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继舟:比较分析: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38 次 更新时间:2010-03-2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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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继舟  

摘要:民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不同的形式呈现。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认为,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之后向民主的目标迈出的又一步。然而,协商民主并不能够被认为是选举民主的对立面而试图取代选举民主,而应该是选举民主走向完善的补充形式,因此,政治民主的未来走向是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合作建构的新型现代民主。

关键词:民主;实践目标;价值目标;选举民主;协商民主

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其最为根本的含义是人民的统治。〔1〕就统治的基本含义来说,民主一词本身就涉及一种集体决策机制,因此,民主从诞生起就是一个政治概念。产生有效的集体结果和决策过程体现平等价值是民主基本内涵的两个目标因素。这两个目标因素一个是民主的实践目标,一个是民主的价值目标,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忽视任何一个方面的目标因素,民主便失去了其本质的内涵。

一、选举民主

从氏族民主到城邦民主再到代议民主,一种稳定的民主决策形式逐渐沉淀出来,这种民主决策形式具有三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人民通过选择代理人来实现集体决策,选择代理人的过程就是集体授权与委托的过程。第二,对代理人的选择采取差额竞争的方式,这意味着人民不仅有选择某一代理人的平等权力和自由,同时也有不选某一代理人的平等权力和自由。第三,选择机制的核心是一人一票,多数决定。这三个方面的特点构成了选举民主的核心特征。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选举民主已经逐渐制度化和程序化,发育出了完善的选举决策机制。

选举民主基于三个基本的理论预设:第一,通过候选人的差额和多元,使每一公民都可以在选举中找到自己的偏好和倾向。选举民主认为,只要选举中的候选人具有可选择性,候选人的意见也呈多元化倾向,每一公民就足以在这种多数和多元中发现自己的偏好,从而使每一民众都能够找到自己的代表。第二,民众通过掌握对代理人的任命和罢免的权力从而掌握最高决定权。第三,选举民主更为大胆的假设,同时也是奠定其在现代政治中的垄断性地位的假设在于,它认为代理人的意见就等同于民众的意见。正是这个假设给予了选举民主在满足民主的价值目标方面的自信。

选举民主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显示出缺陷和不足。第一,在现实政治中,由于现代社会的多元性,有相当一部分的民众会发现在选举的候选人当中找不到中意的候选人。第二,民众通过选举权对最高权力的掌握也仅仅是民主的一个幻象。“选举时是主人,选举后是奴隶”是相当一部分公民掌握最高权力的直接后果。第三,选举民主论者认为即便代理人的偏好和意见不等同于民众自己的意见,民众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将代理人所作出的集体决策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然而事实在于一旦代理人获得了共同体的公共权力,民众很难有足够的力量进行反对。第四,“多数人暴政”的问题。由于选举民主以多数票决定为决策的核心原则,因此,选举民主所保护和实现的往往是投多数票的民众的意愿,而对于少数票中的民众来说,对他们意愿和偏好的忽略似乎是集体决策和行动不得不作出的牺牲。

二、协商民主

20世纪80年代,西方政治学界兴起了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即协商民主:在政治共同体中,自由与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获得集体决策的结果,从而达到理性的结果同时赋予决策结果合法性。关于协商式民主,政治学家从不同的角度予以界定,米勒(David Miller)、亨德里克(CarolynHendriks)等人把协商民主理解成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在这种体制中,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意见,愿意倾听并考虑不同的观点,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政治学家古特曼和汤普逊(A.Gutmann and D.Thompson)认为,所谓协商民主,指称的是这样一种民主政治形态,即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的过程,各方的意见在公共论坛中互相交流,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可行方案。〔2〕协商民主是非常有争议的概念,许多与扩大参与和提倡交流有关的各种观点都可以一定程度上披上协商民主的外衣。〔3〕然而,从上述政治学家的定义中,我们仍然可以对协商民主的内涵有了基本的了解,第一,协商民主试图突破选举民主仅仅依靠选举和多数票进行决策的方式,而引入公民更多的直接参与因素。第二,直接参与的方式以协商为主,协商一词的含义是通过理性的沟通和交流达到共识、合作。第三,协商民主的决策形式修正的原有选举民主对民主的价值目标的忽略和无力。协商民主试图引进更多的参与因素重新在民主的价值目标上迈出重要一步,这一定程度上是向原初的民主形态的回归。

从最初的民主到选举民主再到协商民主,所有这些集体决策形式都是向着民主的两个目标即实践目标和价值目标不断迈进。在现代多元社会为最初的民主形式设置了种种障碍时,选举民主对民主本身的价值目标作出了让步,从而使得民主的实践目标得以实现。然而,随着现代科学的不断发展,人民民主参与意识的逐渐高涨,对民主价值目标实现的需求愈加强烈。协商民主理论就是应这种对民主价值目标的需求而作出的努力。

三、比较分析: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进行最为基本的比较分析:第一,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来看,首先,选举民主是选择代理人的代议制,而协商民主更为强调普通民众在政治决策上更多地实现自身参与。其次,选举民主最为基本的实现形式是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多数决定的决策机制,而协商民主强调以大范围的公民之间的理性对话、广泛讨论和共同协商为基本形式。第二,从二者的实现程度来看,选举民主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它可以通过完善的行动程序严格保证一人一票、多数决定的实现。而协商民主在价值取向上是渴望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避免决策结果的偏狭和多数暴政等选举民主的缺陷,因此,协商民主实现的基本方式是交流、理解和互动。在交流、理解和互动的形式背后呈现的是平等和尊重等民主的核心价值。第三,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效用和功能上看,选举民主通过严格的程序保证具体的集体决策的出台,能够及时有效地产生集体决策。协商民主的目标是通过更直接的参与协商的方式使集体决策更加全面和理性。第四,选举民主是在无法保证全体所有人的利益时,通过多数票保证多数利益。协商民主强调全体中每一部分的正当利益,将选举中被忽略或压制的少数人提到异常尊重的地位。第五,选举民主对政治社会的基本观念是,政治社会是多个以自身私利为诉求的个别单位组成的,冲突和对抗是政治社会中的主题。而协商民主始终认为政治社会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如何通过协商和交流使每一民众理性清醒地认识到这一公共利益是协商民主所努力的重点。第六,选举民主通过在现实困难面前理性让步的方式保证一定程度的民主的实现,而协商民主致力于拓展民主的向前迈进的深度,然而它不能够回答当集体中间的各个部分之间遇到冲突和矛盾时如何处理。

选举民主优点是决策形式实在、具体,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具有明显的操作性,有利于具体决策的出台;其缺点是以多数决定权为核心,这就要求忽略或者违背公民中少数人的意志。这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民主本身所呈现的价值含义,因为多数人集团中的一员和少数人集团中的一员相比较,多数人集团中的公民并不具有更高的地位或者更高尚的性质。协商民主的优点是尊重少数人权利,交流、理解、互动、共识的决策形式取向更接近于民主的本质含义;其缺点是交流、理解、互动、共识基本形式与其说是一种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决策形式,倒不如说是一种决策理念。许多学者致力于使协商民主具有实际的操作性,他们在很多方面作出了努力,如协商内容的明确化、协商程序的形式化、协商机构的专门化等等,〔4〕然而协商民主的核心即参与协商的主体如何能够平等参与同时能够产生及时有效的协商结果仍然是个无解的难题。

四、路径选择:协商民主嵌入选举民主的已有制度结构

可以看出,现实民主政治的走向应该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政治形式。思路一: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通过三类社会协调媒介进行区分,即权力、金钱和凝聚力,各以国家、市场和市民社会为制度核心。所谓协商民主就是要在国家领域和市场领域之外的市民社会领域开发政治资源。这事实上一方面承认在国家领域和市场领域所存在的政治决策形式将继续长期存在,另一方面他认为开发市民社会的社会文化价值上的凝聚力作为政治资源之一和在国家领域的权力资源、市场领域的金钱资源一样,同是通过资源利用关系获得更高的合法性和认同。将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同作为资源利用的政治决策形式,事实上是将协商民主下降到与选举民主同等的价值定位,这一倾向值得怀疑。但哈贝马斯的这一思路却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如何协调共存提供了第一种思路,这种思路就是给二者在空间上划定一定的领域。思路二:任何一个集体决策过程都包括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如果说选举民主适用的时间段是决策过程中决策产生的最后一个时间段,那么民主政治仍然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在其他的时间段内得以实现,而这些时间段正是协商民主可以开发的。目前选举民主已经发育成熟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和程序,包括一系列民主监督、民主参与制度。协商民主正可以通过与现有的民主监督、民主参与制度对接,通过开发实际可行的协商参与形式,将民主在实践目标和价值目标两个层面上向前推进。

事实上,由于协商民主没有严格的限定和定义,在现实政治实践中的民主监督和民主参与中已经可以发现与协商民主内涵一致的一些政治实践形式。因此,在当今社会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民主形式中都既能找到选举民主的形式,也能找到协商民主的影子。〔4〕但是需要进一步重申的是,协商民主的推进决不能以牺牲选举民主为代价。协商民主仅仅是选举民主的拓展和补充,民主实现的最后保障仍然是选举民主。

参考文献:

[1]孙关宏,胡雨春主编.政治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5):141.

[2]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http://www.zjskw.gov.cn/sklweb/magazine/homepage200501.nsf/documentview/2005-05-11-02-58C64B413050691748256FFE0005B7A5?OpenDocument

[3][澳]卡罗琳·亨德里克思著.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A].郝文杰,许剑峰译.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7):125-126.

[4][美]詹姆斯·S.菲什金著,王文玉泽.协商民主[A].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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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理论界》2010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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