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修改之初有人提出,应当用警察力量来对付婚外恋。本人对此持反对态度,原因如下:
首先,实施惩治婚外性关系的法律是否可能。
从统计上看,婚外性关系在已婚人群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根据澳大利亚的统计,一生中有过婚外性关系的人数在已婚者中占到43%。在西欧北美国家的统计数字也都与这一比例接近,甚至更高(在男性中占三分之二,在女性中占二分之一)。在中国,根据我的调查,承认有过婚外性活动的人数比例是6.4%。如果按年龄组来分别统计,年轻人比年长者有过这种行为的人的比例要大得多。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一辈的谢世,婚外性关系在已婚人群中所占的比例预计会有较大的提高。
中国有俗话说:法不责众。既然婚外性行为属于在人口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人都会有的行为,一旦把它规定为非法,执行起来就会有困难。困难首先来自警力不足。让警察来处理可能涉及人口40%的人的某种行为,是愚蠢的想法。这种作法并不是没有前车之鉴的:在80年代的某年,北京市曾试图惩治所有观看淫秽品的行为和行为人。警察行动开始后,立即要动用大批旅馆饭店作为临时拘留所,因为监狱、拘留所立即爆满。最后整个行动不得不落得一个虎头蛇尾的结局。 这个历史经验给我们的教训是:要动用警力惩治某种行为时,首先应当了解这种行为在人口中所涉及的范围、比例。如果在没有统计资料为依据的情况下贸然立法,就可能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而订立了用警察惩治婚外性的法律,实际上又执行不了,就会极大地伤害法律的严肃性。
其次,建立惩治婚外性关系的法律是否应当。
任何惩治婚外性关系的法律,其实质必定是通奸法。通奸法是中世纪的法律,为现代社会所摈弃,视之为过时的法律。如果要恢复专门针对婚外性行为的通奸法,未免过于倒退。现在全世界除了很疯狂的宗教狂热政权 (如某国在宗教狂热派执掌政权之后恢复了传统的偷盗砍手、通奸用石头砸死的法律) 之外,很少有实行通奸法的。我们总不至于要回到中世纪去吧。
对于婚外性行为,立法者的态度有两种,一种是效果派的做法,主张因势利导,以当事人有可能得到的最佳结果为标准来制定法律,如西方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设立家庭伴侣关系法这种做法,允许那些不愿意承担忠实责任的人选择同居方式;另一种是道德派的做法,即出于某种道德义愤,对当事人加以无情惩罚打击,比如恢复通奸法。从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出发,我们的立法者应当尽量采取前一种立场,但是遗憾的是,道德的义愤总是更能蛊惑人心,使事情向着非理性的方向发展。非理性一向是人性中一种可怕的力量,会赢得广泛的支持,“文化革命”中的道德纯净倾向就曾达到疯狂的程度 (对通奸者给予行政处罚等)。
最后,应否动用国家权力规范私人生活。福柯说过,性是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忽视的资源。当然,当福柯谈论权力时,从来都不仅仅指国家权力。在他看来,权力不是属于某一个群体的有固定边界的东西,它是弥散的、无处不在的。但无论如何,警察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它是权力的纯净形式。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人们的生活空间会大于一个不自由的社会。把处置婚外性关系 (它是发生在有道德选择能力的成年人当中的自愿行为) 的权力交给警察和国家,无疑是每一个人自由生活空间的缩小。在增加对婚外性关系的法律惩罚的建议中,最最可悲的是,这种建议并不是国家提出来的,而是一些身为普通公民的法律专家们提出来的。我们不能不为福柯的洞察力所震惊:权力并不是集中在某一群人或某几个人手中,它在一个提出要用法律来惩罚某种行为的普通人的头脑之中运作;压制并不仅仅来自国家,而且来自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