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的分析表明,尽管保护弱势群体有正当合理的社会和伦理基础,但由于当代社会的利益多元和利益冲突,某些旨在追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和法律措施未必能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相反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甚至令弱势群体状况更糟;特别是在具体事件或案件中,更要防止以强者、弱者概念替代个人法律责任的分配。弱势群体保护必须受到宪政和法治约束,必须是在规则和制度层面;在分析处理具体事件时则应当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
收稿日期:2008-06-06
作者简介:苏力,男,江苏省东台市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本研究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制度与社会建设的和谐"(编号05的部分研究成果。
一、问题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时,在京打工的肖志军将难产并患感冒并发症的妻子李丽云送到北京市朝阳医院就诊。医方很快做好了一切手术准备,并同意免费治疗,但肖志军签字拒绝了手术。尽管医方做了种种努力,终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家属同意签字制度,手术无法启动;在以其他方式抢救3个小时后无效,李丽云死亡。
这一事件引发了全国各类媒体广泛讨论,涉及了诸多社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法理学问题是: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由于肖志军和李丽云的境况,人们一般都认为他们,甚至仅仅因其是患者,就属于中国社会大约15年前开始流行的一个范畴——弱势群体;而医方,除在2003年的"非典"流行之际,在当代民粹文化中、甚至在包括广义的立法和司法中也常常被描绘成强势群体。
出于保护弱者的善良愿望,以及近年来中国政府关注民生的追求,正式媒体的许多评论都偏重考察和追究医院在此事件有什么错误,强调医院的救死扶伤的法律和道德责任,有意回避分析直接引发这一悲剧的肖志军的个人责任。
我的另一篇论文分析了此事件中涉及的事实和医疗法律问题;论证了在这一事件中,医方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也没有道德上的过错;并论证了手术的知情同意制度以及患方签字制度,才是保护患者权利的最可靠和有效的制度;若修改这一制度,扩大医方强行救治的裁量权,反而可能不利于保护患方权利。论文隐含的结论是,不能因为患方是弱者或属于弱势群体,并死亡了,仅仅为了表示社会的善良,就让并无过错的医方承担某种法律的、道德的或经济的责任;倘若不关心争议双方在具体纠纷中的是非——不问他们的法定责任、道德责任以及对责任的履行状况,只看各自所属的群体、身份,就会把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共政策变成简单的不问是非的保护弱者实践,就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法律的同等保护,更违反了基本的公平正义。
因此,有可能且有必要借助这一事件来考察在法律上,特别是在司法上如何有效保护弱势群体,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在什么情况下两者可能发生冲突?在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如何把握分寸尺度,避免发生重大偏差?因为抽象的政策表述不助弱势群体,特别是保护其不受强势群体的欺压。但恻隐之心或同情心只是显示了保护弱者或弱势群体的公共政策有足够的社会心理基础,却未必足以作为政策、法律制度的基础。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民间的"慈不带兵,善不治国";以及尼采称"没有一种制度是建立在爱之上的";都表明了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都不是仁慈。事实上,在政治哲学上,父爱制也不被认为是一个好的制度,即使信奉最彻底的自由主义的社会也难免采取某些父爱主义的措施。也正因此,尽管当代中国社会日益关注弱势群体,但中国政府并没有简单采纳"保护弱势群体"作为明确的公共政策,而是强调"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关注民生"。
五、小结
从孕妇事件切入,本文集中分析了保护弱势群体,尽管有合理的社会伦理基础,却必须受到宪政和法治约束,必须是在规则和制度层面;在分析处理具体事件时则应当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为尽管关注民生的政策落实在许多情况下会从某个或某些具体的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做起,但我们的目的并不是使某个或某几个符号性的弱者因某一意外事件得到了改善,而是要使整个弱势群体,并在这个意义上使整个社会的状况得到改善,更不能令意图改善的民生和整个社会很少或没有改善,甚或适得其反,变得更糟。
这似乎意味着,并不是所有旨在追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和法律措施都一定会有效保护弱势群体,实现广义立法者(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者)的政治、法律和伦理目标。确实如此,这种经验在当代中国立法中时有发生。这是应当分析考察的弱势群体保护政策在实施中的另一个基本制约。但这需要对为实现这一政策的一个个具体法律制度运作的实际效果的考察;我将另作分析和论证。②但即使发生了这种错误,强调规则的治理(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具有一定的补救效果。规则的治理使人们预期稳定,因此人们可能采取措施有效回应这类错误措施;而在具体事件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践,则可能校正这类错误的措施。就此而言,法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仍然是防范政策错误的最有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