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经过权威、正当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信息以外,政府不能“包办代替”,代替成年的公民来辨别何为有害或无害的信息;即便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让家长自主发挥作用,也远比政府更为实际和有效》。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秦旭东】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称,为巩固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成果,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必须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
这套由政府免费提供的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为用户过滤掉不良互联网信息、控制上网时间、管理电脑游戏等功能,还可以查看上网记录,方便父母了解子女的上网情况,防止不良影响。
但是,很多质疑的声音却担心这一举措背后可能包含政府强化互联网控制、限制信息流动的考虑。
相关信息显示,此次工信部指定的“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是把个人电脑与一个被禁网站数据库相连接,阻止访问这些进入“黑名单”的网址。而且,这个被屏蔽的“黑名单”可以不断更新,而用户则很难确切知道哪些内容被阻止。
尽管这一软件号称可以关闭,也可以卸载,但用户的自主选择空间有多大,目前尚无确切说法。
更加令人疑虑的是,如何确定“有害信息”的被禁网站数据库?有无确定“黑名单”的透明机制,以及纠错和救济通畅渠道?如何防止这成为权力滥用的“后门”?截至目前,官方尚未对这些质疑给予回答。
过滤“非法信息”应尊重公民自主选择权
互联网技术给信息传播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例如,网络的“无中心化的”,它向所有人开放,具有无限的信息源,每个人既可以是信息的使用者也可以是其提供者。而且,网络还具有交互性,使用者可以对自己接受的信息进行自主选择和控制。
这些特性突破了过往所有的传播形态,为信息的多样化和言论自由空间的扩展提供了极大便利。但是,不可否认,这个渠道也导致了“泥沙俱下”,色情、暴力等不良有害信息的泛滥也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首当其冲的就包括对未成年人的危害。
因此,不独中国在开展此类整治运动,世界各国都在试图进行监管。但是,鉴于言论自由和信息透明等价值对于社会正义的极端重要性,对互联网的监管也需要保持极端的谨慎,寻找合理有效的监管界限和方法,不能“泼洗澡水时把孩子也泼出去”。
这也是人们关注“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应用工程的关键。实际上,网络的交互性使得使用者对接收什么样的信息具有了自主选择和控制的空间,也为防止不良有害信息危害提供了自主空间。
正常情况下,除了经过权威、正当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信息以外,政府不能“包办代替”,代替成年的公民来辨别何为有害或无害的信息;即便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让家长自主发挥作用,也远比政府更为实际和有效。
政府对包括网络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监管,应当区分共域和私域。在前者,对网吧、公共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办公场所等的上网电脑加强规范和控制,打击非法网站、规范“擦边球”现象;在后者,则尽可能通过建议和倡导等柔性方式,把家庭电脑的监管主要由家长(父母)负责,可以推荐技术过滤等软件产品和方案,而不是强制预装制定的软件。
实际上,目前市场上已经有不少可以选择的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包括微软的IE浏览器中也预装有内容分级审查程序(RSACI),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何种软件,也可以根据需要自主控制限制未成年子女接触的信息范围。
总之,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机制倡导和督促家长负起责任,而不是成为无所不能的“大家长”。
美国经验的“他山之石”
在类似问题上,美国Reno v. ACLU一案,可供借鉴。
1996年,作为《1996电信法》的一部分CDA(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法案(《传播净化法案》)规定,信息传递者故意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猥亵言论或“不正当”信息(indecent material)构成犯罪。
但这一法案遭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 (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简称ACLU)的违宪指控。ACLU认为,猥亵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但“不正当”言论是受保护的。
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CDA法案违宪。之后,美国法院又相继判决CIPA(《儿童在线保护法》)、COPA(《在线儿童保护法》)等有关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违宪。
美国法院的判决显示其价值评判的趋向,它只是反对以法律来不当限制言论自由,但绝非主张放任“不正当”信息等的传播,例如,可以通过“过滤技术”(非强制的)、授权父母等方式来保护未成年人及网络用户。
其核心思路是,避免“强制性”的手段,尽可能通过“可选择”的方案来管制网络有害信息,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来源: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