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新:揭开西方媒体客观公正的面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57 次 更新时间:2009-02-2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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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新  

西方新闻媒体一贯声称客观公正是它们处理新闻事件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在与政府严格管制新闻媒体斗争的过程中,西方媒体还打着客观公正的旗号,在争取新闻自由的过程中,为自己拓展出越来越宽裕的“呼吸空间”、利润空间和影响范围。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不仅受到西方国家宪法性法律的承认,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总部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1],还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都在不断拓宽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的保护范围,不断提升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的保护力度。

立法和司法上比较充分的保护,再加上西方媒体长期的鼓噪和宣传,使得西方国家的媒体在许多普通人的心目中获得了“无冕之王”的美誉,成为与立法、司法、行政权并行的“第四权力”。不仅西方国家的许多民众将新闻媒体作为他们了解天下大事、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政府权力、制约官员腐败的工具,其他非西方国家,特别是更注重对新闻事件进行控制的国家的民众,更是将西方国家的媒体当作客观公正的化身。

西方国家的媒体将客观公正当作处理新闻事件的价值标准,记者将客观公正当作进行新闻报道的行为准则本身,应当说是一件好事,没有任何理由对其进行指责,但如果西方媒体将自己打扮成客观公正的化身,处心积虑地让受众将它们当成公平、正义的卫士和高高在上的裁判官的话,西方媒体就是在欺世盗名。如果受众将西方媒体当作摆脱了文化偏见、不受意识形态左右和国家民族甚至是自身利益驱使的“信使”,如果将西方媒体的报道当作客观公正的新闻理念的产物的话,用时下比较流行的话来讲,就是“很傻很天真”。

价值目标还是既成事实

人类发展和文明进步依赖人类自身对客观存在的外界事件的认识和把握,新闻报道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由于只有客观公正的报道才能为人类(个体或群体)的决策提供依据,才能真正成为推动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力量,客观公正因此就成为新闻报道的价值追求和新闻记者的职业操守。

新闻媒体报道的客观性,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用最接近于报道对象真实情况的语言、图片、音、视频资料等,帮助受众获得新闻事件的事实或真相,使个体或群体形成对所报道的事件的正确看法,从而为个体和群体的行动提供知识和智力支援。从这一要求出发,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不能用自己的意识、意志、情感等改变所要报道的对象的真实情况,不能有意地向受众传达经过自己精心加工或改造过的事实,更不能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歪曲事实,无中生有,将黑的说成白的,将白的说成黑的。

新闻媒体报道的公正性,是指新闻记者在报道新闻事件时,尽可能地全面和平衡,要看到新闻事件的方方面面,不能以自己的主观喜好来确定报道的角度,不能只选取与自己的意见看法一致的素材,更不能根据某个需要说明的观点或意识形态的需要,随意剪裁新闻素材。媒体记者应当跳出自己的利益束缚,平等地对待新闻事件的各方当事人,让他们平等地获得资讯、平等地利用新闻媒体,平等地行使宪法性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在就新闻事件发表的看法和意见中,如果存在分歧,媒体还还应当为受众提供尽可能多样、特别是相互冲突的观点,让受众听到不同的声音,使受众能够依据丰富的素材,运用自己的逻辑推理和判断能力,形成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由此看来,新闻报道的客观也好,公正也好,实际上是新闻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崇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理念。在实践当中,不同的媒介组织用不同的方式去诠释这些理念,不同的新闻记者会以不同的方式,将这些理念化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正因为如此,客观公正只能是一种应然层面上的东西,而不是对某种既有事实的描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概念,而不是绝对的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在这个意义上,任何西方媒体都无权声称自己是客观公正的,任何西方媒体都没有资格说自己的报道真正做到了客观公正,任何西方媒体都无权以自己所理解的客观公正来衡量和裁断非西方媒体的“不客观与不公正”。西方媒体标榜自己报道的客观与公正,实际上是混淆了价值判断和事实本身的界限,将媒体追求的目标,等同于事实本身。

价值中立还是文化偏见

相对于媒体和记者的主观来讲,新闻事件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有其内在和特有的品性。客观公正的报道也要求媒体和记者遵守特定的操作规范,从构成特定新闻事件的要素本身[3]和与特定新闻事件相关的语境以及新闻事件所依托的文化背景,发表新闻评论,阐述意见看法,引导受众步入真相的殿堂,帮助受众形成理性、全面和客观的看法。

这就要求媒体和记者处理新闻事件的时候,在依据新闻事件的细节发表评论、意见和看法的时候,尽量保持价值上的中立,不以自己从小习得的和自己所隶属的那种文化所看重、推崇的价值观,尊重新闻事件发生地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习俗、行为、生活方式以及社会制度等,更不能用某种特定的价值观作为衡量任何新闻事件的标准,作为否认、抨击其他国家和地区特有的实践的借口。

我们不否认部分西方媒体在追求事实客观和保持价值中立方面所做的努力,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媒体在报道社会制度、历史、文化等诸方面与自己存在较大差异的国家和地区的新闻事件的时候,也有大量价值并不中立,甚至带有文化偏见的报道。在他们的骨子里,西方的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均优于非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不按他们的思路和政治哲学构建的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就是不讲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制度,就一定是独裁、专制和人民不享有基本权利和无法参与公共事务并分享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的制度。

这种价值上的不中立和文化根深蒂固的偏见,集中地表现在了西方媒体对3月14号发生在拉萨等地的暴力事件的报道。许多西方媒体不顾3.14事件的实质,无视中国政府在发展当地经济、文化方面所取得的巨大进步,无视中国政府在此次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宽容和节制,无视西藏分裂势力几十年来分裂中国的阴谋,企图用剪裁新闻图片、嫁祸于人等手法,为西方世界的受众营造西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和西藏人民渴望独立的假象。

自由报道还是受到政府操控

洛克、孟德斯鸠等西方政治哲学认为,任何形式的公共权力都会趋向于集中,而权力一旦集中在某个人或某个机构的手里,就会对自由造成潜在和实在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除了必须一分而为三种不同的权力,即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并分别由三个相互平行的机构来行使外,还需要组织化的新闻媒体,既作为政府和民众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又作为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其滥用的工具。[4]

这种体制的设立,确实能够使新闻媒体更自由地报道政治和涉及公共事务的新闻,确实会使政府对媒体进行控制的难度增大,确实会使政府官员在以新闻媒体为被告的诽谤诉讼中难以胜诉,从而为新闻媒体开拓更大的呼吸空间,有些人因此而得出结论,认为“美国的新闻机构在保护民主制度的奋斗中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新闻界都扮演着更为骁勇自信的角色”。[5]

在三权分立的体制和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存在的前提下,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政府确实不能对新闻媒体指手画脚,确实不能对政府所头痛的新闻记者“大打出手”,确实不能对新闻媒体播报什么和不播报什么直接实行事先指示和事先审查。不仅如此,像丹麦政府在2006年的漫画危机中表现的那样,有些西方政府还时不时“做秀”式地营造媒体应当独立、新闻应当自由且政府不应也不会干预媒体自由的形象。这些都有助于让人们相信西方的媒体是自由的,是能够避开政府的操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的。

这些其实都是表面现象。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都反复告诉我们,西方政府一直都没有放弃对新闻媒体或明或暗的控制,西方新闻自由理念提出、发展和在制度建设中的不断完善,也反向印证了这一事实。试想,如果没有政府对媒体不间断的操控和打压,会有西方新闻自由理念的不断丰富、发展和新闻自由制度的不断完善吗?翻开美国新闻自由史,在哪个重大历史发展阶段,在哪个重大事件上,政府没有留下打压新闻自由的记录?高压之下的媒体,比如美国1798年制定了《外侨法》和《煽动性诽谤法》之后的几年时间,比如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期间,美国又有几家新闻媒体能够抵制政府发动的宣传攻势,客观公正地报道战事新闻?[6]

不仅如此,政府还利用自己在政治和经济方面所处的优势地位和所掌握的资源,设法使新闻媒体自觉或不自觉地追随官方的战略计划,使新闻媒体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美国政府操纵美国民意工具。[7] 试问,不仅不能摆脱政府控制,还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政府暗操纵的新闻媒体,怎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新闻事件,特别是涉及战争等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有关的事件?

小结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几个方面并不是影响西方新闻媒体客观公正的全部,媒体的集中和垄断、西方社会各种各样的压力集团以及媒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残酷的市场竞争,都会使西方的新闻媒体在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新闻事件的处理上,不同程度地偏离客观公正的价值目标。

西方媒体一向标榜的客观与公正,只能是相对的,只能是在某个方面或某个新闻事件的处理上的公正,不存在绝对客观公正的媒体。在这种情况下,相信西方媒体是客观公正的化身,相信西方媒体的报道都是客观公正的报道,是没有根据的。而西方媒体执意将自己打扮成客观公正的化身的作法,也是极端虚伪的。

[注释]

[1]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参见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表达自由案例,参见:Terry Eastl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the Supreme Court: The Defining Cases,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0.

[3]关于新闻事件的要素构成,参见杨保军:《新闻活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89和190页。

[4]Vincent Blasi , The Checking Value in First Amendment Theory, 1977 Am. B.Found. Res. J. 521, 538

[5]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00页。

[6]美国对伊拉克发动的借口,是当时的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直到今天,这一说法都没有得到印证。为了取得继续占领伊拉克的合法性,为了不让美国人民反对这场战争,美国军方不仅有选择地让新闻记者进行采访,而且对记者的报道,特别是对美国在伊拉克战场上牺牲的美国军人的报道,提出了非常严格要求。参见:Pat Arnow, From Self-Censorship to Official Censorship, http://www.fair.org/index.php?page=3095.

[7]David Barstow 在一篇题目为Behind TV Analysts, Pentagon’s Hidden Hand的文章中,详细披露了自己2002年以来,布什政府,特别是美国国防部,是如何通过精心策划和巧妙的安排,将大量的军事分析家安排到各大电视网担任电视节目评论员的。他们打着客观中立的旗号,事实上一方面干着为美国政府虐待战俘和维持伊拉克战争辩护的工作,一方面又充当着150左右规模大小不等的军火商的代言人,文章地址: http://www.nytimes.com/2008/04/20/washington/20generals.html?_r=1&oref=s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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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新闻与写作》 2008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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