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民:以民主科学的发展实现代表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92 次 更新时间:2008-07-02 16:48

进入专题: 代表权  

曹建民  

内容摘要:没有天然的代表权,共产党代表权的取得有其实质的合法性和形式的合法性。共产党可以当代表,但是代表权不是一劳永逸的,终身制的,代表权来自人民,是人民暂时委托授权给自己的信任者,是不是代表?能不能代表?不能自己说了算,人民对代理人满意不满意,同意不同意,要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检验、选择和撤换,对此要做出制度化的安排,主要是立法要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为大多数人谋利益,并有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切实保障人权。人权不仅要宣示,还要创造条件实现人权。这就要靠民主科学的发展实现人权,进而实现、巩固共产党的代表权。

关键词:代表权 发展权 委托代理 监督制约 保障人权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六千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①这就是著名的巴黎公社三原则,其中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出的人担任,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至今具有指导借鉴意义。虽然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不一定符合劳动价值论,但是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它给我们回答了共产党的代表权是谁给的?共产党执政是为了谁的利益?如何防止权力被滥用?如何保障和实现人权?这些基本的问题。

1949年,国民党政权的丧失和共产党政权的取得表明没有天然的永恒的代表权。共产党代表权的取得有其实质的合法性和形式的合法性,人民的信任、拥护、选择使共产党取得了解放战争的胜利和执政权,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从形式上确认和同意了共产党的执政权,以后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员代表都占有大多数,也证明了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共产党可以当代表,但是代表权不是一劳永逸的,终身制的。是不是代表?能不能代表?是人民说了算,是人民暂时委托授权的,没有人民的同意和支持,国家权力的产生和权威不可能产生和维持。人民授权后对代理人的服务满意不满意,信任不信任,支持不支持,要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检验、选择和撤换。对此要做出制度化的安排,主要是立法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为大多数人谋利益。并有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人民授权给执政者就是要切实保障人权。人权不仅要宣示,还要创造条件实现人权,这最终要靠民主科学的发展实现人权,进而实现和巩固共产党的代表权。

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的分析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和社会的范畴,人权的内容由特定时期的特定社会经济形态决定并与该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相适应。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由领导人民革命的党转变为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封闭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权追求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何变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的人权观同革命时期的人权观有何不同?如何通过科学发展实现中国人民的人权?

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教授认为,人权是共产党一切工作的基础和目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公和为民的内容是什么?如何将这种政治上的判断转化为法律上的判断?他认为就是实行法治,保障人权。即通过立法表达人民的意志和权利,通过执法落实人民的权利,通过司法补偿和救济人民的权利,通过守法获得权利,通过法律监督保障人民的权利。笔者从中国共产党历史方位变化的角度出发,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表明共产党的人权追求已实现了由人权的解放观向人权的发展观转变,只有通过民主科学发展才能实现中国人民的发展权,进而实现共产党的代表权。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人权观

中国共产党是追求民主、自由、人权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党。在革命时期具体表现为人权的解放观。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行新民主主义路线,为中国人民的翻身解放而奋斗,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结束了近百年来受人欺辱的历史,中国人民当家作主,获得了人权和自由。经过50多年的努力,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与1949年以前相比,中国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行使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中国政府通过《宪法》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婚姻法》《选举法》等法律宣示和充分保障公民行使权利,各级政府与司法机关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依法打击那些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在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制定了无罪推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制度。《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也结束了我国民不告官的历史。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已参加或批准了17项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已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标志着中国政府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个时期是新中国历史上人权改善最快最好的时期。正是邓小平同志的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拨乱反正,简政放权,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中国人民的积极性。在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的问题上,从身份走向契约,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解放了思想,解放了生产力。中国人民的自由、人权也迸发出巨大的力量。消灭贫穷,实现共同富裕,成为社会主义人权的实践方向,这不是少数人的人权和资产阶级的特权,而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邓小平的人权观开始了由解放观向发展观的转变。

江泽民同志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成功的全部历史经验的总结。“三个代表”就是我们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三个方面正是中国人民的经济、文化、政治三项权利,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要与时俱进,发展和保障中国人民的经济、文化、政治权利,才有资格成为“三个代表”。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他还指出:“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人在社会上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就是能否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②中华民族的根本人权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基础的。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要靠发展权,共产党人保持先进性和自己的代表资格也要靠发展权,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要实现人民的发展权。所有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必须与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联系在一起,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能发展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

发展权是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并不断改善生活的权利,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综合内容,而经济发展是发展权的核心。发展权既是个人权利,也是集体权利。每个人和所有民族对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都有权参与、享受并为之做出贡献。国家的进步和发展能促进个人的发展,而个人的发展反过来又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发展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表明公民追求发展和获取物质利益不仅是个人私事,而且国家权力要为公民发展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担负实现发展权的义务。共产党执政就是要提供公平竞争的体制和环境,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人民有均等的机会获得基本资源、教育、医疗保健、食品、住房和就业;保证男女平等;保证公民有均等的发展机会。国家大力发展经济和教育,使公民能受到基本的教育,能通过劳动获得物质利益,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使其获得更大的发展和保障。这样,人民才会继续拥护自己的代表。

发展权作为国家的权利,在国内应视为国家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权利;在国际上,则是要消除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提供平等的发展环境。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反对霸权主义和干涉别国内政,尊重各民族对自己发展道路的选择,发展友好互利合作关系,使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国际决策,改变其不利地位,缩小南北差距,构建和谐世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党的先进性要通过发展权来实现,没有发展何来先进?惟有发展,才能先进,惟有先进,才能代表。共产党要领导人民实现发展,并通过自身的发展,与时俱进,保持自身的先进性。江泽民同志指出:“能不能富有成效地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是衡量领导干部群众观点强不强、工作实不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好不好的重要试金石”。这表明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观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多方面需求,不断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中国革命解放人权,使人民获得了独立和人权,这为实现应有人权打下了基础。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以人的发展权为核心,共产党通过发展获得先进性和代表权,人民通过发展权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这是从形式的平等到事实的平等,是逐步向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的统一迈进。这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人权观的重要特征和内容。

新中国的人权建设史表明,什么时候人权保障的好,中国的各项事业就发展的快,什么时候迷信盛行,神权大于人权,中国的各项事业就倒退。文革时期,无法无天,肆意践踏人权,迷信盛行,大搞个人崇拜和专制,神权高于人权,权大于法,造成各项事业大倒退的教训值得我们反思。这个教训主要就是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发展权和代表权

十六大报告指出:“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扬民主,为大多数人谋利益,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多方面需求;全面,就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就是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协调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环境友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和保障人权的根本道路,也是实现发展权的根本举措。科学发展是全体人民的发展,是民主和谐的发展,是以人为本,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发展,不是两极分化的少数人发展,垄断的发展。发展是科学持续的发展,是为了后代人的发展,不是高耗能高污染,牺牲环境的发展,科学发展观必将促进中国人民的发展权在更深更高更广范围的解放,促进中国的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等写进宪法,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大问题和制度在宪法的高度上加以明确,不仅是宪法本身的完善,也使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这将对我国的人权建设产生深远的历史意义。

建国以来,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改善与发展,解决了13亿人的吃饭问题,贫困人口减少到了2800万,人均寿命由1949年的35岁达到了71岁,人民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高,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废除了干部终身制,实行公开选拔招聘,法制建设不断健全,这是世界上任何不带政治偏见的人士有目共睹的事实。中国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但是,像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受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教育水平、民族传统与习惯等因素的制约,中国的人权状况也并非尽善尽美,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还有距离,三农问题反映出的自由权平等权问题,矿难暴露出的劳工权利问题,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腐败问题等,只能通过中国政府和人民自己的发展,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权为核心,完善立法,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在大力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日益完善。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强大武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全面改善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而中国人权的改善可以极大地促进小康社会的建设。比如,我们消除不利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消除各种不合理的审批,取消垄断,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我们的就业机会就会增加,就会实现公民的利益。我们消除就业中的户籍歧视、城乡歧视、性别歧视,让更多的中国人享受国民待遇,就可以极大地调动中国人民的积极性。我们消除新闻出版中的不合理管制,我们的新闻监督就会极大地遏制腐败。我们改善言论出版自由的环境,不以言论、思想、立场划线,打棍子,戴帽子,抓辫子,我们的决策失误就会大为减少。我们的学术民主,学术交流就会出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

科学民主的发展归根到底要靠法治,要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为大多数人谋利益,并有制约国家权力的机制。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颁布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表明了新的领导集体,依法治国首先依宪治国,保障人权的决心。保障人权首先要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树立公共权力服务人民权利的意识,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意识,消除神本、资本、官本的观念。其次,要发展和完善公民权利,如改革户籍制度,确立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平等权;改革劳教制度,以程序权限制对人身自由的剥夺;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有限的沉默权,推行重大案件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讯问应实行录音录像”的制度,彻底根除刑讯逼供现象。第三,要加强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如不仅要搞基层民主,而且要选举自己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特别是要加强对人民监督权的保护,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护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效抑制公共权力的滥用。第四,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克服就业的性别歧视;限制雇主的权利,保护劳工权,改善劳动条件,减少矿难,建立农民工的最低工资制度,并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版325页,恩格斯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写的导言

2、《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22页。

曹建民,甘肃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进入专题: 代表权  

本文责编:zhangchao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6305.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