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市民社会形成之际,包括法人、公司、合作社、自治群体在内的各种社团组织(corporations)的活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功能。在全球化的当今世界,企业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结构也是法治秩序论的焦点问题之一,而目前的金融危机则对以股东主权为特征的美国式制度设计提出了尖锐的质疑。中国正在面临的社会转型同时具有现代化和全球化这两种不同的维度,因此特别需要探索个人与组织之间关系的新方式、新框架,也需要从多元主义的视角来考察传统的社团组织机制以及相关的思想和文化。
概括地说,中国历史上的社团组织可以从两大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一个方面是采取上下有序、父母严慈的等级化编排方式,以“家庭”为“会社”的范型。正如国际知名的法社会史学家瞿同祖先生在他的代表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中指出的那样,“法律机构代父母执行惩戒权,……法律对于父权在这方面的支持以及对家族团体经济基础的维持,其力量是不可忽视的”(15-16页)。日本的社团组织原理也呈现出同样的特征,所以三户公(Tadashi Mito)教授把日本式经营模式的本质性特征归纳为一个简洁的公式,这就是“家族的模拟放大”。
另一个方面是以具体的人际互惠的合意、承认以及承包责任为社团组织的基础,反映出某种以社会交换为特征的市场性。用战国时代的一句名言来表述,就是“天下以市道交”。制度派经济学的创始者R.科斯曾经提出过一个重要的命题,即企业在本质上就是价格机制的功能替代物。借用这个现成的典故,我们可以点化出如下主张:中国传统的社团组织在本质上就是社会交换的行情的结晶体,构成一种可持续性关系的平面化场域。其中的价值兑换和转化机制不妨用“报”、“保”、“包”三个字来概括。
关于作为社会有序化黄金定律的“报”――互惠性,社会学者金耀基先生曾经作过精辟的论述。投桃报李、礼尚往来,这就是互惠性的基本表象,是人类社会形成和维系的实际状况。中国道德家们的特出贡献在于不断致力于从“实然”中推导出“应然”,再用这样的“应然”去反复重塑“实然”。其结果是非常重视社会评价和声誉的影响力,使得舆论圈在交往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也就是说,“报”以舆论为规范的基础。
“保”,是把人与人之间的担保连锁作为信用关系以及社团组织的基础。例如唐律所规定的官吏、徒众的代偿责任或者《宋刑统·杂律》所规定的保证人陪填责任以及连环保证的制度安排。在多重多样的分节型传统社会中,保证人成为不同组成部分互相联结的纽带,构成法律责任的主要载体。
所谓“包”可以理解为一种结果指向的管理方式。其基本形态是在人与人或者人与物之间由第三者介入承揽其交易,后来演变为承包责任制之类的基于同意的社会控制模型。所以日本学者柏祐贤(Sukekata Kashiwa)在专著《经济秩序个性论――中国经济的研究》(人文书林1947年版)中写道:在中国,“经营的成果不是有赖于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技术,而是在人际合同过程中实现的”(248页)。实际上,建立和维持政府组织以及法律秩序的成果也具有同样的特征。
斯坦福大学名誉教授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先生在讨论社团组织的概念内容时,提出了四项定性指标,即:自愿性(voluntary)、永续性(permanent)、合规性(rule-based)、自治性(self-governing)。这里的所谓永续性,并不是指社团组织可以万寿无疆,强调的只是超越特殊个人的限度、具有普遍的、恒久的抽象人格,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对照这样的定义来观察中国社团组织的现象,可以找出如下两个基本问题。
问题1:虽然中国的家族也以千秋万代的永续性为宗旨,具有社团组织的属性,但却严格受限于血缘关系,因此总是要不断还原为特定的个人,难以形成抽象的、普遍化的人格。在这一点上,中国与同样强调家族的日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在日本,可以超越血缘来决定家庭的传承关系,采取引进能干的养子来取代不肖的儿子的方式维护一族的兴旺,因而家族作为一种永续的组织和制度而存在。另外,具体的互惠性合意往往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满足度,也不能超越特殊个人的限度。总之,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永续性,这是中国社团组织的最大问题。
问题2:关于社团组织的四项定性指标在中国发生了内在的矛盾,不能形成兼容并立、连贯融洽的体系。是自愿的结社,但却不能超越个人,在这个意义上并非永续的。是自治的团体,但却具有任意性,在这个意义上并非合规的。也就是说,自愿性与永续性、合规性与自治性之间都有冲突,无法形成普遍的、公共的社团组织。
以上述问题为背景,在二十世纪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只好通过国家权力来使社团组织超越个人,具体表现为毛泽东的两大命题――以一个共同的目标把五湖四海都“组织起来”的命题和坚决“反对自由主义”的命题。结果是为了建立具有永续性和合规性的社团组织,不得不牺牲自愿性和自治性,内在矛盾的问题依然未能解决。在1979年以后的改革开放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愿性和自治性也逐步回复和加强,但永续性和合规性则有所淡化,社团组织的原理似乎或多或少在向传统回归。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一些真正具有公益性的、现代型的民间组织(NGO),却仍然受到来自“组织起来”逻辑的严格限制,或者不得不在现实条件中根据环境自我变色以求生存――例如本来纯属非营利组织(NPO),却只能以营利企业的名义登录,很容易让人抓住小辫子;本来是可昭日月的义举,却只能采取秘密结社般的活动方式,很容易引起猜忌,也很容易在不经意间越轨出格。由于组织原理还没有完成转型,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只能沿袭旧例,而稳定对于转型的完成又非常重要,结果出现一系列自相矛盾的现象或者难以摆脱的悖论――没有民间组织的发育不可能实现转型软着陆,而为了避免失控又不得不以软着陆的名义限制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对避免两极对抗、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民间组织的存在和自主活动似乎又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等等,等等。此时此地,中国改革和发展再次遭遇了“鬼打墙”现象。
如果分别从特殊个人与永续性这两个层面来分析中国传统的社团组织原理,值得重视的历史经验或教训究竟有哪些?在特殊个人这个层面,主要存在(1)作为互惠的社会博弈形式的暂时性利益团体(例如融资的摇会、抬会)、(2)根据共同的志趣或价值观的任意结社(例如诗社、书画会)以及(3)秘密帮会(在已知与不知之间通过仪式和保密义务加强信任的方式而形成的非法的封闭型共同体)这三种不同的类型。无论哪一种类型,都不能兼有前面提到的社团组织的四项定性指标。
在永续性这个层面,最有趣的现象是在陌生人的状态中特殊个人之间进行相互扶助的公益型“会馆”。刘广京教授在为余英时著作《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作的后序里介绍了这样的例证,1715年广州商人在北京创仙城会馆时曾经勒碑明志,曰“惟有斯馆,则先一其利而利同。利同则义洽,义洽然后市人之抑塞吾利者去,牙侩之侵剥吾利者除”。可以说,会馆作为道德经济的据点,可以在不同区域、不同构成部份之间发挥媒介作用,并减少社会风险。在这里,永续性是与媒介性(betweenness)结合在一起的。
在特殊个人与永续性团体之间还存在一种中间形态,这就是入股合伙。借用浜下武志教授的表述,这是一种通过小集团的身份认同而确立特殊信用的关系软件,在围绕关系枢纽的反复互动中逐步构建出所谓“客帮网络”。入股合伙虽然也可以对外部开放,但在组织原理上还是表现为封闭性的关系结构,侧重于小集团的伙伴意识(Weness)的酝酿。
家族团体、合伙以及行会向现代社团组织的发展首先反映在设立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之类的经营方式的改革上。但即使在继受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中国也还是不断呈现出独自的色彩,提示着社团组织多样化的视角以及不同的经营模式。方流芳教授的力作“公司词义考:解读语词的制度信息”已经对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绵密的比较分析,这里只强调在清末民初引进股份公司制度时国人认识的特殊之处。
例如一切股份公司都基于国家的许可而设立,股份实际上类似特许状,股东具有身份认同的伙伴意识,企业面对的并非一种匿名性的自由市场;股份公司不仅是经营事业的手段,也被看作保有财产的手段,从而在股东分配方面形成了股息与红利的双重结构以及救市的惯习;公司及其他社团组织并非以合理的个人为基础,等等。此类现象一直到二十世纪末也仍然没有消失殆尽。
(来源:中国法律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