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零九年新年,美国和伊拉克的安全协议开始执行。这个协议最引人瞩目的是美军三年撤军的时间表。撤军时间表只是个估计。它基于三个需要,一是在未来可能的小规模反恐战役中,伊拉克军队还不能胜任美军所承担的某些作业,如空中配合;二是美军必须完成对伊拉克军队的反恐训练,三是作为对周边可能发生的入侵的平衡。
伊拉克之外的人,容易把撤军看作是各种不同道德理由支撑的标志性事件;在伊拉克之内的人都知道,撤军是个技术问题。但是所有的人都基本认同两个事实,一是今天伊拉克大幅扭转的治安状况已经维持了一年半,二是这种状况仍然是脆弱的,这也是我在伊拉克采访的美军将领一再强调的看法。这和恐怖战争的特点有关,袭击者在暗处,而且袭击总是旨在挑唆伊拉克内部矛盾,唯恐伊拉克不乱。如若没有伊拉克民众的觉醒、坚持和军队联防共同对付恐怖组织,这一年半的治安状况根本不可能维持。
实际上,美伊安全协议是联军对伊拉克军队一步步交接的全面转交,其细节才真正反映出伊拉克错综复杂的局面。同时也揭示了自九一一恐怖战争拉开序幕之后,一些从未得到回答的问题。
安全协议中有一条非常关键:从零九元旦开始,美军士兵不能再单独作业逮捕从事恐怖活动的极端分子嫌疑人,必须先得到伊政府许可。在获得许可逮捕之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把嫌犯转交伊政府。前者由于联军和伊政府在反恐和维护安全问题上的一致性,这并不成为问题。而关于嫌犯具体处理的议题就复杂得多。联军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嫌犯的规定,隐含着对现在已经在押者的移交。这个移交其实从协议尚未批准之前已经逐渐在做。在零八年十月底,由联军在押的嫌犯有一万七千名,其中有五千名被看作为「危险的极端分子」。在零八年年底之前会先行释放一些危险度较低的,估计为四千人。剩余在押者根据协议,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联军可以应伊政府要求继续扣押一段时间:一是提供足够证据使得伊法官发出逮捕证;二是此人已被提出诉讼正在候审。否则应全部转交。
安全协议的相关规定,实际暴露出不论是美国还是国际社会,在遭遇史无前例的九一一恐怖袭击后,并不清楚反恐战争中的一系列问题如何定位。例如,在美伊协议中提到的「从事恐怖活动的极端分子嫌疑人」,究竟如何给他们定位。这也就是缩小的关塔纳摩问题,从阿富汗战争开始,实际上就已经提出来了。反恐战争到底是「战争」还是「捕捉罪犯」?战斗中捕获的恐怖分子,究竟是「战俘」还是「嫌疑罪犯」?包括九一一袭击者,极端分子都非军人,但在现代技术辅佐之下,他们有能力达到无预警的战争规模破坏,九一一的毁灭就超过二战日本军队对珍珠港的袭击。反恐战争至今还是不对称的、概念不清的战争,是军队对「平民」、且仍在试图以常规战争应对无规则的恐怖战争。
军队作业,自然不会事先申请法官逮捕证,在战役中抓到的恐怖分子,军队按常规作为战俘关押。但军队很快发现处理这些特殊「战俘」的困境。常规战争中的士兵只要「按照规则」打仗,就是无辜的,一旦放下武器变成战俘,就等着战争结束回家。他们不仅对战争不负有罪责,而且士兵作为个人离开军队后就是无足轻重的。但是恐怖战争就是由极危险的个人在进行。九一一造成超过一支军队一个大战役的毁灭,只有十九个人「参战」。所以,在战斗中抓获的恐怖分子,不仅不敢轻易放,还必须试着寻求定罪。但是常规战争没有听说可以给普通士兵定罪的。要定罪该进什么法庭?军事法庭还是普通刑事法庭?作为「刑事罪犯嫌疑人」的话,他们绝大多数只是在军人对恐怖分子基地的袭击中被俘虏,现在要刑事审判,大多拿不出符合严格刑事起诉标准的证据来。结果就进入放不敢放、判又判不下来的局面。
所以,移交远不像外界想象的那么简单。移交后,伊政府同样面对法理上的难题:假如害怕一大批危险的恐怖分子突然放出去冲击脆弱的社会安全,那么就是被迫继续做似乎是「非法」的羁押;否则就是选择严格按照刑事标准衡量,这样绝大部分都要放掉。
伊拉克政府面对的另一个现实是,它公正的司法系统在萨达姆时代是完全不存在的。新建中的司法体系不足以应付处理大批恐怖罪犯。在美伊协议执行前,联军已释放了一批他们认为相对可能不那么危险的极端分子。而伊拉克的基本结构在相当程度上还是由部落组成,既然司法无力应对恐怖分子,社会必然只能以自己的方式应对。这些被释放的人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被伊拉克民间确认为是危险分子,而被民间「司法外清除」。
深入查看美伊协议及其执行细节,我们会发现,恐怖战争是一个现实,它在引发出新问题,这些问题并不因为我们回避它而自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