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近乎绝迹的刑事诽谤案件,近期在一些偏远地区死灰复燃且有蔓延之势。最新的一宗是:山东曹县网民段磊因为在网上举报当地一位镇党委书记,被县检察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该案17日在当地法院以非公开审判形式开庭(7月18日《新京报》)。稍前据媒体报道,福建几位公民通过网络披露一名叫严晓玲的女子“被轮奸致死”案后,被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抓捕。
这两宗新案其实了无新意,无非是弱势民众举报地方官员枉法和腐败,从中既看不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书”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条件,也未见“国家利益”受到具体损害的证据。
要知道,保护言论自由、慎用法典惩治早成国际趋势。衡量一国法治,这是基本尺度。不少国家将官员列为公共人物而基本不受诽谤法保护,另一个国际趋势是刑事诽谤条款废除,使它成为民事问题。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批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民众针对县级以下政府和官员提出批评或举报腐败,不能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划等号。即便因失实造成某些不良后果,也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检验和控辩质证程序,不能由县乡官员个人说了算。
现在看来,如果这个打压新媒体信息传播和言论表达的势头得不到遏制,国家法律就可能变为私家法律,“依法办事”就会退化为“找法办人”,一种新的地方性瘟疫就可能在两千多个县级地区和更多的乡镇中肆虐发作,这势将损害国家形象。当然,补救办法是有的,那就是像河南王帅案那样彻底纠正。否则,以往类似案子的“被诽谤者”多是县市级乃至更高级别的官员,这次则是一位乡镇官员,再发展下去恐怕该是村支书了。
来源:南方周末200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