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其母国一样,在殖民地时期,美国也把财产权作为投票权的基石。早期只有男性成年白人土地所有者才能投票。虽然各殖民地对选举权的财产要求不尽相同,但它们对选举权都作出了土地方面的要求,其中最为普遍的财产要求是“年收入40先令的自由持有的土地”。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财产的定义必须变得较为宽泛,不再仅限于地产,否则城市居民中的有产者可能被排斥在外,拥有其他形式的财产或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因此也变成了有产者的资格标准。尽管有这些变化,那时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享有或使用其选举权。
难怪一位当代人说那时的体制是“一个讲话的贵族面对着一群沉默的大多数”。
对选举权进行财产限制的做法得到了不少独立战争领袖的赞同。如汉密尔顿断言,没有财产的人也就是没有自我意志的人;富兰克林则认为,允许那些没有地产的人选举是不会适的。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没有就选举权作任何具体规定,而是将这一权力保留给各州。最初的13个州在制定自己的宪法时,普遍规定了选举的财产条件(拥有财产或缴税)。这样,有资格投票的选民与殖民地时期没有太大变化,仅限于人口中的极少部分。1789年第一次举行总统选举时,只有约4%的成年人投票。
后来加入美国的那些州,对选举权的财产条件较为宽松,有些只要求缴税(如俄亥俄、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有些则连这一条件也放弃了(如佛蒙特、肯塔基、田纳西)。新州之所以采取较为宽松的财产条件,一方面是因为它们希望吸引更多的人口移民本地,以达到使领地早日成为联邦州的法定人数;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们大多土地资源极为丰富,每一位移民均有机会获得足够的土地。基于同样原因,最初13州里人烟稀少的州不久后也放弃了拥有财产的要求(如特拉华、马里兰),甚至缴税的要求(如新罕布什尔、乔治亚)。换句话说,最初实现男性成年白人普选权的地方都是人少地多的州。其他的州要再等几十年才实现这一目标。
由此看来,对广袤土地的殖民与选举权的扩大之间有一层奇特的关系。到1860年内战开打前,美国还有一些州把缴税作为获得投票权的前提条件;在宾夕法尼亚和罗得岛,这个要求一直延续到20世纪。总之,在内战以前的美国,男性白人的普选权仍没有完全实现,黑人就更不用说了。只有在黑人很罕见的新英格兰五州和纽约,黑人被允许参加选举,而纽约还要求拥有价值250美元的财产。
1861-1865年的南北战争结束了对黑人的奴隶制。1868年通过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赋予黑人公民权并允许他们参加选举,但南部蓄奴州仍然不准黑人投票。两年后,宪法第15条修正案通过,明确禁止州政府和基层政府剥夺黑人的选举权。当时不少男性白人也许反对为投票规定财产条件,但他们却把剥夺妇女、黑人、印第安人、非白人移民的投票权看作天经地义。
设置财产条件时,排斥这些人本不是问题;一旦降低或放弃财产条件,就必须寻求其他途径。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南部反对第15条修正案的势力广泛用暗杀、“夜袭”、暴力恐吓等“白色恐怖”手段阻止黑人行使其宪法保障的权利。
在其后的二三十年里,11个南部州里有10个修改了宪法和法律,为黑人投票设计出一整套“合法”障碍来取代非法手段,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文化水平测验和人头税。文化水平测验要求投票前必须通过英文读写测验(如背诵和解读美国或本州宪法),未通过者不得投票。但一方面,识字的黑人往往被告知他们的测验“不及格”,因而不准投票;另一方面,文盲的白人却可借助所谓“祖父条款”被允许投票。
人头税是指获得投票资格前必须提供已纳税证明,未纳税或未能提供纳税证明者不得投票。到1904年,所有11个南方州都设置了人头税,其中7个州要求提前6—9个月缴税才能参加11月份的选举。南部州本来就穷,1880年人均收入只有86美元,1900年也只有100美元,构成人口大多数的黑人就普遍更穷,他们根本无力缴纳人头税。与文化水平测验不同的是,在人头税方面并不适用“祖父条款”。美国有政治学家(如V.O.Key,Jr.和他的学生Frederic Ogden)辩称,人头税不仅没有妨碍黑人的选举权,反倒有助于消除对选举权的限制。不过,大量证据表明,实际情况恰恰相反,人头税是阻止黑人选举的最有效工具。
文化测验、人头税和其他歧视性法律障碍从一出台就遭到进步势力的反对,但它们一直持续存在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众议院在40年代5次通过法案欲取缔人头税,但南方保守势力阻止了参议院的行动。一直到1964年宪法第24条修正案通过,才在联邦选举中废除了人头税;两年后,最高法院再裁决州人头税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至此,财富才不再是阻碍公民投票的负担。投票的文化测验要求也要等到1965年的“民权法案”通过才被废止。在这以后,美国黑人(以及印第安人、华人等其他少数民族)才真正开始享受选举权,而此时距殖民初期只让白人成年土地所有者投票已经过去了350年。
美国妇女获得投票权的历程也十分曲折。早在1777—1807年间,新泽西州就允许拥有财产的白人妇女投票。过了一百多年后,怀俄明州才在1890年宪法中赋予妇女选举权。再过30年,即1920年第19条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美国白人妇女方拥有选举权。不过,白人男性政治领袖的歧视和诸如人头税之类的法律障碍依然阻碍着妇女行使投票权。这种局面一直要等到1970年代第三波妇女运动兴起后才得到改变。也是在六七十年代民权运动的影响下,1971年通过的第26条宪法修正案才将投票年龄从21岁降至18岁。
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美国实行普选权的漫长过程,其它西方国家的情况则大同小异。在20世纪上半叶以前,当欧美国家的选举早已变成是“自由的”、“竞争性的”时,很多重要的社会团体仍被剥夺了选举权。选举是有产者、社会精英的游戏,而其他人由于不是有产阶级,没有财产权,不认得字,在某个地方居住时间不够长,或性别、种族、肤色等原因,被排除在游戏圈外。英国工党领袖拉斯基回顾这段历史时,说了一段话可谓一针见血:“自由派的理想是让中产阶级分享方方面面的特权,而让无产阶级留在锁链中。”
那么当“自由的”、“竞争性的”选举也变得“普遍”以后,选举是否就能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呢?选举是否就不再具有“贵族”、“寡头”性质了呢?
让我们回想一下民主的原意:人民的统治。即使由于规模较大的现代国家不能实行古希腊那样的直接民主,即使我们接受代议制的原则,即使公民不能人人都担任公职,直接参与政治决策,民主的原则至少要求所有公民都应有担任公职的平等机会。在不能实行直接民主的情况下,公职的平等分布本是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早期自由主义者鼓吹的代议制政府都是建立在对选举权的形形色色的限制之上的,完全违反了民主的原则。在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叶,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其注意力都集中在投票权的扩展上,一直到全面实现普选。那时人们争取的政治平等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似乎,选举权平等了,政治平等就实现了。与此同时,当选者的财产资格也逐渐消失。这两个变化使人们相信,只要政府是经过普选产生的,它就是民主的;反之,只要政府不是经过普选产生的,它就不是民主的。在此过程中,民主的概念被偷换了:从人民行使主权的政体变为人民作为权力来源的政体;政治平等的概念也被偷换了,从公职分布的平等变为了选举权的平等。
有意无意之间,人们忽略了问题的另一面:即使选举是自由的、竞争性的、普遍的,并非所有的公民都有担任公职的平等机会,因为与抽签制不同,选举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做法,它不可能把所有公民都看作公职的潜在候选人,因而不可能给所有人提供担任公职的平等机会。
虽然法律并不阻止一般人参与竞选公职,但竞选必然偏爱“出众”、“出色”之人,即便不是皇亲贵胄、名门望族、社会贤达,也必定是仪态出众、辩才无碍的硕彦名儒、干练之士。
例如,在号称“最民主”的美国,显赫政治家族掌控美国国家权力在历史上几乎从未间断,亚当斯、汉密尔顿、塔夫特、哈里逊、罗斯福、肯尼迪、洛克菲勒这些家族都曾风云一时。即使在2008年角逐总统候选人提名者那些人中,希拉里是前总统克林顿的妻子;麦凯恩是将门之后,父亲与祖父都是海军上将;罗姆尼是前密西根州州长的儿子,只有奥巴马是圈外人,但是被肯尼迪家族相中。更不要说,小布什、老布什两代人都担任总统,小布什还有兄弟任州长了。
在政治体制几乎完全效仿美国的菲律宾,独立后的14名总统中至少12人沾亲带故,国会大部分议员来自100多个名门望族,在250名众议员中,纯粹平民出身当选的只有11人,参议院的24个席位则几乎全由“贵族”子弟掌控,阿基诺、加西亚、拉莫斯、洛佩兹、马可斯等名字在国会成员名单上反复出现。因此,在选举中,人们往往很少关心候选人代表的党派和他们的立场,而是问:“这是谁家的孩子?”别看在很多国家,选举花招层出不穷、场面热闹非凡,公职的位置实际上被保留给社会的上层阶级。
民主本来意味着当政者也应是普通人,与受他们管理的人在生活方式、习性、关切等方面非常接近。以选举为特征的代议制却具有贵族制特征,即当选者与一般的选民在社会背景上十分不同。当人们不再关心与抽签相比选举能否使公职在公民中平等地分布、不再追问现代代议机构如何分配作为稀缺物品的公职、从而陷入选举的谜思时,被他们认为是“民主”的体制实际上不是民主的正品,而是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