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对于法官的行为具有深刻、全面、实质性影响。法律永远不可能十分完备,司法永远存在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官的良知是保障司法裁判迈向正义的基本条件
法官可以没有丰富的知识,也可以暂时经验不足,这些都可以弥补,但决不能没有良知。良知的养成,无法靠专业学习,靠政治学习也收效甚微。我不反对法官讲政治,相反,我认为法官需要讲政治。但什么是政治?我认为,良知是最大的政治。良知的养成,没有特别的诀窍,主要依赖于从小到大对高尚的追求,特别是早期的家庭教育,中期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我就要求我指导的研究生志存高远,追求卓越,博学笃志,勤奋钻研。国家也一直强调和注重对在职法官的培养教育工作,法官职业教育,除法律知识和司法技术外,也应以良知的培养为重要内容。
良知是对法院和法官实实在在的要求。从实质而言,良知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良心和正义,作出公正的裁判;从形式而言,良知要求法院和法官转变态度,树立服务型法院的理念,坚持程序中立。
服务型法院是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盛行的一种司法理念,强调法院为社会提供服务,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是司法服务的利用者,是纳税人,而法院是提供司法服务的专门机构。这种理念需要大力倡导。法院应转变观念,以服务的态度面对当事人面对社会,努力建设服务型法院。法官应树立服务型理念,切实保障程序的参与性、对等性、及时性和终结性。法官应严格坚持程序中立,做到消极被动、居中裁判、毫无私心、不偏不倚、不与当事人单方接触。要做到程序中立是不容易的,但程序中立却是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素,也是服务型法院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当然,对良知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忽视制度建设。缺乏制度性约束的良知是难以长久的。好的制度使坏人从善,坏的制度使好人作恶。良好的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而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制度设计永远存在漏洞,良知正是弥补一切法律漏洞的最好方式。因此,良知具有比制度约束更强大的力量。
良知对于法官的行为具有深刻、全面、实质性影响。法律永远不可能十分完备,司法永远存在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官的良知是保障司法裁判迈向正义的基本条件。哪怕法律再完备,倘若法官没有良知,裁判也很难实现公正。民众把自己的财产、声誉乃至生死都托付给法官来裁决,当然对法官的要求很高,期望法官有知识、有经验、有良知,希望法官的心里有杆秤。美国的卡多佐大法官说:“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在《程序与民主》一书中指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这些话都恰如其分地道出了良知对于法官的重要性。
良知要求法官具有能够自我约束的职业道德。近年来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对法官队伍的侵蚀较为严重,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净化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应从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抓起。为了及时和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过去,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过类似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落实得不够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广大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行为的举报。这是决心和信心的体现。希望这次“五个严禁”的规定能够切实执行,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回复,适时向社会通报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并给予举报人进一步申诉的机会,同时建议开通电子邮件和网络举报的方式。希望通过“五个严禁”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进一步严明法官的职业纪律,不断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提升法官的职业道德。
讨论良知,是因为它重要。做人要有良知,做法官更要有良知。法官在作出判断、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的司法过程中,应当遵从良知的指引,作出衡平的裁判。良知,是一个好法官最重要的标准。
来源:法制日报-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