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用“烈女”向邓玉娇致敬

——邓玉娇案社会性别评论专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37 次 更新时间:2009-06-10 10:01

进入专题: 邓玉娇案  

编者按:

本专题由社会性别与发展在中国(GAD)网络在邓玉娇案发生后所组织的一次征文活动编选而成。我们认为此案绝非“普通命案”,而是严重涉及对妇女的暴力,对妇女的暴力则又是整体的社会性别不平等和对妇女的权力压迫的表现,因此,对此案进行基于社会性别视角和妇女人权立场的剖析是十分有必要的,而在一度汹汹的舆论中,这样的视角和立场却相当缺乏,为此,我们以集体发声的方式展开此次行动。

本专题所展示的角度并不全面,更深层的讨论还应当继续,我们希望至少能够以此提示,社会性别视角和妇女人权立场可以开启不一样的批判思考之路,而这样的批判思考所要求的,既是每一位妇女公民的权利保障,也是对从历史到当下的社会性别制度和文化的全面改造;所始终警示的,则是我们每个人在此制度文化中的责任和担当。

摘要

——想做一个有人格与尊严的人竟如此之难,这让我们再次深感底层女性生存环境的恶劣,一个想保护自我内在价值的女性却被逼到无路可走,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是为什么?

——在巴东邓玉娇案中,邓玉娇和她反抗的三个男人,邓与地方相关部门,构成了一组组蒙太奇,然而,其中有些已经被提示、对案件理解和处置非常重要的信息,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我们的社会、我们每个人,又是站在什么立场上评判此事?人性或兽性,支持弱势者或强权者,两者间的区别正是分水岭。

——妇女人权的国际共识是:所有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行为,也包括威胁采用这些行为,都属于对妇女的暴力。

——要给邓玉娇一个公正的裁决,最需要的不是政府机构拍胸脯式的坚决保证,也不是已调动起来的民众热情,而是赋有维权监督职责的机构或组织参与到真相的揭示中。

——司法没有必要这么害怕舆论,在追求正义的路途上,司法和舆论完全可以并肩前行;司法没有必要担心民众的理解力和判断力,她/他们的见解来自最真实的中国生活,而且只有她/他们永远不可能生活在别处。

——邓玉娇和邓贵大等人的冲突并不涉及“清白”或“贞节”,她的爆发是因为人格和人身安全受到侵犯,她的反抗则是对权利的自卫行动,她的激烈悲愤是基于内心的尊严,而并不是贞操,与此同时,她还撕开了某些特权男性的丑恶和“特殊服务”要求所掩盖的性暴力真相,正因如此,她的行为才唤起了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

——女性的身体权究竟属于谁,是女性自己还是某个男性,抑或是男性主导的社会?当邓玉娇两次被推倒在沙发上,难道她只能任由自己的身体和人格被践踏?我们至少已听到她的声音——我的身体我做主。

——反思该案相关的男性视角,我们不难看出,司法领域存在的社会性别问题使女性在自我保护问题上无所适从,这才是本案的深层次问题。邓玉娇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就意味着所有女性从司法的困境中解脱出来,这就是无数人尤其是妇女关心此案的真正意图:关注邓玉娇的命运就是关注我们自己的命运。

底层女性同此处境,为什么

张红萍(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在5月10日晚8点多的一刻,内向而直率的女子邓玉娇挥刀自卫,这是弱势女性的人格和尊严与强势男性的权力和金钱厮杀搏斗的一刻,由这一刻,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个邓玉娇,还有无数个同处此境的邓玉娇,在这个社会上最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群体——农民、城市贫民,特别是其中的女性。

像邓玉娇这样在所谓“娱乐场所”工作的女性,是最容易被侵权的人群。她们身处社会最底层,为生存才到这种地方工作,虽然饱受误解,但她们却希望用事实来证明自己的人格与尊严,通过不做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使自己良心安宁。她们已经退守到只有自己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她们的生活目标已经缩小又缩小到仅仅糊口。可是,有些男人却自认为不但可以随意买卖性服务,还可以强行逼迫女性提供性服务,可以随意将女性的尊严踩在脚下。邓贵大等人之所以对邓玉娇再三纠缠,是因为他们不能接受自己在如此“贱人”面前竟无法实现权力意志,于是他就一定要证明自己拥有对她的权力。不幸的是,邓贵大找错了对象。

想做一个有人格与尊严的人竟如此之难,这让我们再次深感底层女性生存环境的恶劣。一个想保护自我内在价值的女性却被逼到无路可走,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是为什么?我们不得不追问:那种仅将女性看作欲望对象、男性是欲望主体的思想,为什么还存在于某些人的思维定势中,甚至还受到强化?一个男人面对一个女人的特权自信,与整体的性别不平等之间又有什么密切的联系?是什么制度和文化塑造了仅以金钱权势论地位的价值观,并助长了男性特权对女性的压迫?

值得追问的蒙太奇

黄杰(良友剧团)

何谓蒙太奇?这是一种影视剪接手法,指通过镜头间的并列甚至冲突制造出新的意义,比如,将母亲在煮菜、洗衣、带小孩、父亲坐在沙发上看报这些镜头连接在一起,就会让观众产生“母亲忙碌、父亲悠闲”的印象,也就是说,A镜头加B镜头并非A和B的简单综合,而是生出C的新内容和概念。

在巴东邓玉娇案中,邓玉娇和她反抗的三个男人,邓与地方相关部门,就构成了一组组蒙太奇,在其中,各方角色的活动相互映照,呈现出蒙太奇般的效果,然而,其中有些已经被提示、对案件理解和处置非常重要的信息,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回溯蒙太奇的踪迹,我产生了以下疑问:

当邓玉娇声明自己不在水疗区工作、不能提供“特殊服务”、退出水疗区进到另外房间的时候,三人还要继续追赶,公安局为何不追问三人用意何在?

一个瘦弱女子,面对三个男人,只有一把三寸长的水果刀,如何瞬间致死一人,致伤一人?不难推想,当时邓贵大正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因此无暇看到玉娇从包里拿出刀来,被刺时由于身体处于倾斜状态而无法及时躲闪,而玉娇在邓贵大起身之前只是本能地不断刺下去。这还是巴东警方所声称的“推坐”吗?

巴东公安送主动报警的邓玉娇去医院进行所谓“鉴定”,让邓女被捆绑在床上哭喊“爸爸”,却不对另外两名男性当事人拘留讯问,为什么?

巴东公安几次通报中的细节多有变化,左右支 ,屡受质疑却越发强硬,谁给了他们这样做的动机和胆量?

邓玉娇的内衣等重要证据,为什么在案发十天、在律师提醒不能动之后,却很快被邓母一洗了之,继而连律师也被宣布解除委托关系,其中公安机关到底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社会公众一边倒地同情杀人的邓玉娇,而对另一方包括死者却颇有恨恨不平之意,为什么?

中国早已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多项人权公约,《妇女权益保护法》颁布也有17年了,而在邓玉娇案发生并诡异进展的今天,同时还有许多妇女权益被侵害的报道,侵权“潜规则”几乎已成妇女生存所必须面对的“明规则”,妇女的生存权、人身权、人格权、健康权、发展权……为何缺失,如何保障?

每一个问题都值得推敲,对每个问题的思考和回答,又将构成我们每个人的蒙太奇。

弱势与强权,立场的分水岭

丁娟

人类的进步始终伴随着一种搏弈的基本旋律——人性对兽性的战争,当人性战胜兽性,社会便会发展,尽管这种搏弈有时会付出血的高昂代价。

血的代价虽然有形却并非惟一,还有一种代价不是物质的,它流不出有色的血,却可以沁出精神的泪水,可以浸染人的灵魂,它不会给人带来肉体的痛,但心灵的创伤却可能更加痛切。对邓玉娇案的报道让我感到,退化的人性与肆虐的兽性至今依然在激烈搏弈。

这博弈的一方是三个男人、公务员,他们公然寻求涉性消费,并在遭到拒绝后无所顾忌地羞辱对方,其间看不到他们的自尊和对他人的尊重,更看不到公务员应有的行为准则。就算只把这当作一次交易,他们也没有对交易自由的尊重,视女性为玩物而且不准女性反抗,如此传统的恶相令人作呕。

另一方是年轻女子邓玉娇,她挑战了千百年来的潜规则——花钱就能购买一切,包括妇女的自由与尊严。而且,她不是以自杀、自残抗衡传统,而是奋起反抗,捍卫人权,这让她显得更加勇敢。

第三方是裁决前两方冲突的国家——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以及相关的社会机构,甚至每个公民、每个人。当地公安部门的一些人分不清抑郁症与精神病的区别,却迫不及待地给邓玉姣带上了精神病或疑似的帽子;法律已经放弃有罪推定,但通过媒体报道却依然可以看到对邓玉姣有罪推定的痕迹。而我们的社会、我们每个人,又是站在什么立场上评判此事?人性或兽性,支持弱势者或强权者,两者间的区别正是分水岭。

维权监督力量介入才能保证公正

黄艳葵 黄约(广西财经学院社会性别与发展研究所)

邓玉娇案引起举国关注,而我们到底为什么会对此案如此关注?是因为案情“有可能”涉嫌性侵犯吗?不是,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是因为有政府官员出入涉嫌色情的娱乐场所吗?不是,对这种违法违纪却屡禁不止的现象我们早不陌生;是因为杀人这一情节本身吗?也不是,因为此案的刑事审判还远没有提上日程,目前种种关于邓玉娇法律责任的说法,都只是以“如果”开始,以“那么”结束的假设性描述。

我们所关注的,我们想揭开的,只是一个女人对两个陌生男人痛下杀手的真正原因。法律的公平来源于对真相的揭示,通过法律程序还原真相并给予各方当事人公正,是公众所关心并期待的焦点。然而遗憾的是,发案至今,我们仍然处在对真相的迷茫中,政府通报不停变换说法,各路媒体发各种布小道消息,专家学者争相设计判决结果,平民百姓则如陷云雾中。

回归冷静,要给邓玉娇一个公正的裁决,最需要的不是政府机构拍胸脯式的坚决保证,也不是已被舆论调动起来的民众热情,而是赋有维权和监督职责的机构或组织参与到对真相的揭示中。然而,除了当地公安机关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力量能够介入取证调查过程,公众对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却又普遍存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言,除非案件的结果能百分百如民意所愿,否则,无论司法机关得出什么样的结论,都无法让公众信服。

为了获得具有公信力的案件结论,维权和监督力量必须获得独立介入的空间。代理律师应当拥有与当事人同在的权利,而不是除了抱头痛哭之外别无他法;检察机关既然负有“对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的责任,就应当从侦查阶段开始监督公安机关如何构造法律事实,而不是仅仅处理后者提交的案卷;妇联组织,既然负有“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就不应当仅以局外人的姿态表示一下正在“密切关注”,而是应当进入具体的案情环节,切实维护妇女的正当权益。

也谈“舆论与司法各守界限”

王晖

邓玉娇案越发复杂了,在激烈的讨论中,不乏有人呼吁要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一些神经敏感人士已经开始想象,司法和舆论将会产生又一次激烈的冲突。

近年来,人所周知,舆论和司法的关系愈来愈紧张,尽管司法承认并欢迎舆论的监督作用,但同时也对舆论保持着高度警惕,总觉得舆论是挟民意而胁司法,使司法不能清静地、专业地、独立地完成它神圣的使命。所以,这次也有评论早早早地提醒民众要注意司法判断与舆论判断的区别,称仅根据警方通报或邓女及其律师的声言来做道德判断缺少法律意义。而司法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此案未来还是要转而诉求于程序性的监督,以免舆论声浪虽大,一进入司法程序却又无法得到认可。(见2009年5月23日新京报)

这一观点恰当地提醒了我们,舆论不仅要促使社会持续关注焦点事件,以使公民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免遭各种可能的侵害,而且也要注意提供理性知识,注意进行程序性的监督。毕竟,在一个专业化已经渗透于所有行业的时代,在法律被称作人类“理性结晶”的时代,再没有什么比“非理性”和“非专业”这两个谥语能更有力地将某些意见抛进垃圾箱了。

但是“理性”和“专业”又由谁掌握,司法机关就一定是理性和专业的吗?又是谁有权评判舆论的理性和专业性,决定舆论中的知识能否得到司法认可呢?

事实上,司法机关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也正是当前舆论的关注对象之一,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现在的正式诉讼渠道和法律人集团的信誉本身已成为社会正义经常谴责的对象。即便民众直接对案件是非发表了意见,那也并不像有人所说的那样是为了过一把法官瘾,他们直接表达的是对社会正义的诉求,间接表达的则对司法的不信任。

和舆论相比,更值得司法警惕的是当地政府已经充分表现了的权势。正如学者冯象曾指出的,法律人标榜职业“中立”、程序正义,其目的在于主张法治话语相对其他政治话语的独立地位,要实现这一点,就要具有严格细腻的职业伦理。而现在,在当地司法是否有能力独立于政府权力,能否保有职业伦理尚十分令人怀疑的情况下,不去强调司法对权势的独立,而一味强调司法对舆论的独立,强化司法对舆论的排斥心理,难道不会使本就失衡的天平更加倾斜吗?

案件的法律处置是司法机关的专门职责,但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依然具有监督的权力,一如俄国思想家巴赫金指出,法律如同生活实践中的言语,也是渗透意识形态的多声部喧嚣,它不可能有一刻宁静独立,自成一体;它总是充盈着这样那样的对话与对抗,服务于某些集团和个人的利益,无论是否明示。所以法律的理性判断总是各种利益斗争的结果,其正义与否当然应该接受舆论和历史的评说,而正义从来都不是脱离社会现实的,法官对正义的抉择理应尽量接近社会民众的共识,无须以这种共识为基础,却相信法官可以仅依程序和条文就能给出合乎正义的判决,这种说法如同空中楼阁,而且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反而会为权势操纵法律提供又一个安全通道。

司法没有必要这么害怕舆论,在追求正义的路途上,司法和舆论完全可以并肩前行;司法没有必要担心民众的理解力和判断力,她/他们的见解来自最真实的中国生活,而且只有她/他们永远不可能生活在别处。

假如邓玉娇……

冯媛

这些天来看到来自巴东方面的新闻,着实让人气愤,某些机关欲盖弥彰甚至对当事人家属施压的行为,与法治精神实在相差甚远。各界人士则通过各种媒体发出了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呼声,并推动了全国妇联做出“正密切关注”的表态。相信这些努力都会有助于推动此案的司法公正,而且,无论最终的司法决定如何,舆论已经形成共识——对强求,邓玉娇有权拒绝;对强迫的行为,邓玉娇有权防卫。

让人欣慰的是,有如此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在关注和呼吁,在用证据和常识分析,用良知和理性判断。透过这些议论,也让我产生了一些远虑,由此产生了这样一些假设:

——假如此案最终获得大多数人能接受的判决结果:邓玉娇被判缓刑甚至免于处罚,就意味着公正的实现吗?也许多数人会说,是的。其实不尽然,这样的判决将对邓玉娇个人实际有利,然而其实质却未必公正。认定她有自首情节或有抑郁症或精神障碍,可以导致她获得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但另一方面,这样的判决还是开脱了死者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责任,那也就表明,我们的法官对妇女权利相关法律的领会还是有偏差,今后,巴东或其他地方的法官们还可能将女性维护自身权利和安全的正当防卫视作对他人的伤害,或者视作精神不正常的结果。如果真是这样,即使邓玉娇得到的是缓刑甚至免予处罚,也很难说是公正的。

——假如不是邓玉娇,而是性工作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拒绝提供服务而导致类似的悲剧,民心的天平又将如何衡量,我们还会表彰她对“节操”的捍卫,还会捍卫她们说“不”的权利,还会坚持她们的反抗是正当防卫吗?在这方面,妇女人权的国际共识是:所有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行为,也包括威胁采用这些行为,都属于对妇女的暴力,这里的“妇女”没有例外,即便是从事“特殊服务”的女性,只要违背她的意愿强行施暴或威胁施暴,都是对她的暴力侵犯,她们自己和全社会都有权、应该为她们的权利辩护,国家机关也有责任保障她们的权利。

——还有更理想的假如:邓玉娇案正在推动全国妇联更加敏感地就妇女权益重大事件做出反应,也正在帮助我们更充分地认识到强化性别平等国家机制的必要性,那么,这种机制可以如何开始构造?我们可以设想,各级人大常委会关妇女的委员会应该进一步地发挥作用,政府应该设立平等部或赋予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更强的职能,应该在开展对有关性别暴力的现有法律评估、以及执法调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在下一部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有关目标和措施。还有,司法和执法部门应该结合各自身职责开展妇女权利相关培训,尤其应该举一反三地分析,在目前的法律思维、法律概念中,有哪些传统的、以男性经验和男权制度为出发点的观念影响了立案、侦查和判决,例如,基于男性间肢体冲突情形的现行防卫概念,并不能解释很多妇女在长期受暴或体力悬殊状态下的特殊经验,那么,这种防卫概念又应该如何修正?

2010年3月将逢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十五周年后续行动评估,中国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东道主,也曾积极推动此次会议做出对妇女平等、发展和和平的诸多承诺,目前国家想必已在准备相关国别报告,我寄望于国家以邓玉娇案为契机,推动反对性别暴力和妇女人权保障,同时践行刚刚颁布不久的国家人权行动方案,让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系统和全社会都能够更好地保障妇女的权益。

别用“烈女”向邓玉娇致敬

佟吉清

中国的文化观念本来“以死为大”,然而邓玉娇案中的死者邓贵大却遭到了公众的唾弃,杀人者邓玉娇却被说成是“2009年中国第一烈女”,有人为其做传,有人给她送去匾额,有人要为她立一块贞洁碑……“烈女”这如此传统的称谓又重新复活,作为一种极致的赞颂强加到这个80后年轻女孩头上。

邓玉娇真的是“烈女”吗?这要从什么是“烈女”说起。那些沉睡在牌坊匾额下的古代“烈女”有两种类型:为丈夫守节终生孤独至死的女人;为反抗性侵害而死的女人,将邓玉娇称为“烈女”,显然是在赞美她对性侵害的激烈反抗。但是,“烈女”之称突出强调的是女性贞操的重要性,传统的性别压迫下,传统性别压迫的一种,男人可以三妻四妾、拈花惹草,而女人却没有性的自主权,只有性的义务,包括为了维护某个特定男人对她的性权力而抵抗他人染指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烈女”的来历:她的生命远没有男权社会所勒索的“清白”更重要。“烈女”们看似个性刚烈坚贞不屈,其实她们别无选择,因为一旦失贞,她就将生不如死。“烈女”的名单中浸透着妇女的血泪,这个概念对妇女看似褒扬实则压迫,早就应该被扫进历史的垃圾箱。

从已经披露的案情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邓玉娇和邓贵大等人的冲突并不涉及“清白”和“贞节”,她的爆发是因为人格和人身安全受到侵犯,她的反抗则是对权利的自卫行动,她的激烈悲愤是基于内心的尊严,而并不是贞操,与此同时,她还撕开了某些特权男性的丑恶和“特殊服务”要求所掩盖的性暴力真相,正因如此,她的行为才唤起了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对这一切的深沉涵义,想以一声“烈女”来概括、来赞美,太轻浮,太狭隘,太歪曲。

经鲁迅等人至今的深刻揭露和批判,“烈女”一词却并没有死亡,相反,每当有妇女反抗性侵害的报道出现,它就重新复活,一次次试图将维权抗争的妇女纳入传统的节烈框架,也同时潜在地鼓励妇女继续为了贞操轻视生命。几年前,华坤女性调查中心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守贞‘烈女’”报道最不受女性欢迎,多数被调查者认为,“烈女”本身是值得同情的,但媒体不应该为妇女树立不惜以生命或者终身残疾为代价保住忠贞的榜样,这种把妇女往绝路上引的倾向既不人道也不能解决妇女的社会地位问题。

甘做“烈女”的妇女是传统制度的受害者,把并非“烈女”的邓玉娇说成是“烈女”,则反映出这种制度仍然受到一些人自觉不自觉的膜拜,为了彻底终结这种制度,对思想和语言进行清洗是十分必要的,何况,就算是表达敬意,也不能一厢情愿、强加于人,还记得邓玉娇女伴的话吗?——“她不想当烈女,如果她能回归正常,她会说,我只想保护自己。”

我的身体谁做主

杨旸(中华女子学院 07级女性学系)

男权制诸多潜规则的作用,使邓玉娇事件变得扑朔迷离,一些人也持一种“打酱油”式的旁观者心态——有人说邓贵大运气不好,有人说邓玉娇是“烈女”。

“运气论”的潜台词是承认性交易的合法性,虽然在中国大陆嫖娼是违法行为,公务员嫖娼更是被严厉禁止,然而对男人特别是有权势的男人购买性服务的认同却相当公开,并理直气壮地凌驾于法律之上。于是,一位网友猜度“三个官员只是要求买淫,并不是要强奸”的言论竟有人附和,认为“精彩”,他们无非是想说,强奸才是罪,买淫不是错,邓贵大等人的主观动机至少无辜。其实,嫖娼还是强奸都是对妇女的压迫,都是把女性当作供男性发泄生理欲望的物件,而男权制只是基于其贞操观才对这两者做出区别:一双玉臂万人枕的性工作者人尽可夫,没有贞操可言,所以不必在意她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而强奸却是对良家妇女贞操的破坏,冒犯了其真正的“物权”,所以才构成社会公敌,才应该予以惩罚,在这区别中一致的是对妇女性权利的否定。在这样的男权规则统治下,即使法律层层规定,也阻拦不住邓贵大那样的男人向邓玉娇强求“特殊服务”,并由此为性暴力打开了通道,使关于暴力的原本应该清晰的是非却变得含混不定。

“烈女论”的观点则可解构为两方面:首先,性工作者是寡廉鲜耻的,邓玉娇誓死保卫“贞操”,拒绝被当作性工作者,恪守了良家妇女的行为准则,值得表彰。其次,当前社会中一些道义的缺失与旁落,使得人们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道德危机感,于是传统文化中的性别规范再度苏醒,要求女性重扬“传统美德”,挽救男人,重建社会秩序:假如女人能够“冰清玉洁”,那么男人自然就能够正直负责了;假如女人能够“三贞九烈”,那么男人自然就能够“仁义礼智信”了……对这种询唤来说,邓玉娇的出现可谓正中下怀,于是有些人就迫不及待地把“烈女”的帽子扣在了她的头上,说到底,这些人和邓贵大一样,不相信女人拥有和男人一样的独立人格。

女性的身体权究竟属于谁,是女性自己还是某个男性,抑或是男性主导的社会?当邓玉娇两次被推倒在沙发上,难道她只能任由自己的身体和人格被践踏?姑且不论邓玉娇之后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我们至少已听到她的声音——我的身体我做主!但愿这震聋发睽的呼喊不会消融于时代的宏大叙事、国家民族的“伟业”之中。

杀人犯、精神病人还是正当防卫者

张荣丽(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近一段时间,贵州习水案件、浙江丽水、临海案件、四川宜宾案件以及5月10 日刚发生在湖北巴东县的邓玉娇案件,不断地挑战着公众的道德底线,司法机关办案的过程和审判结果也将直接影响着妇女面对犯罪时的态度和行为。对于发生在湖北巴东县的邓玉娇案件,笔者一直关注其发展。根据巴东警方自5月12日起多次公开发布的通报、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5月21日与媒体见面中所述案件情况以及近期一些严肃媒体的报道,笔者认为迄今的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必要性

这是事关邓玉娇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巴东县公安机关在第一次通报时就向公众说明在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这说明邓玉娇可能存在精神类疾病,其刑事责任能力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巴东县公安机关于5月12日将她送到恩施州优抚医院接受观察,并等待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应当说这些处理都是合乎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但5月19日下午,巴东县公安局将邓玉娇带离医院,将其羁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内,后来又改为监视居住,不知道这是鉴定的需要还是鉴定已经结束,亦或不需要鉴定了呢?关于这个问题,无论是警方还是政府发言人,似乎都没有说清楚。

这里不妨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简要介绍一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过程: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根据《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17条的规定,先要由委托鉴定机构(一般是公、检、法部门)出具《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这些材料尽量要求完全。有关医院的医疗、住院门诊记录等资料是必不可少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是集体进行的,一般采用3至5人的小组方式进行。鉴定人事先查阅材料,集体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检查,然后集体讨论做出疾病诊断,并出具鉴定结论。鉴定小组按照法律规定把签署了每个人姓名并加盖了鉴定机构公章的鉴定书交与委托鉴定机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26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从法律规定上看,司法精神病鉴定要经历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是需要较长时间的。如果鉴定结论证明邓玉娇有精神疾病,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释放邓玉娇,其家人应尽快将其送往专业的精神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果鉴定结论为邓玉娇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考虑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玉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邓贵大等人只是酒后纠缠、无理取闹,邓玉娇手刃他人致死,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邓贵大等人行为再可恶,但错不致死,邓玉娇可能触犯的罪名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但有报道说邓玉娇是在遭到性侵犯的情况下持刀反抗的,如果事实真是这样,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改变。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在正当防卫规定中新增加的一款,目的就是让公民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时免除防卫过当的后顾之忧,全力反抗,保全自己,学界称其为“无限防卫权”。

如果邓玉娇遭到了正在进行的性侵犯,例如邓贵大等人将邓玉娇“按倒”(巴东县警方第一次发布公告中的用语)在沙发上,开始撕扯其衣服,触摸其身体,那么可以视为邓贵大等人的强奸行为已经开始着手进行(强奸罪属于行为犯),此时邓玉娇的反抗即适用无限防卫权,造成邓贵大及他人伤亡均不负刑事责任。

证据收集以及案件定性

对于邓贵大等人来说,无论是其要求“特殊服务”,还是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实际上都是性服务。在用钱购买性服务被拒绝后,可能会采用暴力形式强迫邓玉娇提供性侵犯,这是一个一般常理。但从巴东警方目前的办案过程看,似乎只注意收集证明邓玉娇有罪的证据,而对于收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重视不够。全面收集证据是我国证据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性犯罪发生后,女性的衣物上存留的体液、痕迹、毛发往往成为证明犯罪的最有力证据,而邓玉娇的衣物案发后一直放在其家中,警方并没有提取鉴定,后来被其母亲全部清洗,这在性犯罪案件取证中是一个重大的失误。其他可能证明性犯罪发生的证据还有在场证人的证言,邓贵大尸体上刀口检验结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发时两人的大致体位,这些对判明案件性质都会有一定帮助。必要时,在当事人同意并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对邓玉娇以及黄德智进行犯罪心理测试(俗称测谎实验),虽然测试结果不能直接在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以引导司法机关确定正确的办案方向。

全面收集证据对于案件定性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收集到可以证明邓贵大犯罪的相关证据,邓玉娇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一起性犯罪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应当尽快释放她,恢复她的人身自由。邓玉娇如果因犯罪有物质损失发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邓贵大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他同伙要求赔偿;如果没有邓贵大犯罪的证据,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也显示邓玉娇精神正常,那么要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她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邓玉娇案发后主动打110报警投案,且邓贵大本人对其死亡结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对邓玉娇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谁制造了妇女的司法困境

在和学生讨论这个案子时,一名女生这样问:“如果碰到邓玉娇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如果法律专业的学生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其他人就可想而知了。不反抗会遭人凌辱,甚至可能会被先奸后杀,反抗又会被定为故意杀人、受到司法审判,法律将妇女推到了无法选择的境地!

是谁制造了这个困境,是立法者吗?不是,刑法对强奸罪在处罚上是非常严厉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对强奸罪处以死刑的并不多)。同时刑法规定公民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权的情形就包括强奸,将强奸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并列为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造成这种困境的其实是执法者,因为司法机关中的办案人员中男性占压倒性多数,在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情况下,他们对女性心理以及女性行为的认识并不比社会上的一般男性更深刻。以男性角度看这个案件,邓玉娇不可能是性犯罪受害人,理由有三:第一,女性是弱者,在犯罪中多数情况下是被害角色。在性犯罪中,她们是被侮辱和损害的一方,往往用自杀自残的方式反抗,例如搏斗中跳楼,或者被强奸后自杀,或者受强烈刺激后精神失常。可是邓玉娇在与三个男人的争吵、搏斗中没有用手中的刀伤害自己,反而出手刺了男性三刀,结果是一死一伤一逃跑,这哪里符合男性眼中的弱女子形象,完全是一个冷血的“女杀手”!这样强悍的“女杀手”怎么能成为受害人,她只能是杀人犯。

第二,全国各地的娱乐场所,尽管名称不同、服务内容不同,但其中不少涉及“黄赌毒”已是公认的现实。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就是这样一个场所,其经营者已因涉及色情服务被警方传唤。人们看待这种场所中的服务人员,就像《红楼梦》中的柳湘莲猜测尤三姐,虽然无凭无据,但既然东府的猫儿狗儿怕都不干净,何况人呢。邓贵大想当然地认为邓玉娇应当给他提供“特殊服务”,恐怕就是这样一种心理:梦幻城里的女服务员不就是干这行的吗!办案人员的心里也未必没有这样的想法,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谁会理会对邓玉娇的性侵犯问题,因为对性工作者不存在性侵犯,她们就是干这行的!

第三,女杀男,民杀官,以下犯上,以卑犯尊,即使邓玉娇杀人的理由再充分,总要给她一些教训才好。所以,有人在网上发帖说,如果放过邓玉娇,那么娱乐场所里数量可观的女子,稍不如意都可以拿起水果刀或者其他什么刀乱刺一气,纲常岂不大乱,得有多少男人死于不该死的理由,死在不该死的地方?!

反思该案相关的男性视角,我们不难看出,司法领域存在的社会性别问题使女性在自我保护时无所适从,这才是本案的深层次问题。执法者对女性正当防卫提出了过于苛刻的条件:你必须一开始就准确判断对方行为的性质,必须在对方行为开始后进行“适度”的自我保护,必须在对方有所收敛时及时罢手,必须精准地“拿捏”好防卫的限度,这才能算是正当防卫。就算是一人对一人,恐怕也没有几个妇女能做到这般冷静与沉着,更何况如邓玉娇的一人对三人。如果邓玉娇严格按照执法者要求的去做,恐怕早就成了邓贵大等人的“盘中餐”了。

在美国,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轰动一时的案件:某年万圣节之夜,一名日本留学生学着美国小孩的样子,到各家去要糖果。走到一户人家院里时,男主人发现了他,命令他站住别动,男主人说“站住”时并没有用外国人容易理解的“stop”,而是说“freeze”,那个留学生不懂什么意思,还往前走,男主人再次警告,日本留学生仍往前走,男主人立即开枪将日本留学生打死。这个美国男人不分青红皂白开枪杀人有罪吗?没有!一个普通人遇到一个陌生人未经许可进入自己家,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自卫,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法律应当保护的自卫行为。当生活经验告诉我们自己已经遭受侵犯或者犯罪立即将开始时,在那一瞬间,作为一个普通的人(而不是神),我们会首先想到自己的安危,要立即决定用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我们没有义务,也没有时间考虑对方藏于内心的真实意图,普通人的这种心理在法律上应当得到肯定和支持。

回到到此案,在邓玉娇声明自己不提供性服务、一再躲避的情况下,邓贵大等人仍然不依不饶,将她堵在房内,用钱打头脸,侮辱她,将她反复按倒在沙发上。在人格受侮辱,身体被强制的情况下,面对口口声声要求性服务的人,普通女性在瞬间会做出怎样的判断呢?自己正在遭受性侵犯是一种再自然不过的结论。然而,这种女性的心理和思维方式以及合理逻辑在本案处理中却没有得到尊重。

日本留学生死了,没有人负刑事责任,事后日本各大媒体在显著位置上解释“freeze”的意思,告诉国民如果在美国遇到警察或者什么人冲您喊“freeze”的时候,您最好别动,否则会被打死,死了还白死。邓于娇案件的最大意义就是让邓贵大这些有“特殊服务”要求的人明白一个道理:如果女性说不,您最好就要停止所有纠缠和暴力侵犯行为,否则一切后果您自己承担。从这个角度上说,邓玉娇不该再继续被监视居住了,也不该被起诉,她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就意味着所有女性从司法的困境中解脱出来,这就是无数人尤其是妇女关心此案的真正意图:关注邓玉娇的命运就是关注我们自己的命运。

(完)

本专题策划:社会性别与发展在中国(GAD)网络 执行:吕频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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