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光:民主四讲(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07 次 更新时间:2011-02-2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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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 (进入专栏)  

前 言

最近俞可平有一篇文章获得广泛的关注,题目是《民主是个好东西》。“民主”是个时髦的话题,我刚用Google搜索这个词,有6300万项相符的结果;用百度搜索这个词,也能找到4100万个结果,比“平等”、“公正”之类的关键同频率高得多,显然也更受人重视。恐怕绝大多数人都同意“民主是个好东西”。谈民主无非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规范性的讨论,其着眼点是“民主到底是好东西,还是坏东西”。如果好,为什么好?好在哪里?如果坏,为什么坏?坏在哪里?断言、争辩或推演“民主是个好东西”就属于规范性讨论。现在,这一类讨论充斥了讲堂、书店、报刊、互联网,相当多的人都可以侃侃而谈,说出“民主”的N条好处。他们对“民主”有一种玫瑰色的期待,似乎只要这个神奇的东西降临大地,它将摧枯拉朽、荡涤污流浊水,让一切变得美好起来。即使是那些对此抱怀疑态度的人,往往也不会否认“民主”的终极价值。他们只是坚持,中国现在的条件仍然不成熟;假以时日,中国也终有一天会实现“民主”。

不过,依据经验材料论证“民主是个好东西”就不那么简单了。首先,人们对“民主”的理解未必一致,而“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不同的人对“美”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却异口同声地欢呼“美是个好东西”,我们是否觉得有点奇怪?同理,当人们对“民主”有着不同定义时,他们说“民主是个好东西”,意义到底有多大?

其次,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民主”已经有2500年的历史;而在头2300多年,它一直被看作是个“坏东西”;直到最近100来年,它才时来运转,被当作“好东西”。为什么“坏东西”会变成“好东西”?到底是什么发生了变化?是“民”的概念变了,还是“主”的方式变了,还是“民主”的外部经济、社会环境变了?

再次,如果“民主是个好东西”,为什么“民主”出现在某个历史阶段,而不是其他历史阶段?为什么“民主”出现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其他国家和地区?这个“东西”的出现是否需要一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才会变成“好东西”?

第四,“民主”概念是抽象的,民主政体是具体的,其存在方式(如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立法—行政关系、中央—地方关系)千差万别,也不可能与特定的经济社会体制相分离。这样便产生了“自由民主”与“社会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差别,“议会制民主” 与“总统制民主”的差别,“单一制民主”与“联邦制民主”的差别。即使退一万步讲,我们把各式各样的“民主”都当作“好东西”,逻辑上,我们是否还应追问,哪一种“民主”更“好”一些,哪一种“民主”的问题比较多?

第五,我们都知道,自称“民主”的体制未必民主;其实,形式上看似“民主”的体制(如有定期选举和多党竞争)运作起来也未必符合民主的原则。例如,当“民主”这部机器的关键部件要靠金钱的“润滑剂”来维持运转的话,“民主”变成了“钱主”,那些看似“好”的东西还是真正的“好东西”吗?

最后,即使是民主最衷心的拥戴者也会承认,他们捍卫的“民主”未必完美;但其中不少人满足于用丘吉尔那句“民主是最坏的政体,只不过其他政体更糟糕”。这绝不是真正的民主主义者应该采取的态度。如果满足于一种“最不坏”的政体,我们是否能够接受雅典那种奴隶制的“民主”、一百多年前欧美那种有产者独享的“民主”?正确的态度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不同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下,应该不断探索实现民主的新方式。那么,现实世界里已经出现了哪些可以将“最不坏”体制加以改善的新型民主试验呢?我们是否应该不拘泥于现在大行其道的“民主”形式,探索更接近民主理念的、“更好”的政治体制呢?

以上六个方面的问题不是规范性的问题,而是实证性的问题,其关注点是现实世界里的民主体制是什么?它们如何形成?如何运作?实效如何?这本小册子分为四讲,试图以被当作楷模的成熟的西方民主(尤其是美国民主)为例来讨论这些实证性的问题。第一讲是民主的起源和演化,主要讨论民主发展的历史过程,探究为什么它会从“坏东西”变成了“好东西”?第二讲是西式民主出现以及巩固的条件,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下得以巩固?第三讲是西式民主的机制与运作,分析有哪些机制支撑这类民主政体?这些机制是怎么运作的?第四讲是西式民主的实效和反思,看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民主的理念,并探讨有没有实现民主理念的更好方式。这本书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介绍,也不仅仅是为了赞赏;在很大程度上,它的目的是要对西式民主进行批判和反思。这一思路会贯穿在本书的始终,包括其内容的取舍、结构的安排等。

第一讲 民主的起源与演化

上面提到,民主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被人看作“好东西”。恰恰相反,在过去两千多年中,民主一直被认为是个“坏东西”,只是到了最近一个世纪,它才开始被当成“好东西”。第一讲从民主的起源说起,探讨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演化?它希望回答如下问题:什么是民主?民主什么时候开始存在?它早期的存在形态有什么特点?20世纪以前古典的政治理论家怎么看待民主?现代的民主和早期的原始状态的民主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变化?

一 民主从何而来?

“民主”这个词在中文里面早就有,它要么指君主(如“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书?多方》),要么指官吏(如“仆为民主,当以法率下”,《三国志?吴志?锺离牧传》),总之其含义与今天讲的“民主”非常不一样。

我们今天使用的“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两个字,一个是δημοs(demos),意指人民或者是公民,一个是κρατοs(cracy),意指某种公共权威或统治。西文里的“民主”(δημοκρατια或democracy)就是demo加cracy,其含义是“统治归于人民”或人民主权。更准确地说,由全体人民(而不是他们选出的代表)平等地、无差别地参与国家决策和进行国家管理,这是民主最原始、最简单的含义。但是今天讲民主时往往都背离了“民主”的原意,后面会谈到今天的“民主”在哪些方面背离了人民主权的原旨。

既然“民主”这个词来自希腊文,很显然,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民主发源于古希腊。

从古希腊的地图上可以看到,希腊是在爱奥尼亚海、爱琴海、地中海交界处,这里人流比较通畅,思想也比较活跃。在古希腊这片区域里,存在着数以百计的大大小小的城邦国家;每个城邦里,都有一小部分富人和很多穷人。当富人和穷人差距很大的时候,就会产生冲突、阶级斗争,甚至出现政治上的僵局状况。在公元前6、7世纪的时候,很多古希腊城邦国家都有这种由于阶级斗争造成的政治上僵局的情况。有一些城邦国家当时就推翻了暴政,开始采取民主这样一种政体,也就是由人民来进行统治。有证据显示希俄斯岛(Chios)早在前575-前550年之间就出现了公民的议会和大会,大概是第一个采取民主政体的地方。至于最著名的雅典民主,据记载出现于公元前508年,延续至公元前323年,也就是雅典城邦被马其顿击败之时。

讲到“民主”,明确“民”的含义至关重要,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民主是“人民的统治”,民主就意味着“所有人的统治”。不管是过去还是现代,“人民”从来都不是数人头,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属于“人民”,只有“公民”的人头才算数。那么在雅典,谁够格当“公民”呢?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把“公民”定义为“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即一个人必须具备两种权利才能叫公民:一种是作为陪审员他有权利参加审判,审判他人有罪还是无罪;一种是他有权利参加统治,或者他有权被人选为治理国家的官员。有权行使这两种权利的人才叫做“公民”。问题是,什么人才够格行使这两项权利呢?有多少人可以行使这两项权利呢?

首先,只有年满20岁的雅典男子才可能具有公民资格。年龄并不是唯一的限制,成年妇女就不具备公民资格。性别也不是主要的限制条件,男性的奴隶和外邦人都不是公民。年满20岁的男子也未必都能取得公民资格,如伯里克利时期的法律规定,只有父母都是雅典公民的人才能成为雅典公民。古希腊城邦数量很多,面积都不大,一不小心就成了外邦人。而只要父母一方不是公民,就别想成为公民了。雅典一共有多少公民呢?那时没有人口普查,难以有个准确的数字。据估算,在不同时期,公民的数量介于3万至6万之间。那么,同期雅典的总人口是多少呢?估计在30万至50万之间。在雅典全盛时代,据测算,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总数约有4万人,他们的妻儿约有5万人。此外,还有4万左右外邦人,以及35万左右奴隶。不管确切的数字是多少,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公民人数在整个人口里面的比例是比较小的,大概只有十分之一左右。因此,雅典的民主仅仅是极少数“公民”享有的民主,是排斥绝大多数人的民主;雅典民主政治所谓“多数人的统治”实际上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极少数人的统治。无怪乎有学者(如当代西方以研究古希腊历史著称的M.I.Finley)认为,正是因为雅典是奴隶制发达的城邦,那儿民主才比较兴盛。

那么在公民之中,民主是如何实现的呢?雅典的政治体制非常复杂,其中最重要有三个机构:一是公民大会,是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决定一切国家大事,另一个是五百人的议事会,是公民大会的附属机构,负责政体的日常运作。第三个是民众法庭。当然还有其他机构,比如行政机构、军事机构等等。

公民大会是雅典政体中最重要的机构,与今天的民主政体相比,它有几个值得注意的特点。第一,它不是由公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的,而是全体公民都能参加的大会。为此,必须准备一个巨大的会场。据考古发掘推算,公民大会的专用会场普尼克斯(Pnyx)1期(公元前5世纪)可容纳6000人;公元前400年左右经扩建后,普尼克斯II期可容纳更多的人,一说是6500—8000人,另一说是14800人。第二,公民大会可以对关系到雅典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讨论和表决,并没有严格的“公”、“私”区别,既包括战争、条约、外交、财政、法律、流放等重大事务,也包括宗教、喜庆、摆渡等不大不小的议题。第三,公民大会是相当频繁的,每年至少要召开40次大会,每次的会期是5个小时。所有合法的公民均有权在大会上发言,阐明自己的主张,并参与辩论和表决。雅典人把这一权利称为“平等的发言权”。也就是说,每隔不到10天时间,雅典的公民就会聚集在一起,叽叽喳喳共商国家的大小事,并表决作出决策。现在很多学者反思西方的选举民主,提出民主的出路在于商议式民主。其实在雅典民主中,商议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以前说“国民党的税多,共产党的会多”,看来共产党的“会多”与雅典式民主倒是有一脉相承的地方。第四,既然公民大会如此重要,它必须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才能开会,一般认为,至少要有6000人来开会,这个会才是合法的,因为当时规定一些法律至少需要6000票方能获得通过。如果参加公民大会的人太少,就派警察到各家各户把人抓去开会。这说明,当时民主不仅仅是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在今天西方民主里面,民主往往更多的是一种权利,比如说投票权。在一些国家,自己爱投票就投票,不爱投就不投,所以投票率是非常低的。当然也有一些国家把投票作为一种义务,强制公民投票;这种体制安排的历史沿革就可以追溯到雅典时期。总之,在4万公民中,每次能有6000人参会可以说是个很高的比例。就参与的广度而言,这是现代民主政治所无法比拟的。这才真正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虽然这个“民”是打了折扣的“民”。

公民大会的规模显然有点太大,也不是每天开会,因此需要一个常设机构。这就是雅典民主的另一个重要支柱,五百人议事会。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首脑及其下属行政机构,而只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任何公民都有权经五百人议事会向公民大会提出建议与议案。五百人议事会最重要的职能是安排公民大会的所有议程,包括起草议案,预先审查提交公民大会的议案,召集并主持公民大会。对五百人议事会拿出来的方案,公民大会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或要求它进行修改。此外,在两次公民大会的休会期间,议事会是大会最高权力的代表,负责监督行政官员落实大会决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议事会每天都在雅典亚哥拉市集中的大会堂内召开会议,只有节日和不吉利的日子除外。据统计,雅典每年大约有75天节日和15天不吉利的日子,所以议事会每年至少要开260天会。

那么议事会的500位成员从何而来呢?首先,当时雅典有10个部落,每个部落可以产生50位议员,加在一起就是500人。其次,这些议员不是选举出来的,而是从年满30岁的自愿候选人(当然必须是公民)中抽签抽出来的。原始的抽签方式是在预先准备好的罐子中放入与其席位相等的白豆和一定数目的黑豆,凡抽到白豆者为议员。公元前4世纪以后,抽签石盘代替了抽签罐。再次,和其他官员一样,五百人议事会的议员任期是一年,不得连任,而且每个公民一生也最多只可以担任两次议员,其目的是让尽可能多的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这与现代很多国家的议会被大量连选连任的议员“专业户”占据形成鲜明对比。资料显示,当时曾经两次担任五百人议事会成员的例子其实并不多。这就意味着,以30年为一代,每代人之中,大约15000人有机会直接参与管理城邦的日常事务。公民不仅参与政治生活,而且直接参与国家管理,这是现代民主难以比拟的。最后,当议员并没有太多油水。最初,议员完全没有津贴,纯粹尽义务;后来,它才变成有给职。亚里士多德时期是每天5个奥波尔,而一个工匠一天至少可赚一个德拉克马(一个德拉克马等于6个奥波尔),熟练工更可赚到2至2.5个德拉克马。所以,议员的薪酬不过是象征性的补贴而已,这一点也与现代代议士的高薪形成鲜明对比。

为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工作效率,议事会内部进一步以部落为单位设制十组五十人团,每组在一年十分之一的时间里(35天或36天)服务,轮流执掌雅典政务。十个部落担任五十人团的次序由抽签决定。当政的五十人团则每天抽签选出一人担任主席,其职责是全日待命以应付突发事件,主持该日的五百人会议;如果当日举行公民大会,他也必须负责主持公民大会。主席的任职期限为一天一夜,不得延长,且一个公民一生中只能担任一次。这种制度安排把“官员任期应尽量短暂”的理念发挥到了极致。

在公元前400年前后,议事会又进行制度创新,设立了九人委员会。在公民大会或五百人议事会开会的日子,当值的五十人团主席以抽签方式从其他九个部落各选出一人,再以抽签选出其中一人为总主席。九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五十人团拟订的议程。这种制度安排象征着议事会是全体公民的代表,体现了部落间的平等,因为九名成员来自另外九个部落,每一任主席团实际上包括了所有十个部落的代表。这有利于打破某一个部落对权力的垄断,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哪怕这种垄断只是短暂的。

抽签不仅在公民大会和五百人议事会的运作中至关重要,它也是产生其他官员的主要途径。除了十将军等少数需要专门才能的官员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且能连任外,其他所有官员均需从年满30岁的公民中抽签选出,没有经验、技能或财产资格的限制。不过,一切官员的报酬都是统一的,任期一年,且不得连任。抽签不同于选举,选举看似机会均等,实际上偏袒占有资源优势的人;而抽签完全是随机的,每一个人被选上的机会是同等的。

雅典民主的第三个支柱是作为司法机构的民众法庭,其体制特征也是一切由人民的多数说了算。当时没有专业的法官,也没有专业的律师。如果有人被指控犯了法,就要由200多位公民组成的民众法庭来进行审判,他们既是陪审员,也是审判员,并且根据多数票来断案。当时苏格拉底由于不相信雅典人信奉的神,希望引进新的神,而且据说他还腐化年轻人,结果被陪审团认定为有罪,最后被判决死刑。从当时的记录来看,有281人说他有罪,220人说他没有罪;361人判他死刑,140人反对,最后苏格拉底被处以死刑。所有30岁以上的公民都应该履行当陪审员的义务;如果他担任陪审员耽误了工作,减少了收入,就要进行一定的补偿。这些陪审员也不是选出来的,而是随机抽签产生的。现代各国法院系统挑选陪审员往往延续了抽签的方法。陪审员虽然不是专业法律人士,但他们的作用非常大,因为判断一个人有罪无罪由陪审员来判断,法官则是依据法律决定刑罚。

除了民众法庭外,公民大会本身也可以扮演特别法庭的角色。这就不能不提到雅典的陶片放逐法。这实际上是一种逆向选举:谁被选上了,就会被流放。实施陶片放逐要经过公民大会两次投票,第一次投票决定当年是否需要实施放逐,如赞成的公民达到6000人,则择日启动第二次投票,确定具体放逐何人。第二次投票时,投票者在选票——陶罐碎片——较为平坦处,刻上他认为应该被放逐者的名字,投入票箱。得票最多的人即为当年放逐的人选,放逐期限为10年(一说为5年)。被放逐者无权为自己辩护,须在10日内离开城邦。直到放逐期满,被放逐者回城后,他的公民权和财产权才会恢复。陶片放逐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危及民主制度的个人权威,因此,“当选”的人往往是那些最具有声望的人,如雅典著名政治家、军事家阿里斯提德。据说在投票的当天,一个目不识丁的市民请求阿氏帮他在陶片上写下“阿里斯提德”的名字。阿里斯提德随即问那个市民何以要放逐这个人,那个市民答道:“他没有做错什么,我甚至还不认识这个人;不过,我实在讨厌到处听到人们称赞他为‘公正之士’。”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看到,雅典的民主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就民主的“民”而言,雅典的民主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那时能做“主”的“民”只是人口的极少数。另一方面,就民主的“主”而言,当时的“民”的确能在很大程度上做“主”。在1995年出版的《民主是个好主意》一书中,罗伯特?勃朗宁有篇文章讨论“古代雅典到底有多民主?”他认为,“雅典人把整个国家都政治化和民主化了……虽然并不是每一个公民参加所有的会议,但是一般来讲会有平均约6000人参加会议。人民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把决策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我们大概可以同意他的判断。

如果将雅典民主与当代民主进行对比,就会发现今天民主中的很多东西是雅典民主中所没有的。第一,雅典民主没有选举产生的政府,当时绝大多数议员和官员都不是选举出来的,而是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产生的。第二,雅典民主没有代议制机构,因为它实行的是公民直接参与,而不是依靠少数代议士充当中间环节。第三,雅典民主没有政党,实际上,无论中外,最初“党”都是个坏字眼,政党制度刚产生时曾受到人们的广泛置疑,大家都认为政党不是一个好东西,直到20世纪上半叶才开始有人讲政党是民主体制必需的。

雅典民主消亡后,其民主传统便被中断了。有人把在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27年之间出现的罗马共和国看作民主政体,这恐怕缺乏理论和经验的证据。

共和体制的英文是Republic,原意是“人民的公共事务”。作为一个描述政治体制的名词,说清它的确切含义并不容易。比较容易的是回答,共和制不是什么?君主制不属于共和制。这一点在清末立志推翻帝制的义士仁人那里是很清楚的。共和制是否就是民主制呢?罗马共和时代的人并不愿意采取“民主”这个词来称呼自己的体制。连本为希腊人,后来成为罗马制度拥戴者的历史学家波里比阿也对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度相当厌恶,而他最推崇的是罗马人那种吸收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体制优点但据说又避免了它们缺点的混合政体——共和政体。这说明两点:第一,当时认同罗马共和国的人认为自己的体制与雅典的体制不同;第二,他们认为民主不是一个好东西,不肖与之为伍。那么,罗马共和国到底是不是民主的呢?

罗马共和国的正式名称是“罗马元老院和人民”(Senatus Populusgue Romanus),主要由元老院、执政官、民众会议三层机构组成。从罗马共和国的名称看,“元老院”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其成员是不同于“罗马人民”的贵族阶级。元老院名为咨询机构,实际上掌握着广泛的实权,是罗马共和国最高权力之所在。它的成员只有300人左右,既不是抽签产生,也不是选举产生,并且实行终身制,“罗马人民”对他们的进退没有任何影响。两位执政官是政府首脑,由百人组会议选举并经元老院批准,任期一年,十年内不得连任,且全无薪俸报酬。不拿报酬听起来很动人,这实际上剥夺了为生活而忙碌的广大贫穷公民当选的资格。民众会议并不是一个组织,而是有四个组成部分:区会议(Comitia Curiata),百人组会议(Comitia Centuriata),部族会议(Comitia Tributa),以及平民会议(Concilium Plebis),其作用都十分有限,且为贵族所把持。如百人组会议中“百人组”指的是一种投票群体。当时罗马把人民划分为193个百人组,它们依占有财产的多寡分属六个阶级。虽然名为“百人组”,它们不一定刚好由100人组成。贵族的组也许只有一百人,而所有财产达不到一定额度的罗马穷人都被塞进了最后5个组。在很长时间里,第一阶级(骑士与元老)就囊括了头98个百人组,而百人组会议的投票并不是以公民个体为单位,而是以百人组为单位。这样一来,贵族不需要其他阶级的支持就可以稳居多数。此外,百人组会议以阶级地位的高低来安排投票的先后顺序,一旦有97票支持或反对,便停止投票。这就意味着,穷人组成的百人组很少有投票的机会。

我们并不否认,在罗马共和国的某些时期,公民参与有所扩展,但这并不妨碍元老院对整个国家的控制。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罗马共和国根本不是什么民主,而是贵族共和国。也许19世纪德国历史学家特奥多尔?蒙森(Theodor Mommsen)的判断更为准确。他认为,罗马共和国开始是贵族制,后来变成了寡头制。事实上,在过去100多年里,大部分欧美学者都对罗马共和国是民主政体的说法嗤之以鼻。

从罗马共和国消亡直到18、19世纪这近2000年间,世界上不少地方都出现过某种形式的议会或某种形式的选举。前者包括冰岛的Althing,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Thing of all Swedes,爱尔兰的Tuath,斯拉夫国家的Veche和Wiec,波兰的Sejm,中世纪意大利、瑞士、佛拉芒和汉萨同盟的城邦,英国的议会等;后者包括6世纪以前依信徒的拥戴程度遴选基督教会的主教、由红衣主教团选举教宗、行会选举会长、某些议会和城邦里的选举等。这些议会和选举也许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皇权、王权、教权、领主权,但议会几乎毫无例外地由贵族把持,且多不具有立法机构的权力与职能;选举几乎毫无例外地成为极少数人的游戏。与其说这些是民主体制,还不如说它们是典型的寡头制。我们这样说不是苛求古人,而是要指出一个简单的事实,有选举和议会的地方不一定就是民主的。

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书店,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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