利的发展。他认为,这些社会体制的发展,可以对市场发展和财产占有的不平等起到平衡作用,因为选举制度提供了普通大众选择代表自己利益的决策者的渠道,而国家福利制度保障了困难群体的教育、医疗和生活标准。这些制度扩大了公民的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些权利使得他们具有了影响社会并受到社会体制保护的公民身份。

上述研究继承了进化论(自然演进)的视角,它假定公民身份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进化过程。近代以来的社会变迁造就了现代国家的兴起,它取代了君主政体,因而打破了旧的社会身份关系(比如贵族和平民、领主与农民、君主和幕僚),确立了新的社会身份和角色(F·布罗戴尔,1999),并在它们之间逐步形成了新型身份关系(比如企业家、风险投资者、工人、农场主、商人、掮客、职员、公民、政客等)。显然,这些新的社会身份发展出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和行动规则,形成了一系列以新身份为基础的标准化行为,即新的行事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这被社会学看成是新的社会结构,帕森斯和韦伯都描述了这一现代性结构的主要特征——普遍主义、自致地位、专业化、情感中立。韦伯认为其核心性质是理性化的发展。

这一历史进化过程,创造了公民身份及其对新政治单位——国家的认同(J·杜赞奇,1994)。通过现代法院和科层税收机构等社会体制的建立,形成了直接统治——权威的集中化结构,由国家行使合法权利保护的责任(J·B·科琳斯,1997)。它逐渐摧毁了村社共同体和地方性政治单位的独立性,使得社会成员摆脱了这些旧建制的控制,和现代政治体制建立了制度关联(C·蒂利,1975,T·斯考波尔,1979)。所以,公民身份的发展不是要毁坏国家,相反,它需要现代国家的角色转型和功能强大作为公民权利伸展和保护的条件。显然,这是一个双面过程:一方面是结构集中化发展,经由组织和制度建构,统一的原则、规则、标准和程序扩散,从而整合了分化社会,致使社会成员的归属中心由基层的政治共同体转向现代国家;另一方面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化并异质化发展,经由公民身份及其权利的确认,构造了各个社会集团/组织间基于合约基础上的对等社会关系,从而创造了新的整合秩序。这种历史变迁预示着国家和社会成员的身份及其关系的现代性转变,以及在新规则下的社会整合。

在中国,这样的问题也开始出现,比如随着户口制度约束的身份区隔弱化,大量的流动人口开始从农民身份转向市民身份,这些现象同样提出了新身份认同、或者多元身份归属,以及相应的社会建制整合问题。因此,研究这一问题,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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