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敦友:现代中国法学成长的基本逻辑

——在广西财经学院的讲演,南宁,200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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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敦友 (进入专栏)  

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一册,文集之一,页94。

汉语思想百年来所想的基本问题,都是与西方思想发生关系后引出来的。应该如何来把握这种历史性的“发生关系”?

――刘小枫:《拯救与逍遥》,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修订版前言,页6。

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是关于命运的人文知识(knowledge of fortune)而不是关于事实的知识(knowledge of fact)。科学才是关于事实的知识。……人文知识既是对命运的理解,又是对命运的参与行为。

――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页152-153。

生产一种人文知识就是策划一种生活。

――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页156。

在目前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来自西方的情况下,法史学理所应当承担全面审视中国传统法律,并对法学理论提出质疑的任务,而不是借助法学理论在史料中寻寻觅觅。”

――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7,页28。

在对法律移植的思考中,我们的法理学恰恰遗忘了法律本身,而仅仅关注对移植的思考:要么将其理解为要不要移植的意识形态问题,从而把反对法律移植的主张看作是糟糕的保守派,把支持法律移植的主张看作是开明的改革派;要么将其理解为如何移植的技术问题,从而比较法律移植与生物有机体移植有什么不同,探讨移植究竟是机械移植还是有机移植,究竟是照搬照抄还是学习借鉴。所有这些关于法律移植的讨论,似乎没有讨论我们所说的法律究竟是什么,更没有关注法律移植与国家重建之间的内在关联,更不会对法律移植本身进行理论上的反思。因此,法律移植尽管是法理学中反复谈论的重要话题,但其中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法理学问题。

――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北京,三联书店,2007,页3-4。

我们的中国史领域长期借用源自西方经验的模式,试图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把中国历史套入斯密和马克思的古典理论。我们现在的目标应立足于建立中国研究自己的理论体系,这并非是退回到旧汉学的排外和孤立状态,而是以创造性的方式把中国的经验与世界其他部分联系起来。

――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页84。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广西财经学院作一次学术讲演!广西财经学院与广西大学虽然只不过一墙之隔,但是很多年来我们基本上没有往来,真正是老子所讲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啊。然而,近来有了一些根本的变化。一方面广西财经学院成立了法学系,我们之间有了一种来往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因种种机缘,我先后结识了贵院的莫怩老师、兰艳老师,以及,系主任雷裕春教授,这就使得我们之间的正常交往有了一种现实性。所以今天我能来到这里作一次学术讲演,我要对雷裕春教授、莫怩教授、兰艳教授三位学术同仁致以诚挚的感谢!当然,我也要同样感谢同学们来听我的学术讲演!

我今天讲演的题目是“现代中国法学成长的基本逻辑”。为什么要选这样一个题目呢?我有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现代中国法学虽然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但是我们还很难说,作为一门知识体系的现代中国法学已经建立起来了,因此,为了一门知识体系的中国现代法学的构建需要从整体上对它进行反思性地批判性考察。第二,对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学的发展,特别是对近三十多年来的中国法学的发展的反思,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特别是理论法学界已经是一个学术热点,有许多学者如苏力、邓正来等人已经作出了重要的批判性的反思,这些反思显然是我们进一步探讨的前提,我们正是要从这种探讨中,深刻地看到现代中国法学成长的基本逻辑。第三,从我个人的理论关注点来说,我主要从事理论法学的研究,因此对这样的问题思考的当然就多一些。我认为,从整体上探究现代中国法学的意向性结构,达到现代中国法学的自我意识,还是一件很少有人从事的学术事业,而不能从整体上达到现代中国法学的自我意识,那么就不可能有现代中国法学的成熟与发展。

因此,今天我想借此机会在“现代中国法学成长的逻辑”这一题目下讲这样三个问题。第一,现代中国法学的生存论形象,从社会变迁角度透视现代中国法学在中国学术制度的现代转换之中的建构,第二,现代中国法学的移植性品格,探讨现代中国法学在当下的基本构成,从而厘定现代中国法学的性质,第三,现代中国法学的自主性追求,探究中国现代法学之所以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内在根据。很显然,这三个问题实际上是现代中国法学之意向性结构的三个方面,它分别涉及到的是中国法学的现代性、中国性与学术性。

一、现代中国法学的生存论形象

我们先讲第一个问题,现代中国法学的生存论形象。现代中国法学虽然是一种知识体系,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话语体系,但是它所反映与折射的却是现代中国人生存方式的重大变迁。我们从事法学研究的一个重大任务就是通过反思性的批判工作来审视它,把握它成长的基本逻辑。然而,我一直认为,对中国法学学者而言,很可惜的是,我们的法学者关心过什么是法治,什么是宪政,或者说几乎关心过与法有关的一切问题,可是唯一没有认真关心过这样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现代中国法学?

这些年来,可以说,在将近十年的时间里,我一直在细心追究现代中国法学成长的轨迹,试图追寻出现代中国法学发生的起始点以及发展与成熟的逻辑。我在研读中国法学文献时,最令我震撼的是梁启超先生在一百多年前写下的这句话:“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一册,文集之一,页94。)我认为,这是现代中国法学的焦虑意识。我将此一焦虑意识命名为现代中国法学的“梁启超焦虑”,而正是这一焦虑意识开启了中国的现代法学之门,所以我同时也将它命名为“现代中国法学的梁启超之门”。去年承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的向忠诚教授的好意,我有幸获邀为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们讲述当代中国法哲学,共进行了十讲,同学们有兴趣的话可以在我的法律博客上去看,不过我只整理出了四讲,还有六讲我将尽快整理出。我在这十次讲座中,一个根本的意图是从知识论的角度,将当代中国法学的知识系谱从逻辑上作出一个描述性的考察。特别在第一讲“当代中国法学如何可能”中,我明确地将中国现代法学放在中国学术制度的现代转型这一背景之下去考察,我的基本观点是,现代中国法学是随着中国学术制度的现代转型而型构出来的一门现代的学问,它是一门崭新的知识体系。具体地说,中国学术知识制度的现代转型始于晚清时代的从中国传统的四部之学到七科之学,原先长期主宰中国学术的经史子集的分类体系为从西方传入的分科之学所取代,中国法学作为一种知识类型在中国传统的经史子集中是找不到的,只能在现代的分科之学的知识图景中去寻找。这一讲是我整个十讲的一个核心,起初我将它以讲演稿的形式发表在我的法律博客(参见魏敦友:《当代中国法学如何可能——在广西民族大学的讲演(之一),南宁,2007-10-8》,http://weidunyou.fyfz.cn/blog/weidunyou/index.aspx?blogid=265598)上,后来承《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编辑解永照先生好意,经过修改后以论文的形式发表在《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一期上。讲演稿起初登在了我的法律博客上后,我看到了我的学生、原先在广西大学法学院读本科(1999-2003)现在随我读哲学研究生(2005-2008)的吕勇同学给我的留言,他说除了对中国法学给出一个知识论上的解释,是否还应该有一个生存论上的解释呢?我当时并没有回答他,但是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在我的心里,今天正好借此机会来回答吕勇同学的这个问题,也就是从生存论的角度对现代中国法学给出一个有别于知识论上的解释,也就是一个生存论的解释。

其实知识论与生存论是很难区别开来的。知识既是生存的表达,同时也型构着生活本身。因此知识作为话语既是描述性的,同时也是规范性的。这意味着,晚清以来,中国的知识制度的重大变迁实际上是中国人生活的重要变迁的一个结果,同时也将作为一个规范性的力量在中国人的现代生活中起作支配性的作用。从总体上看,以经为中心的经史子集的知识分类是适应一个皇权社会或乡土社会的社会建制的。在这里我要向同学们介绍一下中国史学界关于中国的认识。很长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政治权力及教育制度的强大力量,使得人们普遍接受了这样一种历史观,即中国自秦汉以来是一个封建社会,因此是一个停滞、专制与野蛮的国家。正象复旦大学李天纲教授所说的那样,“大学文史哲专业的学生,至今还被30年代以来形成的意识形态宣传的史学观念左右着。一提起1840年以前的中国,就是以保守、封闭、落等字眼概之。”(李天纲:《跨文化的诠释――经学与神学的相遇》,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页95。)但是在一大批严肃而杰出的学者,如哲学家梁漱溟、梁启超、何怀宏,史学家钱穆、余英时、冯天瑜,法学家季卫东、梁治平等人的认真深入的研究与阐释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中国是一个独特的文化体系,秦汉以来的中国社会并不是一个封建社会,之所以这两千年的中国历史被人们称为封建社会,从根本上看是建立在一个欧洲中心主义的立场上的一个结果,我们知道,五阶段的社会理论是一直到今天也还主宰着我们的教科书,而五阶段的社会理论只是西方历史经验的总结,它并不具有普 适性。中国优秀的学人正在从这种理论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因此我们有可能重新认识中国,重新认识古代的中国,进而认识我们当下的中国。我希望同学们能去研究武汉大学冯天瑜先生的《“封建”考论》一书。这是一部中国人重新进行自我认识乃至重新进行自我命名的重要著作,正如清华大学张绪山教授所评价的,以封建社会指称秦汉以至明清的中国社会,既不符合中国典籍的古意,也难与西欧feudalism对接,也不符合马克思以西方历史归纳出来的“封建主义”概念。“这就是冯天瑜新著《“封建”考论》经过细腻、详尽、严密的考论所得出的结论。”(张绪山:《拨开近百年“封建”概念的迷雾――<“封建”考论>读后》,载冯天瑜主编:《语义的文化变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页423。)在有效地解构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恶名之后,如何来对秦汉以至明清这一段命名呢?冯天瑜先生明确指出,这一段应该命名为“宗法地主专制社会”,可简称为“地主社会”。(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页411。)对此命名,张绪山认为过于繁复,因此主张命合为“皇权社会”。(张绪山:《拨开近百年“封建”概念的迷雾――<“封建”考论>读后》,载冯天瑜主编:《语义的文化变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页424。)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张绪山教授的看法,我觉得秦汉至晚清这一段中国社会用皇权社会命名比较合适。按照这种逻辑,那么我们当下的置身其中的社会可以看也是一个后皇权社会。

有了对中国社会的重新认识,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以经为中心的经史子集的知识分类是适应这个皇权社会的,而这个社会也可以象费孝通先生所说是一个乡土社会。不管是皇权社会,还是乡土社会,总之是与我们今天所称的现代社会大不相同的。费孝通先生说:“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页10。)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是一个没有阶级对抗、国家消融在社会里面社会与国家相浑融的“伦理本位,职业分途”的社会。(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页70,页140,页149。)这样的社会决定了知识论上必然发展出一套稳定的观念作为人们生活的意识形态依据。经学作为传统中国社会的核心就几乎是必然的。这同时也意味着,随着这样一个时代结束,经学也该结束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上海著名学者、现供职于华东师范大学的高瑞泉教授预言了一个“后经学时代的来临”,他说:“20世纪以前的两千多年都可以称作‘经学时代’,随着最后一位今文经学大师康有为和最后一位古文经学大师章太炎相继退出思想界的中心,中国就其文化精神而言进入了 ‘后经学时代’。”(高瑞泉:《中国现代精神传统――中国的现代性观念谱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页16。)他借鉴哲学家冯友兰先生的观点并作出了展望。冯友兰这样说过:“就历史上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概言之,自孔子至淮南王为子学时代,自董仲舒至康有为则经学时代也。”(转引自高瑞泉:《中国现代精神传统――中国的现代性观念谱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页16。)高瑞泉先生并没有明确指出中国的后经学时代到底是一个什么时代,他只是一般地认为这是一个现代社会,如果我们沿着高先生的思路进一步思考,那么我们也许可以这样说,随着经学时代的结束,中国迎来的学术时代将是一个法学时代。对中国人来讲,原先支持皇权时代的经学已然失效了,而这个法学时代正好适应了中国人在后皇权时代的生存状态,中国人将在法学的基础上重新复兴自己的文明。

二、现代中国法学的移植性品格

我们现在讲第二个问题,即现代中国法学的移植性品格。

中国法学的成长,正如其他学术部类一样,有一个基本的特征是运用西方的观念来思考中国问题,今天看来,这是现代中国学术成长的必由之路,正如著名学者、现供职于中山大学的刘小枫教授所说的,“汉语思想百年来所想的基本问题,都是与西方思想发生关系后引出来的。”(刘小枫:《拯救与逍遥》,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修订版前言,页6。)但同时,我们作为中国学人,必须对此一思维路向保持高度的警惕,并进行深刻的反思与批判。

毫无疑问的是,现代中国法学是对现代中国法制的思考,但正如中国现代法制主要是继受西方法制一样,中国现代法学也主要是继受西方法学。正象北京大学强世功教授所言,“法律移植既然是我们建构民族国家中必须面对的选择,我们的法学也因此会打上移植的品格。” (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北京,三联书店,2007,页30。)这样一来,无论是中国现代法制还是现代中国法学,都打上了移植性的烙印,因而具有移植性品格。对中国法制与法学的成长而言,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现代中国法学所思考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西方的,它将发生于西方语境下的法制与法学转化为中国的法制与法学,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中国法学正是在移植西方法制与法学的过程中逐步得到成长的。刘小枫先生在指出“汉语思想百年来所想的基本问题,都是与西方思想发生关系后引出来的”这样事实性的联系之后,又进一步指出问题的关键是“应该如何来把握这种历史性的‘发生关系’”。(刘小枫:《拯救与逍遥》,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修订版前言,页6。)

就中国法学而言,这种历史性的“发生关系”是通过法律移植的实践与思考进行的。对法律移植的思考与论争几乎贯穿了近百年的中国法制与法学的成长史。2000年4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在湖南湘潭大学召开了第十三届年会,主题是“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从此次会议结集的论文《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来看,我们有理由认为将此次会议看成是中国一百多年法制与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时刻。因为它总结了中国法制与法学的一百多年的发展进程,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移植成为一个基本的事实性描述,同时也成为一个规范性论断。于是法律移植论成了中国法学理论中的主流话语。正如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所总结指出的:“中国自鸦片战争以后,不得不将国门打开,开始移植外国的法律。在清末和民国时代,我们曾大量移植了法、德、美、英的法律,尤其是日本的法律。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全方位地移植了苏联的法律。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又积极地移植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各种法律。一百余年移植外国法律的实践,使我们达成了如下共识:移植比我国先进的法律,是迅速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捷径。”(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页539。)

中国法学对法律移植论的认同,一方面使中国法学获得了移植性的品格,但另一方面,却使得中国法学的中国性缺失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我非常赞同强世功先生的如下见解:“在对法律移植的思考中,我们的法理学恰恰遗忘了法律本身,而仅仅关注对移植的思考:要么将其理解为要不要移植的意识形态问题,从而把反对法律移植的主张看作是糟糕的保守派,把支持法律移植的主张看作是开明的改革派;要么将其理解为如何移植的技术问题,从而比较法律移植与生物有机体移植有什么不同,探讨移植究竟是机械移植还是有机移植,究竟是照搬照抄还是学习借鉴。所有这些关于法律移植的讨论,似乎没有讨论我们所说的法律究竟是什么,更没有关注法律移植与国家重建之间的内在关联,更不会对法律移植本身进行理论上的反思。因此,法律移植尽管是法理学中反复谈论的重要话题,但其中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法理学问题。”(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北京,三联书店,2007,页3-4。)

三、现代中国法学的自主性追求

最后,我们讲第三个问题,现代中国法学的自主性追求。

现代中国法学的自主性追求,正象现代中国的一切其他学术部类一样,在根本上是一个中国何以为中国的问题。

最近我仔细研读了厦门大学周宁教授的一部大著《天朝遥远――西方的中国形象研究》,对此我获得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从周宁教授这部大著中,我们可以强烈地认识到,我们今天的中国形象在本质上是西方人的现代性理论基础之上建构起来的,而我们对此在很长时间里,要么是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要么就是没有能力反思这个问题。周宁先生指出:“解构西方现代性构筑中国历史形象的最终意义在于,揭示西方现代性话语中所隐藏的文化霸权所具有的令人生畏的结构,以及这种结构在世界现代性话语中所展示的危险与诱惑。”(周宁:《天朝遥远――西方的中国形象研究》,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页421。)“在进步与停滞、西方与东方的二元对立模式下构筑的西方现代性叙事,不仅是一种知识体系,还是一种权力体制,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性。”(周宁:《天朝遥远――西方的中国形象研究》,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页421。)因此,现代中国学术已经注定了要在古今中西之辩中才能成长起来,而最为核心的就是中西之辩,从根本上看,古今之辩是从属于中西之辩的。在法学的领域里,人们已经逐步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比如在法史领域,年轻学者、中国政法大学的张小也教授这样指出:“尤其在目前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来自西方的情况下,法史学理所应当承担全面审视中国传统法律,并对法学理论提出质疑的任务,而不是借助法学理论在史料中寻寻觅觅。”(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7,页28。)

如果从晚清法制改革算起,伴随着法制改革的进程,现代中国法学已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程。应该说,今天是到了对现代中国法学的内在逻辑进行系统清算的时刻了。而实际上,我国已有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已经迈出了系统清算中国现代法学的重要步伐。在这里,我举出三个知名法学者为例。我想让同学们看到,现代中国法学的成长逻辑正是在这些学者的思路中展开的。

我想向同学们介绍的第一位法学家是知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苏力教授。苏力教授在《也许正在发生》一书中探讨了当代中国法学的变迁,他指出:“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现代法学传统是很薄弱的。可以说到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才重新开始,并且即使在初期,也很难说是探索新知意义上研究,更多是恢复重建意义上的研究。”(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页9。)苏力将近三十年的中国法学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进一步将它们抽象为三种法学研究范式,依次是政法法学、诠释法学以及社科法学,并这样预言:“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政法话语派在狭义上的法学研究中的显赫地位会逐步被替代,事实上已经基本被取代,尽管这一派所关注的问题并不琮下会在社会中被湮灭。……在未来中国法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更可能是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页20。)必须承认,苏力对现代中国法学在描述的意义上是可以接受的,的确,正如苏力的描述的,中国现代法学已经走过了唯政治话语是从的政法法学阶段、唯法条是从的诠释法学阶段以及从社会透视法律的社会科学法学阶段,但是,我同时认为,苏力的这种描述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因为它遮蔽了现代中国法学的中国性立场。当然,如果我们对苏力的法学思想有一定了解,这是并不奇怪的。建立在法律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苏力的法学思想并不关心规范意义上的中国法学作为知识体系的性质问题,而仅仅从效用的角度看待法律,这遮蔽了苏力的双眼。我认为,这是苏力法学思想最大的问题,是其最致命之处。关于苏力的法学思想,我在这里不可能全面介绍,希望对苏力有兴趣的同学们参看我在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的讲座《法治本土资源话语的逻辑——在广西民族大学的讲演(之四),南宁,2007-10-29》(http://weidunyou.fyfz.cn/blog/weidunyou/index.aspx?blogid=319407)。我曾经在《“范忠信迷津”:从中国社会秩序构成原理的角度看——解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的“厦门讲演”》一文中认为苏力的法学思想对中国法制与中国法学来说,有可能是“塞壬的歌声”,(http://weidunyou.fyfz.cn/blog/weidunyou/index.aspx?blogid=123040)我至今依然持此看法。因为我认为苏力的法学思想是无原则的,是不关心知识的性质的,因此是缺乏法学的中国立场的。虽然他的法学思想对于开启现代中国法学的思想极富启发性,甚至是我们当下思考现代中国法学必须加以对待的重要的思想。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吉林大学邓正来教授对中国法学乃至中国学术提出了系统的批判。他深刻地指出,近代以来,中国学术思考了一切问题,然而却有一个问题没有思考,就是我们思考这些问题的根据落在我们的视野之外。他从中国社会科学学术自主性的角度,对中国法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发表了著名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他指出,“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自己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2。)并进一步指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实是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我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3。)邓正来认为正是这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导致了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危机,因此,“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2。)

显然,由于受到邓正来等人的激发,年青的法学家、现供职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强世功教授发表了他的重要论文《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性考察》,提供了一种所谓“立法者的法理学”的法学理论主张。正象我们前面所引述的,强世功教授对法律移植论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其要害在于,“法律移植作为一个理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讨论‘移植’的内涵,而在于探究‘法律’的意义。”(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北京,三联书店,2007,页4。)法律是什么才是法理学的真正论题,然而,法律移植论者们却将这个关键问题遗忘了。强世功教授通过对法律移植论的批判性分析,指出法律移植论者实际上建构起了一种没有国家的法律观,这种法律观根本无法承担中国百年的制度转型,因为中国百年的制度转型从根本上讲是“中国必须放弃传统帝国的一整套政教体制,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建构民族国家体制。” (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北京,三联书店,2007,页3。)“在这种背景下,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政治民族,必须重新找回自己的自我认同,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承担起自己的历史命运,把文明复兴作为对全人类承担的使命。” (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北京,三联书店,2007,页30。)强世功教授认为,立法者的法理学必须抵制两种倾向,一是抵制对西方法学采取肤浅的消费主义,另外更有抵制自我矮化的本土主义,从而将法律理解为人类文明所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立法者的法理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把法律作为一种文明秩序的安排来思考”,“把对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的思考纳入到对法律的思考之中”。(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北京,三联书店,2007,页32。)这样一来,立法者的法理学就大大地超越了苏力教授的没有原则的法学理论,是邓正来教授所呼唤的学术自主性背景下的一种重要的法学理论建构。

当然,强世功教授的立法者的法理学作为一种自主性的法学理论,还处在草创时期,不过,即使这样,我们也可以看到现代中国法学的一个新的境界。自主性诉求将成为中国现代学术当然也包括现代中国法学的内在追求。我在这里完全可以有理由作出这样的预言,象强世功教授这样的追求中国学术自主性的法学理论将会越来越多,进而形成百家争鸣的学术局面。我们只有投身到这一现代中国的学术脉络之中,我们的学术工作才是有意义的。否则,只能拾人牙慧,毫无出息。

今晚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魏敦友

匆草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08-4-26

修改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0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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