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多元利益群体并存。寻求基本政治共识,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对于形成全社会基本政治共识、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政治共识——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意识形态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世界政党政治中有其独特之处,即强调长期合作而非竞争。这种制度能够在中国产生并长期存在,主要是由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其中,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在追求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特定政治共识,是中国合作型政党制度产生的基础条件之一,是中国合作型政党制度得以延续60年的意识形态基础。
所谓政治共识,不同学者有不同解释。笔者采用这一说法,即政治共识包含有程序性共识和实质性共识两重含义:“程序性共识指的是一种通过政党之间或政府与主要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磋商和讨价还价以作出决定的意愿;实质性共识则是指两党或多党之间在意识形态取向上的重叠,表现为它们根本政策目标上的一致”。(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当然,这种共识,即使是实质性共识,也不排除差异。只要社会利益是多元的,共识就不是绝对的。共识也有程度和范围的不同,在利益分化严重的情况下所能够达成的共识,往往是最低限度的共识,即人们通常说的“最大公约数”。
政治共识在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是维系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任何一个社会,只要不是利益绝对单一的社会,必然会产生某些歧见与冲突。在冲突严重、歧见过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化解冲突与歧见的制度性管道,就只能以暴力革命方式解决问题,这种社会往往是不稳定的社会。而政治共识所能够起到的最大效用,就是以非暴力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利益分配问题。因此,人们认为,“共识通常被视为政治的真正要义。因为政治至少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解决冲突的非暴力方式。”(同上)
中国社会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就不断追求、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以国家富强、民族独立、人民幸福为最基本的政治追求。而当时中国社会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对外没有民族独立,对内没有民主议会形式可以利用,更由于阶级矛盾尖锐,难以调和,以至于中国共产党不得不把以暴力革命推翻旧的国家政权作为实现自己奋斗目标的主要手段。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社会不同阶级或阶层中的部分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党派,在政治上与中国共产党保持了基本价值取向的共识——都以实现民族独立、国家富强、民主为目标,并在基本战略目标——推翻国民党独裁统治方面也取得了共识。这属于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实质性共识,其观点主要体现在毛泽东《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等文章,以及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中。没有这种共识,就没有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历史源头。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共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与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民主党派内部党员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和人民团体,成为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正如邓小平所说,“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已成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我们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4页)邓小平说的其实就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最基本的政治共识。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强调了邓小平的上述观点,指出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200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为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明确概括了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十六大以来》(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73页)这种亲密友党的合作关系能够坚持,归根结底依赖于在重大问题上的共识:一是目标的认同,即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二是对现行宪法的认同;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共产党政治领导地位的认同;四是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的认同;五是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六是对党和国家重要战略策略(包括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实现步骤,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等)的认同,等等。
上述共识均是实质性共识,其突出特点是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理念上重合度较高,共产党在事实上起到了引导作用。可以说,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实质性共识的重合度越高,越能够维系长期合作。反过来说,合作格局一旦形成,又可进一步带动全国人民形成政治共识。由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各自联系的群众,所代表的群众利益诉求不完全一样,其影响面也各不相同,各党派的政治理念、价值取向无疑可以影响相当一部分群众,因此,以长期的多党合作来达成全社会的政治共识,恰恰是实现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重要基础条件。
二、社会政治共识能否延续——多元利益群体并存条件下的新考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形式、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呈现出多元发展态势,由此决定了人们的利益诉求多元,价值观也随着社会阶层分化而发生很大差异,社会主流价值之下有多种价值观或明或暗地引导着人们的个体行为。即使在共产党内部,党员个体价值取向的差异也逐渐显示出来,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就足以说明问题。
但是,更大的考验在于社会层面的政治共识能否延续。30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多样的社会利益群体博弈已经成为社会常态。在各利益群体利益分化严重的背景下,不同的利益诉求与各种社会情绪如果没有充足的管道得以表达与发泄,足以使社会陷入不稳定状态。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和公众高度关注的所谓公共事件,其导火索都不是多么复杂、严重的问题,如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2009年杭州因飙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等等,均是由一些并非罕见的“小事”演变为全国关注的公共事件,不得不使人反思事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特别是局部地方的群体性事件,已经从简单的表达利益诉求演变为暴力事件,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些事件的背后,既与当下社会严重分化而带来的社会不满心理有关,也与党风廉政问题以及权力运作中的某些制度性缺陷所导致的民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度降低有关。概括地说,当下社会不稳定源于“两个不足”:一是各阶层之间互信不足,二是民众与公权力之间良性互动不足。两个不足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不可能不影响到全社会的政治稳定。
在群体性事件频发背景下,寻求各阶层的政治共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突出地摆在各政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上。正如亨廷顿所说:“社会的统一建立在对该政治观念的共识基础之上;而只有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他们的社会安排培育并鼓励他们追求这些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的时候,稳定才有可能。”(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135页)这句话也可以反过来说,唯有政治理念与公民的利益没有太大冲突,公民才有可能达成共识,才有可能实现稳定。
但是,恰恰由于多元利益群体并存,社会所能够形成的政治共识不是最高程度的共识,而是最基本的共识。比如,国家利益人民利益至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目标等,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反映,对于全社会任何阶层、利益群体都有利。在这些最基本的共有政治理念之下,才有所谓以非暴力形式对社会各利益群体进行公正的利益分配,才有所谓制约权力防治腐败等事宜的体制或制度性改革。而公正的社会资源分配和适当的权力制约又内含着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遂成为政治共识的新内容。
在这一情境下,社会层面基本的政治共识能否延续下去,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实践,即社会实践证明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目标的正确并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使社会资源分配有利于最大多数人。
同样在这一情境下,体制或制度性的多党合作尤为重要。第一,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来说,“就政治发展而言,重要的不是政党的数量而是政党制度的力量和适应性。政治稳定的先决条件在于一个能够同化现代化过程所产生出来的新兴社会势力的政党制度。”(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88页)也就是说,在中国现有的政党体制框架内,执政党和各党派能否容纳各种不同利益群体和新生的阶层,使之成为现行体制框架内的力量而非反对派的力量,是形成政治共识、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第二,各政党由于所代表的群众基础与执政党有所不同,能否真正表达社会特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诉求,是获得群众认同、并进而引导社会不同利益群体适应主流价值和主流意识形态的条件。第三,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在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等问题上与各党派和工商联进行沟通协商,亦包含有程序性共识意义,是保证决策符合民意的制度设计。如果中国政党制度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挥特有的作用,拓展其发展空间,就可以为多元利益博弈的社会提供形成政治共识的制度框架。
三、现行政党体制框架内形成政治共识的几点思考
曾有人说,歧见是社会本质的常态,共识并不是现成的,而必须创造。(参见[意]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7页)目前中国社会的政治共识,也不是天然形成的,需要执政党和参政党的通力合作才能形成。
第一,进一步发挥参政党的代表性功能和表达功能。形成共识的逻辑起点是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才有所谓整合,才有所谓基于多元利益之上的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政党最主要的功能恰恰是代表性功能和表达功能,中国民主党派可以更充分地体现自己的功能。当然,这里所说的表达功能,并非单指“说”出党所代表的群众利益诉求,而是指有效表达,即能够传递到国家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并引起注意。这样的表达一般民众作为个体难以做到,而参政党比之一般群众有更多的渠道、更有利的条件做到这一点。如果不能够真正表达群众利益诉求,民主党派作为政党的基本功能将会萎缩,作为参政党的本来意义也会受到限制。
第二,进一步发挥参政党在社会中的沟通功能。政治共识的形成离不开沟通,“所有政治行为都是对沟通的这种或那种方式的反映。”(迈克尔·罗斯金等著:《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在当前阶层之间互信不足、公权力与民众之间良性互动不足的背景下,执政党与民众的沟通固然十分重要,而各民主党派由于其特定的体制性角色,也可以成为沟通的重要渠道之一。民主党派有自己特定的群众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党派在数量上的增长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其影响力虽不能与执政党相比,但在自己的群众基础方面却可以起到沟通、引导作用。这种沟通可以是各党派与自己群众基础的沟通,也可以是各党派与执政党之间的沟通,在沟通之中整合共同利益,探寻基本的政治共识。换句话说,对群众的引导工作蕴含于沟通之中。没有沟通就没有共识。
第三,进一步开拓多种渠道,使参政党成为社会对话协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益群体越是多元,越需要共识,越需要对话协商,而中国社会层面直接与群众对话协商的渠道、机制均有所不足。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作用,在不同阶层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展开对话,形成社会层面的协商机制,对于达成社会共识、促成社会稳定有益。
第四,进一步提高执政党各级地方组织对参政党作用的认识。在中国政党制度框架下,参政党的功能实现程度取决于执政党的重视程度,这是毋庸讳言的事实。因此,执政党各级组织需要有更加包容的心态来看待各民主党派的表达功能,特别是不同意见、观点的表达。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群众基础不同,所代表的群众的利益诉求不可能和执政党完全一样,分析问题的视角也不一样,认识上有差异是正常现象,表达不同意见也是其政党功能的正常体现。当年周恩来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曾说,在坚持基本立场和态度的前提下,“在具体政策上持有不同的意见,与其说是允许,毋宁说我们欢迎。”(《周恩来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9页)邓小平也以极大的热忱说:“我们热诚地希望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国家大事,热心社会主义事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工作,勇敢地、负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做我们党的诤友,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页)在当前社会变革时期,更需要有不同利益群体的声音参与到对话协商和决策过程中,否则,利益多元、社会分化只能导致社会产生更大裂痕而无法增进互信,更使合作型政党制度的优势受到限制。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
来源:《党政干部论坛》200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