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业主维权的兴起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住房商品化改革的结构性产物。在某种程度上,业主维权已经构成了当代中国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引起了政府和学界的极大关注。本文首先从学理层面深入探讨了“业主维权”的概念内涵,然后对现有文献中有关业主维权研究的各种理论视角进行述评,最后根据笔者的研究经验提出业主维权研究的进一步议程或许可以纳入“公民的形成”、“中产阶级的形成”和“社会的形成”三个框架之中。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当代中国城市日益涌现出大量的商品房小区。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正式出台,决定自当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给商品化、社会化的新体制。由此,中国开始正式从“单位分房”时代迈入“个人购房”时代。从“单位分房”
向“个人购房”的转变给中国城市社会带来了一场深刻的“居住革命”,并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政治生态。
作为一种新型的物业形式,商品房小区的大量出现,随之带来了基层社会利益关系力量的深刻变化。这种深刻变化表现在,作为商品房小区专业化管理载体的“物业公司”的出现,以及作为商品房小区产权所有人的“业主”及其组织“业主委员会”的诞生。“业主”这个概念,最早是90年代初期从香港引入,并在1992年的深圳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即深圳天景花园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①]。正如芮德(L.B.Read)所言,中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历经20年,但其潜在深远的政治后果只是最近随着新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出现才表现出来[②]。正是随着业主委员会的大量出现,城市业主维权运动开始进入一个迅速发展期,并逐渐呈现出理性化、组织化、规范化的趋势,同时也引起了政府和学界的极大关注。
政府对于业主维权的关注,主要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学术界对于业主维权的关注,则更多地在于解释和理解这一新兴现象的学术意义。当前,业主维权研究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公共管理学等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领域。纵观现有研究,虽然对于业主维权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所存在的局限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体现在:其一、从学理层面对“业主维权”概念范畴的挖掘不够深入,从而限制了业主维权研究的视域;其二、研究主题相对比较集中,但研究成果系统化程度不高;其三、研究方法比较单一,基本上都采用的是定性个案研究。鉴于这些问题和局限,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和反思现有的研究成果,以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业主维权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文章分为三个基本部分:首先从学理层面深入探讨“业主维权”的概念内涵,然后对现有文献研究中所采用的各种理论视角进行一个基本述评,最后根据笔者的研究经验提出业主维权研究的进一步议程。
一、“业主维权”:到底维的什么权?
从学理层面梳理和明晰“业主维权”的深刻内涵,是推进和深化业主维权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目前大多数研究,对于“业主维权”概念的使用,基本上都是采取了一种笼而统之的方式直接采用,而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内涵界定。即使极个别研究给出了一个基本的概念性界定也过于简单化,如有论者认为,所谓业主维权运动,就是指业委会或者维权小组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组织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进行的斗争[③]。这个定义通常也代表了大多数研究者所惯常采用的含义。其实,如果我们首先从根本上弄清楚“业主维权到底维的什么权”的话,就会更清晰地看到业主维权所包容到的各种可能性。
要回答“业主维权到底维的什么权”,需要理清三个基本问题。首先,有必要先弄清与商品房小区有关涉的权利主体有哪些?一般而言,与商品房小区有关涉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开发商、社区居委会、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等几个基本的权利主体。这些权利主体,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主体,并相互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大致而言,至少表现为六对利益关系形式: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与业委会、业委会与居委会、业委会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业主与业主之间等。由此可见,在这些利益主体内部及之间都可能生发某种维权性行为。换言之,不仅会出现业主和业委会针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维权,也可能出现业主针对居委会、业委会、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业主的侵权行为而进行的维权,而当前大多研究对于业主维权内涵的理解则主要停留在业主和业委会针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维权的层面上。其次,也有必要弄清业主的权益或权利是从何而来。我们知道,业主作为物业的产权所有人,是因为自己购买的房屋(包括配套公建设施)而随之具有了与之相应的一系列权益或权利,而且这些权益或权利获得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法定权益或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法定权益或权利的生成并不是先在地基于国家(法律)的“赋予”,而毋宁说是首先源于市场契约所造就的新型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不可分割的产权形式即私有财产权和共有财产权,其中私有财产权是“核心”,共有财产权是“纽带”。正是基于私有产权以及私有产权所连带的共有产权,从而使得基于个人利益和共有利益(私人利益)的维权行动得以形成。最后,还有必要弄清业主所维护的权益或权利的性质。从经验现实可以发现,业主维权实际上贯穿于购房和居住的整个过程。不过,业主在购房阶段和居住阶段所维护的权益或权利是有实质性区别的。在购房阶段,业主维权活动最初主要表现为业主对自身“消费权益”的维护,例如购房中的欺诈性宣传、合同陷阱、按揭陷阱等等,这一阶段的维权主要针对的是房地产商。在居住阶段,业主逐渐发现小区的许多共有权益遭到侵害和剥夺,如公共维修基金被挪用、一些共有设施、设备和公用场地被物业公司把持经营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于是,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自发组织起来,从整个社区的利益出发,通过维护“公共利益”来实现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这一阶段的维权就主要指向物业公司,特别是前期物业公司。居住阶段的公共维权也使得业主的法律和权利意识极大增强,并深刻意识到不仅自己的小区面临着这样的问题,而且其他小区同样面临着诸如此类的问题,这是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继而,业主开始跨社区联合起来,纷纷成立区域性联合组织以寻求一种制度化支持[④],从而改变业主群体在面对房地产商利益集团时的不对等地位。基于以上对商品房小区基本权利主体、权利来源和权利属性的分析以及现实的经验调查,本文认为,“业主维权所维的权”从理论范畴上看主要表现为三种基本形式: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与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成的成员权之总称[⑤]。简言之,也就是作为物业产权所有人的业主拥有专有部分的专有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持分权以及成员权。从根本上说,这种权利是一种具体的物质性权益,并体现为对“物”(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即人与物之间的权利关系。因而,当这种有形的物权被侵犯时就能够比较容易辨识出来。现实中对这种权利的侵权主要表现为市场私权利对业主私权利的侵犯和剥夺,如开发商为牟取利润擅改小区规划;物业公司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据为己有等等。对此,业主相应的维权形式则主要表现为针对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投诉、上访、民事诉讼和集体抗议等。
(二)、社区自治权(‘治’权)。
这里所谓的社区自治权主要是指“业主自治”即业主的自我管理权,并且是由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衍生而来并以之为基础[⑥]。如果用业主自己的话来说,所谓社区自治权也就是指小区的“主权”或“主导权”问题,即究竟谁是小区的真正主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小区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同时赋予了业主和业委会所相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⑦]。从实质上看,业主和业委会所享有的这些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构成了一种社区自治权。具体而言,表现在三个基本方面:其一、自治组织的建立,主要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处理关涉全体业主利益的公共物业事项;其二、自治规则的确立,主要是业主自己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这两项准法规被誉为“小区的宪法”;其三、自治目标的达成,主要是通过自治实现自主,进而确立业主的主体地位。由此可见,社区自治权实质上是基于物权的治理权,是对物权的一种自然延伸,它将“人与物”之间的权利关系拓展到“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对这种权利的侵权则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力和市场私权利对业主私权利的侵犯,如有些小区出现的物业公司以“管理者”身份自居阻挠和破坏业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自主选聘新物业;居委会、街道办操纵业委会的成立、换届、改选工作等。对此,业主相应的维权形式则主要表现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访以及集体抗议等。
(三)、公民权(‘人’权):
公民权(citizenship)的社会学发现要归功于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对他而言,公民权是一种社会成员身份(social membership),并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社会平等制度。从具体构成来看,公民权则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事权(civil rights)、政治权(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social rights)[⑧]。其中,民事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言论、信仰自由、占有财产和缔结契约的权利以及诉诸司法审判的权利等;政治权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会权主要包括福利权和受教育权等。从当前业主维权的实践中可以看出,业主群体正从两个维度建构着作为一种制度的公民权:一方面,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特殊物权的获得和维护,实际上也就是在实践作为民事权核心的财产权,因为对马歇尔而言,所谓“财产权”并不是一种占有财产的权利,而是一种获得财产,进而保护财产的权利[⑨];另一方面,在北京、深圳等城市已涌现出部分业主作为独立候选人竞选人大代表的现象,以寻求制度化参与立法决策的过程,从更大程度上来维护作为社会成员的业主群体的利益,这则体现出业主参与履行国家政治权力的实践,也即对政治权的实践。由此可见,如果说业主对物权和自治权的维护是其作为有产者的必然反映,那么业主对公民权的诉求和维护则正是业主作为社会成员、作为国家主人的必然要求。
以上三种权利形式虽然是一种理论原则上的划分,但实际上在近年来的业主维权实践中都已获得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当前,我们更多地看到的是第一种形态的维权,即针对物权所进行的维权。而后两种形态的维权,则基本上只体现在少数业主领袖、维权精英、维权骨干身上,并且对这两种形态权利的维护和诉求,通常是在针对第一种权利的维权斗争中逐渐生发和形成的。同时也应看到,前两种形态的维权实际上主要局限在各自小区之内,而第三种形态的维权则是在前两种形态基础上的一种必然升华,它已经扩展为一种社会性维权,所要求维护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业主群体的权利,并且在最根本的意义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诉求和捍卫。于此,我们也可以认为,这三种维权形态实际上代表了业主维权的三个不同发展阶段。
二、业主维权研究的理论视角
从现有文献来看,目前学术界有关业主维权的研究成果从总体上来看十分有限,对业主维权的学术关注还远未达到应有的力度。这与当前有关业主维权的报道和话语几乎遍布于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络论坛的现实境况形成了鲜明对照。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业主维权的兴起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住房商品化改革的结构性产物。某种程度上,业主维权已经构成了当代中国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针对业主维权的研究已逐渐形成了一种跨学科研究的趋势。多学科、多视角的分析,无疑将更加有助于推进对业主维权的研究。大致而言,针对业主维权的研究形成了社会运动、国家与社会关系、社区治理、社会网络、社区政治、公民权等六种理论视角[⑩]。之所以将各种理论视角分别单独列出予以述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凸现各种理论视角在研究业主维权时的不同关注焦点及其贡献和缺陷,以为进一步的经验研究和理论建构提供参考。
(一)、社会运动视角
由于业主维权本身也表现为一种社会运动形式,因此,采用社会运动的理论视角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研究角度。该种视角研究关注的主要问题是:业主维权运动是如何发生的;维权动员过程中的策略、机制和技术;业主维权运动面临的制度性困境等。
刘能针对都市集体行动的产生和个体参与的可能性问题提出了一个怨恨解释的理论框架,并基于中国都市集体行动的类型学的划分,认为,未来可能参与都市集体行动的精英群体最有可能的是房产主(业主委员会)阶层[11]。汪居扬也指出,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快,房产主(业主)阶层是参与都市地区集体行动的主要群体,而且发生概率最高[12]。张磊采用资源动员和政治过程理论并结合利益集团理论来研究北京几个小区的业主维权运动。他认为,维权骨干和积极分子的领导、业委会的建立、业委会的有效动员、适当的策略、业主丰富的资源,是业主组织起来,击败房地产商利益集团,取得维权胜利的核心要素;而在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领域一个具有分利性质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侵权则是业主维权运动兴起的深层原因[13]。陈映芳则在都市运动的谱系下基于上海四个商品房小区不同类型的业主维权事件的比较分析,从而探讨了影响市民组织化、行动化表达利益的主要影响因素,并认为,作为城市中产阶层的业主在维权运动中表现出一定的权利意识和行动力,但是对市民自主组织的政治、法律限制构成了其组织化表达行动和社会发育的制度瓶颈[14]。施芸卿则在一种都市运动的视角下,从行动社会学的立场出发,着力于探讨作为行动者的业主在抗争的实践过程中是如何在宏观的社会结构背景下营造出其抗争的空间[15]。
由于社会运动视角主要关注的是业主维权运动的发生学机制,也即业主维权运动是如何发生的,因而在分析上这种视角很少实质性地探讨这场被称之为“有产者革命”的业主维权运动为什么会产生。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这种视角的研究大体上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直接采用国家与社会的两分法;另一种为,采用国家、市场与社会的三分法[16]。该派研究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业主委员会的社会性质、运作过程以及业主维权面临的结构困境等,其深层问题实则是,在国家(或与市场的联合)挤压下社会是如何生长的或者说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问题。
张静分析了业委会这个自治组织的性质以及业委会对今后中国城市居民的社会关系的影响,并指出业委会的出现可能意味着一种社会基础关系结构的根本转型和一个“新公共空间”的出现[17]。张磊、刘丽敏则认为,住房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将管理房产的权利让渡给社会,使得物业运作逐渐摆脱国家一元控制与全权性操纵的局面,从而发展为一个具有市民社会性质的新公共空间[18]。刘艳梅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业主群体的维权行为进行讨论,并通过与单位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比较,认为,在市场经济下房产私有者群体在维权过程中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但同时也指出,这种推动是有条件的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政府自身在制度上的创新和支持[19]。夏建中认为,业主对自己的利益和社区的公共事务更加关心和主动参与、业主和业委会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面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抗议活动维护业主的权益以及业委会积极参与公共领域的讨论等这些特征初步体现了公民社会的主要属性,进而认为,业主委员会代表了中国城市公民社会的先声[20]。徐琴则以转型期的权力再分配机制为基点,以国家、市场与社会的三分为分析架构,认为转型期国家、市场、社会三者各自占有的权力量及形成的权力分配格局造成了当前业主维权所面临的整体困境,并指出,权力重塑的方向和市民社会的发育水平则要取决于国家在权力维续和权力让渡上的权衡和取舍[21]。
综观以上几种研究可以看出,多数学者在于强调业主维权对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促动作用,以及业主委员会本身所具有的公民社会属性。事实上,当前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的讨论,几乎都是一种理念上的讨论。因此,在现实的经验研究中,应对这一概念在中国的适用性保持谨慎态度。其实,在这种视角下,重要的不是从结构上论证业主维权是否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而在于从现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下探讨业主维权实践过程中的策略、机制、技术、逻辑。
(三)、社区治理视角
该种视角对业主维权研究的基本着眼点在于基层社会如何实现治理即社区治理,包括社区治理的模式、主体、机制、作用等;在具体问题上,则较多地关注于如何应对和解决小区中发生的各种物业纠纷和冲突。这派研究的一个基本假设是:随着我国从“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变,特别是单位制的解体,先前单位的诸多功能转移到社会并由基层社区来承担。因此,如何实现基层社会的善治是该派研究的重点关注之所在。
陈幽泓认为,随着住房改革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所带来的财产结构的变化导致了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发生本质变化即社区治理正从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商业化的社区治理模式[22]。曾文慧则认为,由于各小区物业结构存在诸多差别,导致社区自治的模式难以统一[23]。大致而言,在社区自治的主体“以谁为主导”上则存在三种基本观点:一种认为,应形成以社区居委会为主导的治理框架,这种观点主要流行于基层政府管理层面;一种认为,应形成以业委会为主导的治理框架,这种观点主要以处于实践第一线的业主群体为代表[24];还有一种则认为,形成多元主体(业委会、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等)的治理框架,强调多种主体的共同平等参与,这种观点主要以部分学者的理论探讨为主。针对各种物业纠纷和冲突,唐娟指出以业主维权为焦点的社区权利冲突从实质上看是社区内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现实利益纠纷,这种冲突虽然会引起城市社会秩序的紊乱和在短期内加大政府的管理成本,但对于重塑政府治理模式、推动城市民主政治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25]。张晓霞则从背景根源、体制性根源和利益表达渠道的缺失三个方面对城市商品房社区中权利冲突的根源进行了分析,并指出这种冲突的解决有待实现政府从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房地产商从“分利集团”到“正常的利益集团”的转变以及社会用法律法规对业主维权进行引导[26]。
总体而言,这种视角下的研究多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取向,因而也更加注重对小区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事件所引起的各种问题的对策举措研究。而且,对作为社区治理研究之内核的社区自治到底主要是指“居民自治”还是“业主自治”[27]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深入系统的理论探讨。另外,这种研究还有一个重大局限是基本不太关注小区中各种权利主体(业委会、居委会、物业公司等)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冲突所蕴含的策略、机制、技术和逻辑。
(四)、社会网络视角
目前,社会网络研究在国内学界已成为一个热门领域,并涌现出大量研究成果。不过,运用社会网络视角研究集体行动的文献却相对较少,而对城市业主维权的研究则更少。实际上,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关系社会”而言,社会网络是考察人们社会行动的一个重要视角。这种视角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社会网络与集体行动的相关性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社会网络”不仅指互联网的虚拟网络,也指实际的人际关系网络。
石发勇通过对两个居住小区业主维权事件的个案比较研究提出,关系网络(包括横向的和纵向的)是影响城市基层社会维权运动发生及其结果的重要因素,并认为这是由国家威权主义的政体以及行政体系处于一种相对分裂状态的本质使然[28]。曾鹏则基于两个商品房小区业主维权的比较研究,分别探讨了融合性和离散性社会网络(社区网络)对集体行动生发的可能性、表现形态和绩效产生的影响,并认为社区网络越趋于融合,则集体行动生发可能性越高、组织化程度越高,而其暴力程度则越低,对社会越可能产生正面绩效[29]。毕向阳则通过对包括业主在内的多种城市居民的维权抗争的分析,提出社会关系网络与都市运动是双向建构的关系,而且实际的情况往往是在抗争的实践过程中形成并加强了维权的社会网络,并促使以往不认识的、没有关系的人走到一起[30]。
从以上可以看出,三位研究者对社会网络的使用还主要停留在人际关系网络层面,而对作为社会网络另一种形态的互联网虚拟网络没有给予特别关注。事实上,对业主维权而言,小区业主之间的交流、沟通、协商、决策、组织、行动的很大部分是在网络论坛上进行的。因而,对这种形态的社会网络的关注就显得尤为重要,从而也有助于进一步探究这两种形态的社会网络之间的互动关系和机制。
(五)、社区政治视角
该种视角研究主要关注的问题是:业主维权的特征、性质、逻辑和意义;业主维权与基层政治发展的关系;社区政治的性质、形式和意义、业主委员会的民主政治意涵等。
邹树彬认为,维护房产权益、实行业主自治、策略性集体行动的广泛采用、维权精英的积极引导和专业人士的技术性支持构成了城市业主维权运动的基本特点,并且这种运动对推动私有财产权的宪政建设、公民社会的发育、城市政治发展、社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的重构具有重要意义[31]。孟伟则指出,商品房小区业主维权行动体现出从利益诉求到主张权利进而自主创制规则延展逻辑,并认为在推进城市社会和政治发展的意义上这种具有利益基础而指向权利的行动,不仅在“可预期”的意义上有价值,而且在“可实践”的意义上自我证明着价值[32]。胡荣、刘艳梅则指出,作为中间阶层的业主在公共领域中的维权在不断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进程的同时,保持了一种比较温和的、保守的意识形态[33]。徐道稳则认为业主维权运动实质上标志着新型社区政治正在中国形成和兴起,它是一种以产权为基础、以业主自治为诉求、以业主委员会为主导的新型民主形式[34]。汪居扬则指出这种社区政治的生成,其核心是围绕着利益展开限制、抵制和摆脱权力的斗争,实质上是利益政治[35]。孟伟进一步指出,这种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业主维权行动预示着中国公民政治发展的某种特征和趋势,并彰显出重大的公共政治价值[36]。不过,肖俊则认为,要判断业主维权与民主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必须对基层社会的诸多影响因素有全面的了解才可以进行客观评论,而根据目前有限的经验和观察,对其现实价值和意义恐怕不容乐观估计[37]。还有一些学者则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民主潜能进行了分析,如桂勇认为一定意义上可以把民主选举业主委员会视为“住宅小区中的民主”,是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的“启蒙学堂”[38];韦朝烈、唐湖湘则基于广州嘉和苑业委会成立过程的调查研究提出,业主委员会选举是一种崭新的民主试验和实质的民主选举,是城市社区民主发展的可能载体[39]。
由以上可以看出,从政治的角度来研究业主维权的成果相对还较为丰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凸显了业主维权运动本身所蕴含的深刻而长远的政治价值。同时,这种视角下的研究对当前业主维权运动的特征、性质、影响、趋势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和分析,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业主维权的现状。但也应看到,这种政治视角的研究常带有较强的政治价值判断,对此应保持谨慎;
实际的研究中,或许更多地不在于论证业主维权是否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而在于探讨业主维权的实践过程究竟生发出怎样的基层政治逻辑。
(六)、公民权视角
这种视角是当前研究业主维权的一种比较新的理论视角,其主要关注的问题是:转型期中国公民权发育的基本图景是什么;业主在维权过程中的权利意识是如何建构的;公民权的生产与主体性建构等问题。
沈原指出,转型期中国的公民权生产过程表现为民事权上升,社会权下降,而政治权略有增长,并认为业主对产权的维护和抗争是一个走向公民权的过程[40]。毕向阳认为业主维权意识的觉醒是在抗争实践的过程中形成并被抗争实践本身所不断强化,它是一个“权利意识反向建构”的过程[41]。而且对于业主维权而言,我们要充分看到,业主领袖有将那些权利理念付诸行动、率先去追求这些权利的勇气也即“公民的勇气”(civil courage)[42]。施芸卿则认为,业主在抗争的实践过程中通过从“个人主体”到“社群主体”再到“历史主体”的主体性塑造过程中,生产了公民权[43]。毕向阳则进一步指出,这种新的主体权利人格的形成实际上也代表了中国正在从一个“集体体制”走向“公民体制”[44]。
目前,这种视角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虽然新的理论视角的引入为业主维权研究赋予了新的学术意义,但是,由于作为一个西方术语的公民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流变性,再加上国内公民权理论本身研究的严重不足,使得运用这个视角进行的经验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推进。
三、业主维权研究的未来走向
基于以上各种理论视角的述评以及笔者的经验调查和研究,本文认为业主维权研究的下一步议程或许可以纳入以下三个基本框架[45]:
(一)、公民的形成
对于“公民”(citizen)的探讨,长期以来似乎成为了政治学和法学的专长所在。事实上,“公民”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和法律范畴,更是一个社会范畴。社会学对“公民”的研究也具有自身独特的视角。如果说,政治学视角下的“公民”主要表现为一种“抽象的选民”、法学(特别是宪法)视角下的“公民”主要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权利/义务承载者(right/duty-bearer)”,那么,社会学视角下的“公民”则要求回归到“具体的个人”,实现从“文本的公民”到“实践的公民”的转变。就其现实性而言,“公民”是一种有血有肉的主体,并具有明确的利益需求。这种视角所关心的是,在特定的社会结构条件下公民形成的具体实践过程,并将这种实践过程同时看作公民权生产的社会过程。因而,所谓公民就是指生产并拥有公民权的居民。本文所探讨的业主维权显然就具有鲜明的公民权生产的意义,并充分彰显了业主成为公民(the making of citizen)的社会过程。首先,业主作为物业的产权所有人,构成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力量。正是通过私有产权的获得,从而赋予业主自身在人格上的独立和自主,并表现出鲜明的利益主体性。在这个意义上,业主私有财产的获得,为其自身新的主体性的形成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物”的基础。其次,业主维权体现了一系列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实践,如为维护合法权益,业主解聘前期物业并通过招投标方式自主选聘物业公司;组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罢免;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等的侵权进行诉讼等等。这些斗争实践不仅是一个权利实践的过程,也是一个主体形塑的过程。最后,业主维权过程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社区自治权和公民权的维护、诉求和主张实际上也是使自己“成为公民”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基本特征是,“法”成为贯穿始终的中心枢纽。业主维权的过程在最根本意义上变成了业主不断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的过程,并彰显出强烈的法权意识、可贵的公民勇气和卓绝的民主训练,从而在实践中重建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契约关系。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业主群体则最有可能成为中国第一批真正的公民[46]。
(二)、中产阶级的形成[47]
在社会分层领域,“中产阶级”(middle class)是一个充满魅力而又备受争议的概念。目前,国内学界有关中产阶级的研究大多数聚焦在中产阶级的来源、构成、规模、功能、行为特征、发展前景、意识认同等问题上,这些研究基本上采用的是韦伯主义(韦伯-戈德索普)的阶层范式,却很少采用马克思主义(马克思-赖特)的阶级范式。而“重返阶级”(bring class back in)的视角对于认识和研究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显得尤为重要。沈原秉持一种“社会学的马克思主义”(sociological Marxsim)的立场,坚持返回到工人的“生产现场”来解析不同的“生产政治”,并提出将“农民工研究”纳入到转型期“工人阶级再形成”的框架之下[48];笔者则试图提出,通过透视业主的“社区生活”来解析不同的“生活政治”,并将“业主维权研究”纳入到转型期“中产阶级形成”的框架之下。一般而言,中产阶级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社会结构力量,任何社会都会形成自身特定的中产阶级。而中产阶级的形成则至少需要具备四个基本性条件:其一,私有产权的确立;其二、中产阶级的人员构成在主体人格上首先必须是一个“公民”;其三、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充分发展;其四、宪政国家的确立。对于业主群体而言,他们现在基本上具备了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则正在形成中,第三和第四个属于宏观结构条件,则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前两个条件的形成同时也会潜在地推动第三个和第四个条件的形成,而第三个和第四个条件的发育程度也将为前两个条件的形成提供更好的制度性条件和机会。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现实来看,现代意义上的中产阶级的产生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市场化改革。作为改革开放的极大受益者,业主群体所获得的房产私有权成为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标志。然而,这样的精英群体在面对先天具有垄断性和权贵性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时却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权利普遍遭受到严重的侵害和剥夺,从而使得业主维权运动的兴起构成了当前中国城市居民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正是在社区日常生活的维权斗争中,业主群体逐渐意识到自身的共同利益,形成了自己的群体认同意识,进而实现着从“经济的消费者”到“政治的行动者”的转变。
(三)、社会的形成
“社会的生产”构成了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基本问题[49]。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研究者们寄望于从“非政府组织和第三部门中”、“脱离单位制的城市社区中”、“与社会转型相伴而生的城乡各种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中”寻找社会的生长点[50]。而实际上,这三种社会生长点正好同时汇聚于当前中国城市商品房小区之中。社区是社会发育和生长的根基。如果说单位制下的城市社区主要体现为一种“国家治理单元”[51]的话,那么住房私有化下的新型商品房小区则真正呈现出一种社会自我发育和成长的迹象。由于转型期的中国表现为“断裂社会”的特征,因而对于社会发育和成长的研究必须要追问“谁的社会”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52]。对于城市商品房小区而言,“公民的形成”和“中产阶级的形成”最终将培育和造就出一个“中产阶级的公民社会”。首先,商品房小区不仅是一个独立的生活空间,而且是一个自主的利益空间。业主作为小区的产权所有人对自己房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生活品质的追求具有天然的要求。这就使得住房的私有化必然会导致业主利益的组织化,尤其在现阶段业主权益普遍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这种组织化的要求就显得更为强烈。因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民选自治组织就应运而生。其次,在新建商品房小区中,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以地域为基础并具有利益连带的“陌生人”关系。起初,业主彼此互不相识而处于一种原子化的一盘散沙状态。由于开发商所建楼盘大多存在各式各样的遗留问题,再加上前期物业服务的“蛮横”,业主自入住之时起其生活就经常受到各种影响。这些问题和影响的积累使得业主面临的共性问题日渐凸显,最终使得业主自发地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这个过程中,业主之间不仅加强了彼此的交流、沟通和了解,而且逐渐建立起信任、规范、网络和组织,并形成了高度的群体认同。由此,实现了从 “小区”(residential quarter)到“社区”(residential community)的转变[53],也即从“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这正是一个自组织的社会联系不断生成的过程。最后,业主维权很大程度上是当前权力与市场的勾连运动所引发的一种社会自我保护运动。如果将业主委员会视为代表社会的力量,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视为代表市场的力量,居委会、街道办和小区办视为代表国家的力量,那么显而易见的是这三种力量之间的利益博弈处于一种严重的失衡状态。这种失衡状态决定了社会自身的发育和成长将会是一个“组织化”(业主组织建设)和“运动化”(业主维权运动)同时并举、相互强化、相互推动的过程,从而最终实现公民权和公民社会汇聚于一体。
*本研究获得“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重大课题项目(项目编号:2007JJD840179)”资金支持,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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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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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幽泓:《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先行者:业主组织兴起以及在中国转轨中的意义》,载《首届海峡两岸公共管理学术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4月,第45页。值得指出的是,早期“业主委员会”多被称之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直至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业主委员会”这一称谓才获得正名。事实上,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不仅称谓有别,而且两者的产生方式和权利责任都有重大区别。
[②]L.B.Read,“Democratizing the Neighborhood?New Private Housing and Homeowner self-organization in Urban China”, The China Journal , January 49, 2003, pp.31-59.
[③] 张磊:《业主维权运动:产生原因及动员机制——对北京市几个小区个案的考查》,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④] 这种制度化支持的基本形式就是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协会”。目前,北京、广州、深圳、昆明、上海、天津等地都出现了为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协会”而建立的业主联谊组织。
[⑤]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⑥] 陈鑫:《业主自治: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⑦] 详情参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七、十一条、十五条;《物权法》第七十六、八十三条。
[⑧] T.H.Marshall& Tom Bottomore, “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Chicago:Pluto Press, 1992, p.8.
[⑨] Ibid.
[⑩] 实际上,大多学者在研究中都不同程度地运用了以上某几种视角的组合。
[11]刘能:《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分析》,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4期。
[12]汪居扬:《业主维权和社区权力结构的变迁——基于对社区纠纷的一项研究》,载《秩序与进步:社会建设、社会政策与和谐社会研究——浙江省社会学学会成立二十周年纪念暨2007学术年会论文集》2007年版,第191页。
[13]张磊:《业主维权运动:产生原因及动员机制——对北京市几个小区个案的考查》,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14]陈映芳:《行动力与制度限制——都市运动中的中产阶层》,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5]施芸卿:《机会空间的营造——以B市被拆迁居民集团行政诉讼为例》,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16]传统研究中多将“市场”归入“社会”,而对“市场”作为一个独立分析维度缺乏重视。事实上,国家、市场、社会本身实则代表了现代社会三个自主的结构性领域,并具有各自内在的行动逻辑和利益需求。在业主维权中可以认为,“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代表市场维度,“业主和业委会”代表社会维度,“居委会、街道办、小区办”则代表了国家维度。
[17]张静:《公共空间的社会基础——一个社区纠纷案例的分析”,载中国青少年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研究委员会编《扩展中的公共空间——中国第三部门年鉴》,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页。
[18]张磊、刘丽敏:《物业运作:从国家中分离出来的新公共空间——国家权力过度化与社会权利部族之间的张力》,载《社会》2005年第1期。
[19]刘艳梅:《房产私有者群体的维权与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第31页
[20]夏建中:《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以业主委员会为例》,载《文史哲》2003年第3期。
[21]徐琴:《转型社会的权力再分配——对城市业主维权困境的解读》,载《学海》2007年第2期
[22] 同注1,第48页。
[23]曾文慧:《社区自治:冲突与回应——一个业主委员会的成长历程》,载《城市问题》2002年第4期。
[24]当然,也有大量学者十分看好业主委员会的自治组织性质,如有论者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真正的居民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发展是城市社区自治的必由之路。详细参见夏建中:《北京城市新型社区自治组织研究——简析北京CY园业主委员会》,载《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刘安:《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发展与城市社区自治》,载《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25]唐娟:《城市社区结构变迁中的冲突与治理》,载唐娟主编《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发展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2页。
[26]张晓霞:《城市新型社区中权利冲突的根源分析》,载《城市发展研究》2007年第1期。
[27]这两种自治分别对应两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居委会和业委会,前者是计划体制的产物,而后者则是市场化改革的产物。
[28]石发勇:《关系网络、以法抗争和当代中国城市集体行动——一个街区维权运动个案研究》,载《学海》2005年第3期。
[29]曾鹏:《社区网络与集体行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98页。
[30]毕向阳:《从草民到公民:当代B市都市运动调查报告》,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第422页。
[31]邹树彬:《城市业主维权运动:特点及其影响》,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5期。
[32]孟伟:《利益、权利与规则:业主维权行动的延展逻辑》,载《特区实践与理论》2007年第1期。
[33]胡荣、刘艳梅:《中间阶层在公共领域中的维权行为——厦门市U小区公摊纠纷个案分析》,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8期。
[34]徐道稳:《业主维权,政府怎么办》,载《南风窗》2005年第12期。
[35]同注12,第196页。
[36]孟伟:《建构公民政治:业主集体行动策略及逻辑——以深圳市宝安区滢水山庄业主维权行动为例》,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5期;《日常生活的政治——以1998—2005年间城市业主维权行动为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37]肖俊:《业主维权、政治参与与城市基层民主的前景》,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3期
[38]桂勇:《略论城市基层民主发展的可能及其实现途径——以上海市为例》,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
[39]韦朝烈、唐湖湘:《业主委员会:城市社区民主发展的可能载体——广州嘉和苑业委会调查》,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40]沈原:《走向公民权:业主维权作为一种公民运动》,载《市场、阶级与社会——转型社会学的关键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42-348页。
[41]同注30,第424页。
[42]Richard Swedberg, “Civil Courage(Zivilcourage):The Case of Knut Wicksell”,Theory and Society,August 28, 1999, pp.501-528.
[43]同注15。
[44]同注30,第428页。
[45]值得说明的是,本文在这里只是简要描述这三个框架的基本要点,并无意展开系统论述。
[46]如有论者就认为,业主正处于“前公民”状态。参见陈兵:《从业主到公民——社区治理与公民社会》,焦点房地产网,http://house.focus.cn/msgview/703/92282876.html,2007年6月25日
[47]阶级形成研究是阶级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西方理论界,1964年E·P·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的出版,无疑使阶级和阶级形成的研究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然而,汤普森对阶级形成的研究主要聚焦在工人阶级上,而关于中产阶级形成的问题他却奇怪地避而不谈。事实上,对于中产阶级形成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将具有更大的挑战性。
[48]沈原:《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5期。
[49]沈原:《社会的生产》,载《社会》2007年第2期。
[50]郭于华、史云桐:《马克思主义与社会——布洛维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的启示》,载《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51]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
[52]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53]盛智明: 《从“小区”到“社区”:对北京市YF家园的个案考察》,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第1-5页。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责任编辑:吴 铭
原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