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志:中国地方人大制度的研究现状与展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19 次 更新时间:2009-09-02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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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志  

【内容提要】中国的地方人大制度近年来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不断关注。国外研究的最大特点是较为注重实证分析和模式构建,具有较强的学术价值。但是由于价值准则的误用和分析层面的局限,这种研究难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与此相对,国内的研究则带有很强的规范研究和对策研究的成份。总体上可以将国内的研究概括为制度描述、制度完善、工作改进和行为统计这几种途径。国内研究的最大优势是一手材料的利用和价值准则的趋同,但是由于实证程度和模式构建力度的不足,同样也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要真正提升地方人大的研究层次,就有必要从中国地方人大的产生和运作过程中去寻找制度层面的内在动力。

【关键词】地方人大 研究途径 现状

应该说,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中国地方人大制度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从制度运作的实际看,地方人大的实际运行状况与宪法和法律所设定的目标之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地方人大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在完善地方人大的过程中,学术界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提升地方人大研究的水准,为地方人大的制度完善提供相应的理论总结和指导。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就要对地方人大的研究现状进行总结和反思,并通过这种总结和反思,寻找地方人大制度研究的理论方向,探寻地方人大成长的内在逻辑。

一、国外学术界的中国地方人大制度研究

随着中国地方人大制度在政治生活中地位的逐步提升和一些学者学术兴趣的扩展,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介入地方人大的研究活动。根据笔者的了解,仅仅对于县级人大的研究而言,目前在西方理论界的中国政治研究中主要有如下几种研究途径和观点。

我们可以把第一种途径概括为“权力扩张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预设是,改革开放以来所恢复起来的地方人大制度,尤其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使得中国的地方政治在原有的党政一体化权力空间中出现了一个新的行动者——县级人大常委会。这是因为,作为一个新出现的行动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完全是原有政治体系中的一个新机构。这个新机构的每一步成长,就意味着这个机构的权力在增长。而在既定的政治体系中,新机构的权力增长必然引出它和旧机构的权力竞争并在原有的权力蛋糕中挤占地盘。因此,县级人大的成长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扩张过程。因此,对于一个研究者而言,精英之间的权力竞争、冲突和权力关系的变化,就成了评价县级人大成长过程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对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其竞取权力的重要资源就是选民的支持,而权力扩张的结果就是赢得党委、政府和两院的尊重。海外的中国地方人大的研究者中,麦考密克(Barrett L. McCormick) 和胡世凯(Shikai Hu) 等人大致持有这种观点。为了支持和检验这种模式,这种研究途径非常注重下面两个方面的研究: 一是选举的竞争程度; 二是县级人大的权力行使状况。之所以关注选举的竞争程度是因为,在他们看来,选举竞争越激烈,其所代表的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和选民的支持程度就越高。但是在现实之中,选举实际的表现却常常令这种关注陷入左右为难的地步。这是因为,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从来都有高度参选率,但是这种高度参选率之中又并没有表现出他们想看到的那种竞争的程度。所以,随着研究的深入,又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第二个方面,即县级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及其对一府两院所构成的制约的程度。在他们看来,人大监督权力的行使,无疑是衡量人大从“橡皮图章”走向“钢印”的一个重要尺度。这种研究当然是有价值的,从监督的发展来研究地方人大的成长过程当然应该成为我们加以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监督效果的提升无疑实际上也反映了中国地方人大制度的成长过程。但是,这种研究却缺少一个重要的环节,或者说他们的这种理论假设缺少一个重要的中介变量,也即,在选民的支持与权力的扩张之间,显然还有一个人大自身转换环节,即人大自身是如何有效利用它们的资源来实现这种权力扩张的。如果人大制度自身较为成熟的话,它就不但能够有效利用选民的支持,而且还能够放大这种效应,但是如果其本身还不具备强大的加工和转换能力的话,这种资源就很难转换成权力。所以,为了使整个因果链条完善起来,我们还必须要关注县级人大内部的运作状况。

在县级人大内部运作研究方面,对我们的研究有参考作用的第二种模式就是所谓的制度成长模式。这种模式的理论预设是,中国的县级人大,尤其是它的常委会,完全是一个新的行动者。当这个新的行动者来到权力舞台之上时,由于其自身的不成熟,而且其所面临的都是一些长期建立的,有着雄厚基础的权力主体。此时,初创时期的地方人大实际上就很难真正与其他的权力主体构成竞争,从而也就很难实现有效的权力扩张。因此,对于初创时期的县级人大而言,在权力扩张阻力巨大的情况下,其最佳的选择就不是去扩张自己的权力,而是不断地完善内部的制度,尤其是它的人员、机构和内部的议事规则的完善,以首先把自己建成为一套成熟的制度。在这种视角之下,人大代表的素质状况、人大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主任的任职经历和构成、人大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大内部的规章和程序的完善程度就成了他们评价县级人大制度成长的重要指标。这种模式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它深入到了人大内部去发掘制度成长的内在要素,为权力扩张模式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中介变量,为整个人大制度的成长提供了一个大体的框架。但是,这种研究同时也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县级人大成长初期,尤其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其内在制度的成熟过程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其与其他机关之间完全是一种权力竞争关系。这是因为,在中国特定的背景下,县级人大内部制度的成长同样离不开其他机关的配合与支持,而且,在内在制度的成长与实际的权力关系之间可能还存在着一个没有被完全注意到的方面,那就是,作为一个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县级人大本身的成长不可能在真空中进行,其内部制度的成熟过程也必然会伴随着与其他政治机构之间的联系的增多。反过来说,在人大内在制度的成长与实际权力扩张之间,可能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县级人大首先还必须要与其他的政治机构之间建立起全面的联系。

因此,在这种模式的完善过程中,同时又几乎是由同一批学者发展出了与此密切相关的第三种模式,那就是后来出现的过程嵌入模式。与前两种模式相比,这种模式的基本理论预设是,县级人大的制度成长应该不仅仅包括内在制度的成长,还必须要包括它与其他政治机构之间的关系的建立。与此同时,人大自己要开展的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要在与其他的政治机构,尤其是与它要加以监督的政治机构之间建立起持久的联系之后,才可能建立起强化其权力的纽带。而且,从中世纪西欧国家的议会成长过程来看,议会也并不是一开始就作为王权的竞争者出现的,这些国家的议会在初创时期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一些依附于王权的咨询性议会。因此,县级人大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必须要做的一个工作就是过程嵌入。也即,县级人大要想有效地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首先必须要知道他们具体在做些什么工作,然后才有可能从其实际的工作中找到要监督的空间。而要实施这种过程的深度嵌入,就必须要与这些机关建立起持久的联系。为了能够建立起这种联系,县级人大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让自己的工作部门与党委、政府和两院的对口部门建立起工作联系,并通过这种全面的工作联系来为自己的权力行使提供必要的现实基础。而且,也只有在这种全面的工作联系建立起来之后,县级人大自身才能够在这种全面的联系中找到实现自主性的空间。在这种视角下,县级人大与同级党委、政府和两院的联系程度和频度、方式,以及因此而嵌入这些政治机构工作流程的深度,就成了他们评价县级人大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指标。相对于前面两种研究途径而言,这种研究途径的重要价值就在于,他们没有将人大、党委、政府和两院看作是一个个孤立行动的个体,也注意到了初创时期的人大与这些机构之间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竞争关系。但是,他们只注意到了同级人大、党委、政府和两院之间的关系。他们没有注意到,在中国的特定背景下,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有机联系程度,尤其是县级人大与省级人大之间的联系程度,同样是决定和影响县级人大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对这种模式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又产生了研究县级人大的第四种模式,即制度贯通和网络联结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理论预设是,对于初创时期的各级人大而言,在其走向制度化的过程中,除了要和可能会与其构成权力竞争关系的各种机构建立起工作联系外,还必须要做的一个工作,就是要编织起与人大系统内部的各级主体之间的制度性联系。因为只有在编织好这样一种制度网络之后,人大系统内部才有可能形成顺畅有效的运作,人大系统本身也才有可能通过这种制度的联结而形成合力。而对于初创时期的省级人大而言,开展工作的最大障碍就是信息的缺乏,因此,省级人大必须要与其他的政治机构、人大的各级机构和各种社会团体建立起制度联结,并通过这种制度的联结而建立起持久有效的信息网络。在信息网络的建立过程中,对省级人大而言最为有效的信息来源就是北京的中央领导和基层人大代表以及普通公民。通过这种信息网络的建立,省级人大就开始具有了在最高层和最低层之间充当“信息媒介”和“信息集散”的功能。

无疑,上述的这几种研究途径都从某一个方面为我们研究县级人大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指标。应该说,这几种理论模式的产生,对于我们推进中国地方人大研究的实证化是相当有帮助的。我们如果沿着这几种研究途径所提供的任何一种路径深入下去,都有可能会有新的发现。我们通过这几条路向和几条指标的深入考察和综合运用,很可能会在此基础上产生出中国地方人大研究的综合性框架。

相对于国内的研究而言,国外研究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从某个单一的视角展开并寻求深入的发现。但是,或许正是这种理论本身的一致性追求,导致了这几种研究途径都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即他们所建立起来的作为评价地方人大成长标志的一些指标,可能并不是一些能够真正衡量地方人大制度成长的内在尺度。这是因为,他们的研究大多是以地方人大为中心而展开的,都在很大程度上把地方人大视作一个具有较大自主性的行动主体。这个既定的主体穿行于既定的制度框架之内,并通过各种制度和网络的联结来寻求自身的权力扩张。问题在于,中国的人大制度的建立和变迁的过程本身就表明,县级人大本身可能在这方面的自主性程度并没有这么大。一方面,县级人大得以行动的制度框架的建构主体并不是县级人大自身,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央。在社会主义和单一制国家中,任何基本的制度框架的建构都来自于中央。中央的任何一次哪怕是微小的制度设计或修补,都有可能引来县级人大和县级权力关系的重大变化。相对于中央层面的设计和修补而言,县级人大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化,都有可能只是一些微小的变化。用这些微小的变化来衡量整个中国县级人大制度的变迁,可能并不能抓住这其中的要旨。而且,由于中国的县级人大本身并不享有立法权,省级人大与县级人大之间尽管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但是省级人大却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立法权,为本省的各级人大的行为模式立法。这种立法无疑也将会对县级人大自身的行动空间和行为模式产生重要影响。

其次,这些研究都在很大程度上把县级人大与同级党委、政府和两院之间的关系假定为是一种权力竞争关系。我们即使承认这种权力竞争关系在现实之中是存在的,但是却并不能因此而将权力竞争关系理解为县级政权与其它各种机构之间的一种真正内在的关系。这是因为,在西方各国的制度生长和设计活动中,竞争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其核心价值所支持和鼓励的关系。这种竞争关系不但存在于议员之间,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于各种政治机构之间。或者说,在西方竞争性民主的背景下,只有各主体之间在政治上能够充分竞争,才能够充分实现这种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但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制度背后的理念可能并不鼓励和支持这种竞争关系。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设计大多来自于对一种理想的社会和国家模式的追求。在制度设计之前,就已经先有一个理想的社会和政治状态,那就是公民能够通过共同的行动来形成合意。也即,在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并建立了一种先进的政治制度之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能够在党的领导之下,抛弃自己的个人或局部利益,而以整体利益作为行动的依归。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所考虑的选举过程就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共同利益的发现过程; 各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通过分工与合作实现共同利益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分立和竞争的关系。当然,这种制度设计的前提和运行的环境都是基于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之时所追求的理想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但是,对于中国而言,这种按照原有的价值和理念设计出来的制度开始面临一个新的环境,那就是市场经济的推行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在这种新的环境之下,开始出现了个体之间在市场环境下的竞争关系。国家开始承认竞争关系在某些领域内存在。那么,在这种新的运作环境下来考察某种政治制度的成长过程时,我们就既要看到原有的制度按照原有的设计的展开逻辑,又要看到在新的运作环境下所呈现出的一些新的趋势。只有在把握了这两种逻辑之后,我们才有可能找到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成长和完善的内在逻辑。

因此,对于中国地方人大的研究而言,尽管这些国外的学者通过对中国地方人大的调查而提出的这些模式都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是如果将这些模式运用于中国的地方人大的深入研究,却有可能会导致一些错误的倾向。

二、中国国内的地方人大制度研究

与国外的研究不同的是,国内的研究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 县级人大实际工作者的研究和学术界的研究。这些研究与国外的成果比起来,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与国外的研究大多从竞争性民主的价值出发来进行评判所不同的是,国内的研究大多是从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出发来展开研究的。因此,这些研究大多不存在用另一种价值准则来衡量这一制度的问题。第二,与国外的研究注重通过实证研究来发展出某种理论模式不同的是,国内的研究大多表现为一种规范研究与对策研究紧密结合的特征。所谓规范研究,即在研究之前,大多预先肯定了社会主义代议机构与资本主义代议机构的差异。社会主义代议机构的价值准则和制度规范,构成了实际的制度研究和工作研究的最终评判标准;所谓规范研究与对策研究相结合,是指这些研究大多在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构的理想模式的对照下,寻找现实制度和实际工作与这种理想模式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从而力图通过自己的研究来填补这种差距。因此,这些研究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在肯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的这一大前提之下,根据自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同层次和方面的理解而具体展开研究。根据这些研究所凭借的价值依据和思考方式的差异,我们可以把国内学界和实际工作者对县级人大的研究概括为如下几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可以概括为制度描述途径。这种途径主要体现在一些研究和介绍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尤其是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著作之中。这些著作的结构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描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过程,阐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合理性和特殊性,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则提出一些改进的思路。在这些著作中,县级人大在整体上被放入到了地方人大制度的框架中进行研究或介绍,而不太注意将县级人大与省和市的人大加以区别。也有一些著作专门介绍了县级人大制度或县级人大的单项制度。例如,专门介绍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和会议制度等。这些著作在介绍专门制度的同时,还试图从学理上对这些制度背后的原理加以梳理,并对某些问题的改进提出自己的思路。这种研究途径对于我们将要展开的县级人大制度研究来说是相当有价值的。因为,对于任何一项制度的研究,其首先要做的一个工作就是认识制度本身的面貌,以及这种制度背后所体现出的一些基本原理。只有在理解了整个制度的基本架构之后,才有可能对制度内部的联结情况和制度本身的展开过程进行深入的研究。但是,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这种研究途径的限度也就表现得越为明显。那就是,这种研究途径进行制度描述的依据,大多是中国现行的宪法和与人大制度有关的法律。因此,这种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展开。这种研究如要走向深入,就必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深化。这是因为,法律条文所表现的,只是某种制度设计的原理和对某些普遍性趋势的抽象。一方面,法律条文可能并不能充分表现这些原理; 另一方面,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某些新问题的出现,法律条文本身也会过时。因此,在这种基本的制度描述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看到在中国的地方人大制度研究中存在的另外三种途径。

第二种途径可以概括为制度改进途径。与制度描述途径所不同的是,这种研究途径大多从制度原理和问题解决的角度来寻求现有制度的完善。从制度运作的原理出发,有些学者看到了已有的法律条文可能没有能够充分体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些基本原理;有些法律条文可能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漏洞和相互冲突的地方。因此,相应的研究目的,就是要修补或改变这些法律的规定,以使现实运行的制度能够满足基本的制度原理。另外一些著作则从问题的角度指出,已有的法律条文可能已经不能满足新的工作要求,或者当环境发生变化以后,例如,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原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可能已经不太适用,因此也要做相应的改变。这种研究同样是非常有价值的。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这些研究相对于制度描述而言已经有了某种问题意识,有助于我们认清法律规定的制度与实际运行的制度之间的差异。或者说,只有通过这种研究,我们才能看清在法律条文与实际工作之间存在的一些差异,从而真正认清地方人大的实际运行状况。在实践中,这种研究也为每一次的组织和选举的修改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理由和依据,从而在事实上也是在中国的背景下推动和改善县级人大运行状况的一种重要措施。

但是,在中国的特定背景下,这种研究显然也有它的缺陷。研究中国人大制度,尤其是地方人大制度的学者可能都会发现,在地方人大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不少实际措施,如质询和罢免等法律明文规定的制度性措施可能会被虚置,或者说很难起到实际的作用,而在实际工作中干得轰轰烈烈的一些工作,如各种评议和代表评比活动,法律最初却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反而是这些工作大面积铺开以后,才通过法律的修改而上升到制度的层面。而且,至今为止,仍然还有一些实际的工作并没有被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因此,一些实际工作者所开创的第三种研究途径,即工作改进途径就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相对于前两种途径而言,这种研究途径大多由人大的实际工作者做出。相对于学术界的研究而言,人大的实际工作者的有些研究活动完全是以人大的工作为中心而展开的,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大多以工作经验交流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研究可能并不一定具备相应的学术规范,所以也很难见诸于比较正规的学术刊物。但是由于它所表明的是一种活生生的人大工作,所以同样非常有利于认识和了解地方人大,尤其是县级人大的实际成长过程。如果我们不去了解这样一些实际的活动形式和创新过程,可能就并不能真正认清中国县级人大的实际成长过程。

第四种研究途径就是近年来出现的实证研究途径。这种研究途径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访谈和统计来观察地方人大的实际运作状况。目前,这些实证研究的著作还主要体现在对选举的观察、统计和对选举过程中各种行为主体的行为的描述。除了选举之外,还有一些著作重点描述了一些人大行使职权的案例。这些案例的编选虽然在主观上可能是为地方人大的职权行使提供参考,但是在客观上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基层人大实际运作状况的生动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这样一些以实证研究为主要目的著作中,我们仍然可以不时地看到对工作制度和方法所做的评价和零星的改革思路。

三、反思与展望

显然,国内研究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比较重视对策研究和案例的积累。这种研究相对于国外的研究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积累了大量的一手材料,而且是一种根植于内在价值的研究。但是,这种过于重视对策研究和个案观察的做法可能也正是国内研究的一个缺陷,那就是缺乏理论模式和深度思考。这是因为目前所进行的一些对策研究的主要是针对某些特定的问题提出的,这些对策研究也主要是针对某些分散的问题而产生的。如果过于重视这种具体对策的研究,可能就会缺乏对整个制度的实际生长过程和运行状况的反思,从而很难对整个制度形成更为深入和较为全面的认识,因此也就谈不上对整个制度的成长模式和运行状况的评估。而价值色彩过于浓厚则有可能会导致对制度目标缺乏理性的考量,对当前制度背后的价值和理论反思明显不足。因此,如何在结合现有对策研究资源的基础上,增加学术研究的深度和理论的提升程度,应该是中国县级人大制度研究的一个努力方面,尤其应该成为学术界的努力方向。

为此,我们在研究中国的地方人大之前,首先应该认识到,中国的县级人大制度是一种按照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自上而下设计的产物。任何一种按照某种价值追求而设计出来的制度,其在展开和运作的过程中都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制度的设计者与制度的运作者分离的问题。对于全国性层次的制度设计而言,往往存在制度的设计者和制度的实际运作者产生分离的现象。在这种设计者与运作者分离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设计者与运作者对制度本身的理解并不完全一样。而且,对于县级人大制度而言,在制度的设计之时就面临着一个设计者与运作者分离的问题。这种主体的分离无疑会导致制度运作的意外后果的出现,制度的运作过程很可能就会不完全按照设计者的意志而展开。与此同时,县级人大制度只是中国的县级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县级人大制度的运作除了受制于制度的实际操作之外,还会受制于与县级人大制度的实际运作关系紧密的党委、政府和两院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解县级人大制度的成长时,还要去发现中国的政党制度、政府制度和司法制度与人大制度的衔接问题。这种多主体关系的存在,也会导致县级人大制度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会面临一些意想不到的新问题。第二个问题是,自中国共产党开始探讨地方代议制度以来,在1979 年以前从来没有面临过地方代议制度与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共存的状况。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是在制度设计之后才出现的一个新情况。这就使得中国的县级人大制度在运作的过程同样会面临一个任何设计或生长出来的制度都会遇到的旧制度面临新环境的现象。新环境的出现导致新的利益主体产生。这些新的利益主体会利用旧制度来实现自己的新目标。从而,必然会对旧制度产生新的压力或动力,旧制度也必然会力图适应甚至改变这种新环境。但是,在与新环境的适应和调适的过程中,会导致在旧制度中出现某些新因素。随着这些新因素的不断成长,旧制度中会融入一些新制度,从而导致原有制度在功能和结构上都会出现一些新变化。因此,我们在研究中国县级人大制度的成长时,主要应该参考三个方面的指标。第一,对于任何一种设计出来的制度,制度的设计者或者继承者会致力于捍卫或保护这种制度,使得原有制度能够体现出延续性; 第二,一旦某种制度产生出来之后,在制度的成长过程中会形成一些依靠制度的存在而获得合法性或权力地位的人群,他们自身也会形成对制度的理解和认同,而且会按照自己在制度体系中的地位来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从而将制度本身的完善作为提升自己的合法性认同的重要途径; 第三,环境的变迁会导致在制度周围出现一些新的行动者,这些新的行动者会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利用或试图改变原有的制度,旧制度的受益者也会利用新的机会来寻求原有制度的完善。正是在这三种力量的交织之下,原有的制度会按照某种新的逻辑展开,从而以一种既不同于制度的设计的预期,也不完全同于制度的运作的意图,同时也不完全同于新的利益主体的预期的方式成长。

在理解了中国地方人大成长过程中的这三个问题和三种逻辑之后,我们就会在更高的层次上,从这三个问题和三种逻辑交互影响的角度来研究中国的地方人大,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地方人大制度成长的真正逻辑,可能正是在这三种逻辑的交相影响下之下所产生出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独特的地方人大成长之路。因此,对于今后的中国地方人大制度研究而言,如果能够沿着三个层次深入展开,无疑将可以在总结和反思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发展出中国地方人大制度研究的新境界。我们可以把这种新的研究进路概括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价值层面上的研究,即中国地方人大制度设计背后的价值反思,即代议机构背后的价值到底是竞争性民主还还是共识性民主,地方人大的发展目标应该是竞争性价值还是共识性价值,或者是二者在某种程度上的融合与共存。第二个层面是对制度成长模式的研究。对于自上而下设计的制度,其制度的展开和生长并不一定就会按照设计者的意图充分的展开。这是因为,对于制度的生长而言,理性的设计、传统的影响和政治冲突的塑造无疑是三股最重要的力量。那么,中国的地方人大制度在这三种力量的影响下又会沿着何种路径成长呢? 这显然是我们在研究的过程应该尽力发掘的内容。第三个层面是对权力行使方式和工作程序与方法的改进进行研究。这一个层面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为实际的人大制度的改进提供具体的参照,同时也可以为理论的提升提供基本的素材。如果国内的学者能够在吸收国内外研究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在这三个层面上不断提升我们的研究水准,中国的地方人大研究必将在中国的地方政治研究中产生适合中国国情的新模式,从而也必然更加有利于理性地推进中国的人大制度的良性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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