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卫国:林嘉祥是有罪无据乎、无罪无据乎、还是无罪有据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21 次 更新时间:2008-11-0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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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卫国  

我是个无罪推定论者。虽然林嘉祥曾是位高官大,但我坚信没有坚实的证据不应该立案定罪。深圳市公安局在11月5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孩案件调查结果: 判定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不立案的理由是该事件属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他们大量调查取证的结果表明,“林嘉祥的行为属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

林嘉祥涉嫌猥亵儿童罪是否能立案取决于是否能获取指向该罪名成立的有信度的坚实证据。司法部门不能因为林嘉祥其1米80壮实的体魄以及当时恶劣蛮横的态度,或为了平息沸腾的民愤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强行以涉嫌猥亵罪立案。体魄和态度虽然能反映当事人的身体素质和道德修养,但不能作为涉嫌犯罪立案的证据。民愤是事发后而起的,自然更不能作为证言证词。陈小朋友由于受了极度惊吓之后所做的指证和陈词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的支持下,其采信度有多大,这也是很难确定的。孩子父母并不在场,他们的态度自然是不中立的,所以他们的指证信度也是微不足道的。按我国司法的实践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的一方自然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不能因为一方是平民百姓,就肆意立案定罪,同样也不能因为一方是大官要员,就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立案判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阶层的人都是一样适用的。法制社会不仅要确保被害人的利益,同样也要保证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这样看来,深圳市公安局的认定无可厚非。林嘉祥可以安心歇息了。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以为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的话却表明,在这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践踏了。他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态度并不是没有倾向性的。发言人表示,大量调查取证结果表明,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行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问题是,这个事件之所以难以立案定罪,恰恰是因为可供采信的证据不足。监控录像所拍摄的是他们去厕所去的那一段。导致孩子情绪失控或受惊吓的那一个过程,并没有录像资料。据说那一刻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并没有其他的人可提供证言。而是否涉嫌猥亵罪的立案偏偏就取决于在那一个地点,那一时刻所获得的证据怔言。既然没有物证(录像),也没有人证(目击者)可以立案,那深圳市公安局所谓大量的调查取证指的是什么呢?对于这样一个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调查他们有义务向公众公布他们所获得的、支持他们判断结论的具体证据。

深圳市公安局判定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他们的证据证言是什么呢?首先,他们是根据谁的证言来确认他实施了一个行为呢?其次,他们是根据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他实施了什么样的一个行为呢?他们又是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原则来判定该行为是“行为失当”呢?他们能否告知公众,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失当动作呢?这是一个什么样程度的失当行为呢?能否向公众说明是什么样的一个具体“失当的行为”致使一个欢蹦乱跳的孩子受到极度惊吓呢?而且是吓得魂不附体?小朋友说是被掐了不足信,因为当时并没有其他的证据证言。可他们又凭什么说“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确定小朋友仅有心理感觉而实际上并没有被掐呢?再说,又有什么能证明林嘉祥是属酒后动作失控呢?唯一的物证(录像)显示,林嘉祥当时的行走并没有发生困难,他的举止并没有产生障碍,他的言语有清晰的逻辑性。酒是喝多了,胆是壮了,但并没有证据表明酒已经使他失去了意识或行为自制的能力。公安局是根据什么判定在那一刻他的行为突然失控、意识自制力突然丧失呢?

我重申:对这样一个敏感的事件,如果深圳市公安局掌有大量的证据,他们是有义务向公众出示的,至少他们有责任向公众交代,这个所谓的“大量”指的是什么?他们究竟调查了多少证人?获取了多少物证?

如果没有,或所掌握的和公众已经知道的一样,那就说明他们对林嘉祥的动作行为描述采信的是林嘉祥的陈述了。如果林嘉祥醉酒失控,那他怎么可能对当时自己的具体动作有那么清楚的记忆?如果他没有失控,他为什么要实施一个失当的动作呢?如果他当时的确没有非份的念头,他为什么要提出用钱来摆平呢?他为什么要承认自己“干了”呢?一个失当的动作和一个干了的行为,在于这样一个有年纪和资历的人,两者的不同是应该会区分的。猥亵罪的定罪主观要件之一就是性侵犯的主观故意。一个被怀疑和被指证的人,自然会断然否认主观故意的。

小朋友是当事人,对她的话的采信度自然人们有权提出异议,可林嘉祥也是当事人,是一个涉嫌人,凭什么可以判定他的陈述要比小朋友的可信呢?凭什么可以把他的话作为事件调查的结论呢?一个原本健康活泼的孩子,一个善良、乐于助人的孩子,一个与林嘉祥无仇无怨的孩子,凭什么要指证林嘉祥伤害自己呢?凭什么她要让自己陷于如此的心理痛苦中去呢?难道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失当动作让这样一个无忧无虑的孩子产生如此巨大的恐惧?如此骇人的幻觉呢?当深圳市公安局说她“有被掐的感觉”,他们问过她了么?如果一定要相信一方,那深圳市公安局凭什么要选择相信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下的林嘉祥,不相信天真单纯的、当时意识清楚的、被害陈小朋友呢?

我还是坚信没有任何坚实的证据不应该立案定罪。涉嫌人的权利和被伤害人的权利是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但问题是,在没有物证和人证的情况下, 我们的司法所能做的只能是不立案不定罪。然而不立案不定罪只表明涉嫌人法律意义上的无罪,丝毫不意味着他实际上无罪或有罪。更不意味着司法当局必须为涉嫌人开脱嫌疑。既然没有物证和人证,司法又是凭什么去洗刷其嫌疑呢?

我原本预料专业的深圳市公安局得出的结论是:因为没有证据,不能立案,不能证明林嘉祥有罪,也就是所谓的无罪无据,有罪也无据。我最不愿从职业的深圳市公安局那里听到的判定是:根据大量的调查取证表明,林嘉祥无罪,无罪有据。

顺便提醒一下,深圳市公安局的结论明确地建立了林嘉祥失当的行为和陈小朋友受惊吓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司法结论,林嘉祥至少是可以被要求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

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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