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戈:面对《世界人权宣言》,反“普”勇士们有何话可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45 次 更新时间:2008-12-11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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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戈  

我国某国家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院长日前云:“现在西方话语权的声音高,把他们主张的‘民主观’‘人权观’以及利伯维尔场经济理论也宣称为普世价值,我国也有一些人如影随形,大讲要与普世价值接轨。”可见,在近年来对“普世价值”的批判中,火力所集,除了西方的“民主观”以外,就是西方的“人权观”。关系重大,不可不辨。

适逢《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因作此文,求教于反“普”勇士们。

一、《世界人权宣言》就是“普世价值”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的重要宣言之一,发布于1948年12月10日,它在《序言》一开始就宣布:《宣言》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要求“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它所列出的全世界应该共同遵守或追求的基本人权共30条,如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第五,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七条,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第十七条,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第二十条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第二十一条,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第二十四,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第二十六 条,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第二十七条,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等等。

以上各条,难道不是“普世价值”或“全人类适用或共同追求的价值”?难道不是人类(包括无产阶级和共产党人)经过多少世纪以来奋力争取而来的共同的“文明成果”?提倡和这些条条“接轨”有什么过错?当然,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条件的限制,有些“条条” 暂时还无法执行,例如,“教育应当免费”,我们还只能做到“初级和基本阶段”;完全免费,连西方发达国家现在也做不到,只能期之未来。有些条条,从理论上看,本当如此,但现在实行起来可能还有困难,可以暂缓或逐步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行,到了高级阶段总可以了吧!此外,也还可能有些条文可以讨论,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总不应该视之为“另类价值”,好像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都不需要这些,要了这些,就会亡党亡国,资本主义就要复辟似的。

二、 中国接受《世界人权宣言》,是伟大的历史进步

“人权”这一观念发端于西方,多年来,我们视之为“资产阶级观念”,对之持严厉的批判态度。“文革”之中,不仅亿万中国老百姓的“人权”横遭摧残,连刘少奇、邓小平的“人权”也得不到保障。“文革”结束,人们恍然悟到“人权”的重要,于是,在经过长期的审慎的研究之后,中国政府毅然宣布接受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并且先后积极批准、加入了多达25项有关的人权的国际公约。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其中说:“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2004年以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些都说明,“促进人权事业发展已成为中国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重要原则”。

兹将近年来中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主要的相关言论排列如下:

1997年4月7日,江泽民在会见法国国防部长夏尔•米永和驻华大使毛磊时说:“中国政府根据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具体国情,努力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极大地提高了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

1999年3月25日,江泽民在米兰市长举行的欢迎仪式上说:“我们承认人权的普遍原则,但也必须考虑各国的具体情况。”

同年11月16日,江泽民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时说:“中国尊重国际人权文书中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同时认为,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文化、历史传统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保护人权的具体措施和民主的表现形式应有所不同。”

江泽民的上述言论表明,尽管他强调各国国情不同,保护人权的“具体措施”和“民主的表现形式”应该“有所不同”,但是,他完全承认人权是“普遍性原则”。所谓“普遍性原则”不是“普世价值”是什么?

2007年2月26日,温家宝总理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关系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说:“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温总理这里所说的“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不是“普世价值”是什么?

2008年,胡锦涛同志在《新年贺词》中说:“我们衷心希望各国人民自由、平等、和谐、幸福地生活在同一个蓝天之下,共享人类和平与发展的成果。同年5月7日,胡锦涛同志与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福田康夫在东京共同签署《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其中说:“为进一步理解和追求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和普遍价值进行紧密合作,不断加深对在长期交流中共同培育、共同拥有的文化的理解。”很清楚,锦涛同志完全承认“国际社会”存在着“公认的基本和普遍价值”。

我想请问反“普”勇士们的是:上述事实和言论,算不算是“跟着西方跳舞”?中国政府接受《世界人权宣言》,是使社会主义更完善了,还是使“社会主义制度改变性质”了?你们如此积极、勇敢地大批“普世价值”和西方的“人权观”,却无一句话肯定中国政府接受《世界人权宣言》并努力贯彻、实施这一事实,也无一句话肯定上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相关言论。人们有理由责问你们,你们的批判矛头指向何处?意欲何为?当然,你们如果不同意《世界人权宣言》或西方“人权观”的某些方面或某些条文,完全可以提出来讨论,不必像现在这样,一概拒绝,一概否定,不分青红皂白地打棍子。假如你们觉得“文革”时期那种完全没有“人权”的状况更好,才是你们所坚持的“正宗”马克思主义,也请你们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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