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 袁彬:历史传承与实践发展——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研究综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24 次 更新时间:2009-09-07 19:01

进入专题: 刑法  

赵秉志 (进入专栏)   袁彬  

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于8月19日至21日在昆明举行。本届刑法学术年会的总议题为“新中国刑法建设60年”,具体议题又分为“新中国刑法建设60年:回顾与展望”、“死缓制度适用与完善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的刑法学研讨”和“《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来自全国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三百余位专家学者围绕本届年会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60年的回顾与展望

本届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学者们对新中国成立60年来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进行了回顾和展望。

有学者回顾了新中国成立60年来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认为中国刑法学研究取得了惊人的进步,学术研究的量与质有了巨大的飞跃。也有学者指出,新中国成立6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势的变迁,刑事政策及其精神亦审时而变,经历了由“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再至“宽严相济”的演进历程。

还有学者指出,60年来,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指导下刑法学的其他相关理论也得到较快发展,从而为中国刑法学科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体现了人权保障优先的理念。

死缓制度适用与完善研究

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本届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围绕死缓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地论述。

关于死缓制度的基础性,有学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死缓应该是独立的刑种。因为它有自身的适用条件,可以作为主刑独立适用。也有学者从刑事政策的视角认为,死缓实质上是一项具有浓重刑事政策色彩的法律制度。而且,它只是在现阶段重刑主义之下的权宜措施,随着刑罚的发展,该制度将会最终消亡。

关于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学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必须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理解,不能理解为只包括其中的一个方面。也有学者认为“不是立即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在具备“应当判处死刑”的前提条件下,在案件中存在着影响死缓适用的消极量刑情节,既有法定从宽处罚的,也有酌定从宽处罚的,还有影响量刑的案外因素。

刑事和解制度的研讨

本次刑法学术年会的议题之一是刑事和解,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应主要适用于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激情犯罪等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对于侵害国家和社会权益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刑事和解。也有学者提出对于日益增多的老年人犯罪也应该广泛适用刑事和解。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严重暴力犯罪存在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

关于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相冲突。从逻辑上看,刑事和解违反了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侵害了朴素的平等观念,也侵害了平等的正义观。实践中刑事和解的最终处理结果背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一个从宽的情节或制度,与刑法的总体精神和原则要求不相冲突。

《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七)》是今年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本届年会,学者们围绕它所涉及的宏观问题和具体犯罪,展开了深入地研讨。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的宏观问题,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技术存在很多优点:运用了开放性的规定方式、扩大了单位犯罪的种类以及增加了部分犯罪的过失危险犯。也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对分则罪刑结构的调整,总体上是符合公正、谦抑、人道三大价值目标的,在多个方面体现了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有学者对绑架罪的主体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刑法将绑架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已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的人,其立法的正当性值得商榷。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绑架罪绝对确定死刑有悖科学;两种加重结果未做区分;法定起刑点仍然偏高;罪刑单位的排序关系有待调整。

有学者研究了《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认为对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宜限定为组织“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突出的侵财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包括了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活动以及与其对社会秩序破坏程度上大体相当的其他行为。还有学者认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全部238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有学者研究了《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认为“关系”是否“密切”,主要应看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也有学者认为,对“关系密切”的判断,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充分考虑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平时交往情况,看这种交往是否频繁、持续时间有多久、公开程度以及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影响等。

此外,学者们还就本届刑法学术年会议题相关的其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进入 赵秉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刑法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刑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30054.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制日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