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民: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探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95 次 更新时间:2009-05-2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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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民  

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 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新的法制理论。其主要内容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制建设,以法制建设保障科学发展的观点;提出“政治文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理念;依法执政,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观点;以改善民生为基础,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出逐步实现城乡居民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观点;确立和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弘扬法治精神;重视权力的监督制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观点。

关键词:法制理论 新探索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制理论。

1,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制建设,以法制建设保障科学发展的观点。

党的十七大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确定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地位。法制建设一方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同时,又要为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法治和社会环境,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健全公正的法律制度,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体制,方便快捷、公正司法的矛盾防范和化解机制,才能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2,提出“政治文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理念。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实际上就是将民主和法治从精神文明的概念中凸现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文明形态,其战略地位显而易见。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加明确的目标,而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政治文明要求社会和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既是政治文明的必然,也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和重要内容。我国法制工作的目标,由维护社会稳定到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文明高度,必将使我们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方式和司法体制有所调整,“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的总体理念必将渗透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

3,依法执政,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观点。

2002年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将领导中国人民步入制度治国、制度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它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其前提、核心和关键都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因此,党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对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产生深远影响。

胡锦涛同志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把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进一步凝聚起来,意气风发、团结一致地去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党的十七大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工作作出的部署。

4,以改善民生为基础,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出逐步实现城乡居民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观点。

贯彻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执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十七大报告则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城乡居民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观点,使之成为今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农民工也有了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成为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和基础性工程。

5,确立和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2004年修宪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也正式成为宪法条文。这些规定无疑是2004年修宪最具现实意义的内容,它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对待人权和私有财产态度的重要转变,表明了以人权建设和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内容的改革开放将继续稳步推进。16大以来,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的参政权、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不断扩大,生存权、发展权不断改善,促进了公民平等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权保障从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得到加强。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实行了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没有对物权的保护,对人权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尊重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

6,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2005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2005年12月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政法委向全体政法干警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要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入了动力和指明了方向。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法治精神”是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后在法治建设上的又一重要论述。弘扬法治精神的理念告诉我们,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形成社会的凝聚力,建设人人有尊严、人人享受平等的和谐社会。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上。

7,重视权力的监督制约,注重从源头预防腐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胡锦涛在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由于法律和体制不健全以及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完全适应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不少,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06年制定通过的监督法历时20年,规范完善了人大的监督机制。十七大报告提出,为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做到反对腐败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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