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庆国:社会抗拒:转型社会的新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07 次 更新时间:2009-07-1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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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庆国  

[内容提要]转型时期我国各类社会抗拒事件集中暴发,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其原因错综复杂,尤其是与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背景密不可分。怎样逐利避害,从制度上根本的解决这类问题已经时不我待。“重庆钉子户事件”的解决为我国处理类似事件得到了一些启示,彰显了社会抗拒事件的深层原因是权利失衡的结果。因此,必须打破原有的路径依赖,从制度上为各利益集团、尤其是弱势群体打造公正、平等的利益博弈平台。

[关键词]社会抗拒 转型社会 博弈

我国进入后改革时代后(郑功成,2005),由于社会转型加速及其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激化,以争取自身正当利益和价值诉求为目的的社会抗拒事件越来越多,由其引发的刑事案件也屡见视听,如著名的“北京城市管被小贩杀死一案”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些或温和、或剧烈的社会抗拒行为是以公民权利崛起为时代背景下各种矛盾的集中暴发,且多发生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抗议团体的图景中,已经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大业。

一、社会抗拒概念、类型的简单评述

1、社会抗拒的概念

“抗拒”在《汉语大辞典》和《辞海》中的解释都是“抵抗和拒绝”的意思。“社会抗拒”,从字面上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个层面是“抗”,有抗争、反抗之意,如游行、示威、破坏公共设施等,这个层面的社会抗拒行为伴有一定的暴力产生;另一个方面是“拒”,有“拒绝”、“不执行”之意。如拒绝拆迁,拒不纳税等,激烈程度偏弱,一般情况下没有暴力产生。举例来说,当业主不满意物业管理时,就拒绝缴纳物业费,这属于“拒”的范畴,但当物业公司严重的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和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如乱收费、殴打业主等行为),业主们直接与物业或政府对话讨要权利时,就属于“抗”的范畴。在我国的体制范围内,常态的社会抗拒行为是指利益受损个人或群体以静坐、上访、罢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方式,引起有关部门、尤其是地方行政主官的注意,以求解决自身问题、争取自身利益的一种行为。较之于社会运动和都市运动,社会抗拒的参与主体,既可以是个体行为,也可是集体行为;既可以有组织者,也可以是无核心的分散群体。

2、社会抗拒的类型

按照社会抗拒中的暴力程度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暴力程度较低或零暴力的社会抗拒行为。如上访、静坐、请愿等。这种社会抗拒行为的特征是发生在既有体制框架之内,规模一般较小,而且一般不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色彩,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较小,比较容易解决。第二类是指有一定程度的暴力行为产生,伴有威胁他人财产安全的社会抗拒行为,如工人为了讨要工钱,焚烧厂房、毁坏机器、阻碍交通,使城市的交通局部陷于瘫痪的行为。此类社会抗拒行为影响面较大,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已经具有社会冲突的属性。第三类是伴随有强烈暴力行为产生的社会抗拒行为,严重的威胁到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如一些农民工为了讨要工钱以死相逼,或绑架人质,或围攻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不好极易产生社会动乱。

二、转型社会:社会抗拒事件频发的时代背景

转型社会是近几年来被社会学者频繁使用的一个术语,转型社会指中国由农业社会转型为工业社会,由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由封闭社会转型为开放社会,由集权转型为民主的一系列转型过程,概括起来就是“全社会由一种文明向现代文明转变的过程”(孙立平,2002)。转型社会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一直延续至今,但90年代中期是一个时间节点,由于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转型加速,社会各方面矛盾突显。其中,郑功成教授认为从这时起我国已经进入一个“后改革时代”,并指出“‘后改革时代’所面临的最主要任务,就是要消化掉‘体制硬核’”。孙立平教授认为中国的改革已经发生了四点变化,“第一是改革的内涵由理想与热情转变为利益博弈;第二是改革的动力发生变化;第三是一种扭曲的改革机制开始形成;第四是存在力量的不平等与不均衡机制”。沈原在《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一文中指出中国正处在两次大转变的交汇点上:一方面在经历全球化的浪潮;另一方面自身也在剧烈的转型。这说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结构在发生剧烈变化,社会各利益集团在不断分化。共时性的存在着两种转型和风险,不仅存在着工业化和科学技术给社会带来的转型,还有社会转型中各利益群体相互博弈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矛盾和问题。

在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下,由于可欲物、财富、权力、声望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都成为人们追逐的对象,在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分配起来不可能都是平等的,甚至剥夺了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这说明我国已经由改革初期的普遍受益转变为利益博弈时期,一项政策的出台并不能惠及所有人,甚至会给某一部分群体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害。在这样的风险和矛盾中孕育和滋生了社会抗拒行为,给社会的稳定运行带来一定的风险。这些社会抗拒行为嵌入其中,并有着高关联度的逻辑联系。其中,对弱势群体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怀。这部分群体大多是由下岗工人和失地农民组成,是社会转型的利益牺牲者,是改革成本主要承担者(孙立平,2003)。由于弱势群体无论是在权力、声望上都处于劣势地位,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明显处于下风。在利益受到侵犯时,很难有效的表达自身的合理诉求。当常规、理性的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就会产生一定的不满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他们必然采取上访、静坐、示威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社会抗拒就产生了。这是社会转型时期人民表达利益诉求的一个常见图景,嵌入于转型社会这一特殊时期,并将长期存在。

三、社会抗拒的功能

社会抗拒事件给社会带来的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扰乱了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给社会的治安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孙立平,2006),尤其是当处理不当,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骚扰。同时,孙立平教授从中国的社会结构、城乡三七开的人口结构的角度和政府掌握和运用资源的能力这三个方面指出:中国短期内发生大的动荡的可能性不大(孙立平,2006)。况且社会抗拒事件的频发,恰恰给我们对社会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和审视的一个机会,如果解决的好,就能够把坏事把成好事,推动社会的健康运行。

第一、社会抗拒催生了民众的政治表达意识的形成。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有了更强烈的利益表达机会和欲望,从以争取自身利益诉求为主旨的社会抗拒行为这个角度上看,表明了公众开始有了自己的价值诉求和行为判断力。乌尔里希.贝克在《风险社会》中写道:

数量上的少数(比如相关的“抗议群体”)不能补当作捣乱和流氓而清除。他们所表达的不满拥有一种指示价值。它表明着…一种社会价值和规范的彻底变化,或以前不为我们所左右的社会群体的分化。既有的政治组织至少要像对行选举日那样严肃的对待这些信号。一种新的政治参与形式宣告出现。( Braczyk et al.,1986:22)

所以,不应当把利益表达和社会抗拒看得过于敏感而讳莫如深,而应当视为“一种新的政治参与形式”。

第二、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看,我国所面临的现实情况是强国家、弱社会。社会抗拒行为是公民主体意识提升的集中表现,有利于社会民主生活的构建及市民社会的培育,进而使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得到平衡,尽量避免哈贝马斯指出的那样,国家和市场屡屡侵入生活世界,并将其“殖民化”。

第三、有利于把对于公民权利的诉求上升到国家法制建设上。公民对自身权利的正当诉求通过社会抗拒这一形式表现出来,有利于国家和各级政府反思政策的制订和在执行过中的问题,有利于改进政府今后工作,并且把一部分的正当诉求上升到法律和制度层面上。

第四、具有社会稳定的功能。当一个社会蕴藏着大量的矛盾时,就必然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不正视这种矛盾,或者以一味的打压手段抵制这种矛盾的话,那么对于这个社会是极其危险的。科塞在《冲突的功能》一书中指出“通过对冲突的宽容和制度化,这些社会系统为自己找到了一个重要的稳定机制。…一个弹性的社会从冲突中受益,因为这种行为通过创新和改进规范保证了它在新条件下继续存在。”。

四、一例社会抗拒事件的标本意义:以“重庆钉子户事件”为例

社会抗拒事件集中暴发在我国社会转型关键期,给社会带来了动荡和不安,考验着政府的政治智慧和制度的应变力。以“重庆钉子户事件”作为分析案例,从事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中或许能给我国处理类似的社会抗拒事件一些启发和借鉴意义。

广受各界关注的“重庆钉子户事件”的女主角吴萍在经历了一场足以写入中国史册的“维权”运动后,终于在最后的方案上签了字,标志着这件自《物权法》通过以来第一个维权案例在没有失败者的语境下圆满结束。从这起事件的起因和过程来看,杨武(房子男主人)因为不满开发商给出的拆迁补偿,守候“孤岛”数十日,被网上热炒为史上最牛“钉子户”。在“抗拒”过程中,有意识的放置了液化气罐这一“危险品”,并扬言与之共存亡,属于典型的社会抗拒事件。这起社会抗拒事件引起了全国各界特别是重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也正是在当地政府的调解中,拆迁双方才达成了共识。虽然有的学者认为这起事件的满圆解决实属于个案,没有普遍意义,因为它发生于被寄予厚望的《物权法》刚通过这一敏感时期,很多人把这一事件看成是《物权法》能否真正实施的试金石。拆迁双方因补偿问题而不能达成一致的抗拆迁事件何尝不在中国各城市中重复的上演,但其中绝大部分是以开发商的单方面的胜利而结束的,被拆迁都要么是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而被迫地迁走,要么在是政府的强制拆迁的干涉下而愤然离去。所以,从这一点上看,这起社会抗拒事件是具有标本意义的。

第一、中国已经进入利益博弈的后改革时代,“重庆钉子户事件”的圆满解决,就是政府、开发商、被征迁土地三者之间通过协调、利益博弈的结果。第二、政府在矛盾调解中、利益博弈中更多的应该是充当“裁判员”角色,通过制订规章和制度,在这个框架内给双方的利益主体一个协商的平台,而不应是一味打着改善投资环境的口号放纵处于强势地位的房产开发商,形成“权资”结盟的情况。第三、社会抗拒事件并不都是无理取闹,很多都是正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诉求,政府应该正确的看待他们利益诉求,并应该寻求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给予保障。第四、如果社会抗拒事件处理得当,对社会的有着积极的正功能,能够把偶然事件变成历史进步的契机,能够促进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不断的调整和纠正改革发展的政策偏失。正如孙志刚事件的发生导致了在我国实行多年的遣送制度得以废除。

五、解决路径:搭建各群体利益表达和博弈的制度平台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理应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种种利益均衡、利益博弈机制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结果就是社会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有效的博弈并没有开展起来,表现在立法过程里,最为突出的就是所谓的“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孙立平,2004,2006)。利益博弈平台的缺失和失衡直接成为一些矛盾产生的制度诱因。从进入后改革时代的角度上看,我国帕累托改进的普惠式改革时代已经成为过去,利益分割时代已经来临。所以要防止强势群体“过度表达”、弱势群体“无力表达”局面的出现。按照诺斯的理论,制度必须寻找一种平衡点,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

第一、政府应具备超越性与公正性。在强国家、弱社会的现有框架内,政府只有改变全能型政府的职能定位,才能以一种超脱的身份制定各项公正、对各利益群体都平等的政策、法规。这是前提和基础,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就不能搭建起真正的博弈平台。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关系失衡,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往往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直接介入直接关系。如征地、拆迁等事务中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大都与这个因素有关。因此,在利益博弈时代,政府的超越性是使得利益博弈能够健康公正进行的前提条件。

第二、扶植弱势利益主体。政府、企业、个体等都可以是参与利益博弈的主体,但在博弈中的地位、力量和作用却有显著的差别。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利益主体的发育是相当不均衡的,强势过强,弱势过弱,往往呈一边倒之势。所以就要建立一个力量相对均衡的利益主体体系,这个体系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有着平等权利和义务,都有相同的话语权。

第三、建立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在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的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间题。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诉求机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而在现实的体制安排中,弱势群体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乏力的状态。这首先表现在,弱势群体在我们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很小,使他们在国家制订的方针、政策中缺少话语权,或者是处于集体失语状态,这对于一个正常的社会来说是很不正常的,这也直接导致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拆迁户”等社会问题迟迟难以解决,所以,积极培育和发展富有活力的利益诉求机制,是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四、非政府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非政府组织(简称NGO—Non Gov-emmental Organization),一般是指政府以外的非企业性的社会组织,也有称之为非营利性组织、公民社会、民间组织、第三部门等等。在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中,非政府组织是公共权力与民间社会之间的互动桥梁。尤其是在社会急剧转型的背景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仅靠政府难以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使原子化、分散的利益表达变得有组织化,使之在与强势群体的博弈过程中双方的力量对比能更加均衡。

在进入转型社会快车道的今天,我们的国家面对着各式各样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及由此所产生的社会抗拒行为,这是非常值得重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也不要大惊小怪,草木皆兵,恰恰反映出我国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在制度制订和法律建设方面还存有不足。以此为契机,如果能认真的反思政策制定的偏颇和得失,认真的解决好以利益诉求为动机的社会抗拒行为,定能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以研究发展问题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刘易斯有言:“人类福祉的提高包括自由的增加和选择半径的扩大”。从这个角度上看,在各类纷繁复杂的社会抗拒事件背后何尝不是隐藏着对正当利益诉求的渴望,对自身福祉的争取。只有认清转型社会存在这样的一个现实逻辑:失衡——博弈——妥协,建立不同的利益主体自由表达机制,才有可能实现改革的公平与效率,才有可能实现从社会抗拒到社会和谐的转变。

参考文献:

[1]科塞,孙立平译:《社会冲突的功能》[M],美国: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56页,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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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立平:《断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285页

[6]孙立平:《失衡》[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10页,31页

[7]郑功成:《构建和谐社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第30-32页

[8]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J],北京:《社会学研究》,2005第1期,第4-10页

[9]沈原:《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再形成》[J],北京:《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19页

[10]胡子敬 朱霖:《期待立法中的利益博弈进一步升华》[J],北京:《人大建设》,2006年第10期,第45-46页

[11]赵红全 马冬秀:《利益博弈时代的和谐社会建设》[J],桂林:《中共桂林市委党校》,2006年第3期,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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