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寻找可用的制度位置——乡村变迁中的不可见权利拓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10 次 更新时间:2024-10-21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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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进入专栏)  

 

我并非是农业问题专家,而是作为社会学研究者来观察乡村现象的。虽然都从经验事实出发,但我与农业专家的区别在于,研究乡村发生的问题并非是我的目的,对我而言,乡村出现的现象是一种领域性证据,根据它们,我们可以探索社会学关切的若干问题——人们如何通过合作结成“社会”,如何通过组织化拓展制度位置,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提升生存能力……这些问题已经超越农业问题本身,因为我的研究目的在于了解人的行为并寻找解释原理。

一、稳定的行为

根据这一研究目的,以笔谈允许的相对灵活的形式,我想讨论一个观察:当我们运用历史眼光,从长程的维度观察乡村的时候,能够看到农民行为的变化并不难,难的是寻找其中的稳定性方面:他们在变化中长期不变的行为逻辑是什么?

山西农民侯永禄在 20 世纪 60 年代的家用账目日记中,对于多生几个娃算了一笔账:“分自留地是大人小娃一样分,小娃挣不下劳动工分,却能分到和大人一样多的自留地,自留地产的和人家一样多,那口粮也就不会太低,而且毕竟小娃比大人饭量小。”侯永禄的计算,让我们看到当时乡村的具体制度——自留地分配——对于农民生娃决策的影响,他们是在既定制度给予的可能或机会预期下,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定。这与我们通常认为的——生娃多少是一个传统观念问题——不同,农民的观念可以随着环境变化,其采取的行为,实际上是和制度环境不断交互的产物。

复旦大学张乐天教授的口述史访谈展现了类似的画面。他的笔录记载了20世纪80年代在浙江海盐,一位村民想要盖房,提到以家里人口增加为由,容易获得宅基地,申请经过小队自然村批准即可。访问员问,盖这么多房子,如果未来用不上怎么办?受访农户答道,如果以后孩子到别处谋生,可以在不用的情况下通过户口确认,长期保留占用资格。另一位村民发现蚕茧生意不错,城里的丝织厂会下来收茧,价钱合理,于是想办养蚕房,但没有资金和空余房子可用。直到他同意当生产队长,才实现“使用公家的钱,购买了房屋做生产队养蚕室”。以此为经验,他后来成功劝说一位能干的妇女出来做妇女主任,理由是这样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

上述农民自己的故事讲述,揭示了重要的事实:运用集体所有制宅基地分配中的正当理由——人口增加,当时就可能多盖房子,并“取得长期占用资格”;相对于其他个人,进入公家的农民——将身份由私转公——可以增加生存优势,因为获得了处理公财的制度位置。

这种做法,并不是农民针对某阶段——比如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制度——之随机应变或偶然所为,而是有很长的历史,可以说具有长期的社会观念基础。比如,宋怡明根据明代的地方档案,发现进入福建卫所的民户,以获得屯田成为军户为行动之要。因为,尽管存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通行规则,但当军户和民户就土地发生实际纠纷时,官判一般会更倾向军户一方,这显示出军户拥有更高的制度位置。即使军户或其后人已出售屯地,乃至土地经多户易手数次之后,他们依然保有对屯地的某些权利。所以有很多人历经人生磨难,其后代还是顽强争取,想要获得官方对家族前辈军户历史的承认。

农民争取成为军户、想要对军户权利的承认,并非见不得人的偷鸡摸狗,称之为“制度套利”也颇有居高临下的道德评价之嫌,并不公允客观。因为想要成为公家人不需要隐藏,民办教师要求转正,下乡青年要求回城,高考生咨询报专业,都是公开行为。人们利用制度允许的方式争取利益的扩展、资源利用和生存保障,盖因公家制度具有分配资源和提供保障的优势。

这类优势可以在很多方面看到。比如现在,农民劳保和事业单位人员有差别,青年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会想尽办法获得正式编制、争取缩小这一未来差别。还比如历史上,在清廷下诏废除科举、建立西学教育体系时期,袁世凯等上奏“立停科举,以广学校”之“妥筹办法”中,特别建议清廷在取消科举时必做的一件事,是对“其以前之举贡生员,分别量予出路”。1905年的皇帝诏书,亦特别申明了这一点。可见,旧式学历虽然随着教育体系的改变而消失,但旧学历的制度产品——社会身份仍在延续,那些曾经通过科举已确立功名者,其地位理应被朝廷和社会承认。这里的基本逻辑是,旧式教育已经完成他们的身份进阶,其身份已经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科举改革虽废除了旧知识之有用性,但并不因此使得旧文凭持有者失去身份资格,所以须安排“出路”予以保障。

二、制度位置:进入与退出

这个问题在中国很少被究问,原因是人们不太喜欢被制度约束。但是喜欢和行为是两回事,行为是对真实环境的回应:普通人拥有的制度位置不多。当你进入普通人的生活世界,可以发现他们看得很明白:很多权利都是通过公共制度被认可、分配或者剥夺的,预示了制度位置的重要,有还是没有是完全不同的。人们通过经验很快就学习到这一点,所以普通人——越是缺乏接近制度渠道的人,往往越是重视制度赋予的机会,他们的主动性多表现在利用制度拓展权利而非改造制度方面。

但研究者却未必认识到这一点。当我们谈论制度的时候,很多人认为,制度是形式化规则或者虚化的程序,不能解释中国实际。那不过是一些写在白纸上的文字规定,是没有用的,因为它需要人去执行,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从个人的微观角度去看,也许确实如此。但如果从整体的角度看,这样的理解永远也看不到制度位置配置资源带来的作用,它实际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使很多个人具有相似的行为方式,相似的命运。这个作用不一定是制度制定的动机,人们利用它的能力也不同,但它的实际运行发挥着可以观察的效果:个人所处的环境和努力状况各有差别,但是如果他们有机会,其行为就遵循类似的模式——寻找有用的制度位置。

这里所说的制度不仅是指文本上写明的制度规则,它更是一个实际运行物,文本仅仅是它的外显形式。很多官方文件规定的制度并没有实际运行,制度的运行动力,不一定是来自于这些文字规定,而是产生于社会组织或个人对于资源获取、协调、分配的竞争行动。所以文本仅仅可以参考,但其运行只能从人的历史活动中看到。比如税制,实践中广泛存在合理避税的逻辑:不管真假,报上数据就行;单位会计会告诉你用哪种分类换算可以减少税额。这一逻辑运行的动力不是文本规定,而是制度位置给予每个人的机会空间。所以我们了解制度最好的方式,是观察人的活动经历和历史。

为何普通人要竞争获得制度位置?因为它包含显形和隐形的权益,可以称之为可见及不可见的权利,不可见的权利同样具有拓展资源机会的作用。这样的理解,可以更有效地解释一些看上去反常的资源投入行为。比如,有很多农户的第二代进城接受教育,或打工取得了稳定工作,他们在那里成家立业买了房,子女也在城里出生,上了户口,很少会到乡村居住。但他们却倾尽存款在老家建房。一方面,到处可以看到兴建土木,村里最多的纠纷由盖房引发,因遮阳、占地、拉水管以及围院边界不当产生的邻里冲突,因质量、资金和工程队选择的冲突,因批地、项目政策、安全检查和村干部的冲突,乡镇干部整日奔忙于协调处理中;另一方面,这类房子晚上都不亮灯,原因是没有人住,所以多数空着。为何如此?既然不需要住,为何要花钱翻盖?

如果从财产使用的角度看,这种大成本投入是解释不通的。但是从制度位置的角度来看,就可以发现存在盖房激励:其中的“不可见权利”激发了资源占有和增值行为。众所周知,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差别,在于是否存在宅基地的分配权和使用权。城镇户口没有这项权利,居民必须依靠自己购买市场房屋。但乡村户口的权利并非和财力相关,而是和户口制度赋予农民的制度位置有关:基于一户一宅进行分配。

很多农民在等待析产的机会。由于城镇化和交通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城市周边的乡村土地被非农征用的概率很高。比如山东,集中办理农民上楼,或腾出土地由集体控制流转,租给农企开发利用,或承包给大户耕种,以利于农业机械的使用,这样效率更高,收益也更高。农户家庭无法阻挡这一趋势,他们能做的,就是在土地变更用途、析产发生时,伸张自己的要价谈判地位,或者在前期机会不确定时,增大这些隐形权益的价值——比如房屋翻修、老房加层等。

资产评估最重要的依据是户口和房产价值。在城市周边地区,村民房产面临拆迁等资产评估时,遗弃旧房者无论离开乡村多久,只要他的户口还在村里,一户一宅应得的权益就不会消失。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农民已经进城多年,但户口没有移走,地方政府搞新农村建设要拆掉他的旧房,就需要征得他的同意,或者作价给他补偿,或者在新的建设地点分给其相应的住房,或者与其签订合约,交给村集体代理,租给下乡企业收取佣金,再以年终分红等各种形式给他分配收益,这个村民的不可见权利以这样的方式得到体现。

但迁出户口或者卖出旧房者,就等于退出了这一制度位置,无论其卖房的价格如何,买主是谁——卖给城里人还是村里人,他都失去了对宅基地以及被分配新住房的权利。买卖发生后,农户的宅基地权利就消失了,即使他的户口未变,也被视作出让了宅地权。村民都知道,户口迁走者一般不能再回来主张这项权益,所以近年来迁出户口者少,想迁入者反而很多。在江南地区,一些地方政府发文,禁止“乡贤”以各种名义回乡置房置地,这些在乡村地区广泛发生的操作说明,尽管是非自觉或不知情的,但被动退出制度位置的现象确实存在。这个制度位置,有时看不到什么价值,有时又价值连城,它的潜在价值很难当时可见,尤其是在变迁中的乡村社会,土地资源的多用途往往产生收益差别,这是中国的现实。

不确定性的广泛存在,让普通人从经验中学到东西:那就是要设法保留自己的制度位置。比如在乡村,村民即使已经集中上楼居住,也要加入村里事项的投票群;不轻易迁出户口,除非孩子无法异地上学;在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条件许可要翻盖房子,以提升房产的估价;把在城里出生上学已经获得城镇户口的第三代小孩,通常是男孩的户口再迁回到村里,落到翻盖的乡村房屋处,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避免父母过世后房产被收回、易主。

相反的例子也比比皆是,但逻辑相似:通过当兵退伍、接受教育、结婚入赘等社会流动途径,转移户口至更高行政级别的城市,以便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是很多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选择。基本取向是改进自己的制度位置,正当获得新位置赋予的资源利用权。户口提供给人们制度位置,后面包含购房、入学等权益,其重要性和争取资源分配的资格有关。

三、用制度位置扩展权利

既然是制度具有说明权利位置的含义,那么人们的能动性在哪里?我的观察是,人们不断构想战略来增进并管控自己的利益,他们在寻求制度位置上潜在的权利扩展机会。换句话说,人们行为的主动性并非表现为本能地对抗制度,而是利用制度提供的机会结构来行动。

比如流动人口中的主动组织化现象。在中国,流动人口的主要部分,由农民或他们的后代组成。其基本的流动趋势,是从更基层的县乡镇村,进入城市寻找就业或创业机会。进入新的地区之后,他们组建异地商会的积极性很高。异地商会是相对于当地商会而言的,它指来自同一家乡地,或者广义具有相同籍贯的企业、商家、打工者,自愿在另一地区发起成立的团体。很多异地商会的前身是老乡群,但组成商会意味着体制“转正”,前者私人关系的属性就改变了:它们成为在民政系统正式注册,接受工商联管理和工作指导的正式社会组织。

异地商会成立之初,一般能得到当地政府几万元拨款(说明官方对这类商会的成立持鼓励态度),但其后运行基本依靠自筹经费。与乡村中农户合作的短命现象——几个农户联名提出申请,在获得政府的支持资金后,却不再有任何合作行为——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流动人口中的异地商会在中国数量巨大,有的异地商会已达20年以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各种地方的异地商会1万多家。仅温州同乡在全国各地的异地商会就号称多达268家。一般只有城市级命名的商会能够得到官方批准,如果不是文件规定,不允许以太小的行政区(比如县区命名)成立异地商会,它们的数量预计还会更多。

既然官方已经存在行业协会,为何还要成立那么多的异地商会组织?流动人口以来源地为名建立商会的动力何在?流动人口中的主流是农民,从事的行业也主要是民营企业或者商业贸易,进入城市后形成组织联合,可以让他们加速找到进入公共位置的路径。观察这些组织所做的事情,很容易理解这一点。我发现,最为活跃的是浙江或者与浙江有关的商会,比如乐清商会、温州商会,与其他异地商会主要是抱团取暖、防止本地人欺负这种关切不同,浙江商会的负责人经常需要介入涉事会员单位的法律事务。虽然商会负责人都是小企业老板,并不是律师,但实际上却在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这种服务,一般正式的行业协会并不能提供,因为后者高高在上,把自己看作领导行业发展的行政组织。

加入商会的普通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公共服务,这件事反映的是他们能够接近什么样的公共资源,比如法律调停和支援的位置。大部分乡村移民在城市经营中小民营商业,经常会遇到法律问题,但他们缺少文化,不谙法律条文,没有自己的律师,或因成本太高请不起专用律师;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他们举目无亲,没有人了解他们,也没有在城市的信用积累历史作为贷款抵押条件……总之,种种发展不便困扰着他们,但通过异地商会可以弥补这种不足。

异地商会基本都有长期联系甚至签约的法律顾问,对会员单位提供免费咨询,如有进一步需要,可为会员单位提供收费服务。商会还利用自己的组织身份,和多家银行签订“战略协定”——如果这些银行的高管中有老乡,就更义不容辞,为商会成员个企获得优惠(低利率)贷款份额。商会更擅长的是社会关系连接,特别是和公共机构建立联系。他们十分重视家乡礼品的广为发放,在意名片上的头衔,竞争官方获奖,宣传被谁谁接见,受邀出席了什么高级别的行政活动,是否进入人大、政协,和谁一起吃了饭,拿到什么政府项目,等等。会长或秘书长们愿意每年交不菲会费,腾出大量时间参与商会活动,跟各级行政组织打交道,积累“人脉”,这样遇事就有机会请行政机构出面斡旋,出任协商中介甚至裁判。在湖北的浙江商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说,他的大部分时间都在为会员联系有关部门的人员,处理法律纠纷,每个月至少也有2-3起。

异地商会的法律服务非常繁杂,比如,帮助会员单位催促审核节奏,加快批准程序,以减少生产损失;作为中介加入分家析产协调,以防止进入法律程序耗费更高的财力和精力(合同官司打下来一般需要2-3年,即使最后赢了,过程中的停工也会让企业受损极大);帮助获得合法办业批件的企业,抵御地方利益团体阻挠,必要时利用组织邀请行政介入,助力企业顺利扩展业务;出面与司法方面调停,协助涉案会员单位“免于法律起诉”,最好降级为罚款处理,以避免企业关停倒闭,殃及员工利益;帮助企业讨要拖欠款,或者获得低息贷款,或者利用快速绿色通道,或者及时获得设备更新政策补贴信息,避免因不知情而失去机会;帮助企业延长税务缴罚期限,帮助企业到扣押部门“捞人”;帮助企业了解信息标准,避免不合法申报被否或被罚;帮助企业避免陷入劳动起诉及合约罚款;与银行签订框架合约,为会员单位提供无抵押的信用贷款额度;协调会员间资金拆借,在企业面临困境时筹款垫付流动资金,等等。

这些做法为避免涉案企业落入久拖不决的法律诉讼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商会可以搭建会员单位与体制的联系,利用公务活动一般是组织对组织而不是组织对个人的惯例,使那些被识别为追求私利的个企有了制度位置,“能(和公家)说上话”,能以更低成本获得保护,化解经营风险。

四、回报与激励

民间如此,官方何为?

运用制度位置的资源差别,也是官方激励乡镇干部惯常采用的做法。在我曾经调研的广东增城,一位普通村民随家人外出做猪肉生意多年,回村后被选为村主任。几年以后他做出了成绩——运用村民议事解决了多年上访的老大难问题。在我第二次去的时候,发现他不仅被吸纳为党员,而且人事上进入了乡镇公务员系列(但岗位并没有变更,还是在村里做村主任)。这件事被人们广为乐道,看作一个普通农民的重大成功——因为进入公务员系列退休之后就有养老金,而非变回原先的普通村民,这当然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权益,但并非简单的个人努力就可以做到,而是必须以被公共制度接纳为前提。

怎样才能被公共制度接纳?需要为公家做事。争取被公共制度接纳在普通人中很常见,多数青年人在进入基层工作(一般至少2年)时,会争取机会进入公务员岗,这预示了日后调整和升迁的体制保障。典型的案例有985大学的基层选调生。他们中的一些人先到村里任村书记助理,但身份属于公务员系列,随时可能返城或者得到提升。在缺乏村干部的地区,常安排乡镇干部下村代职,他们的职级待遇比村干部高,不会因为进村职级下调,算是村职岗位上的高配。在乡镇基层教育、派出所、农技卫生畜牧、检查室等缺人领域,多地实施岗编分离——将人事编制放在上级、管理放在下级的制度,以保留编制待遇为条件,推动干部下沉基层。

这么做有效推动了基层干部年轻化进程。“升官不挪位”,让村干部职务比实际岗位要求的层次高,是一种兼任安排,给干部提供了未来提拔的预期。常规情况下,干部提拔需要到新岗位任职,但岗位高配与其说是提升当事人的领导权,不如说是通过保留或提升职级(相关的)待遇,解决村级管理人员短缺问题,免除下乡干部的后顾之忧。这一做法旨在激励干部扎根基层,又避免了不断提职挪位的频繁变动,让干部在基层好好干,不要再考虑升官 。运用制度位置的不同级别进行监督,比如村财乡管,也属于同一逻辑,但实现的是另一目的。

利用公共体制在占有和分配资源方面的地位和优势,可以使得很多激励不需要依靠提升当事人的权力获得。因为不同的工作地点在奖金、机会、资源和生活水平方面有差异,并非简单的收入可以比附。对大部分乡村干部的工作激励,是未来福利导向的,他们通过前任的安排得到预期上的心安理得:组织上总会考虑挪动我的。在基层乡村,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升官,没有那么多岗位,大多数人下去代职后都是返回原职。但他们从乡村卸职离任时,可以向组织部门提出的“个人合理要求”,是进城。如果是乡镇干部派下乡工作,他可以保留在城镇的户口和让子女在城镇接受教育的机会,享受基层更高的工作补贴,用车用房需求等。乡镇干部临近退休时大多提出要求,比如提升一级职级退休,不是为了增加管事职权,而是这样退休后工资可以更高一些;还比如要求进入更高行政级别的城市工作——尽管是同等岗位——这样可以改善生活品质和资源利用情况。这些预期成为基层农村干部的重要实际激励。

用政策调节人的制度位置,在中国是有历史的治理手段,并非新物。它是一直以来对人和资源使用的一种控制现象,作用是为那些对公家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安排回报。历史上,皇帝可以将氏族占有土地的权利与其对国家的功绩联系起来。今天我们也看到,比如规定贷款优惠给种粮大户,让他们有这种制度位置,一般农民则没有,因为你不是大户,你不种粮,而是养鱼养蟹。还比如在福建一些地方,在村里已经有几个私立幼儿园,而且运转不错的情况下,县教育局又选址在该村建设了豪华的幼儿园大楼,以吸引农民把儿童送到公立机构就学。因为幼儿园的公立地位会很容易影响家长的选择。

很重要的一点是,制度位置上的权益是政策性的,由公家定义,又可以随时改变。所以各地所有可以出文件的机构,都利用自己的制度位置出台政策,吸引或分配需要的资源,比如各地都有自己的本地资源保护政策,吸引外资政策,对个企限制购地政策等,这些政策随时在改变,说明占有资源并非仅仅和能力、财力有关,更重要的是与制度位置以及定义他们的体制有关。如果把这一点理解为治理协调权,可以看到它弹性的一面——随时根据时事改变。上下同构,基层农民也是如此。他们把某些资格权益看成本村本户的,常常与外来人发生冲突,并认为收回这些资格权益有正当性,什么法律也不起作用,保护不了外地来的制度位置竞争者。这意味着他们的区别意识:别人使用我们的资产,资格和收益应由我们定义。这些意识本质上都是制度位置使然,它们形成从上至下逻辑一致的行为方式。

五、人与制度的交互作用

制度研究一向比较注意宏观问题,比如制度质量和效能的国家战略竞争,这主要是制度制定者所关心的事。但对社会行为的研究者而言,关注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制度运行的基础层次——通常所说的“最后一公里”——人们如何做事的踪迹,他们与制度的交互影响方式及其结果如何,也十分紧要。如果不是这样,就难以看到人如何通过具体行动,将自己组织进入市场,更无法捕捉各种制度的变化对行为方式、观念形态以及组织机制的影响。比如在当下的市场制度中,乡村很多传统生活方式不是真的在延续,而是在进行商业性质的文化表演。部分农民虽然在市场竞争中受损,但主流上他们并不是市场制度的阻挠者,而是创造性的适应者和利用者。农民了解信息迟一些,也需要制度预期的保护,但夸大他们对社会变迁的敌意或者对立,是知识分子的思想,而非农民自己的状态。

人是极具创造性的生物,善于利用组织化、制度化方式增加自身的收益,他们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可以有很多方面,理想的、现实的、解决具体问题的、期待长久权益的……社会制度可能因为人的目标而发生改变,人也会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利用制度创造行动空间,实现自己的目标。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多数人和改变制度无缘,但一个相对稳定现象是,他们总是会利用现有社会制度提供的机会结构展开活动。换句话说,他们会将自己的利益目标和制度协调,尽可能寻求长期的正当化。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长期,一个是正当化。为什么寻找制度位置的行为具有历史持续性?其理论机制是均衡依赖。均衡依赖不仅仅是对制度的依赖,还是对人与制度交互作用及其结果的依赖。它包括一系列因果过程,其中某些先期特征——比如正当化并非指个人间相互承认,它必须通过公共机构(官方)认可,方能予以保护。类似于摆了酒席,周邻认可,还不算正式结婚,必须经过注册领证一样。这里,正当需要经过公共承认,但这个“公共”指谁,并非由自己定义,而是由公权机构定义。这个事实影响了行动实现的结果,对这一结果的依赖,“产生了对随后结果依赖的长期持续性”。制度研究已经证实,人们选择如何行动,与制度给他们带来的收益水平有关,简单来说,就是制度能够提供什么激励和机会,影响着人们如何利用之。如果从制度中获得什么十分重要,依赖机制就会发挥作用:驱动人的行为聚焦与既定制度的周旋,争取位置权利,提升生存优势。

从社会整体看,这种依赖的后果是什么?巩固而非改善既定制度。灵活利用制度的行为,使得协调者——公家、组织、或称国家,具有了更大的影响地位。因为分配权是由国家定义的,其政策改变也由国家发起,国家定义制度位置的地位更重要了。从历史和现今看,在中国的基本事实是如此。这也可以解释,为何任何公共制度的改变信号,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因为人们在机会结构中谋求生存,必须寻找制度位置。

 

[原文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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