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之立宪历史已有百年沧桑,时下依然存在的臣民文化残余是宪政建设的绊脚石,公民文化应该是宪政建设的魂魄,党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中国宪政新的百年奠定了牢固的基石。
[关键词]百年宪政;臣民文化;公民文化;思想启蒙
一
宪法与宪政,于中国而言,是“一字之差,百年之别”。从1911年11月3日摇摇欲坠的清廷发布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始,中国之有宪法文本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然而宪法乃是一个静态的制度的文本,宪政是什么呢?宪政用毛泽东的话来讲“就是民主的政治”[1]通俗地说就是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按照《法律辞海》的解释,宪政有两层含义:一是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中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最后一个阶段,即军政府解除权柄,按宪法建立的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在这个时期,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施行宪政,产生民选政府,即为建国大功告成;二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与封建专制对立。[2]也有学者考证了古今中外宪政概念的演变,把宪政定义为:以宪法为前提、共和民主为内容、法治为载体、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3]无论是政治家还是学者,都把宪政的精髓定义为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私人权利的保障,强调政治运行的法治化。
中国现在正处于一个宪政百年的周期轮回中。从清末制宪,近半个世纪的挣扎,民主屡遭专制的蹂躏,宪政只能为水中月,镜中花;新中国的成立,中国才真正开始了实现宪政理想的追寻。今天历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经载入宪法和党章,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已经成为全党共识,法治、责任、效能政府正逐步建立和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有目共睹,举世关注。但中国人的宪政理想并未完全实现。宪法高高在上但是却无法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宪法司法化任重道远;“规范倒置”的现象,即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人一句话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权保障和私人财产权保护刚刚入宪,公共权力被滥用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宪法文本背后自由、人权、法治等价值远远没有内化为国人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因此“时至今日中国宪政才刚刚踏上希望之路”。[4]
很多学者借用比较现代化的理论范式对这个诘问进行了回应,王人博教授认为:“西方的宪政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这种制度是根植于西方深厚文化土壤之中的,它本身又是西方历史演进而成的一种复杂的文化形态,它体现着西方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蕴涵着他们对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对诸如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价值的体认,也包含着人们对宪政本身的感知、了悟、信念和忠诚”[5]简而言之,西方的宪政是内生、原创、主动、自然演进的模式。而反观中国近代史,古老且文化资源殷盛的泱泱大国直到濒临亡国灭种、被强行拖入世界格局之际才被迫开始宪政运动的艰难跋涉,正如公丕祥教授所言:“中国法律变革的历史动因不是内部因素和条件的矛盾运动,而是来自外部世界的挑战,来自外域(主要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与影响,中国的社会变革及法制现代化运动,不过是对外部冲击的一种回应”[6]简而言之,中国的宪政是外生、模仿、被动、非自然演进的模式。众多政治精英和学术精英抱着浪漫主义的政治偏激情绪对宪政涂抹了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将宪政视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工具,而宪政的原生价值被误读甚至是忽略,注重宪政的工具理性,而非其价值合理性,忽视宪政赖以建立的条件,由此走向“宪政”外壳和“专制”内核的“畸形政治”或“畸形宪法”的近代化结局。也有学者运用国家-社会二分的理论范式和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范式对中国近代百年宪政的历史进行分析,中国的宪政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是路径替代(pathalternation)模式,即通过政府等权威力量改变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质而建立全新制度安排的制度变迁方式,[7]这种路径选择的优势是可以迅速实现制度建构和资源整合,但是,在国家笼罩社会的格局下,由于宪政缺乏市民社会这个根基,宪政建设往往最终流于“表层化”。
二
几千年来,中国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它以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小农经济为基础,外靠以专制王权为核心的行政力量,内靠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维护着整个封建社会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马克思把体现古代东方社会共同规律的生产方式称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在社会组织形式上,采用一种自然组成的共同体——村社,在政治上采取的是国君至上的专制主义政体——“东方专制制度”。政治制度上的封建专制制度,经济制度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制度哺育了中国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近代以来它在意识形态层面已经基本被抛弃,文化层面也曾经遭到激烈的批判(例如“五四”新文化运动),但是仍然是民族心理特征,并且以改头换面的形式或者更加貌似革命的形式顽固地存留下来。
1.权力至上、权力崇拜(官本位思想)、权力惧怕心理与权力虚无心理共生,形成对立的二元政治情感并存的心理结构
与西方对人性和权力不信任相反,中国人对权力具有浓厚的崇拜心理并进而引发权力追逐心理,外化的行为就是“学而优则仕”。“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是传统知识分子的最大荣耀;“结驷连骑,束帛之币聘享诸侯”(即官商勾结)是中国传统商人财运亨通的成功秘诀;“天、地、君、亲、师”是中国传统农民虔诚崇拜的对象。国人有深厚的权力崇拜意识,对权力,当权者爱不释手,无权者向而往之。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专制历史的国家,失去制约的权力曾被统治者滥用到极致,国人深切体会到了有权者的威严和无权者的无奈,更羡慕当权者的风光,因为拥有权力就意味着拥有财富,当官是最好的致富之路,“当官发财”已是中国人一种近乎本能的常识理性。拥有权力还意味着拥有名誉、地位和尊严,晋升官阶一直被中国人视为功成名就的标志。可见权力崇拜奠定了人治的思想基础,权力崇拜自然就会妨害权利的实现,并且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但是在权力崇拜的同时,中国人又常常出现权力虚无意识的泛滥。例如,不少人自以为“天高皇帝远”而无法无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政令不畅,“你有你的千条计,我有我的老主意”;“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帝力于我何由哉”,等等,这些都是权力虚无意识的反映。权力崇拜与权力虚无表面上看是对立的,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因为自然经济具有两重性,一是自给自足性,万事不求人,这就容易产生权力虚无;二是分散脆弱性,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势单力薄,抗(自然灾害、社会强暴等)干扰能力低下,这样容易产生权力崇拜,渴望有一个强大的权力来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权力崇拜容易导致专制主义,权力虚无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而现代宪政既反对专制,倡导权利至上,以权利制约、监督权力;又反对无政府主义,倡导宪法权威、法律至上。
2.无奈的清官情结、圣人掌权心理
《国际歌》唱到“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这句歌词曾经是革命时期动员民众的强大思想武器。但民众心中的清官情结渊远流长,难割难分。老百姓受到侵害时,只寄希望于“青天”、“清官”救民于水火,解民命于倒悬,中国史籍中对清官的歌颂令人感动,但恰恰反映了人治社会中法治的软弱和无能。在一个推崇法治的社会,在一个依赖制度的社会,是不会出现把自身的命运系于一人的现象,因为那是一种危险的信号,那是一种与现代宪政理念相悖的个人魅力型的权威。[8]这种“奇里斯玛”型权威具有不确定性、反理性的特点,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历史国度里,往往有着浓重的“人治”色彩,它带给人们的常常是“清官情结”和“救星情结”,而且这种情节在时下仍然大有市场,清官戏的热播就是体现。现在很多社会不公现象,按正常的程序往往解决不了,非要有某个高官、甚至高层领导的批示才可以解决。而按照现代宪政制度的理念,政府和公务员是公民(纳税人)所雇佣的公仆,委托他们行使公共权力,他们解决社会矛盾是他们的义务,干的不好公民只有批评、监督甚至是更换他们的权力,干的好却无必要感恩戴德!清官期待意识是精英主义政治思想的体现,它使人们把政治的清明寄托在“清官”、“圣人”身上,因此注重人的选拔而不重视制度对人的约束。如果政治出了问题,往往不是在制度上找原因,而在人身上找原因,不是期待制度解决,而是期待能够再出现一个完美的领导人来解决和改变现状,这实质是人治社会的体现,普通老百姓是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的,因为这种清官的出现是有偶然性的,而科学严格的制度却可以保证清官的出现是必然且是理所当然,所以邓小平同志说得好“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9]因此,清官是可敬的,但却是无奈的,在百姓呼唤更多“包青天”的同时,我们不能放弃寻求制度为民创造福祉的努力。在为清官感动的同时,我们需保持一份现实的清醒,不能忽略制度的建设和对制度缺陷的理性批判。
3.长期存在的关系社会、熟人社会,导致重视伦理家族、亲情礼法,忽视程序规则,重人治轻法治,人治文化积重难返,宪政制度难以扎根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个人是处于宗法关系网包围中的人,再加上小农经济固有的封闭性和保守性,每个社会成员生来就是血缘宗法关系中的人,从而都不能象近代社会那样,或像西方古代希腊国家中的人那样独立出来,以公民的身份而出现。尽管说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儒家很强调人格独立,主张“克己”,“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但这种人格独立往往表现出是在克制自己的个性与欲望,服务于宗法关系中来实现的。所以,中国人历来讲究人情和面子,是一个费孝通所称的熟人社会,尊卑有序、亲疏有距,差序格局,所以裙带之风盛行,民间有人戏称“关系是第一生产力”,可见其市场之大,因此,人治大于法治,吴思所言潜规则重于正式规则,人人都知道编制人际关系网的重要性,而实际上却轻视法制建设,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制度也可“变通执行”,甚至法院的判决书也可以成“白条”,因此也就出现了陈四益所说的制度虚置。因此,我们讲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从纸上的宪法到心中的宪政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4.义务本位的法律体系,导致国人权利意识的普遍缺失
从古至今的各种立法体系,可以大致分成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位模式两类。(注:近年来有学者提出社会本位模式,但主流还是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二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义务本位模式,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应该是权利本位模式。简要地说,以义务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并以差别对待的原则去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义务本位模式;以权利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并以平等对待(无论是实际上还是形式上)的原则去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权利本位模式。义务本位模式的衍生的法律文化强调的是法律的制裁机制,它着眼于如何迫使社会成员以消极的臣民意识被动地接受自上而下的单向社会控制,法律在确认臣民的有限权利时,只是为了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对统治者的义务。权利本位模式衍生的法律文化更注重法律的激励机制,它允许甚至鼓励(至少在法律规定上)人们以积极的公民意识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用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务于权利的逻辑去安排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总之义务本位论者认为,其一,义务是法的重心。其二,在法的实效上,义务比权利更加重要,权利要以义务作保障。其三,法的义务规定以明确的语义指明人们必须行为的事项和不得行为的事项,为人们提供比法的权利规定更多的信息。其四,法以义务为重心不仅不会削弱权利而且有利于权利。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必然造成人们消极归属心理,政治冷漠感强,政治参与率低,政治参与不是主动参与型而是被动参与型,这种体制下造就的公民同宪政要求的具有契约、协商、宽容、妥协精神的理性公民还有相当差距。中国现在的立法,理念上已经认同了权利本位,但实际操作很多仍然存在重国家管理,轻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现象。
儒家文化几千年熏陶和浸淫下的封建中国,顺从被誉为一种美德,从官员到平民、从人子到人妇都形成一种顺从的惯性意识:妇顺从于夫,子顺从于父,臣顺从于君,全体人民最终顺从于君主。面对专制者的淫威,普通平民和下级官员也只有顺从,而不敢有丝毫的质疑和违抗,更不用说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服从或顺从不仅成了一种高尚的道德选择,也成了官员和民众维护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这同部分西欧国家(如英国)民众强烈的自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以及不服从的传统形成明显的反差。
以上这些臣民社会根深蒂固的残余思想显然与现代宪政制度的主权在民、民主法治、权利至上等理念格格不入,其残余影响仍然存在,是建设宪政制度的障碍,已经成为中国全面走向现代化的“瓶颈”。
三
有人说公民文化是宪政建设的魂魄。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先要厘清三个基本概念公民社会——公民——公民文化。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先生在《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发表论文《公民权与公民社会》,对市民社会(私人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公民、国民、市民;人权、公民权这三对基本概念做了清理,他认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应该是民间社会,民间社会又细分为私人社会(通常意义的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政治社会,其特征就在于它是由政治人(公民)组成的政治存在,而不只是纯经济的存在或作为自然人、私人的民事主体存在。”基本特征是:公民社会本质上是在自然人社会或经济社会基础上形成的政治社会或政治人社会;公民社会是政治化的社会;公民社会是组织化的社会。公民社会的活动和诉求是为公的和代表公众的。公民社会构成要素有:享有公民权和有政治行为能力、能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公民群体和社会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志愿性社团、非营利性组织)、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等几个基本要素。非执政的政党组织也可归入公民社会的社会组织范畴。其中政党和非政府组织是核心要素。公民社会的基本构成特质在于它的组织化和政治化,正是在组织化政治化的公民社会中,包括非执政党在内的各种非政府组织这些核心要素,将分散的公民个人组织起来,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从而也使其诉求和活动政治化,使私人社会或市民社会形成政治社会、公民社会,成为能通过同政府对话、协商、辩论、谈判,进行政治参与,通过支持和监督、制约政府行使权力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10]
公民社会与臣民社会是相对应的概念,并分别与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相适应。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的产物,臣民社会则是小农经济和人治社会的产物。公民社会政治上的特征是民主和宪政,经济上的基础是明晰产权的市场经济,文化上的特征是自由,特别是心理结构上国人完成了从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这些特征本身就是现代宪政的基因,所以说公民文化是宪政的魂魄。基于臣民而建立的国家就是传统的专制国家或者说威权国家,基于公民而建立的国家就是现代的民主国家(公民国家)。它基本单位是具有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的现代公民,而不是臣民。
“公民”的概念渊源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公民(citizenship)“个人同某一个特定国家或政治实体间的法律上的联系;根据这种联系,享有某些权利、特权以及因其效忠国家而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各种义务”。[1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可以看出,公民身份意味着:(1)个人与国家互负义务。这是对臣民国家单方面地向个人施加义务的政治状态的否定,从而避兔了暴政。(2)个人之间的平等。这是对维护个人在国家中的不同地位(等级和特权)的政治状态的否定,从而排斥了特权。(3)个人作为治者与被治者的统一。一方面,个人是国家统治与管理的对象(离开了这一点,社会会是无政府主义的);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和法律又是在个人以公民身份的参与下运作的(离开了这一点则是专制主义)。亚里士多德即认为“轮流地统治和被统治”是自由的构成要素。总之,公民身份标志着社会生活处在无政府主义这一端点与专制主义这一端点的中间状态,表明政治运行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即宪政。
何谓公民文化(civilculture),《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一种有关民主制度稳定的心理分析理论”,[12]解释似乎过于概括。我国公民文化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且大多数学者沿袭了阿尔蒙德参与型复合政治二分化的提法。如学者丛日云认为,公民文化即民主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耦合的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取向,属于民主制度的隐结构。[13]公民文化与宪政制度是二为因果、相互推动的关系。一方面,公民文化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公民文化的支持,宪政制度便不能健康运作,也难以巩固和维持;另一方面,宪政制度和民主生活是培育公民文化的摇篮,如果没有宪政制度架构下公民的经历和体验,没有民主制度的教育和训练,公民文化也不会发育成熟。又如学者李传柱认为,所谓公民文化或公民政治文化或政治文化,就是指处于一定的历史一社会一文化条件下的权利义务主体对政治体系、政治活动过程、政治产品等各种政治现象以及自身在政治体系和政治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的态度与倾向。[14]它包括公民的政治知识、政治情感、政治价值、政治信仰、政治安全感、政治效能感和政治技能等。这显然也是对阿尔蒙德公民文化的发展。
朱学勤指出:“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此前民间如有意识,只能是诸多‘私’人意识的集合,……在中国,这样的‘私’人集合状态有一个十分自然的名称,就叫‘老百姓’。‘老百姓意识’当然不是近代意义的‘公民意识’”。“老百姓”是众多血缘姓氏的集合体,它反映的是宗法制自然经济的观念残余,与“公民”概念相去甚远。”[15]而我们现在倡导建设宪政,实际上就是要不断克服臣民社会、臣民意识的残余并且培育公民社会、公民文化(意识)的过程,也就是要实现人的现代化。公民文化至少具备下列特征:
1.绝大多数公民普遍具有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意识,摆脱“顺民”、“臣民”情结
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追求幸福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不可让渡的。人若丧失了人权,即沦为奴(隶),不复享有自由。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指具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独立人格意识就是要改变个体对政府和权力的依附和恐惧,人权、公民权意识或称权利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宪政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文化条件。
2.破除权力崇拜和迷恋心理,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
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为邦本的制度安排与价值观念的总和。要破除任何形式权力崇拜和迷恋心理,确立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现代选举制度,解决权力的监督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官员层层向上依附的积弊,真正确立情为民所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3.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宪政意识,抛弃“清官情结”,并且确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
法治是指维护人权与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构,它强调法律至上、法无偏私、司法独立、以法制权、以法治官和正当程序原则。从传统的个人魅力型权威向现代法理型权威的转型,不仅要求社会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权威的确立,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会化进程中逐步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建立对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守法护法的习惯,让纸上的法律变成心中的法律。宪政是建立在人权、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要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奉行民主法治,增进人民福利。必须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助于公民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公共权力秉持应有的警惕,防止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和权力异化现象的滋生。
4.责任意识
现代社会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要使所有公民懂得,权利的获得不会从天而降,要靠每个公民去争取、去爱惜、去维护、去发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特定时期交叉重叠。每一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当公民们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负责任的政府与负责任的政治。
5.纳税人意识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所言,培养纳税人意识是迈向公民社会的门槛。纳税人意识,由此又可引导出参政、议政、督政意识。政府和公务人员是由纳税人养活的,而不是相反。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人民雇佣的仆人,是人民花钱雇佣的服务机关,是人民养活了政府,而不是政府养活了人民。因此,官员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父母官”。公民应该依法纳税,同时作为纳税人应该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质询权。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报告税收情况和税收支出情况,有权对政府的税务行为、财政行为和公共事务提出质询,有权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督察直至依法起诉和控告,最终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更换自己雇佣的“公仆”。政府和公务人员通过税收拿了纳税人的钱,理所当然应该热心地为纳税人提供令他们满意的服务,而不是刁难,公民对政府和公务人员有批评、监督的权力,却无感恩戴德的必要。作为公务人员,如果嫌拿的工资不够多,完全可以另谋高就,但决不允许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公务人员违法,更应依法惩办。否则,公民对法律的信念永远也不可能建立。因此,不仅公民要树立纳税人意识,政府和公务人员更要树立纳税人意识,他们的被纳税人养的意识才可以引申出“公仆”意识。
四
论及西方宪政运动,不能不肯定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功绩。启蒙者高举理性的旗帜,将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建立在个人价值的人文主义上;他们强调人是有理性、情感和意志的独立个体,并从人性论出发,要求个人解放。发展个人的人文精神奠定了西方宪政的观念基础,在宪政实践中曾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积极效应。
中国的人文传统颇具“早熟性”。其旨趣重在“人文”与“天道”契合,虚置彼岸,“民本”与“尊君”构成一体之双翼。简而言之,中国的人文传统把人看作群体的分子,不是个体,而是角色,认为每个人都是他所属关系的派生物,其命运与“群”息息相关。这种人文传统早在先秦就已形成,又在此后的两千年间生成、拓展,且因且革。时至晚清,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中国虽有多次走向共和宪政的尝试和奋战,但都没有成功,原因都是因为立宪具有强烈的工具理性主义,为自救图存被迫立宪而无思想的准备。洋务运动发生在维新思潮之前,辛亥革命又是发生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前,都是社会经济政治变革先于思想文化变革,是器物-制度-文化的逻辑进路。尽管很多饱学之士已深黯民智开启之急,但当他们面对“国家民族”这一群体的危亡时,又在对国民素质的愤慨无奈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西方宪政文化中公民文化的价值,以致疏忽了思想启蒙这一环。
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程已艰难地走了一百多年,我们付出了巨大惨痛的代价,以致被称为“九死一生的中国现代化”。反思我国的现代化历史,我们发现有一个环节一直被严重地忽视了,那就是“人的现代化”,因此,李慎之先生1997年11月2日在《改革》杂志的座谈会上说:“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我们没有培育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没有能培养出不但能自尊而且能自律、不但能自强而且能自胜的独立自由的个人,没有能培养出既能伸张自己的权利、也能担当自己的责任的独立自由的个人,这是中国与西方国家最深层次的差距。慎之先生甚至说,如有再活一次的可能,他愿将自己的第二次人生全部奉献给中国的公民教育。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写入其中,意蕴深刻,影响深远。
近代中国一直伴随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现代化,包括法制的现代化。我们可以引进西方的先进机器设备、技术、管理经验甚至是制度,但是唯独不可以把整个国民置换和移植掉,人的现代化更加具有决定性意义,人的现代化也最为艰难,这不是哪一个人,哪一部分人存在的问题,而是全民族人人都存在的问题,封建主义统治了几千年,在政治上早已经被打倒,文化上也曾经受到了激烈的批判,但是封建主义的思想观念长期积淀形成的道德观念、伦理结构、思维模式、文化心理结构却并没有完全改变,甚至根植于潜意识领域,以集体无意识状态(所谓的潜规则)左右我们的思想指向、行为指向和价值指向,致使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身陷其中而难以自拔,即使伟人也未能幸免。我们历史上许多惨痛教训以及当前社会转型的困难都与它有极大的关系。因为社会是一有机整体,社会、经济、政治以及人自身的文化观念素质构成社会的基本层面。社会各个基本层面是相互决定、相互推动的。从根本上来说,现代化的最终完成必然表现在文化和人的现代化。因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体制——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的真正落实和完善,离不开人的素养和社会文化的现代化的支撑。以《走向现代化》一书闻名于世的美国社会学家A·英格尔斯,在六个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比较性社会调查;每个国家访问了一千人,包括农民、产业工人以及其他阶层的人员。他调查的主要结论是: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他有两段耐人寻味的话:“痛切的教训使一切开始体会和领悟到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己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再完善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法,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16]“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上都转变为现代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中的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之为现代化的国家。否则,高速稳定的经济发展和有效的管理,都不会得以实现。即使经济已经开始起飞,也不会持续长久。”[17]一百多年来中国社会进步史表明,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从根本上来说,现代化的最终完成必然表现于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不但是现代化的必然前提,也是现代化的必然归宿。
立宪法易,行宪政难,宪政建设,兹事体大,思想启蒙,刻不容缓。面对宪政百年的历史沧桑,中国应当汲取历史教训。实现宪政理想并不在于频繁的制宪和修宪,宪政发展不仅仅在于宪法规范的修改,而在于社会生活中人权保障实践的点滴进步,其魂魄在于宪政精神的培育和公民文化的陶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有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治国方略,已经为中国宪政新的百年奠定了牢固的基石,我们有理由期盼,有信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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