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对本系统基层、主要是县级主政官员进行培训,已经蔚然成风。最高法院也加入这一潮流,启动一项轮训计划,将用一年时间把全国3500多名中级、基层法院院长轮训一遍。
这样的事情,放在公安、信访、党务等部门,人们还是可以理解的,这些部门本身就是行政性的。但法院也这样做,这也算中国司法体系高度行政化的一项具体表现。
面对行政体系运转的问题,或者面对社会新问题,行政部门想出的第一个办法,必是对官员进行培训。仿佛通过培训就可以解决很多制度性问题、政策性问题。这样的信念未必站得住脚。决定人们行为的主要因素是制度,培训结束后,官员们或法院院长们回到本职工作岗位,若制度未相应改善,则其行为模式就不会有多大变化。当然,不进行培训,高层级政府部门完全可以有其他渠道发挥影响。司法部门更是如此。在任何国家,最高法院都拥有指导下级法院的权力。但专门就政策性问题对法院院长进行培训,确实比较少见,因为这不合乎司法体系运转的逻辑。然而,司法体系运转的内在逻辑恰恰又为最高法院提供了影响所有法官的渠道,这种影响的效果应当远胜于抽象的培训。
比如,最高法院可以通过示范性判例,来宣示某种司法政策,指导下级法院以最高法院喜欢而又合乎法律精神的方式处理某些特定案件。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审理案件,最高法院也不例外。当然,在大多数国家,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大大不同于它之下的各级法院。最高法院不是一般法院,不可能、也不应当花费精力去处理一般性案件。最高法院必须发挥政策指导功能,发挥此一功能的主要方式,就是有针对性选择一些社会较为关注的案件进行审理,透过其推理过程及裁决结果,向下级法院提示解决类似问题的路径。这样的案件就构成了标志性案件或示范性判例,它等于宣告了一项司法政策。按照司法理论,这一政策对下级法官是有约束力的,下级法院法官有责任按照此一判例的原则对类似案件做出类似的判决。
这种教育指导下级法官的做法,通行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比如普通法国家。没见最高法院发什么文件,但通过判例,最高法院却悄然调整着司法政策。
中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但这种合乎司法逻辑的做法是可以部分地学习的。几年前,最高法院也曾经提出,要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但几年过去了,一点动静也没有。结果,当最高法院要调整司法政策的时候,只好像行政机关一样,发文件,或集中培训。
除了制作示范性判例之外,最高法院还可以采用另一种渠道指导下级法院:最高法院派遣自己的法官到下级法院巡回审理案件,比如到省高级法院、甚至到中级法院,审理某些终审性案件。
举例来说,本次对中级、基层法院院长的轮训,有一项内容是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不知此轮训的内容是什么,是要告诉院长们如何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还是告诉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审理此类案件。如果是前者,那是让法院院长们做自己不该做的事情,因而,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一项政治任务,该由地方党政负责人负责。如果是后者,那与其请来一帮专家夸夸其谈,不如最高法院直接派遣自己的法官去地方审理一些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案件。
这类似于一种法官巡回制度。在英格兰历史上,设在伦敦的几家王室法院经常派遣其法官到郡法院去审理地方案件。古代中国也有所谓“巡察御史”,中央政法部门不久前宣告,将向上访大省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鉴此,最高法院也可以派遣自己的法官巡回各地,办理那些比较重大、具有政策含义的案件。可以由最高法院法官与地方法官组成合议庭,由前者担任庭长。在审理过程中,地方法官可以观摩高级法官们是如何思考、如何推理、如何做出判决的。这样的经历比任何培训都有用。
总之,最高法院如果真要培训基层法官、院长,完全可以反求诸己,司法制度已为最高法院提供了很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