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关系从来就是一种不正常的国家关系。
自中国“抗美援朝”之后,中朝关系一直被定位为“用鲜血凝成的友谊”。用伟大领袖毛主席当年的话来说:唇亡齿寒。朝鲜是唇,中国是齿。因此金日成之后的朝 鲜对中国抗美援朝的那段历史没有什么感恩。用朝鲜人的话来说:他们是在为中国站岗放哨,是他们在坚持社会主义,是他们在为世界革命作贡献。
今天,朝鲜宣布退出中国志愿军浴血奋战、新中国倾全部国力打出来的《朝鲜战争停战协定》。
历史又给了我们一记耳光。
1961年7月11日,《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在北京签订。同年9月10日起生效。《条约》决定双方根据国际主义原则,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维护亚洲和 世界和平;一方受到武装进攻,另一方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它援助;双方不参加反对对方的同盟、集团、行动或措施;发展经济、文化、科技合作,给予经 济、技术援助等。这是中国目前签署的唯一具有同盟国性质的国际条约,与我们当前不与任何国家结盟的外交政策明显相违背。
由此可见,中朝关系确实非同一般。
中朝关系的特殊性是冷战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有四大基础:意识形态、地缘政治、机械化战争和领导人个人关系。如今这些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意识形态即中朝同属社会主义阵营,这个阵营已经在1989年消亡。苏联解体导致整个阵营跨台,也让在阵营中快乐生存的朝鲜、在中苏争斗中获益的朝鲜失去了 依托。中国开始建设多元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朝鲜则走上独裁式的封闭道路。在朝鲜统治者的眼里,在朝鲜的内部教育中,中国的行为是叛变。
地缘政治一直是国际关系的基本规则。十年前,我们不少的决策者和所谓的战略家们依然相信,朝鲜的不统不战对中国安全最为有利。因为被韩国统一的朝鲜半岛会 让美国的军事力量抵达鸭绿江边,重兵压境,对我们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也是60年前中国参加朝鲜战争的一个基本理由。试想一下,朝鲜半岛的统一,只会让 美国失去了驻军的理由。自尊心极强的朝鲜民族也不会让美国驻军。
如今,“美国在军事包围中国”依然是许多人的信条。我一直不相信这一点,因为中美之间如今没有了爆发大规模正面冲突的理由。中美之间至关重要的利益冲突的 发生和解决将主要出现在非军事领域。从军事角度讲,从朝鲜武装进逼中国的思维是机械化条件下大规模地面战争的思维,已经过时。远距离打击和不接触战争才是 经济有效(cost-effective)的手段。
金日成与中国第一代领导人有着哥们般的私交。这种私交带来的相互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感随着两国第一代领导人的离去和制度选择上的分道扬镳已经不复存在。中国的外交也已经摆脱了当年的义气用事,逐渐走向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标的理性务实外交。
朝鲜战争曾打出了中国人的志气,也留下了朝鲜问题这个沉重的包袱。当年,我们有勇气在百废待兴的新中国初期投入那场付出巨大代价的战争,如今我们却没有勇气甩开历史的包袱,尽管中朝特殊关系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崛起中的中国要担当更多的国际责任,这是大国的天命。朝鲜是这个国际社会的麻烦制造者。如果站在朝鲜的立场上,我们可以理解它发展核武器的理由,因为中国当年发展自己的核武器也是在一穷二白中过来的。
但我们不是朝鲜,我们和朝鲜不是同类。我们要维护的是中国的安全利益。一个拥有核武器的邻国是可怕的,更可怕的这个国家封闭独裁、不讲规则,无法预知它的行为。
朝鲜离核武器化越来越近了,中国不能再扮演东郭先生。
冷战结束后,中国是朝鲜最大的单一援助国,而且中国的援助不附加任何条件。如果我们能够抛开历史的包袱,让中朝关系变成正常的国家关系,我们在朝鲜半岛无核化方面可以做很多事,而不仅仅是令我们颇有成就感、却没有约束力的六方会谈。
中国的对朝模糊政策已经没有市场。
附:《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 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相援助和支持的基础上,决心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共同保障两国人民的安全,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并且深信,两国之间的友 好合作互助关系的发展和加强,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而这种解决正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的目的。
第 七 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周 恩 来 金 日 成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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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条约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双方于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在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注:《条约》有效期二十年,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须在期满前半年内向对方提出,否则《条约》自动延长二十年。1981年、2001年条约两次自动续期,现在有效期至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