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汀阳:民主的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71 次 更新时间:2008-12-1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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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 (进入专栏)  

摘要:世界上流行的民主制度设计虽然各有优点,但都仍然不能有效地减少民主所可能导致的对少数人的伤害以及对高尚观念的伤害,所以都并非最优民主。目前最被人们推崇的投票民主虽然看似公正,但在缺乏公众知情和辩论的情况下,投票民主很容易沦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工具。要解决投票民主的局限性,有必要引入两条减灾性的基本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分别用于改进投票制度和公共领域的运作。

关键词:民主 公共领域 投票

引言:假定民主是可取的

假如非要选择民主制度,那么必须思考:(1)在什么样条件下民主是正当的?什么样的民主能够通得过普遍理性的正当性证明?(2)是否能够通过改进民主制度而创造一种最优民主?在这里,我准备提出一种改进的民主理论,可以称为“兼容民主”(compatible democracy),即最有希望与各种普遍价值和普遍理性达到兼容的民主。

对于评价社会行为或者社会选择,存在着一个或许最好的检验原则:普遍模仿原则。如果一个行为或者制度策略是经得起普遍模仿的,那么它就是普遍有效的,这意味着:(1)当策略s被普遍模仿,s必定形成任意人之间对称的相互关系(reciprocity),没有人会处于被歧视地位;(2)当s被普遍模仿,不存在导致自取其祸、玩火自焚(backfire)的可能性。显然,许多事情是经不起普遍模仿的考验的,而那些能够经得起普遍模仿考验的事情必定体现了每个人能够共享的普遍价值,那些普遍价值就将被视为任何一种制度必须加以参照的正当性标准。在分析民主问题时,我们将以那些经得起普遍模仿的普遍价值作为评价标准。一种比较好的民主就是与普遍价值具有更高兼容性的民主,相反就是坏的民主。

一、民主的优势与道义无关

政治必须有利于那些能够惠及所有人的普遍价值。这一要求对于民主政治来说显然有些高,因为民主注定更有利于多数人而非所有人。人们想要并且需要的价值很多,但能够经得起考验的普遍价值并不太多。一种价值v如果是普遍有效的,它必须满足:(1)任意一个人如果要求享用v,那么就没有任何理性有效的理由去拒绝其他人以同样理由要求享用v,就是说,其他人享用v的理由将自动成立;(2)如果v是普遍价值,那么,相对于缺乏v的情况,v的出现将使每个人的幸福获得帕累托改进,没有人能够排斥他人同时受益;(3)任何一种破坏v的行为都经不起普遍模仿,如果某人p破坏v,他人的模仿最终必定对p不利,使p的破坏行为形成自取其祸的效果,并且,没有人能够幸免于破坏v所带来的灾难。根据如此苛刻的标准,可以发现公正、自由、和谐是合格的普遍价值,因此可以用来作为制度的评价标准。当然还有别的普遍价值,但以上三种价值是最典型的。社会的基本逻辑关系是人际关系,因此,普遍价值必定能够形成任意人与他人之间有益的相互性(reciprocity),而这三种价值正是人际有益相互性的最重要条件。

公正理所当然是最好的。这里的公正指古典公正,即逻辑结构上的对称性,主要包括两种对称:(1)行为与结果的对称。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2)人际对称。大致相当于各种道德金律的精神原则,你如何对别人,别人就如何对你。就理论可能性而言,不存在能够有效反驳公正的理由。

自由也是无法拒绝的普遍诱惑。自由总是有限自由,即使所谓的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也只能是有限的。如果自由权利可以是无限多种的,人们就总能编造理由把自己所不喜欢的他人的各种行为都说成是对自己的干涉,于是,无限自由反而否定了自由,这是自由所隐含的一个悖论。不过这一自由悖论并不严重,因为人们为了获得部分真实可靠的自由就总会理性地限制自由的膨胀,总能够达成共识而承认部分自由(总有某些自由能够通得过普遍模仿检验)。一个制度越能够有效地保护自由就越好,否则是坏的。

和谐是同样重要的普遍价值。和谐可以有多种表述方式,这里我把它定义为一个比帕累托改进更强的作为严格共荣关系的“孔子改进”:(1)对于任意两个博弈方X,Y,和谐是一个互惠均衡,它使得,X能够获得属于X的利益x,当且仅当,Y能够获得属于Y的利益y,同时,X如果受损,当且仅当,Y也受损;并且(2)X获得利益改进x+n,当且仅当,Y获得利益改进y+m,反之亦然。于是,促成x+n 出现是Y的优选策略,因为Y为了达到y+m 就不得不承认并促成x+n,反之亦然[①]。和谐是能够保证冲突最小化并且合作最大化的最优策略,一个制度越有利于形成和谐关系就越好,否则是坏的。

无论霍布斯版本(人人之间天然发生冲突)还是荀子版本(人们在群体中分利不公而发生冲突)的社会初始状态都是冲突,政治的首要问题就是如果形成社会合作。即使人们都有合作的诚意,也仍然难以克服意见分歧。政治试图以某种制度安排去解决利益冲突和意见冲突。制度似乎有许多种,但其根本形式只有专制和民主两种。专制是替民做主,民主是人民作主。专制固然不好,但要证明民主好过专制也不容易。对民主的真正挑战是,民主与专制一样也伤害某些人的利益,而且同样没有正当理由。如果说多数人伤害少数人好过少数人伤害多数人,恐怕于理不通。而且,关于专制只为少数人服务的故事其实也不太真实。在许多情况下,专制采取的也是维护多数人利益而迫害少数人的政治策略,因为这样能够获得更多人民的支持而使专制比较巩固,只有不可理喻的暴君才会昏到搞成众叛亲离。按照博弈规律,无论民主政府还是专制政府,明智的首选策略都是代表多数人的利益。问题不在于专制和民主何者伤害的人数更多,而在于伤害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令人吃惊的是,专制以权力去伤害某些人与民主以票数去伤害某些人同样都没有道德上过硬的理由,无论专制还是民主,都同样偏离公正、自由以及和谐等等普遍价值。

首先,专制以强凌弱和民主以众暴寡同样是不公正的。民主的逻辑是多数人的偏好高于正义或天理,这是对少数人的歧视和对真理的蔑视。如果说专制没有理由被证明是正当的,民主也同样没有理由被证明是正当的;其次,专制和民主同样抑制了某些人的自由。关于民主优越性的论证往往认为,民主最大的好处就在于能够避免对自由伤害力度最大的暴政。但有两个疑问:(1)如前所述,根据理性博弈原则,暴政几乎是最失败的政治策略,除非失心疯了,没有人会采取如此差的策略,而失心疯的专制领导如果没有失心疯群众的支持,也是难以成功的。何况民主也并非不可能导致暴政;(2)至于民主国家往往比较自由的证据却是一种证据的误用,民主国家比较自由的真实原因是有效法治保证了自由,并非因为民主。对于一个成功的制度,法治比民主重要得多。自由是民主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民主却不是自由的必要条件,两者的逻辑关系不能颠倒;至于和谐,无论专制还是民主,都不能显著地减少社会冲突,都不能明显增大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因为专制和民主毕竟都是权力游戏,而权力游戏暗含的逻辑是零和博弈,它直接就把人们划分为赢家和输家,这必定有损共同幸福。如何使一个社会冲突最小化而合作最大化,这是一个比民主更深刻的问题。

总之,民主和专制都同样严重偏离公正、自由、和谐等普遍价值,这意味着,民主的优势并不在其道义优势上。既然民主优势与道义无关,民主绝不高尚,那么,民主的优势到底在哪里?这才是真问题。民主的真实优势在于它是一种具有技术优势的政治策略,尤其从博弈论角度看,民主是政治风险最低的策略。从目前已有的所有政治制度来看,任何制度都不得不面对一个巨大麻烦:既然总有某些人的利益会受损,那么如何对付利益受损人们的反抗?一般地说,利益受损人们的政治反抗策略主要有:革命、反叛、分裂和消极抵抗。对于专制制度来说,这四种危险都存在,这是专制的劣势。对于民主制度来说(如果是合格的民主制度而非伪装的民主制度),则革命和反叛的危险几乎不存在。这是因为,在民主制度下,各种利益集团通过选举而获得胜利的机会和策略永远存在,于是,通过政治技巧去竞争显然优于革命和反叛的暴力冒险。因此,民主制度能够提供更为安全稳定的政治,尽管政治不合作的危险仍然存在(分裂和消极抵抗),但毕竟不是最危险的挑战。在这种技术性意义上,民主明显优于专制。可以看出,民主虽然不是一种更为高尚的政治,却是一种更为成功的政治,它有效地回避了最危险的政治动乱(革命和叛乱),因此民主是一个政治风险最低的策略,这才是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民主制度的真实原因。

二、民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当公共选择成为需要制度去解决的问题,民主才成为必要,而公共选择所以成为问题,则是因为共同体成员的偏好不同。不过,共同体本身就是一个有些诡异的问题:如果一个共同体是由荣辱与共、志同道合的人们组成,那么,这个共同体本来就是万众一心的,公共选择不会成为问题,显然,一个事事同心同德的完美共同体总会有完美民主,而完美民主反而使民主成为多余。因此,只有当共同体是不完美的,民主才有意义。可问题是,人们为什么非要组成不完美共同体?这是因为,完美共同体几乎不可能(没那么多同心同德的人),即使可能,其规模一定太小而做不成什么事情,尤其在与比较大的共同体竞争时会非常不利甚至无法自保,所以,能够立足的共同体都需要有一定的规模。

不完美共同体有两种情况:(1)共同体包含一些其实不愿意加入而不得已加入的人,这意味着共同体具有强迫性;(2)共同体成员在某些事情上有着共同利益,在另一些事情上却存在着冲突,但每个人通过共同利益之所得毕竟大于互相冲突之所失,因此那些利益相对受损的人们仍然理性地选择留在共同体中,以便享受相对更大的共同利益。(1)显然是坏的共同体,但最为常见。在(1)中的民主必定往往成为明显无理的压迫。民主所以需要改进,意义就在于此,一种改进了的民主或许能够使(1)转变为(2)。尽管(2)也不完美,但足够好。

在不完美共同体内,人们是否应该追求完美的公共选择?答案是否定的,其中道理是这样的:完美的公共选择所遵循的是全体一致规则(unanimity),看上去很美,其实是灾难性的。秘密在于,假如采用全体一致规则,那么每个成员都有否决权,这样势必拒绝任何改变现状的可能变化,表现为两种困难:(1)好事都做不成。导致社会整体变化的好事(比如技术、经济和物质的进步)会影响某些人的既定利益,而导致社会局部变化的好事又与某些人的利益不相干,这都非常可能有人行使否决权;(2)坏事都难以改变。总会有人为私利去否决纠正坏事的方案,比如奴隶主会否决取消奴隶制[②]。由此看来,全体一致不仅难以做到,而且全体一致规则本身就是不可取的,于是,以多为胜的民主就成为最合理的公共选择,因为没有更好的办法。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主的合理性并不等于民主的正当性。前面谈到,民主或许是政治合法性的一种证明,但民主自身的正当性却还是个问题。人们有时候误以为民主的合理性就证明了民主的正当性,这看上去似乎相去不远:既然没有比民主更好的办法,那么民主就是正当的。这种相似性其实似是而非,其错误类似于说,既然没有能够治疗感冒的药,因此水就算是合格的药。如前所证,既然民主必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这就已经严重偏离公正、自由以及和谐等普遍价值,因此民主在正当性上并无可信优势,民主的优势仅仅在于它的合理性。但这一点决不是以合理性代替正当性的理由,以蒙混过关的方式去论证民主正当性反而拒绝了对民主的发展和改进。如果满足于“民主毕竟是最不坏的……”之类的安慰性陈词滥调,就不可能深入民主的问题。由于民主本质所注定的局限性,也许民主不可能被改良成完全公正的,但仍然有机会去增大民主与公正、自由、和谐等普遍价值的兼容性,从而具有相对的正当性,这才是必须努力的。

民主以公共权力允许并鼓励了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这是民主的危险本质。和消极自由一样,积极自由本身不是坏的,但由于积极自由是“积极的”,因此容易被不良人性所利用。积极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追求他们认为是好的事情,而那些所谓好的事情只是对于某些人是好的,而对于另一些人则是有害的,真正普遍好的事情是很少的。因此,民主就有义务减少它所带来的伤害。民主的目的仅仅是使公共选择在操作上成为可能,即打破意见分歧的僵局而使公共决定与行动成为可能。民主正是在理性无法决断的地方才成为一种替代性的选择方式,这一民主语境可以表达为:

(1)给定某共同体需要做出公共选择;

(2)但是存在着两种以上的不同意见;

(3)而且根据理性,无法找到不可怀疑的理由证明其中任何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或是更为正当的;

(4)于是,在缺乏知识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情况下,以多为胜的选择比其它选择更为合理。

民主就是在这样的语境下才成为合理的。民主的目的不是要伤害少数人,也不是多数人利益最大化的专用工具,只不过是终结分歧而形成公共选择的一种操作。对少数人的伤害是民主在技术上无法避免的一个缺点,既然对少数人的伤害不具有正当性,只是不得已而为之,这就注定了民主承担着尽量减少对少数人的伤害这样一项先验义务,或者说,既然民主是积极主动地造成了负面影响,就必须对此负面影响负责任。

目前流行的民主就似乎暗含着忽视民主的义务这样一种错误倾向。流行的民主制度更多考虑到人们更喜欢什么,而相对忽视人们更不喜欢什么,更多地考虑让多数人得利,而相对忽视不让少数人受损,特别表现为投票制度一般只设计赞成票(这个似乎微小的问题其实极其重要,后面将进一步讨论)。对于人类生活而言,避害显然比趋利更根本也更重要,因为安全和自由的重要性高于利益,更多的安全和更有保障的自由对于每个人都永远是适宜的,而更多的利益往往是一种奢华,于是,对安全和自由的伤害最小化必定高于利益最大化。在这个意义上,民主的义务问题就变得至关重要,强调民主的义务正是为了减少民主的害处。由此我们获得关于民主的一个义务原理,可以称为“最小伤害原则”:既然民主所决定的公共选择必定有损部分人的利益,那么民主有义务使这一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否则民主就变成赢家对输家的专制。

忽视民主的义务,尤其是忽视民主的最小伤害原则,在逻辑上蕴含着严重的民主危险,这就是共同体的分裂与输家的不合作。如前所论,民主在政治合理性上优于专制,从而大致能够避免革命和叛乱这两种最大的危险,但仍然不能有效避免分裂与不合作这两种危险。在某种意义上说,在民主制度下,由于放弃了专制的强大暴力控制,共同体分裂(尤其表现为国家分裂)的可能性有所增加。我们不能忘记,最强的民主方式(也是最原始的民主方式)是以脚投票,那么,一旦部分人在共同体中的利益过于明显受损以至于无利可图,甚至其景况还不如不加入共同体,这一部分人就非常可能谋求分裂以便自己组成新的共同体。即使由于缺乏足够实力而无法达到分裂,利益受损的输家也会采取各种非暴力的不合作方式去解构和逃避强势赢家的剥削或支配,这样最后必定导致社会各群体之间的互相拆台而使利益普遍受损。很显然,社会合作程度越低,各方收益就越差。因此,要有效保证合作,民主就必须能够保证输家在与赢家合作中的收益仍然明显大过不合作的收益,或者其利益受损程度明显小于不合作状态的受损程度。这可以看作是最小伤害原则的另一种表述。只有保证利益伤害最小化才能够维持人们对共同体的兴趣,而只有当共同体得以维持,民主才有意义。假如民主的结果反而使得共同体分裂崩溃,大家利益都受损,这必定是一种坏的民主。

三、最小伤害原则的投票规则

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胜,但如何产生多数?以何种方式产生多数?产生什么样的多数?这都是问题,因为存在着多种在程序上或者技术上同样好的表决规则,而这些不同的表决规则能够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操纵了表决规则就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表决结果,于是,民主难以避免阴谋、欺骗和腐败。

孔多塞早就发现,当竞标方案(或人选)在三个以上时,多数规则无法杜绝赢家循环,由人们的偏好循环导致的投票悖论称为“孔多塞悖论”。人们本来幻想能够创造一种“最好的”投票规则以消除孔多塞悖论,但阿罗定理毁灭了这一希望。要消除投票悖论,除非采取某种强加的规定,可是那样的话,民主就又几乎变成专制了。布莱克的单峰偏好模式以及森的价值限制条件都是比较有趣的方案,但可惜都不是真正的解决,因为都包含某种强加于人的限制条件。投票悖论所以解决不了,并非人类智力不够,而是因为人类偏好本来就包含各种循环或两难,就是说,人的偏好本来就不像机器人那样,总能满足A>B>C……这种非循环的传递性。民主归根到底不是数学问题,我们有理由质疑追求无懈可击的投票规则是否有根本性的意义,或许将来人们能够天才地解决投票悖论,即使那样也并不能使民主变成公正的,因为真正的问题在于,民主以多胜少原则本身就已经不公正了。即便是只有两种候选方案(比如两党制的竞争)的理想投票状态,投票悖论就自动消失了,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多数规则也不是公正的,它只不过反映了超过半数的民心。既然总是多数伤害少数,那么51%比49%还是40%比30%又有什么本质区别?我们必须改变关于民主的思考方向。

原来人们的思考重心是去考虑什么样的投票规则才能最好地反映出多数人的偏好,这一思考方向是错误的。人不是数字,数字优势不能转换为道义优势。“多数”并不必然蕴含“更好”或者“更正确”,相反,多数为胜必然蕴含对少数人的非正当伤害,所以说,如何使民主减少伤害,这才是更应该思考的投票问题。当把思考重心转到如何减少伤害的问题上,避免投票悖论就相对简单了,只要采取单轮多数决胜规则(不需要超过半数,以最多票为胜)就足够好了。

现在问题在于如何改进单轮多数决胜规则以减少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伤害。考虑这样的情况:方案a有利于所有人,每个人收益为n;但方案b有利于51%的人,收益为n+1,而有损于41%的人,收益为n-1。多数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就非常可能选择b。按照多数规则,b显然能够通过,而试图抑制b是不可能的。现在如果根据最小伤害原则去改进投票规则,为了给无视输家利益的赢家方案增加通过的难度,同时使弱势方拥有更强能力去抵抗伤害,我们就必须引入反对票,于是,每人都有两票——赞成票和反对票,这样,人们的肯定性偏好和否定性偏好就都得到同等的表达,只有双向偏好都得到表达才是全面的。按照前面所论,人们“不要什么”比“要什么”甚至更重要,因为“不要什么”涉及安全和自由的问题,而“要什么”涉及奢华利益增长的问题,因此可以说,人们的否定性偏好比肯定性偏好更需要加以考虑,而决不能以肯定性偏好的表达去替代否定性偏好表达,这两者并不能兑换。

我们将发现,双向票的结果可能非常不同于单向票。双向票规则如下:(1)净支持率计算。如果A获得51%赞成票,但同时获得41%的反对票,则51%-41%=10%净支持票;如果B获得41%赞成票,但同时获得21%的反对票,则41%-21%=20%净支持票,于是B胜出。容易看出,这一结果完全不同于单向票表决。这一规则体现了考虑伤害率而不仅仅考虑得利率的最小伤害原则;(2)支持率比较。如果A和B碰巧获得同等净支持率,则按照传统的多数胜出规则,比如A获得51%-41%=10%而B获得41%-31%=10%,那么A胜出。

可以看出,双向票的一个好处是它能够相对地增强弱势群体的自保能力。假如采用双向票规则,任何一个政治集团为了增加胜出的可能性,就不得不对利益最大化的自私欲望有所控制,就会去改进其候选方案以避免获得太多的反对票。而弱势集团本来就没有能力去过分伤害其他人群,因此获得的反对票可能就相对比较少。由双向票规则所引导的博弈必定迫使博弈各方都尽量公正地去思考问题和分析形势,最后,无论是哪一个集团的方案胜出,可以想象,这个中选方案必定是比较有利于社会普遍利益的方案。

双向票的根本设计意图正是要尽量体现最小伤害原则,而最小伤害原则背后的理由则是全体每个人的自由和安全高于多数集团的利益。按照双向票的规则设计,应该能够保证:(1)输家在与赢家的合作中的收益仍然明显大过不合作的收益,因此能够有效地维护共同体的政治稳定,避免共同体的分裂;(2)使赢家对输家的损害降到最低,从而使公共选择的利益分配尽量接近和谐和公正(尽管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和谐和公正),这样就能够使民主获得某种程度的正当性,同时能够比较有效地促进社会合作。

四、公共领域如何去劣存优

除了投票制度,民主还有另一方面,即它的公议制度。民主本来就源于古希腊的公议制度(agora,即广场制度),今天称为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在其中,所有公民都有同等资格参与公共选择的公议,这是希腊民主的核心,而投票本来只是一个辅助性的技术性制度,就是说,公议制度是投票制度的前提条件,只有先通过公议去摆明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辩论而使人们获得足够清楚认识之后,投票才有意义,不然的话,无知盲目的投票显然是非常冒险的,而且不负责任。由于现代社会的变化,现代民主特别推崇投票制度而弱化了原本作为民主核心的公共领域,因此全民投票才变成了现代民主的核心。现代民主这一转变与平等成为现代核心价值观有关,很显然,投票比公议更具平等色彩,但也更加偏离公正。在严格意义上说,不以公议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是不合格的民主,公共领域的退化意味着民主的衰退。从阿伦特和哈贝马斯以来,许多人要求修复足够强大和健康的公共领域,道理即在此。

不过,公共领域的问题可能比投票问题更复杂,甚至更难解决。希腊的公议制度就已经暴露出公共领域的内在困难。广场(agora)是公共领域的表达场所,公民们在广场公议城邦事务。由于所有公民都有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于是agora就具有了双重功能:它既是意见的“广场”同时也是意见的“市场”(agora本来就既意味着议政场所或者商业场所)。广场与市场两种意义的合一暗含了公共领域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广场是政治性的,人们的意见应该是严肃认真的,是为公益着想的,因此,意见辩论的决胜标准应该是真理与理性规则;但是另一方面,市场是商业性的,人们发表意见是为了推销意见,就像推销商品,于是,更为成功的意见推销就需要花言巧语和欺骗,意见辩论的决胜标准变成了话语感染力和炒作欺骗的魅力。这一意见和话语的民主困境在希腊表现为“辩证法与修辞术之争”。

话语和意见的民主所以形成困境,问题在于,真理、知识以及理性分析不如花言巧语、欺骗和诡辩那么有着蛊惑人心的魅力。主要原因是:(1)真理和知识表达事实,而真实世界或者真相显然没有人们希望的那么美好,真理和知识总是冷酷的,人们不爱听。花言巧语总是描述了不真实而美好的事物,向人们许诺各种不靠谱但美好迷人的事情,人们更愿意听,即使明知是虚假的,还是为之所惑;(2)真理和知识为了能够切实解决问题而使用理性分析和逻辑推论方法,因此显得单调枯燥。花言巧语则动员了一切能够打动人心的资源,尤其是情感感染力;(3)真理和知识总是有一定难度的,不如花言巧语通俗易懂,因此花言巧语更符合多数人的喜好。总之,真理和知识的市场竞争力不如花言巧语。意见和话语民主本来的意图是使得包括正确知识在内的各种意见都有自由表达的机会,以此克服专制的一言堂,但又正是在民主的条件下,错误的意见往往(尽管并非必然)胜过正确的知识。这一民主悖论的实质在于:必须有了思想的自由“广场”才能够有民主,但思想广场一旦是充分自由的,就难免蜕变为花言巧语的“市场”。

当“广场”所定义的民主蜕变为“市场”所定义的民主,就形成“民主丛林”。如果说霍布斯丛林是个人主义的弱肉强食丛林,那么,民主丛林就是多数主义的以众暴寡丛林;霍布斯丛林以强权为真理,民主丛林则以声高为有理。很显然,思想民主如果是有意义的,就必须有一种制度或者规则使得民主不能随便为任何事情辩护。决不能说,一种意见无论多么错误荒谬,无论多么低俗堕落,只要是大多数人喜闻乐见的,就是应该胜出并且以此决定人类的命运。公共领域的运作本是为了使投票表决具有清楚理智的意向,假如辩论民主退化成为投票民主,那么,任何丑恶的事情就都有可能假民主之名而横行。因此,作为公议制度的民主必定需要有不同于投票制度的民主规则,简单地说,公议制度或者公共领域的民主规则肯定不能采用以多为胜规则。这是解决公议问题的一个基本条件,否则就不可能解决民主丛林的困境。

为什么公议制度不能采取以多为胜规则?因为无论多数人,只要支持的是同一种观点,这在思想上就等于一个人,所谓同心如一人,或者说,一种思想背后无论有多少人支持,它都只是一种思想,而不是许多种思想。人数对于一种思想来说并非这一思想是否正确的一个变量。意见公议并不是在比较人数,而是在比较各种思想的合理性和优越性,思想观念所要求民主公议本质上不是某些人与另一些人的竞赛,而是一种观念与另一种观念的竞赛。这正是希腊哲学家们反对哗众取宠的修辞术并且要求以辩证法作为意见检验标准的理由。

既然排除了以人数证明思想的可能性,那么,逻辑分析和推论是否能够解决问题?毫无疑问,逻辑是非常有用的,它能够清除混乱模糊的表述和荒谬矛盾的观念,也就消除了大部分理性上不合格的意见。宣传家和煽动家最喜欢的就是混乱含糊的美丽话语,因为随便许诺给人们美丽而模糊的东西最能博得人们的欢心。比如说,某种宗教可能声称能够使每个人幸福,声称它代表了真善美,能够拯救每个人,乃至包治百病,如此等等,但其中所有的美丽话语都是含义模糊的,没一样能够落实,甚至说不清到底指的是什么。美丽谎言不能说清楚,一旦说清楚,就不再有魅力了。逻辑虽然能够清除胡说,却不能够决定什么是好的或者什么是更可取的,就像除草剂只能清除杂草,却不能决定种苹果树还是种梨树更正确,因为逻辑只管形式而管不了内容。这正是希腊的辩证法无法胜过修辞术的原因。

观念的抉择问题至少有两个根本困难:(1)决定人们行动的观念都是在选择某种未来,而无论有多少知识积累都不可能形成关于世界的全部知识,也就不可能构成关于未来的必然推论,相当于不存在事先诸葛亮,因此,知识永远不能证明某个观念的选择是否正确。这是休谟定理;(2)对于任意一个人,他几乎不可能具有一个传递性的偏好排序,即使在某个特殊时刻是可能的,也是不稳定的,原因是,人类价值体系中并不存在一种绝对的最高价值,而是多种价值并列为最重要的价值,无法分出高下,因此必定造成许多无法两全的两难选择,或者难以比较的选择。既然存在这样两个基本困难,因此永远也不可能绝对地证明哪个观念是最可取的。这是思想不能克服的困难。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一种相对合理的解决。正如表决民主的意图是反对并且抑制对社会行为的专制,公议民主的意图则是反对和抑制思想的独断,但是从公共领域的形势分析可知,通过思想辩论不可能证明哪一种观念是最好的,这意味着,不存在一组充分必要条件可以保证某种观念在未来的实践中永远正确,于是我们只能追求次优条件。次优条件只是好观念的必要条件:如果一种观念与已经证明为普遍优越的事物不能兼容,则一定是坏的;如果一种观念与尽量多的已经证明为普遍优越的事物是兼容的,它虽然未必是最好的,但一定是诸种好观念其中的一种,这种观念必定对于所有人都至少不是一件坏事。这是民主的“最大兼容原则”。

这一民主的最大兼容原则可以进一步落实为公议民主的一组有效条件:

(1)与普遍价值的兼容。任何一种试图成为公共选择的观念必须与普遍价值是兼容的,即必须与普遍价值不矛盾并且在其前提中暗含对普遍价值的承认。一种价值如果是普遍有效的,它意味着,这一价值所定义的人际关系在任何可能生活情景中对任何人都不会形成歧视,因此不存在反对这一价值的理性理由。能够经得起如此严格的理性批判的普遍价值并不很多,如前所论,最明显的普遍价值有公正、和谐和自由,当然还应该有真理、人权和各种美德(但其中某些具体内容或许有争议)。既然普遍价值对于所有人都是有效的,那么,如果一种公共选择与各种普遍价值都不能兼容,就显然是坏的;如果与某种普遍价值不能兼容,也意味着是相当可疑的。

(2)相关知识和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共享。尽管从知识论上说,无论什么样的知识和信息都永远是不充分的,但无论如何,已有知识和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共享对于人们形成相对正确的偏好、利益考虑和形势判断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正如苏格拉底指出的:无人故意犯错。如果人们能够了解某一问题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显然就更有可能知道什么是比较好的,至少比盲目选择或者被蒙蔽情况下的选择要更可靠一些,因此,知情也是民主的一个重要的生效条件。

(3)公共领域的理性对话和辩论。如果公议是有意义的,就必须承认言论自由,同时,不同意见和观点必须有权利进行公开对话、讨论和辩论,而且,所有的对话和辩论必须遵循理性规则(可以参考哈贝马斯条件,尽管哈贝马斯条件有些天真而且也不够全面),以避免暴力、权力、利诱以及煽情炒作等修辞术所施加的无理影响。由于人类所面对的问题总是非常复杂,不确定因素很多,因此,即使充分理性的对话和辩论也不可能完全正确地解决问题,但肯定至少有助于澄清问题和形成共识。

以上条件只是形成正确的公共意识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仍然不可能保证一种公共意识是最优选择(人类永远都需要运气)。无论如何,最大兼容原则可望改善公共领域的运作。

五、关于兼容民主一个初步结论

根据前面分析,我们获得这样一些初步结论:

(1)民主不可能生成一个完整的政治制度,民主必须与保证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法治相配合,否则没有任何制度上的优势。中国传统的“好社会”标准即“治乱”标准是一种非常优越的社会评价标准,一个社会如果是好的,首先必须是治世,然后才谈得上各种价值取向,如果是乱世,无论什么样的价值都将土崩瓦解,没有什么原则能够幸免于乱。如果没有法治,民主和专制所产生的政治效果将同样差。所以说,能够保证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法治是民主生效的前提条件,法治能够有效地预防失控的民主给个人带来的灾难性伤害,同时预防民主可能导致的社会动乱。

(2)民主至少由两方面制度构成:公议制度(公共领域)和投票制度。一般地说,投票制度用于形成利益分配方面的公共选择;公共领域用于形成观念意见方面的公共选择。对于公共领域,意见的决胜标准是符合普遍价值和遵守公正的表达和辩论程序,多数原则并不适用;对于投票制度,表决标准是多数原则。如果没有健康的公共领域,民主将是糊涂和误导性的,因此,公共领域比投票制度更为基本,只有当公共领域持续一贯存在,才能保证意向清楚的投票。

(3)目前世界上流行的民主制度设计虽然各有优点,但都仍然不能有效地减少民主所可能导致的对少数人的伤害以及对高尚观念的伤害,所以都并非最优民主。要改进民主制度就必须引入两条减灾性的基本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分别用于改进投票制度和公共领域的运作。在某种意义上,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可以看作是中国传统的“仁爱”原则和“和谐”原则在民主问题上的一种具体实现。尽管中国传统思想中确实没有民主观念,但却对发展民主理论有所帮助。以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为基本精神的民主设想可以看作是关于民主的一种中国方案。

注释:

[①] 赵汀阳:《冲突与合作的博弈哲学》,《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6期。

[②] 参考D.C.缪勒著:《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页,第134页。

(本文原载于《哲学研究》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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