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官方背景的课题组发表文章,建议由国家信访局整合中央多个信访机构的力量,向各省市派驻信访官员,代表中央受理当地没有解决的信访诉求,同时更好地督促当地做好办理工作。(6月3日《南方都市报》)
因信访问题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尽管上述构想还仅在建议的阶段,就受到了媒体的追踪和公众的关注。
在我看来,此项建议的提出,除再次提醒公众信访量居高不下和向中央集中这两大问题的严重程度外,还希望这种“我下去,你回去”的模式能减少北京的压力,这间接承认了现行信访工作中“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的失败。对信访制度的改革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上进行,此项建议应属于操作层面,其目的一是满足信访民众对地方失望但信任中央的心理,安抚其情绪;二是方便督促地方。显然,它对全盘解决信访问题并没有野心和信心,只着力于民众涌向北京上访这个最表面问题的治理。
即便如此,如果真能缓解信访向中央集中的趋势,这个建议也不无价值。虽然不排除可能会有成功的个例,但我对其制度性作用仍表示怀疑。首先,信访局的权力远不足以督办地方党政。虽然有人将下派的官员称为“信访钦差”,但他远不是钦差式的中央政权的化身。国家信访局只是国务院办公厅下的信访“秘书机构”,其法定职责是接受问题的反映,综合分析信访信息等,既不具备解决问题的实权,也没有对地方党政、中央部委信访工作的查处权。它只不过是个副部级单位,行政级别还不如省政府,对地方党委更没有任何约束权。因此,下派的信访官员最多可以督促当地信访部门,但不可能指挥地方权力部门来化解信访矛盾。而有些重大信访事项反映的就是当地党政的问题,这只能依靠上级部门的查处,靠督促当地毫无用处。
然而,信访民众最终需要的仍是问题的解决,心灵的安抚并不能使其满足。设立中央信访点如不能解决其信访诉求——按照上述分析,其作用确实有限,执著的上访者仍会去找真正的中央,因为那里有更多“希望”得到高级领导人的关注和批示。另一个方面,如果说因旅费、路途等原因,到北京的上访人员占全国信访民众总数仍不算多,那么,各省设立的中央信访点,是否会因相对的“方便”而聚集起更多信访民众,让“上访村”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而制造出更多“老上访户”,看似缓和了社会矛盾,但给了希望又不能落实,不啻于埋下更多的“地雷”和“炸弹”。
另外,如何防止下派的信访官员不会被地方同化、腐化?销号、销账等事例告诉我们,即使在北京,也不能防止地方政府“公关”、贿赂国家信访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而下派到地方,沟通起来岂不更加容易。下派官员为了监督地方,下派的官员又该由谁来监督?综上,下派官员建立中央信访点,在面对信访民众时可能有一定的象征意义,但面对地方党政仍是一个“弱势部门”,对此不值得给予太多期待。
那么,有人会问,既然你说信访“钦差”无权,所以无用,那就增加信访局的权力让它变成强势部门。信访条例修订时就有过这条思路,我对此一直表示反对。其一,要全面解决信访诉求的问题,需要的行政权力太多,加上对信访不力的查处权,各项权力难以集中到一个部门。即使能集中,那俨然又是一个“小政府”,而“大政府”都头疼的事, “小政府”又能有什么高招?其二,国家的行政资源有限,不可能通过信访部门主动调查来弄清所有信访反映的问题的真相,并给予每个信访民众“实质正义”。否则当年法院就没有必要改变“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其主要特点为简化诉讼程式,实行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编者注),转而以通过维护程序正义来接近实质正义了。
总之,信访局官员常驻省市这种对现行信访制度修修补补的小技巧,不但对解决信访问题于事无补,对减轻中央信访压力也作用不大。要破解信访难题,我的主张仍然是:重新确定信访的功能目标,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从信访制度中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各部门的信访机构应该撤并,但不是集中到国家信访局,而是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而在操作层面上,最该做的是改变“一票否决”的压力体制,不要制造地方党政机关迫害信访者的外部环境,以保证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的侵害。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