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竞争性选举”限制了大多数人参政的机会
现代人往往不假思索地认为,代议制民主的实现形式只有一种,即自由的、周期性的和竞争性的选举。现代“代议制民主”理论的基本假设是,由于现代国家规模太大,人民群众不可能直接参与决策,需要由他们的代表代劳。即使接受这个假设,人们其实有理由追问,为什么代表的产生必须通过投票选举,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比如说随机抽签?
前面已经提到,在古雅典,抽签被当作最民主的挑选代表方式。不仅五百人议事会和陪审员是这么产生的,约700位一般行政官中的600位也是这么产生的。与选举不同,抽签保证结果的平等,而不仅仅是机会的平等。凡是没有被剥夺民权的30岁以上公民,只要自愿参与抽签都有被抽中的机会。为了保证家庭贫困的公民能够参政,伯里克利打破雅典公民担任公职无报酬的传统,实行公职津贴制,即包括议事会成员、陪审员和行政官在内的政府官员在执行公务时给予适当的膳食费,这样“贫穷也不再是障碍物,任何人都可以有益于国家,不管他的境况有多黯淡”。得到从政机会后,从政者的任期只有一年,不得连选连任。雅典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看重担任公职的机会在公民中平等的分布,以便让尽可能多的公民能直接参政。他们认为,“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只有让公民轮流执政才能打破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的鸿沟,使从政成为一种展现公民荣誉、责任和潜能的机会,而不会成为少数人操控他人命运和以权谋私的机会。
随机分配公职显然有风险,它可能让一些完全不合适的人进入政府。雅典政制中因此有一些特殊的设计,以避免这种状况出现。首先,不是所有中签者都可以当官,他们还必须通过一系列考核,如他们如何对待父母双亲,是否有逃税、犯罪纪录,是否有服役记录,是否在政治态度上偏向寡头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考核都与所谓“从政能力”无关。雅典人相信,只要给予充分的参与机会,普通民众和社会精英拥有同样的政治智慧,都能够参加国家治理,有效地做出决策。在这个意义上,雅典民主制的确是“迄今为止最为民主的政治制度”。其次,中签者是一个团队,而不是孤立的个人。在团队中,总会有人知道如何将政务处理得更好,其他人就可以在实践中进行观察、学习。第三,在从政期内,公民大会可以随时弹劾和罢免任何官员。每年公民大会的十次“主要大会”都要讨论,官员们是否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最后,除少数例外,任何人都不得多于一次担任同一职务。这既是所有人都有机会从政的保障,也降低了官员不称职的风险:最坏的情况不过是,一个不称职的官员在位一年。
虽然以抽签为主,雅典人在某些领域也采取选举制,如将军和司库这类需要专门技能的官员。司库之所以采取选举是因为,一旦发现贪污,可以没收他们的财产。将军之所以采取选举是因为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长年对外战争,和平倒是例外,国家需要有作战经验的军事领导人。因为看重的是专业才能,所以占据这类职务的人无任期限制,不必轮流替换,如公元前5世纪的伯里克利连选连任廿余年,4世纪最著名的将军福基翁则在位达45年之久。不过选举出身的领导者多出身于财势名望卓著的家族。无怪乎亚里土多德说,就挑选当权者的机制而言,抽签是民主政治的标志,选举则是寡头政治的象征。当然,选举出身的官员也得接受公民大会的审查,也可随时被公民大会罢免。
对苏格拉底这样的反民主派来说,治国应是社会精英的禁脔。据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曾以揶揄的口吻批评雅典民主说,“用豆子拈阄的办法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没有人用豆于拈阄的办法来雇佣一个舵手、建筑师或吹笛子的人,或任何其他行业的人,而在这些事上如果做错了的话,其危害是要比在管理国务方面轻得多的”。
罗马共和国时期,大多数行政官已不再是由抽签产生的,而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但人民被分成193个“百人组”,这些组构成六个等级。有钱而人数较少的人被放入最高的一些组里,不那么有钱而人数较多的被放入其次的一些组里,全体穷人被放入最后的几个组里;而每组只能投一票。这样的制度安排“与其说是人在选举,毋宁说是资产与财富在选举”(孟德斯鸠)。在这种选举制度下,穷人只有选他人的份,自己已没有机会参政了。不过,抽签也没有完全消失,它在产生古罗马的国民议会时仍扮演了一定角色。实际上,直到代议制政府出现以前,大多数允许公民行使权力的政治体制仍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不同形式,继续使用抽签方式。例如,中世纪以及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城邦共和国经常把抽签方式作为挑选行政官员程序的一部分。凡是读过马基雅弗里(146—1527)《佛罗伦萨史》一书的人,都不会不注意到,佛罗伦萨运用抽签方式有多么广泛。佛罗伦萨如此,以长治久安著称的威尼斯共和国更是如此,抽签的方式一直沿用至 1797年。
直到17、18世纪,对思想家而言,抽签还不像对后世思想家那么陌生。那时,他们仍然把抽签与选举看作产生当政者的不同方式,并经常辩论两者各自的优劣。
16世纪意大利历史学家和政治家圭恰尔迪尼(1483—1540)认为选举方式优于抽签,因为城邦的命运必须操之于称职的人手中,选举可以防止不小心让引车贩浆者流爬上政府高位,可以确保行政官“尽可能的优秀”。但他毫不怀疑,抽签的方式比选举更民主。
《大洋国》的作者哈灵顿(1611—1677)也不看好抽签。他批评雅典的议会“每年全部一次改选,方式只是抽签而没有投票”;“在这种方式下共和国也就变得元气大伤了。在一个共和政体中,贵族阶级是人民唯一的驱策者和约制者,但雅典的元老院并不是由世袭的贵族组成的,所以便被莽撞的煽动家或首领们一直推到毁灭的深渊中去了。它的元老院正像罗马的保民官一样,管辖群众的时候少,被群众管辖的时候多”。在哈灵顿看来,只有经过选举才能让精英执政。
孟德斯鸠的说法则与亚里士多德几乎同出一辙:“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择是属于民主政治的性质。用挑选[选举]的方式进行选择是属于贵族政治的性质。”他甚至还说,“以抽签来进行选择,乃是民主制的本性”。孟德斯鸠对抽签的评价是,它“是不使任何人感到苦恼的选择方式。它给每一个公民以一种为祖国服务的合理愿望。但是,因为这个方式本身就有缺点,所以伟大的立法者们都特别努力加以整理和矫正”。抽签最大的缺点就是它使得所有市井之徒都有可能被选中。与哈灵顿一样,孟德斯鸠也相信,只有通过选举,才能产生最优秀的领导人,而一般最优秀的人才大多来自上层阶级。
曾作为大使的秘书出使威尼斯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有一章专门论选举,其中他特别提到,抽签和选举这两种挑选行政官的方式,“都曾在各个不同的共和国里使用过;而且至今在选举威尼斯大公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两者的非常复杂的糅合”。抽签的好处在于,“人人的条件都是相等的,而且选择也并不取决于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就绝不会有任何个人的作用能改变法律的普遍性”。因此,卢梭同意孟德斯鸠的说法:“抽签的办法最具有民主制的性质。”他显然相信,挑选当政者的方式与政体有某种对应关系,“在贵族制之下,是由王孙公子来选择王孙公子的,是由政府自己来保存自己的;正是在这里,用投票的方法才是非常合宜的”。“在君主制的政府之下,则无论是抽签还是选举都没有任何地位。国君既然是当然的、唯一无二的君主与行政官,所以对他部属的选择权就只能属于他本人”。
以上四位思想家对抽签的重视是超乎现代思想家想象的。不管他们对抽签的态度如何,不管他们对民主的态度如何,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都认为抽签是民主的象征,选举是贵族制、寡头制的标志。令人惊奇的是,仅仅在《论法的精神》(174)和《社会契约论》(1762)问世的一代人之后,有关抽签民主性的讨论骤然消失了。美国制宪会议期间,詹姆斯?威尔逊依据威尼斯模式曾提议由国会议员抽签选出选举人团,再由选举人团选举总统,但他的提议没有引起任何兴趣。在法国革命期间,也有人曾经建议用抽签代替选举,因为前者比后者更公平,但这些建议也几乎全然被忽略。自18世纪中叶以后,人们似乎放弃了对各种挑选政治人物方式的思考和权衡,注意力一股脑彻底转向选举一途。
为什么后世的思想家、政治家青睐带有贵族制、寡头制色彩的选举,而不是民主性更强的抽签呢?由于偏好选举的人没有或不便清楚说明其动机和理由,我们只能做一些理论推断。首先可以排除的是,国家大小不是决定因素。抽签与选举一样都是挑选人民“代表”的机制;两者都服务于代议制,而不是直接民主。不管国家的人口规模有多大,从技术上讲,用抽签的方式都可以挑选出人民的代表。因此,就可行性而言,抽签完全没有问题。最可能的原因恐怕是,选举比抽签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精英阶层的利益。对比这两种挑选当政者的方式,它们至少在三方面不一样。第一,当政者的候选范围不一样。在抽签制下,所有公民都是候选人,都有可能当选;在选举制下,只有正式候选人才有机会当选,而正式候选人的数目无论多大都只是公民的极小一部分。第二,影响当选的因素不一样。在抽签制下,任何人用任何方式都无法改变选举结果,结果是随机决定的。当选与否取决于是否享有公民权,而不是取决于个人的其他特征(如能耐、声誉等)。在这个意义上,抽签制是完全公平的,可以彻底消除选举中买票、做票的危险。在选举制下,能影响当选结果的因素则举不胜举,既取决于普选的程度、选举制度的设计、选区的划分,也取决于参选人数及各自的支持度,还取决于国内外势力对各候选人的支持度与影响,更取决于候选人占用的资源(如暴力、金钱、知名度、长相、口才、演技)与竞选谋略(暗杀、舆论控制、抹黑对手、造谣惑众、苦肉计、离间计,及其他各种损招)。总之,在选举制下,选举结果不再是随机的。富人、名人、巧舌如簧者有天然的优势。第三,当选人的性质不一样。在抽签制下,什么人都可能当选,无论她/他是否有钱、是否受过良好教育、是否属于社会精英阶层。抽签制让所有人都有平等的从政机会,都能像亚里士多德说的那样“轮流执政”,都可以亲身享有“民主”的经验。而拼资源、拼形象、拼口才、拼演技的选举制有利于经济和知识精英分子入围,把穷人、“笨人”排除在外。选举把人民大众的作用局限于几年一次的“选主”,将政治变为少数人的游戏。长此以往,无论选举多么开放、多么自由、竞争多么激烈,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两个阶层,使政体带上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卢梭所说的“贵族”、“寡头”的色彩。
普选的实现也无法改变选举的“贵族”、“寡头”色彩
有选举的地方不一定有平等的、无差别的、一人一票的普选。中世纪便有教会中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选举”,等级议会亦有某种形式的“选举”,在有些地方,甚至国王也是“选举”产生的。但那时的选举是极少数人的游戏,与绝大多数一般老百姓毫不相干。事实上,直到19世纪下半叶以前,人人在选票箱前平等还受到精英们的强烈质疑。保守派不用去说他们;就连自由派和共和派也担心普选可能导致一场大的社会动荡。
不错,洛克在《政府论(下)》中使用了以下表述:“人民以公正的和真正平等的办法来选举他们的代表。”但这并不妨碍他敌视人民主权观念。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多次提到“选举”一词,但从未想到给所有人同样的选举权。法国政治理论家皮埃尔?罗桑瓦龙的观察是精准的,“没有一位启蒙思想家要求所有人都有选举权”,即使主张人民主权的卢梭也是如此。的确,卢梭曾宣扬过“立法权属于人民并且只能够属于人民”,但他同时写道,“使公众意志具有普遍性的并非是投票者的数量,而是其汇集的共同利益”。换句话说,普选未必能反映公共意志。在他看来,只有通过教育和自省才能凝聚公共意志。为此,他从未鼓吹普选。在《山中书简》中,他对那些“误以为民主制是一种整个人民充当行政官员与法官的政府”的人冷嘲热讽;在《关于波兰政府的思考》中,他表态赞同建立在能力合格基础之上的选举原则,而不是一人一票的选举原则。与卢梭几乎同时代的英国法学家威廉姆?布莱克斯通爵士(1723—1780)说得非常直白:“设置选举权财产限制的真正原因,是要将那些境况过于贫贱而丧失自主意愿的人排除在外。”
有人把边沁(1748—1832)誉为“英国大众民主的理论奠基人”,但他主张将选举权限制为受过教育的男性成年人。比他稍晚一点的托克维尔(1805—1859)敏感地意识到,伴随经济繁荣、教育普及程度扩大、交通和通讯速度加快以及人口流动性提高,民主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他因此曾劝说保守派接受逐步扩大的选举权,不过他的理由是,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设法影响民主未来的走向。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自由与民主的矛盾成为其中心议题。他相信,大众中蕴藏着一种危险的文化倾向,直接威胁个人自由。正是托克维尔发明了“多数暴政”这个被后世自由主义者念念不忘的字眼。活跃于19世纪中叶的穆勒(1806—1873)也感到了那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民主风潮,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把民主看成一个好的政治制度。宪章运动带来的骚乱和托克维尔关于“多数暴政”的论述使他对可能出现的工人阶级统治暗藏戒心。他害怕投票权的普及终将导致无产、无知者获胜。为此,他大肆鼓吹,不能读写和进行普通算术运算的人不应有选举资格,领取教区救济的人不应有选举资格,其目的是防止无产、无知者随意侵犯有产阶级的利益。穆勒还提出了一整套限制工人阶级影响的措施,包括赋予知识阶级享有两票以上的投票权、在议会中让劳动者阶级与雇主阶级拥有大致相等的席位。
从这些被后世看作“最开明”思想家对普选的态度中,我们不难了解为什么投票选举权的普及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自由主义者对民众的恐慌,再加上保守派对民众的敌视使得享受选举权的人在很长时期里局限于少数经济和知识精英。财产资格、识字程度和其他种种限制把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排除在选举大门之外。
英国
有人把英国民主的历史追溯到通过《大宪章》的1215年,其实这篇文书不过是份封建契约。贵族们试图用这个文件限制国王的权力,但从未打算与平民分享权力。如果从通过《大宪章》到英国“光荣革命”(1688)以前,英国曾有过选举的话,那只不过是富人的游戏。例如,1429年曾规定,只有年收入超过40先令的居民才具备选举资格。随着先令大幅贬值,选举资格在1679年被提高到年收入200镑。“光荣革命”后通过的《1688年权利法案》规定,国民议会实行“自由选举”,但不久又为议员的当选资格设置了很高的门槛:郡议员每年的土地收入必须达到600镑以上,市镇议员每年的不动产收入必须达到300镑以上,有这么高收入的人多数是贵族。到 18世纪中期,在英国的700万成年人中,仅有15万人享有选举权,占成年人口的2.1%。直到“光荣革命”143年以后的1831年,英国有选举权的人也只占成年人口的4.4%
1832年,由于新兴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要求,英国议会通过了一个改良的选举方案,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这使得选民人数从30万左右扩大到67万,但即使这个数字也不过是当时英国成年人口的7l%左右。议会议员则几乎全部是土地贵族和大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几乎完全没有自己的代表,连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也不多。这令被排斥的阶级极度不满,1838年,以争取男性普选权为目标的宪章运动开始。在此后10年里,宪章派一次次动员民众向议会请愿,但屡屡遭到镇压。虽然宪章运动最后以失败告终,但其产生的压力迫使英国于1867年实行第二次议会改革,它规定在城市中凡拥有单独住宅的户主(不论其价值多少)和每年缴纳房租10镑以上的房客,只要在选区内居住一年以上都有选举权;在各郡,凡每年缴纳地租12镑以上的租佃者和每年收入5镑以上的土地所有者都有选举权。这使得一部分熟练工人获得了选举权,使选民总数由135万增加到225万,占男性公民的三分之一(或成年居民的15%左右)。此后,英国广大农村也掀起了争取投票的运动。1884年,英国在民众的压力下进行了第三次议会改革,它把城市中的“房主选举权”原则扩大到各郡区,使部分农业工人也获得了选举权,这让约200万农村劳动力获得了投票权,英国选民总数又增加一倍,达到450万人,占成年男性居民的约三分之二(或成年总人口的28.5%)。
又过了34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已经开打并需要妇女加入劳动大军的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才获得投票权;再过10年,到1928年,英国妇女才获得与男子一样的投票权(21岁)。即使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投票权以后,英国的选举制度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普选。在1948年以前,英国还允许大学教职员与学生在大学和居住地投两次票,有产者在财产所在地和居住地投几次票,使得既与大学有关又拥有财产的人可以投更多次票,这叫多次投票制,例如,约瑟夫?张伯伦竟然得以在七个选区投票!因此,可以说,英国直到1948年以后才最终实现普选制。从13世纪算起,经历了700多年。
法国
在法国,1789年大革命之前,只有拥有土地的精英和神职人员能够参与政治,数量不到总人口的2%。法国大革命的核心理念是人人平等,理应让所有人都能够作为公民平等地参与政治。但有产者最关心的是自己的财产权,所以他们最害怕的就是无产者或少产者能参与重大政治决策。涉及到财产问题,法国革命领导人的立场也很快显露无遗。1789年初,在起草《权利宣言》时,孔多塞(1743—1794)坚持有产者是行使公民权的天然条件之一。《人权宣言》执笔者西耶斯(1748—1836)草拟的《1791年宪法》以财产和年龄为标准,把人民划分为两类:“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前者必须满25岁且缴纳相当于三天劳动所得的税收;后者则包括妇女、家仆、乞丐、流浪汉、教士和赤贫者。当时法国有2600万人,其中“积极公民”只有440万,他们享有投票权。“消极公民”则被剥夺了投票权,最近的研究表明消极公民人数约占达到投票年龄人口的近40%,而不是一般认为的三分之一。1792年8月11日的法令把投票年龄从25岁降至21 岁,废除了选举税的条件,并禁止使用“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说法,但它又明确规定,唯有拥有足以被认为是“以其劳动产品为生”的财产的人才能投票,这实际上维护了对非纳税人的排斥,当时至少有100万乞丐、流浪汉和家仆被剥夺选举权,更不要提妇女了。1795年宪法倒退,恢复以财产为基础的选举权,并更加严格,仅限于少数相对富有的资产者和纳税人,结果选民下降到10万人左右。1799年的宪法再次恢复男性普选,取消财产资格。及至拿破仑于1804年建立帝国,宪法又被改变。从1789年到拿破仓建立帝国,法国的选举资格经历了八次翻过来、倒过去的变化,实际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男性普选权问题。
严格说来,当时享有选举权的人也是不平等的。为了避免“混乱选举”,法国实行三级议会:初级议会选出二级议会的选举人;二级议会再选出省级议会的选举人;而国民议会的代表由这些省议会选出。要担任第二级的选举人,必须拥有相当于当地200个工作日价值的财产,这就把更多的人排斥在外。二级选举人约占积极公民的1%,如1791年共有440万积极公民,但二级选民只有44000人;1795年反差更大,在600万积极公民中,二级选民只有不足30000人。事实上,当时法语中“有选举权的人”一词仅指称第二级选民,而用来指称初级议会的投票者的词尚不存在。要享有国民议会议员职位的被选举权,则门槛更高,要缴纳一个银马克的税金(相当于50天收入)并拥有地产,或被列入所谓“名流名单”。之所以这么规定,目的就是要借助法律手段把“代议士”的位置保留给大有产阶级,建立一种有产者的秩序。有人戏称国民议会是“农民选出的律师议会”,因为律师占据了国民议会52%的席位。
在波旁王朝复辟期间(1814—1830),选举权(30岁且缴纳300法郎的选举税)和被选举权(40岁且缴纳1000法郎的直接税)的条件变得更加严苛,选民人数因而大幅萎缩,1814年选民人数只有72000人,仅占成年男子的1%。1830年的“七月敕令”进一步限制选举权,把选民人数从 10万人缩减到25000人。直到1845年,选民人数不过24.1万人。自由派政论家也不时把对普遍选举的要求形容为荒诞不经。如基佐于1847年断言:“普遍选举原则本身是如此荒谬,以至于任何主张普遍选举的人本身亦不敢完全接受它与忍受它。不存在实行普遍选举的一天。不存在所有的人,不管其如何均被召集去行使政治权利的一天。”更有甚者,小说家福楼拜直到1871年还大骂普选是“人类精神名副其实的耻辱”。
1848年二月革命以后,在工人阶级的压力下,临时政府于3月5日通过一项法令确立了直接的普遍选举。这对保守派犹如晴天霹雳,但他们最初的担忧很快化为乌有,因为普选并没有马上威胁有产阶级的秩序。但当一些激进人士于1850年当选时,有产阶级再次恐慌起来。为了防止工人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执政,1850年5月31日的法律取消了普选权,加入了一项要有 3年以上住所的条件。结果,一夜之间,约有300—350万人被剥夺了选举权,尤以外来人口比重较大的巴黎等城市为甚。直到第三共和国时期初的1871年,法国才确立了男子普选权。法国妇女得到选举权已是1944年的事了,比波兰(1918)、比利时(1920)、印度(192)、爱尔兰(1922)、土耳其(1934)、菲律宾(1937)还要晚。投票年龄从21岁降到18岁则要等到1974年。
美国
像其母国一样,在殖民地时期(158—1776),美国也把财产权作为投票权的基石。早期只有男性成年白人土地所有者才能投票。虽然各殖民地对选举权的财产要求不尽相同,但它们对选举权都作出了土地方面的要求,其中最为普遍的财产要求是“年收入40先令的自由持有的土地”。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财产的定义必须变得较为宽泛,不再仅限于地产,否则城市居民中的有产者可能被排斥在外,拥有其他形式的财产或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因此也变成了有产者的资格标准。尽管有这些变化,那时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享有或使用其选举权。难怪一位当代人说那时的体制是“一个讲话的贵族面对着一群沉默的大多数”。
对选举权进行财产限制的做法得到了不少独立战争领袖的赞同。如汉密尔顿断言,没有财产的人也就是没有自我意志的人;富兰克林则认为,允许那些没有地产的人选举是不会适的。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没有就选举权作任何具体规定,而是将这一权力保留给各州。最初的13个州在制定自己的宪法时,普遍规定了选举的财产条件(拥有财产或缴税)。这样,有资格投票的选民与殖民地时期没有太大变化,仅限于人口中的极少部分。1789年第一次举行总统选举时,只有约4%的成年人投票。后来加入美国的那些州,对选举权的财产条件较为宽松,有些只要求缴税(如俄亥俄、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有些则连这一条件也放弃了(如佛蒙特、肯塔基、田纳西)。新州之所以采取较为宽松的财产条件,一方面是因为它们希望吸引更多的人口移民本地,以达到使领地早日成为联邦州的法定人数;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们大多土地资源极为丰富,每一位移民均有机会获得足够的土地。基于同样原因,最初13州里人烟稀少的州不久后也放弃了拥有财产的要求(如特拉华、马里兰),甚至缴税的要求(如新罕布什尔、乔治亚)。换句话说,最初实现男性成年白人普选权的地方都是人少地多的州。其他的州要再等几十年才实现这一目标。由此看来,对广袤土地的殖民与选举权的扩大之间有一层奇特的关系。到1860年内战开打前,美国还有一些州把缴税作为获得投票权的前提条件;在宾夕法尼亚和罗得岛,这个要求一直延续到20世纪。总之,在内战以前的美国,男性白人的普选权仍没有完全实现,黑人就更不用说了。只有在黑人很罕见的新英格兰五州和纽约,黑人被允许参加选举,而纽约还要求拥有价值250美元的财产。
1861——1865年的南北战争结束了对黑人的奴隶制。1868年通过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赋予黑人公民权并允许他们参加选举,但南部蓄奴州仍然不准黑人投票。两年后,宪法第15条修正案通过,明确禁止州政府和基层政府剥夺黑人的选举权。当时不少男性白人也许反对为投票规定财产条件,但他们却把剥夺妇女、黑人、印第安人、非白人移民的投票权看作天经地义。设置财产条件时,排斥这些人本不是问题;一旦降低或放弃财产条件,就必须寻求其他途径。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南部反对第15条修正案的势力广泛用暗杀、“夜袭”、暴力恐吓等“白色恐怖”手段阻止黑人行使其宪法保障的权利。在其后的二三十年里,11个南部州里有10个修改了宪法和法律,为黑人投票设计出一整套“合法”障碍来取代非法手段,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文化水平测验和人头税。文化水平测验要求投票前必须通过英文读写测验(如背诵和解读美国或本州宪法),未通过者不得投票。但一方面,识字的黑人往往被告知他们的测验“不及格”,因而不准投票;另一方面,文盲的白人却可借助所谓“祖父条款”被允许投票。
人头税是指获得投票资格前必须提供已纳税证明,未纳税或未能提供纳税证明者不得投票。到1904年,所有11个南方州都设置了人头税,其中7个州要求提前6—9个月缴税才能参加 11月份的选举。南部州本来就穷,1880年人均收入只有86美元,1900年也只有100美元,构成人口大多数的黑人就普遍更穷,他们根本无力缴纳人头税。与文化水平测验不同的是,在人头税方面并不适用“祖父条款”。美国有政治学家(如V.O.Key,Jr.和他的学生Frederic Ogden)辩称,人头税不仅没有妨碍黑人的选举权,反倒有助于消除对选举权的限制。不过,大量证据表明,实际情况恰恰相反,人头税是阻止黑人选举的最有效工具。
文化测验、人头税和其他歧视性法律障碍从一出台就遭到进步势力的反对,但它们一直持续存在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众议院在40年代5次通过法案欲取缔人头税,但南方保守势力阻止了参议院的行动。一直到1964年宪法第24条修正案通过,才在联邦选举中废除了人头税;两年后,最高法院再裁决州人头税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至此,财富才不再是阻碍公民投票的负担。投票的文化测验要求也要等到1965年的“民权法案”通过才被废止。在这以后,美国黑人(以及印第安人、华人等其他少数民族)才真正开始享受选举权,而此时距殖民初期只让白人成年土地所有者投票已经过去了350年。
美国妇女获得投票权的历程也十分曲折。早在1777—1807年间,新泽西州就允许拥有财产的白人妇女投票。过了一百多年后,怀俄明州才在1890年宪法中赋予妇女选举权。再过30年,即1920年第19条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美国白人妇女方拥有选举权。不过,白人男性政治领袖的歧视和诸如人头税之类的法律障碍依然阻碍着妇女行使投票权。这种局面一直要等到1970年代第三波妇女运动兴起后才得到改变。也是在六七十年代民权运动的影响下,1971年通过的第26条宪法修正案才将投票年龄从21岁降至18岁。
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三个国家实行普选权的漫长过程,其它西方国家的情况则大同小异。在20世纪上半叶以前,当欧美国家的选举早已变成是“自由的”、“竞争性的”时,很多重要的社会团体仍被剥夺了选举权。选举是有产者、社会精英的游戏,而其他人由于不是有产阶级,没有财产权,不认得字,在某个地方居住时间不够长,或性别、种族、肤色等原因,被排除在游戏圈外。英国工党领袖拉斯基回顾这段历史时,说了一段话可谓一针见血:“自由派的理想是让中产阶级分享方方面面的特权,而让无产阶级留在锁链中。”
那么当“自由的”、“竞争性的”选举也变得“普遍”以后,选举是否就能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呢?选举是否就不再具有“贵族”、“寡头”性质了呢?让我们回想一下民主的原意:人民的统治。即使由于规模较大的现代国家不能实行古希腊那样的直接民主,即使我们接受代议制的原则,即使公民不能人人都担任公职,直接参与政治决策,民主的原则至少要求所有公民都应有担任公职的平等机会。在不能实行直接民主的情况下,公职的平等分布本是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早期自由主义者鼓吹的代议制政府都是建立在对选举权的形形色色的限制之上的,完全违反了民主的原则。在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叶,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其注意力都集中在投票权的扩展上,一直到全面实现普选。那时人们争取的政治平等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似乎,选举权平等了,政治平等就实现了。与此同时,当选者的财产资格也逐渐消失。这两个变化使人们相信,只要政府是经过普选产生的,它就是民主的;反之,只要政府不是经过普选产生的,它就不是民主的。在此过程中,民主的概念被偷换了:从人民行使主权的政体变为人民作为权力来源的政体;政治平等的概念也被偷换了,从公职分布的平等变为了选举权的平等。有意无意之间,人们忽略了问题的另一面:即使选举是自由的、竞争性的、普遍的,并非所有的公民都有担任公职的平等机会,因为与抽签制不同,选举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做法,它不可能把所有公民都看作公职的潜在候选人,因而不可能给所有人提供担任公职的平等机会。虽然法律并不阻止一般人参与竞选公职,但竞选必然偏爱“出众”、“出色”之人,即便不是皇亲贵胄、名门望族、社会贤达,也必定是仪态出众、辩才无碍的硕彦名儒、干练之士。例如,在号称“最民主”的美国,显赫政治家族掌控美国国家权力在历史上几乎从未间断,亚当斯、汉密尔顿、塔夫特、哈里逊、罗斯福、肯尼迪、洛克菲勒这些家族都曾风云一时。即使在2008年角逐总统候选人提名者那些人中,希拉里是前总统克林顿的妻子;麦凯恩是将门之后,父亲与祖父都是海军上将;罗姆尼是前密西根州州长的儿子,只有奥巴马是圈外人,但是被肯尼迪家族相中。更不要说,小布什、老布什两代人都担任总统,小布什还有兄弟任州长了。在政治体制几乎完全效仿美国的菲律宾,独立后的14名总统中至少12人沾亲带故,国会大部分议员来自100多个名门望族,在250名众议员中,纯粹平民出身当选的只有11人,参议院的24个席位则几乎全由“贵族”子弟掌控,阿基诺、加西亚、拉莫斯、洛佩兹、马可斯等名字在国会成员名单上反复出现。因此,在选举中,人们往往很少关心候选人代表的党派和他们的立场,而是问:“这是谁家的孩子?”别看在很多国家,选举花招层出不穷、场面热闹非凡,公职(或代议土)的位置实际上被保留给社会的上层阶级。
民主本来意味着当政者也应是普通人,与受他们管理的人在生活方式、习性、关切等方面非常接近。以选举为特征的代议制却具有贵族制特征,即当选者与一般的选民在社会背景上十分不同。在第三讲里,我将试图讨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以及其后果,在这里我只想指出,当人们不再关心与抽签相比选举能否使公职在公民中平等地分布、不再追问现代代议机构如何分配作为稀缺物品的公职、从而陷入选举的谜思时,被他们认为是“民主”的体制实际上不是民主的正品,而是赝品。
令人不得不啧啧称奇的是,19世纪以后,选举的贵族特征就不再是政治辩论和理论探索的议题。在当代政治理论家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人注意到当代选举的贵族特征。卡尔?施密特(1888—1985)是话说得比较直白的一位。他看到了选举的双重特性:“与抽签相比,正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指出的,用选举的方式确定政治领导人是一种贵族式的做法。但与由上级任命或世袭继承比,这个做法又显得有点民主。在选举中,这两种潜在的可能性同时存在:它既可以有抬升上等人、领袖地位的贵族特征,又可以有任命代理、仆人的民主特征;与当选者相比,选民既可以显得像下属,也可以显得像主人;选举既可以服务于代表原则,又可以服务于同一的原则。只有在具体情况下,我们才能判断选举的真正含义。如果选举的目的是实现严格意义上的代表,它不过是贵族原则的工具;如果选举的目的仅仅是用来挑选带从属性的代理人,它不失一种民主的方法。”
其他一些理论家也认识到现代民主的贵族特征,他们认为这是不可避免的、天经地义的,但似乎不情愿用“贵族”来描述他们心仪的民主,而是代之以模糊的、可以糊弄人的“精英”二字。例如,韦伯(1864—1920)自称是民主的拥护者,但他公开声明不相信人民主权的可行性。他认为,人类社会只可能有一种政治,那就是职业政治家的统治;现代代议制民主与其说是通过选民投票选择领导人,不如说是一些“恺撒式”的政治精英通过“蛊惑煽动”来招募追随者。在韦伯看来,这种“蛊惑煽动”并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地方,它总比密谋政治要好。韦伯对现代民主的思考影响甚巨。在20世纪西方主流思想界,我们不难看到韦伯的身影。与韦伯一样,米歇尔(1876—1936)、熊彼特(1883—1950)、拉斯韦尔(1902—1978)、李普塞特(1922—2006)、萨托利(1924—)、亨廷顿(1927—)这些“民主”理论家关心的不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民主原则,而是费尽心机去探究一种“最低限度的民主”,即精英民主。他们认为,社会分化为大众与精英是天然的,前者掌权、后者被统治也是不可避免的,或用米歇尔的话说“民主导向寡头政治,而且必然包含着一个寡头核心”。在这个前提下,民主不可能是人民的统治,只能是一种让精英通过竞取人民的选票来获得领导权的制度安排。这样,选举变成了民主的代名词,人民的作用不再是参与治国,不再是决定和影响公共政策,而是接受或拒绝这些精英或那些精英的统治,至于精英的决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意志,那是无关紧要的。现在不少人喜欢称当代所谓“民主”体制为“间接民主”,似乎它与符台民主原意的“直接民主”都是一种政体的两个不同类型。实际上,这样的“民主”说到底不过是“选主”而己,是少数精英分子角逐政治权力的一种游戏,与民主的原意风马牛不相及,所谓“精英”云云只是“贵族”的遮羞布。
1999年,一批政治理论家在耶鲁大学开了一个有关民主的研讨会,会上有人提出一个简单的问题:在千百年里,古典理论家一直担心,占人口多数的穷人会借助民主体制来瓜分有产者的财富,为什么今天的穷人在民主制下会缩手缩脚、不这么做呢?与此相关的是另一个问题:在很长时间里,有产阶级一直害怕民众一旦有了参与政治的权利,他们的财产权会受到侵害;他们十分敌视民主,并千方百计试图诋毁民主、颠覆民主。那么,为什么民主与有产者在经历了两千多年互相怀疑的紧张关系之后终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握手言和了呢?换句话说,在2000多年的历史里,民主一直被看作坏东西,为什么它最近一百年来突然变成了好东西?到底是有产者发生了变化,还是民主发生了变化?通过上面的介绍,答案应该比较清楚了:此“民主”非彼民主。正如雪瓦斯基指出的那样,如果有产阶级得不到对其财产权的保障,他们是拼死也不会接受民主的。今天我们看到的所谓“民主”都是经过改头换面的民主,它们是异化后的民主、去势后的民主、无害化的民主、去功能化的民主。经过“自由”、“宪政”、“代议”、“选举”、“多元”一刀刀阉割之后,民主已从难以驾驭的烈马变成了温顺的小羊;穷人已没有办法利用它来实现他们最想实现的目标,他们甚至不再知道自己最想实现的目标是什么;富人也没必要害怕这种“鸟笼民主”,鸟笼内外依然是他们的天地。对有产阶级而言,既有唬人的“民主”之名,又无可怕的“民主”之实,这种玩意儿不是“好东西”又是什么?这让我不由想起拿破仑一句名言:“真正的治国之道是利用民主的形式来行使贵族统治。”
第二讲 现代民主兴起的条件
当民主是个“坏东西”时,大概没人会关心在什么条件下它最可能出现。一旦民主被确定为是个“好东西”以后,就会有人希望知道在什么条件下它最可能出现,其目的也许是纯粹出于学术上的好奇,也许是出于政治上或外交上的需要——推动或阻碍民主的兴起。
上一讲已经谈到,作为“好东西”的“民主”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民主。这一讲谈民主兴起的条件,当然不是讲原来意义上的民主在什么条件下最可能出现,因为在现代,迄今为止这种民主还没有大规模的出现。首先必须讲清楚的是,这一讲及下一讲讨论的“民主”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民主,而是现代主流思潮理解的“民主”,或现代真实世界里存在的“民主”,或简称“现代民主”。不预先讲清楚这一点可能导致概念上的混乱。
为了便于讨论,我们还需要借助社会科学的术语来明确一下讨论方式。“民主的兴起”在这一讲是所谓“因变量”,或需要被解释的现象;我们要探寻的是决定“因变量”的“自变量”,或可以用来解释“因变量” 的那些条件。先让我们来解析一下因变量。
首先,“民主的兴起”里的“民主” 虽然是个时髦的话题,它的含义并不清晰。如果翻开世界各地每天出版的报纸杂志,游览互联网上的各类论坛,阅读各类学术书籍和期刊,我们随时随地会遇到“民主”这个词。表面看来,这个词指的是同一种东西;但如果稍微深究一下就会发现,当人们高谈阔论“民主”时,他们指的往往不是同一种东西。有时,人们有关“民主”的笔墨官司打得热火朝天,或争论得面红耳赤,但他们各自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这同一个词。这样的状况也不少见: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谈民主时、甚至在同一场合谈民主时,这个词的含义飘忽不定。
在我看来,人们今天往往在四个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民主”这个词。
第一个含义是民主的法律条件,即法律上规定民主的基本条件,其中包括公民、社团、社区能享受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有些人往往把这种东西叫做民主,当然它跟民主有关系,如果这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存在的话,也许民主确实不能运作。但是在严格意义上,民主的法律条件不能等同于民主,它仅仅是法律条文上的东西。
第二个常用的含义是多元竞争。第一讲提到,自熊彼特开始,民主已被理解为不同精英集团之间的竞争。现在许多人就是在政治竞争这个意义上来使用民主这个词。竞争涉及政治反对派在多大程度上是被允许存在的,不同党派之间的竞争是在多大程度上被允许存在的。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政体也许允许竞争,甚至激烈的竞争,但竞争只局限于几个很小的精英集团之间,完全不涉及普通民众,例如17世纪至 19世纪英国托利党与辉格党之间的竞争。显然竞争也不是民主的真实含义。
第三个意义上的“民主”与民主的真实含义更接近一点,即大众参与。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主不仅仅是法律条文上是否允许人们参与政治,而是实际上人们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政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意义。很多国家的法律条文允许参与政治、保护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实际上并不参与。在后面讨论民主实效时,我们会看到,在号称“民主典范”的一些国家里,公民参与是既不充分、也不公平的。如果一个国家自称“民主”,但很大一部分公民实际上被排斥在政治过程之外,对这样的“民主”也许得加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最后一个意义上的民主是政府对人民的回应性,即政府的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公民的需求、要求和偏好,这种意义上的民主更贴近民主的真实含义。前三个意义上的“民主”都偏重政治过程的“输入” 端,而忽略了政治过程的“产出”端。如果一个政体在“输入”端看似程序民主,但它的实际表现却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背道而驰,把它叫做“民主”恐怕太勉强。
在谈到民主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区分是在哪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不然的话就会产生很多的混淆,产生不必要的争论。很多时候你会发现人们在那里争论得不可开交,实际上他们讲的不完全是一件事,那叫浪费时间。
其次,讨论“民主的兴起”还要区分“民主化”与“民主的巩固”。民主化是指从一种非民主的体制转化为一种民主体制的过程。在20世纪80、90年代以来出现了所谓“第三波”民主化,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地区都被第三波覆盖了。但民主化了并不意味着民主就能巩固下来。其实使用“第三波”这个说法就暗含了这么一层意思:很多国家的民主体制是脆弱的,存在一段时间后很快就会烟消云散,于是才有“第一波”、“第二波”,现在又有“第三波”;如果“第三波”像前两波一样退潮的话,今后还可能出现民主的“第四波”、“第五波”。从当今世界的现实情况来看,这种现象几乎随处可见。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当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开始从欧洲南部和拉丁美洲向东亚、东欧、苏联、撒哈拉以南以及其他地区蔓延时,许多人曾一度对涌动着的“世界性民主革命”浪潮的前景感到非常乐观。现在,十多年过去了,这种乐观主义已经有点明日黄花的味道。尽管美国政府一再宣称“民主政治赢得了最后的胜利”,但那些曾努力估价第三次浪潮作用的人却认为,现实并不像人们曾经期望的那般美好。在20世纪90年代初摆脱了集权统治的100多个国家中,目前只有不到20个国家“明显地有望实现日渐成熟、运转良好的民主制度”。除十几个国家已经遭受了“民主崩溃”或“民主倒退”(如泰国、巴基斯坦、肯尼亚、黎巴嫩、莱索托、尼日尔、秘鲁、塞拉利昂、赞比亚以及几个后苏联国家)之外,大多数转型政府似乎都处于戴蒙德所称的“过渡区”或卡罗瑟斯所说的“灰区”。由于介于完全的独裁专制与稳固的民主制度之间,这一类的政治体制近来被贴上了各种各样的新标签,如“准民主”、“形式民主”、“选举民主”、“表面民主”、“假民主”、“弱民主”、“部分民主”、“虚拟民主”、“非自由民主”以及“不稳定民主”等等。然而,无论加上什么样的限制性形容词来强调这些体制的特点,都只会造成误导,因为它们大多数根本就算不上是什么民主。由此可见,民主巩固的条件和民主化的条件是不同的。
再次,谈“民主的兴起”还不应回避民主的质量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当人们谈论民主时,他们通常接受一个未加言明的前提假设,即民主都是好的。正是在这个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时,大家都在谈民主化;到90年代中期的时候,一些人已经意识到民主化与民主巩固的区别,开始谈论民主的巩固问题。那时,不少人相信,衡量民主是否巩固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标杆:即民主是不是已经变成了一个国家内大多数人都接受的游戏规则。然而,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即使民主的游戏规则被大多数人接受,即使民主体制得以巩固,未必所有的民主体制都是美好的。任何人只要对被看作民主的国家稍作比较(例如挪威与印度比较,或澳大利亚与菲律宾比较),就会了解已经巩固的民主也有质量上的差别:有些民主质量较高,有些民主质量低下,还有些民主不上不下。因此,一些人开始认识到,正如酒有优劣之分,民主也并不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样是一种同质的东西。不把“好民主”与“坏民主”区别开来,胡子眉毛一把抓地谈“民主的兴起”没有多大意义。与其笼统地谈“民主的兴起”,不如分别讨论在什么条件下“好民主”会兴起、在什么条件下只会产生“坏民主”。当然,衡量民主的质量是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最近几年刚刚开始,目前在学术界还存在很多争议。
最后,讨论“民主的兴起”还需注意民主程度的量化问题。不少人倾向把民主看成非白即黑、非此即彼的问题,似乎一个国家只能被定义“民主”或“非民主”。实际上,无论是历史地看,还是横向比较,我们都会发现“民主”不是一个有无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问题。否则,把今天的英国与13世纪的英国都划入“民主”是十分荒谬的,正如把奴隶制盛行的美国与今天的美国都划入“民主”是荒唐的一样。
近几十年来,不断有学者、学术机构、国际组织试图把“民主”量化。要注意的是,被量化的可能是不同意义上的“民主”。最早尝试量化“民主”的是罗伯特?达尔。在1971年出版的《多头政体:参与与反对》一书里,达尔用“竞争”与“参与权”两个指标度量了114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此后这方面的尝试逐步增多,其中最著名的是“宛汉冷指数”,“政体指数”,“自由之家指数”。这三个指数都包括 150个以上国家,且不断更新。尽管具体的概念化和操作化方式不同,它们都用两个“输入端”指标度量“民主”。例如,“自由之家”每年发布的全球民主指数强凋得更多的是法律条件。最近几年,一个德国研究机构“贝塔斯曼基金会”定期发布“贝塔斯曼转型指数”(简称BTI指数),该指数包括了更多的指标,但有些指标似乎与民主没有直接关系。2007年英国期刊《经济学人》也公布了一个全球民主指数,其指标包括了法律条件、多元竞争、大众参与和政府的回应性。
明白了因变量的准确含义后,我们才能清晰地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一个国家最可能从不民主的体制转向民主的制度?为什么有些国家的民主制度能够逐步巩固起来,而另外一些国家的民主体制却如昙花一现?为什么有些国家的民主质量比较高,而另外一些国家虽然发生了所谓民主化,民主体制也得以巩固,但民主质量不太高甚至很差?
不管是民主化的条件、民主巩固的条件,还是高质量民主的条件,都已经有了一些实证性的研究,它们用来解释因变量(民主的兴起)的关键自变量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二是阶级结构,三是文化影响;四是市民社会,五是社会资本。下面我将对这些方面的研究做简短的介绍与评论。最后我会引入一个新自变量,即国家能力,讨论它与民主化、民主巩固及民主质量之间的关系。
一 经济发展与民主
我们可以先来做一些基本的观察,看经济发展与民主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首先是跨国的观察,即在某一个时点上我们观察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的水平跟这个国家采取的政治制度之间有什么关系。从人均GDP和自由之家民主指数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两者之间存在比较显著的相关性,即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就越倾向于采用民主制度。如果我们换另一种民主的衡量指标,使用自由之家的民主指数,我们可以观察到相同的现象,即经济越发达的地方,民主程度越高。
当然我们也可以用历史数据来进行比较。Polity(民主指数)展示了在1800年到1998年近两百年间,民主得分在8分及以上的国家数量。这里我们看到,总的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民主得分在8分以上的国家越来越多。我们知道,从19世纪以来,世界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也看到一种相关关系:世界经济越发达,民主的国家也随之越多。
从地域的分解看,即从1840年到2000年期间,亚洲、拉丁美洲和OECD国家民主得分的平均值。同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同地区国家的民主程度趋向越来越高。
所谓民主的三个波峰。从1812年到1910年前后是第一次民主化浪潮,但从1910年到二战以前很多国家从民主变成不民主;从一战结束以后一直到1965年前后是民主浪潮的第二波,不过到1965年以后很多国家又从民主变成不民主,是第二次民主退潮;1974年从南欧开始,一些国家又开始民主化,由此开始了民主的“第三波”。从图表2—5看,每一波民主浪潮过去之后,虽然会有退潮,但下一波民主浪潮之后,会有更多的国家采取民主政体的形式,这似乎也与世界总体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点关系。
前面的同时段跨国观察和跨国时间序列观察,很容易让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即经济的现代化是一个线性的、不可逆转的过程,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构成了实现民主的先决条件。这就是所谓现代化理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政治上一定会现代化、民主化。虽然大多数人未必熟悉这个理论,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似乎都接受了这种理论。比如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言之凿凿地说,中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要实行政治改革(即采取西式民主体制)。当然,究竟什么程度是“一定程度”,人们没有共识。不过,说这话实际上就接受了经济现代化与政治民主化之间存在线性逻辑关系的理论。
这个理论是李普塞特在 1959年的一篇文章《民主的一些社会条件:经济发展与政治合法性》中提出来的。他认为民主出现与否跟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是紧密相关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就越有可能实现民主,并越可能使民主得以巩固。这里面有两个假设:一个假设是经济的发展可能促使民主出现,一个假设是经济的发展可能帮助民主巩固。现在回头看,他当时的研究方法是非常原始的。他观察了两组国家:一组是欧洲的国家,一组是拉丁美洲的国家;然后分开来看,比较每一组国家平均的收入,结果发现两个地区里面,民主国家的平均收入都要高于专制国家(见图表2—5),因而得出经济发展是民主政治必要条件的论断。
图表2—5 李普塞特1959年的观察
国家 人均收入$
欧洲民主国家 420—1453
欧洲专制国家 128—482
拉美民主国家 112—346
拉美专制国家 40—331
后来也有人试图从反面解释为什么经济不发达、经济水平比较低的时候要采取民主政权的形式比较困难。他们认为经济增长和政治民主之间可能是有矛盾的,因为经济增长可能会对人们有很多要求,可能会迫使政府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而在民主条件下,这些措施是无法实施的。例如,罗森陶认为,政治自由程度的每一次扩展都会以经济发展的减速为代价;反之,经济发展的每一次提速都会牺牲掉一些政治自由。印裔著名经济学家巴嘎瓦蒂也认为,落后国家不得不面对“快速发展与民主进程之间的残酷选择”。
现代化理论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经济发展有利于实现民主。那么为什么经济增长会导致民主?经济增长是通过什么中间机制影响政治制度朝民主方向变化呢?这个问题还得要做更进一步的分析。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提出了经济发展影响政治制度的四种机制:
第一,经济增长会改变政治文化。经济增长使得更多的人受到更高程度的教育。这些人会变得主观上更独立、更有个性、更理性、更能够容忍不同意见。所有这些东西都是政治文化的组成部分,当经济增长导致这些观念上的变化以后,社会就更容易实施民主政治。
第二,经济增长会改变阶级结构。经济发展会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会在社会里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大的所谓“中产阶级”,他们倾向于求稳怕乱;同时,对下层阶级来说,由于经济增长了,他们也有望水涨船高,因而不必再用过激的革命方法来谋求改变自己的经济社会地位;另外,因为经济增长引发其他阶级立场的变化,上层阶级对政治民主化也没必要采取抵制的态度了。换句话说,经济增长可能会让每个社会阶级都支持比较平缓的政治变迁,这样更容易实现民主。
第三,经济增长会改变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会在社会中创造出更多的机会;社会的出路多了,人们便不必都去追逐政治上的权力。这使得政治不再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不再是零和博弈,大家更容易达成妥协,也有利于实现民主。
最后,经济增长会导致大量中间组织或中介机构的出现。社团等中间组织的大量涌现,使得人们有机会在日常生活中学会如何用民主的方式处理大大小小的问题,学会如何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这也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实现。
总之,经济增长影响政治体制的作用途径很多,以上四种是经常被人提到的:经济增长影响政治文化,影响阶级结构,影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导致市民社会的出现。这四方面的变化据说都会使人们相互之间变得更加容忍,因而大幅减少人与人、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冲突,为实现民主政治创造出有利条件。
现代化理论听起来似乎与人们的直观大致吻合,不无道理,但深究起来,未必如此。这个理论暗含一些基本假设:历史是一个线形发展过程,从经济落后到经济繁荣,从不民主到民主;通向民主的道路只有一条;民主化是一个漫长的、缓慢的、和平的过程,而不是阶级冲突的产物;穷国首先要在经济发达之后,才可能实现政治上的民主。那些接受现代化理论的人必须认真思考这些暗含的假设能否站住脚。实际上,从现代化理论问世之初,就有对它的批评者。查默斯?约翰逊在 1966年出版的《革命性的变化》一书中就谈到,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以后可能导致社会的失序,甚至导致革命和骚乱。另外,亨廷顿在 1968年的著作 《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就谈到,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不仅可能不导致民主,反而有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当一个国家经历急剧社会变迁时,它需要稳定的政治秩序。20世纪60年代是风雷激荡的年代,不但第三世界风起云涌,连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面临激进运动的挑战;同时,在拉丁美洲,一些原本已经实现民主的国家却遭遇军人政变,演化为威权体制。这一切都看似与现代化理论的预测背道而驰。约翰逊、亨廷顿的理论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自从现代化理论被提出来以后,还有人不断试图将它进行修正、细化、发展,其中一位是“转型理论之父”罗斯托。在 1970年发表的《民主的转型:一个动态模型》一文中,他认为现代化理论提出的所谓民主化前提,可能是误把相关关系当作因果关系。这也就是说,经济现代化与政治民主化之间可能只有相关关系而已,未必有因果关系。他提出了民主化的四个阶段性过程:第一阶段是国家要统一。一个分裂的国家是不能实行民主的,国家统一是实现民主的前提条件;况且民主本身并无力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第二阶段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一系列冲突,导致政治上的僵局;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别无选择,才会转向民主,以求共同生存。第三阶段是政治精英有意识做出民主转型的选择。最后阶段就是人们对民主生活习惯化,使民主制度得以巩固。显然,罗斯托的理论与现代化理论有很大的不同。前者认为,经济发展诱发的冲突是民主转型的动因,而后者认为经济发展会缓和社会冲突。
另一个人是罗伯特?达尔,作为当代西方最有影响的民主理论家,他认为西方体制都不是理想的民主,而仅是多头政体而已。1971年,他出版了《多头政体》一书,在这本书里,他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想法,即经济增长和政治民主之间可能存在这样一种非线性关系:只有在特定发展条件下,经济增长才会促进政治民主。他认为,有一个民主转型的理想区间,其下限是人均GNP约100——200美元(按1957年美元价格计算),其上限是人均GNP约700—800美元。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进入这个区间时,民主转型的可能性最大。当经济发展水平低于下限时,实现民主的可能性极低,经济发展不发展对政治体制影响不大;当经济发展水平已经高于上限时,实现民主的可能性非常高,经济进一步的发展也不太可能对政治体制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达尔的这个非线性发展论对后来的学者有很大启发。
亨廷顿在1991年的《民主第三波》一书中也讲到民主的转型区间问题,他指出,这个区间大体是在人均GDP1000美元到5000美元之间(1980年美元价格计算)。人均GDP低于1000美元不可能实现民主;但当达到5000美元以后,再高也不会增加实现民主的几率;只有在这个转型区间内,以往的统治方式最难于维持,社会要求新的利益整合机制的呼声最高。亨廷顿也提出,经济增长与政治民主之间的关系不是线性的,而是N形曲线关系,即当经济发展达到中低水平左右时,经济增长会提高向民主转型的可能性;之后的发展区间中实现民主的可能性会有所降低(人均GNP在2346美元到5000美元之间);但是在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上,民主巩固的概率会提高。
还有一位人称“钻石先生”戴蒙,因为他的姓Diamond意为“钻石”。最近几年此人非常活跃,你可以看到他往来于世界各国,像一个民主的传教士;他也是我们国家中央党校的常客。戴蒙认为,政治民主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同向的,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产生民主政体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民主巩固的可能性也越大。但他指出,经济增长和政治民主之间不是线性的关系,而更接近于一个“N”字形的曲线:经济增长到一定阶段以后,实现民主的可能性先增加,后来又缩小了,然后再增加。另外,他也提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虽然是决定民主转型机会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它可能不是唯一的、决定性的,其他因素也可能发生作用。这也就是说,仅靠经济增长未必会导致民主。
有意思的是,最近很多经济学家也参与到民主转型的讨论中来,比如巴罗,学过经济增长理论的人肯定对他比较熟悉。但很多人也许不知道,巴罗1997年就出过一本小书讨论民主、法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他这里面讲到,没有经历过经济发展的国家一般很难实现民主,也很难使民主得到巩固;只有那些经历了真正的经济增长的国家,实现民主的可能性才会增加。同时他也强调,政体类型与经济增长之间不是线性关系。
最后,我在这里想介绍一下原芝加哥大学教授、现纽约大学教授雪瓦斯基的研究。2000年的时候,他跟一些学生和同行编了一本题为《民主与发展》的书,专门讨论民主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在这本书中,他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即经济发展不一定能导致民主,民主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随机出现。换句话说,在经济发展的任何水平都可以出现民主。在一些被人们认为最不太可能实现民主的国家或地区,也出现过民主政权,所以经济发展和出现民主之间的关系并不那么重要。但是他指出,在比较穷的国家,民主的存活概率比较低,出现了也很容易夭折;但在比较富裕的国家,民主存活的概率比较高。于是乎,随着历史的发展,物竞天择,世界上出现了一批比较富的民主国家,因为那些富裕国家碰巧向民主转型后容易存活下来。从这种视角来谈民主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的确更有意义一些。
雪瓦斯基在书里举了一些例子,如图表2—6所示,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国家,实际上也可能还在实行非民主的、专制的体制,比如新加坡、东德、伊拉克等。伊拉克在1979年时人均收入就已经达到8598美元,但它所实行的政治体制是非常不民主的。
图表2-6 专制体制下的人均收入最高水平
国家 年份 最高水平 国家 年份 最高水平
新加坡 1990 11698 匈牙利 1987 5650
东德 1998 10433 希腊 1973 5218
伊拉克 1979 8598 乌拉圭 1981 5162
苏联 1989 7.744 马来西亚1990 5117
西班牙 1976 7390 波兰 1978 5102
加蓬 1976 6969 南韩 1987 5080
委内瑞拉 1957 6939 叙利亚 1981 4668
保加利亚 1988 6866 葡萄牙 1974 4657
阿根廷 1980 6505 阿根廷 1962 4541
墨西哥 1981 6463 阿根廷 1957 4355
伊朗 1976 6434 苏里南 1981 4220
阿根廷 1972 5815
南斯拉夫 1979 5674
图表2—7中列出了在1951年到1990年期间向专制体制转型的国家,可以看到,很多国家转向非民主体制的时候收入水平也是很高的。
图表2—7 转向专制体制的国家(1951—1990)
国家 年份 收入水平 国家 年份 收入水平
阿根廷 1975 6055 危地马拉 1953 1509
阿根廷 1965 5011 厄瓜多尔 1962 1451
阿根廷 1962 4790 尼日利亚 1982 1419
乌拉圭 1972 4034 斯里兰卡 1976 1336
阿根廷 1954 3989 洪都拉斯 1971 1236
苏里南 1979 3923 菲律宾 1964 1217
智利 1972 3857 刚果 1962 1120
希腊 1966 3176 塞拉利昂 1966 1097
土耳其 1979 2957 加纳 1971 1042
秘鲁 1967 2694 洪都拉斯 1962 1042
苏里南 1989 2491 索马里 1968 1015
危地马拉 1981 2543 加纳 1980 978
秘鲁 1989 2247 巴基斯坦 1976 943
巴拿马 1967 2227 南韩 1960 898
秘鲁 1961 2148 苏丹 1988 765
玻利维亚1979 2037 尼日利亚 1965 621
巴西 1963 1889 巴基斯坦 1955 577
危地马拉1962 1963 乌干达 1984 576
泰国 1975 1686 缅甸 1961 312
总之,关于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的关系问题,现在几乎已经没有学者还愚蠢地坚持认为经济增长与政治民主之间存在线性关系。更多的人倾向于相信,经济发展与政体转型的关系,随着经济逐步发展,走向专制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而走向民主的可能性更像一个“M”字形曲线。这显然与简单的现代化理论有很大的不同。
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书店,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