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家产权制度高度化是西方企业家产权制度建设的主导方向,企业家所有权制度供给不足是我国企业家历史成长不足的制度根源,企业家产权分离是我国国有企业企业家行为失范的基本原因。
【关键词】企业家、产权制度、异质型人力资本、国有企业
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生产力主体。本文的命题是:企业家要实现自己主体性的生产力价值,必须成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主体,这就要建立一定的企业家制度,尤其是企业家产权制度。企业家产权制度建设是实现企业家主体作用的政策核心,是企业家拥有的异质资源“资本化”为异质型人力资本的关键。迄今,国内针对企业改革的经济研究大多数集中在“企业”产权制度的讨论上,[1]而对“企业家”产权制度的科学分析与理性设计严重不足;在改革抉择上,企业家产权制度建设被放在了一个次于企业产权制度建设的地位。
作者认为,企业家产权制度高度化是西方企业家产权制度建设的主导方向,企业家所有权制度供给不足是我国企业家历史成长不足的制度根源,企业家产权分离是我国国有企业企业家行为失范的基本原因。
一、 企业家产权制度高度化是西方企业家产权制度建设的主导方向
企业家的历史性成长,从真正的意义上讲,总是指企业家主导类型的历史性更替和地位的长期提高。笔者认为,企业家是异质型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所谓异质型人力资本(Idiosyncratic Human Capital),是指具有边际报酬递增生产力形态的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2]异质型人力资本所有权的界定是制度变迁的基本标的。要界定异质型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产权制度变迁的理性方向是收益内部化和成本外部化。由于个人的收益和成本与个人参与某种经济交换息息相关,而社会的收益和成本则对社会整体发生影响。因此,一个社会的所有权体系,如果明确规定每个企业家对其异质型人力资本的专有权,为这种专有权提供有效的保护,并通过缩小对企业家革新带来的额外利益无把握的程度,促进企业家采用技术发明、进行组织与管理创新活动得到最大的个人收益,使得企业家个人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则一个社会就会出现企业家的大量成长。
其一,一个理性社会的制度制定者,应该主要是企业家;西方制度变迁的发动者,就是以企业家为核心的微观主体。企业家及其产权要求一直是西方制度变迁的主要对象,西方社会的制度变迁历史性地一直是由企业家主导的。英国当作大卫•李嘉图的时代,仅有地主才能做Parliament(即英国国会)的一份子,而普鲁士占有土地的贵族派,很长时间中都在德国具有政治上的影响。在美国,所有参加大陆会议的成员都是有产者;在建国后,并严格规定了为了获得某种政治地位,一个人必须具备的相应财产条件:1787年通过的西北法令规定,在西部新州内,将政治权利同土地所有权紧密结合,州长必须在新州内拥有1000英亩以上的土地不动产,各级官员的任职资格为500英亩地产,议会代表资格为200英亩,即使普通公民也必须是具有50英亩土地所有权的男性(黄仁伟 1993:20)。
企业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财产权的一种方式。而要实现企业这种交易组合必须有一个基本前提:即签约人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在由企业家主导的西方经济制度建设的历史过程中,摆在最重要地位的,一直是企业家产权制度的建设,其历史主线是:强调把一个社会经济的主要过程委托给企业家个人去指导,实现企业家权利整合(Integration),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说法,这包括三层意思:第一,不动产生产资料,如土地、工厂和设备,归私人所有;第二,为私人利益而生产,也就是说,靠私人盈利的积极性而生产;第三,财产的占有者和利润追逐者必须是同一个人或团体,他们对国民经济的方向和水平也负有主要责任(格鲁奇 1985:41)。通过产权制度建设实现了权利整合的企业家便拥有了自己的主权利: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的经营主体,从法律的角度看,企业家便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直接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原本主体;从经济的角度看,这种原本主体所享受的权利的是一种处于相对独立地位的主权利,即企业的一切财产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都必须直接服从企业家的意志,企业家的行为就是法人企业本身的行为,企业的经营绩效也直接就是企业家本人的利益来源。
其二,企业家的异质型人力资本迄今已有四种历史类型:财产资本、技术资本、创新资本和信息资本;在宏观层面上,西方制度变迁的主导方向是企业家异质型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界定高度化(Upgrade),体现在从财产资本的产权制度、经技术资本的产权制度、创新资本的产权制度,向信息资本的产权制度的深化发展上。
企业家产权制度建设的历史起点是财产资本的产权制度建设,现代农业革命的起点就是建立了土地财产资本。这方面,美国的土地财产法律很偏重于鼓励物质的生产,着重利用奖励办法,保障企业家生产投资及实现投资者享受其成果的期望,并注重在不受牵制的市场里让“无形的因素”自由发挥它的力量。这样的偏好及特别着重利益方面的趋向可以从美国财产法律的若干普遍观念中看出来,例如:土地资源实际使用者应享受所有权;政府除了政府工作计划所特别需要的土地资源之外不应拥有土地资源,亦即土地资源应该留给私人开发;所有权应该可以自由转让及遵照所有人的遗嘱遗传后代;这样的权利应该可以清晰确定、分割、及几乎可以用毫无限制的不同方式加以合并。“要从这些地产上获得最大的好处,就必须对地产进行合乎规律的利用:这是一件需要许多独创精神、注意力和坚忍性的巨大事业(芒图 1983:126)。”现代土地资本的形成,引起了大规模的农业改良。农业改良涉及面很广,包括排干沼泽,开辟荒地,增加耕作面积等。但更重要的是改进农业技术,培育新品种,提高单位面积或单位劳动量的生产效率。在这方面,大土地所有者是急先锋。唐森德勋爵曾是英国乔治二世时期的朝臣,他引退后从事农业改良,在自己的庄园上实行四熟轮播制,同一块地上依次种植芜菁、大麦、牧草和小麦,这既可以保持地力,又可以充分利用土地,淘汰了过去的休耕制。1731年,杰思罗•塔尔在自己的庄园上引进条播法取代过去的散播法,这不仅节省了种子,而且使中耕技术得以发展。另一个英国政治家科克在退休后也首创向薄地施加泥灰土增加地力的技术,结果是他的庄园在40年内收入增加近10倍(钱乘旦 1988:10—11)。
在产业革命的第二个历史阶段即工业革命时期,企业家依托的异质型人力资本是技术资本──工业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并不是所谓的资本大王,而首先是发明大王。技术资本的形成是市场制度变迁的结果。在市场制度变迁以前,尽管一方面,人口的进一步增长导致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土地资本日益稀缺,另一方面,土地资本应用的生产力形态已经由边际报酬递增转变为边际报酬递减,资源稀缺和报酬递减两个方面作用的结果使大规模的技术发明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但由于市场被垄断,投资没有收益保障,发明创造没有专利权保护,甚至有可能引致杀身之祸。在此情况下,以取消行会限制、减少税收、开放市场、设立简便的商业契约、建立专利制度和灵便的转业制度为核心的市场制度变迁大大降低了技术发明的交易费用水平,提高了技术要素的应用价值,从而实现了技术发明要素的资本化,即形成了技术资本。
在产业革命的第三个历史阶段即管理革命时期,企业家依托的异质型人力资本是创新资本。在以企业为核心的现代经济发展中,创新资本的形成是代理制制度变迁的历史结果。在代理制制度变迁以前,随着市场的扩张、企业规模的扩大,一方面,技术资本日益稀缺,另一方面,技术资本投资出现一定程度的生产力边际报酬递减,这使得以实现大规模企业融资和建立大规模现代企业的科层管理体制为核心标的的、创新资源的投资应用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以运用创新资本为基础的各种形式的企业管理创新活动具有高函数生产率与高边界率两个特点,容易产生高额利润。然而,在单人所有制和合伙所有制的古典企业制度下,创新资本的管理创新活动非常困难,存在极大的风险,有可能导致高额的生产成本与交易费用。在此背景下,没有特定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减少风险,另一方面确保创新者的收益,企业家的管理创新资源不可能具有应用价值,不可能从“新的生产要素”形态转化为创新资本形态。针对企业家创新资源的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存在巨大差距的问题,代理制制度变迁包含两方面的基本内容: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和发展股份公司,结果实现了二位一体的目标:一方面减少了创新活动的风险,另一方面使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成了创新资本的所有者——经理。创新资源应用的生产成本与交易费用大幅度下降,提供了创新资源应用的广阔空间,极大地刺激了企业家进行管理创新、发明与吸收、运用投资的积极性。这样,作为制度变迁的第三个历史阶段,代理制制度变迁实现了创新资源的资本化,即形成了创新资本。
在产业革命的第四个历史阶段即信息革命的现实阶段,企业家依托的异质型人力资本是信息资本。信息资本是通过信息制度变迁形成的。以知识为核心的信息资源虽然早就是一种具有较大理论价值的“新的生产要素”,但长期以来,其应用价值普遍较小,表现出:其一,信息资源使用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方面,信息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基本特点,即信息资源不因某一个人消费而减少可供他人消费的信息量,从而使信息的大规模复制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信息资源容易泄漏或搭便车,信息资源产权所有者难以向顾客收费或制止搭便车接触信息。两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形成了信息资源使用中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之间的较大差距。其二,信息资源创造的个人费用与社会费用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方面,信息资源的价值取决于信息产品的质量技术性能,经过创意而形成的信息产品内容是信息需求者要掌握的知识。同时,信息技术是一种动态技术;在信息技术条件下,产品的升级换代、市场的变迁、产业结构的高度化等都是一个日新月异的过程,更新换代十分频繁。十分明显,信息开发经常也等同于风险开发,也就是说,信息产品母本的生产需要付出较大的生产成本,生产一份母本信息要花费很多人力、金钱等成本费用高昂的资源。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信息)的外部性,信息生产者为制止侵权在市场上必须花费人财物资源去做监督检查、谈判、诉讼、排他、交割、控制与管理等工作,这构成他的巨大交易费用。在此背景下,美国高科技企业中现在普遍采取科技专家持股制度,利润按股份成,从而以这种形式让专家们参与利润分配,以创造“内在所有者”,即使专家技术人员成为信息资本的所有者。据调查,目前,美国最大的公司中给予一半以上的员工以购股选择权的占30%,而5年前,这样做的公司只占17%。通过拥有知识产权而兴起的当代专家型企业家的典型例子是电脑业界的两大领导人物——微软公司董事会主席比尔•盖茨(Bill Gates)和英特尔公司董事长安德鲁•格罗夫(Andrew Grove)。盖茨领导微软公司开发的视窗软件在个人电脑领域占有绝对优势,投资者们对其股票青睐有加,股票价格暴涨。根据《福布斯》排名,盖茨连续多年位居全球首富,目前已达到1000多亿美元。安德鲁•格罗夫也被誉为当代时代的风云人物,开创了数字革命的先河。他发明的中央微处理器(CPU)目前已占IBM兼容机芯片90%的市场。格罗夫目前个人财富超过3亿美元,著有40多篇学术论文,并在半导体工艺和技术方面拥有多项个人专利。
从财产资本的产权制度、经技术资本的产权制度、创新资本的产权制度,到信息资本的产权制度,西方制度变迁一直循着给企业家拥有的理论价值性的“新的生产要素”不断分配所有权这种产权制度高度化的方向发展,通过收益内部化和成本外部化,促进了新兴异质型人力资本的形成及其从财产资本、技术资本、创新资本到信息资本的历史性转换,奠定了企业家主导类型从业主型企业家、经发明家型企业家、经理型企业家,直到专家型企业家的历史性成长。目前,专家型企业家正在迅速崛起,并替代经理型企业家而成为主导类型企业家。
其三,在微观层面上,企业家产权制度建设促进了企业家队伍的分层、更替与优化。一般而言,以异质型人力资本为参照系,可以将企业家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高异质型人力资本类型。这种类型企业家对自己抓住机遇的能力充满信心,对突发的事变有思想准备;不仅能随机作调整而且能利用它使企业有所变化;不仅对新的技术、组织或商业思想有敏锐的洞察力,而且能从中做出符合自己企业的最佳选择。第二种是低异质型人力资本类型。这种类型企业家感到变革和未知事物的威胁,倾向于依赖和维持现状,认为可预测性可以促进对现有资源的有效管理,而不可预测性将会产生危害。大多数企业家介于两个极端之间,构成第三种类型的企业家。越是靠近高异质型人力资本类型一端的企业家就越富有企业家精神,而越靠近低异质型人力资本类型的一端则越缺乏企业家精神。当存在十分有效的产权激励时,如涉及他们独立的经济利益,大多数人自然地趋向高异质型人力资本类型一端,他们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并大胆地去争取它,竭尽所能去聚集他们个人的智力、精力和资本。反之,个人产权利益与企业产权利益发生冲突时,许多企业家都会压抑甚而消除企业家精神的激发,采用削减成本或降价等易于衡量的短期方法来维持现状,巩固他们的地位和增加他们的薪金,即使这些方法的结果无助于甚或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利益。
企业家的本质在于实现其拥有的边际报酬递增的经济职能。正是从边际报酬递增这个角度出发,在一个经济社会里,由于异质型人力资本形态的转换(从财产资本,经技术资本、创新资本,向信息资本转换),企业家的主导类型就从业主型企业家,经发明家型企业家、经理型企业家,到专家型企业家演变或扩展。在这种企业家主导类型转换的过程中,内在转换的不是所有权,不是所有权从所谓的所有者转向所谓的管理者;内在转换的是企业家主导类型拥有的异质型人力资本形态,是其异质型人力资本形态从先前的形式转向现实的形式。在这里,经理型企业家所谓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是表象,是虚假的表象,真实的内在事实,是新的异质型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替代了传统的异质型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是管理权与新的异质型人力资本所有权的结合。
因此,企业家队伍的优化并不是自发的;象盖茨、格罗夫这样一大批专家型企业家之所以能够出现在美国,并逐渐取代原有的经理型企业家而占据企业家类型的主导地位,不是偶然的。正是通过信息化制度变迁措施,实现企业家产权制度的深入发展,增进知识产权的个人效用和利益,才使一些拥有信息知识尤其是技术发明决策能力的人成为高异质型人力资本者,成长为新一代的卓越的企业家。
二、 企业家所有权制度供给不足是我国企业家历史成长不足的制度根源
与企业家成长的异质型人力资本模式及其在西方国家的历史实践相背,在中国,制度变迁的结果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异质型人力资本形成的所有权制度供给不足,也就是说,导致企业家拥有的异质资源向异质型人力资本转换的所有权制度供给不足。
其一,科举制度使企业家与企业家成长及其产权要求被排斥在制度变迁的理性对象之外。这方面以鲍莫尔和塔洛克的研究见重。鲍莫尔(Baumol 1990)比较了中国的古代科举制度、欧洲中世纪的骑士制度和政教制度,以及现代的各种类型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他得出结论说,所谓企业家资源,即具有开拓精神、富有创造力的精英人材及其才能,在各个社会中都是存在的。同时,这种资源又是有限的。问题是社会经济制度为企业家资源的发挥提供了不同的机会。如果社会制度为企业家资源的非生产性的应用(如科举试第)甚至破坏性的应用(如骑士争斗)提供了比其生产性的应用(如科研、经营工商等)更高的报酬,企业家资源就会被引离生产性的用途,社会生产力就会停滞甚至倒退。所以,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是快是慢,主要地不是取决于该社会企业家资源的多少优劣,而是取决于该社会的制度机制对企业家资源的引导和发挥。为此,他提出三条定理:(1)各时代各社会间,决定企业家资源的各种用途酬劳的游戏规则,很不一样;(2)各个社会企业家资源应用的方向因上述游戏规则的不同而不同;(3)企业家资源在生产性领域和非生产性领域的应用配置,对于一个社会技术创新及其应用推广有着深刻的影响。鲍莫尔更进一步指出,在现代社会中,影响企业家资源在生产领域起作用的因素往往与政治法律方面的寻租机会相联系。过高的税收,政府对经济事务过多的干预,过于繁杂的法律系统,低下的行政效率,都可能产生鼓励企业家资源作非生产性应用的机制。比如过高的税收不仅使生产性活动的报酬减少,也使逃税、避税活动的报酬增加,也同时使其他非生产性活动的报酬相对增加。
塔洛克(Tullock 1980)以寻租理论分析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与企业家制度的相背。本来,科举作为选拔官员的一种标准,并无不可。问题是,中国封建制度下当官的地位和收入都是任何其他职业难以望其项背的,而科举又几乎成为进入官僚阶层的唯一途径,于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更严重的是,科举竞争所要求读的书,仅限于中国古典哲学和文学的部分内容,考试方法又是刻板的八股文。这样,大批社会精英和优秀人材都把毕业的精力花费在钻研对社会生产力进步意义不大的学问上,真正能当上官一展鸿愿的人少之又少。难怪随着科举制度日益完善,中国社会也日益陷入生产力停滞的境地。
其二,政权不稳定导致产权不稳定,使得中国历史中企业家产权制度的稳定性严重缺乏,产权制度的实际变迁方向与理性方向相佐。产权离不了政权,仰赖政权保护,政权的稳定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产权的稳定性。中国历代王朝都希望长治久安,但结果总是一枕黄粱,漫长中国封建社会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政权缺乏稳定性:其间,一个王朝接着一个王朝,命长者二三百年,命短者几十年、十几年,兴亡交替,不暇稍息;自周至清,其两千多年里,中国社会经历了十几个大王朝和百十个小朝廷的变迁。在每次变迁中,并不意味着地主阶级[3]作为一个阶级离开过统治舞台,但作为这个阶级的具体成员,其中的绝大多数确实曾随着旧王朝的灭亡而破落,甚至沦为新王朝下的自耕农或佃农。即使在同一朝代里,地主的地位也会因土地兼并而发生变化:在每一个王朝初期,大多数土地在国家所控制的自耕农手里,国家有较为稳定的收入,从而有较为安定的国势;尔后,随着朝代的更替和土地的兼并,人口和土地日益集中到新的地主豪绅集团手里,这正因了《袁氏世范》《治家》哉:“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而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第七册)关于“千年田,八百主”的描述,则突出说明了中国封建社会产权界定缺乏稳定性。在此基础上,企业家成长所必需的所有权制度供给严重虚置,虽然能够通过起义、暴动、革命暂时拥有所有权,但严酷的政治与经济规律使之常常昙花一现。
其三,缺乏所有权条件下的、租佃经营主导的制度变迁结果难以产生真正的企业家行为与企业家。中国封建社会在宏观范围内产权界定缺乏稳定性的结果,导致在微观范围内,农业生产以租佃经营为主宰。中国封建土地关系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两方面:(1)土地所有的高度集中。一方面,地主依靠侵占、兼并、强制收买、抵押等办法,集中社会大部分的土地归已所有,而另一方面,占农村人口绝大多数的直接担当农业生产的农民,特别是贫农和雇农,则处于无地或少地的境地。例如建国前全国土地的分配中,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70—80%的乡村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员却总共只占有约20—30%的土地。(2)土地利用极端分散,以租佃经营为主宰。地主阶级虽然占有广大的土地,但一般都不自己雇工经营,而将土地分割租给农民耕种。根据土改前在华东及中南一些乡村的调查材料,乡村中全部出租土地约占全部土地的60%—70%。由于土地的分割出租,零细的小农经营就在中国农业中占有绝大的部分。
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在租佃经营的条件下,土地利用上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问题严重抑制了地主和租户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改良投资的积极性。在这方面的真正问题是谁支付维持合理利用和改良的成本问题。因为这些维护和改良增加了地主土地的使用价值和生产能力,所以往往假设由地主承担成本,但地主又反对这样做,理由是他们认为改良的收益的全部或部分由租户得到了,当地主进行了投资而没有调整分成租率时,这种说法是正确的。而租户也不愿意对土地进行投资,特别是在短期租约的情况下,原因是:(1)不能确定能否有足够的租期以得到投资的全部收益;(2)无法得到租期结束后的剩余好处;(3)投资使地主财产有更高的收益,对其他租户产生更大的吸引力,可能导致地租的增长。结果在租佃经营情况之下,地主和租户双方都不愿对土地进行维护和改良上的投资。结果正如傅筑夫(1980:226)先生所说:“中国虽然代代都因土地兼并而使土地集中,但却永远不会有对土地进行大量投资的租地企业家的出现。”中国自古出商人、投机商,很少出真正意义上的实业家、企业家。
三、 企业家产权分离是我国国有企业企业家行为失范的基本原因
从企业家产权制度建设角度分析,我国现实经济改革的成效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非国有经济改革的初步成功,其原因正是初步建立了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家产权制度:农村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经济特区及沿海经济所形成的企业家成长的产权制度环境,其企业家来源的主体是农民、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和地方官员,这也是俄罗斯没有的(Keun Lee 1994)。美国家庭问题专家怀特(Whyte 1995)甚至认为,在这方面,中国特有的家庭产权制度对企业家的成长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尤其在农业,农业生产单位从生产队走向家庭,产权的变化强化了企业家行为的激励机制(Putterman 1995)。但同时,在另一方面,我国的国有经济改革却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企业成长的困境,其原因也正是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国有企业企业家所有权制度――在西方企业家产权制度不断高度化和我国历史上企业家所有权制度供给严重不足的背景下,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改革却呈现出使企业家产权分离的基本状况:企业家仅仅拥有经营权(二级产权),而不拥有所有权(一级产权)。产生这种情况的改革政策背景是:
其一,企业家依然没有成为制度变迁的理性对象。企业家产权制度建设只有在企业家主导制度变迁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理性实现,但在我国现实条件下,一方面,企业家社会群体合法性依然不足。企业家具有远远超出个人特性的社会功能,企业家对社会变革的贡献程度反映了社会本身赋予他们合法性的程度,社会对他们的需求越大和对发挥企业家功能的资源配置量越大,企业家要素的供给就会越大。但我国的制度变迁,迄今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家阶层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有阶级的划分,如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也有职业的划分,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但没有根据所有权和经济职能进行的阶层划分,如雇主和雇员的划分,董事、经理和雇员的明确划分。[4]许多社会成份是相互重叠的,内涵也很模糊,也就谈不上赋予明确的权利和地位,以及法律上的保障。另一方面,企业家参政议政权严重不足。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企业家“为国根本”,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意识及传统深厚、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企业家的实业经营及其进取精神更显可贵和值得肯定,正如中国近代史上大民族企业家、中华书局创办人之一的陆费逵(1929:13)所说:“实业家努力进取,以充裕其生计。夫财为万事之母,无财则百事俱废。”在此基础上,企业家参政议政是保证政策具有实用性和先进性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但迄今,中国的企业家没有真正进入参政议政的轨道上来,是受政策施行影响的主体,但不是影响政策制定的主体,改革的部分演进也只是使企业家可以议政(如进入政协),但还难以参政(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十分有限),这一切与企业家作为发展与改革主体的地位极不相称。
其二,非企业家主导下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没有充分满足企业家自身成长对所有权的要求。一方面,企业家主权利继续缺乏。目前我国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一般都是行政机关任命的(或变相任命的),没有通过市场的等价交换这一获得财产支配权的法定方式,这样,他们所拥有的经营权只是一种从属的权利(即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即以主权利的分授和转移为限度的,他们绝大部分还不具备原本主体的地位。另一方面,企业家一直缺乏剩余索取权。企业家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即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起着类似专利制度的作用,它可以间接地对企业家不可触摸的异质型人力资本定价,因而促进生产异质型人力资本活动的分工和专业化,产生经济增长。所以,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企业家的剩余索取权不但不是剥削,而且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但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对企业家的私人剩余索取权是不加保护的,企业家不仅缺乏明确的所有权这个一级产权,如财产资本所有权、技术资本所有权、创新资本所有权和信息资本所有权,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无论是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还是凭此获取收入的收益权,这些二级产权的行使也均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张宇燕 1992:129)。尤其是,目前的国有企业企业家报酬标准主要是按行政级别而不是按企业家对企业的发展贡献而定的,一大批卓有建树的企业家通过自己的贡献使企业起死回生、成长壮大,但同时,企业家自己并没有获得应有的利益回报,企业物质资本的巨大发展和高额利润增长与企业家异质型人力资本贡献的低回报及低收益之间数量不平衡,这种结果导致一些企业家心态失衡,并成为一批把曾经名不经传的小企业发展成国内外知名大企业的著名企业家在临退休的时候基于“不捞白不捞”的心理犯下经济错误的基本诱因。
其三,在企业家缺乏所有权的产权制度基础上,以代理化为核心措施的国有企业改革,导致企业家成长与经营行为的产权制度激励与产权制度约束脱节:产权制度激励效率普遍较高、但产权制度约束效率普遍低下。产权制度激励效率普遍较高与企业家拥有经营权尤其是其中的收益权紧密相关,而产权制度约束效率低下与企业家缺乏所有权的“零产权成本压力”紧密相关。在“零产权成本压力”下,我国国有企业企业家:(1)创新活动严重不足。企业家缺乏主权利和剩余索取权,加之在公有制经济下的委托——代理制度中,由于委托者监督代理者动力和手段上的缺陷,代理者偏离乃至损害委托者的活动空间要明显大于规范的市场经济中同样的活动空间,“零产权成本压力”下,国有企业企业家缺乏考虑企业创新问题的压力,而囿制于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和制度安排。(2)行为非边际报酬递增性约束。企业家的本质是实现自身拥有的异质型人力资本边际报酬递增的经济职能,但在“零产权成本压力”下,我国国有企业企业家更多地不是积极实现自身的经济职能,促进企业的实际经济发展,而是着力于企业利益分配,也不热衷于实物产业的生产与经营,它所注重的是对“投机性”行业和领域的投资,首要目标是实现自身利益的迅速增殖,其企业政策的制订与施行,政治目标往往优先于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因此十分关注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自身的主观评价。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企业家关注市场与企业发展严重不足,3/5强的企业经营者最关注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价;近1/5的企业经营者最关注企业职工的评价;在最关注社会评价里,民营企业的比重大大高于其他几种类型的企业;而对企业所有者或老板的评价的关注,集体企业不到8%,国有企业不到5%。
事实上,经营权也不可能与所有权完全脱离关系。按照两权分离的现行政策,我国企业已经具有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在内的14项权力。但是根据调查,目前落实9项以上的仅占1/4,有些企业反映连零头都落实不了。由此看来,以两权分离为指向的国有企业改革举措十分欠妥,并已成为国有企业企业家行为较大面积失范的基本原因。对此,学术界已经开始了深入的反思(杨小凯1993;杨叔进 1994;Williamson 1996; World Bank 1996;俞建国 1997)。但是,在改革抉择上,对此问题的重视迄今严重不够。
中国的制度变迁,现在还站在企业家产权制度建设的起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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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傅筑夫 1980:《中国经济史论丛》上册,上海:三联出版社。
[15] 陆费逵 1929:《实业家之修养》,上海:中华书局。
[16] 杨小凯 1993:“微观经济学的新发展”,《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汤敏、茅于轼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
[17] 张宇燕 1992:《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对制度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 丁栋虹 1998a:“异质资本与制度变迁的性质”,《当代财经》,1998年第2期。
[19] 丁栋虹 1998b:“企业家、企业家成长与异质资本”,《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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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要区别的是,讨论企业家制度与讨论企业制度,立足点是不一样的:讨论企业家制度,是把企业家当作主体(Subject),把企业当作客体(Object),即主体是人性化的;讨论企业制度,是把企业当作主体,而常把企业家当成客体,即主体是物性化的。
[2] 在以前的研究成果中,笔者将这种特定类型的人力资本定名为异质资本(丁栋虹 1998a;1998b)。经过同行学者(尤其是厦门大学陈甬军和李文溥教授)的指点,现定名为异质型人力资本,但基本内涵未变。笔者谨对两位教授致以诚挚的感谢。
[3] 按照企业家历史断代划分,属于业主型企业家类型。
[4] 1998年5月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中国职业归为八个大类,共一千八百三十八个职业。这部大典将中国职业归为八个大类,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七大类:军人;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它从业人员。其中,企业家与党政官员依然被归在同一类,即党政干部类,依然没有独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