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与国家的关系,是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1]在现代国家,连结个体与共国体关系的核心纽带是公民权(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从中国农民与国家关系的历时性视角来看,农民与国家关系的演变可能有五种变动模式:(1)传统社会中的农民与国家是一种四位一体、虚实双线关系;(2)土改时期的农民与国家是一种四位一体、双边二重关系;(3)集体化时期农民与国家是一种三位一体、城乡二元关系;(4)改革以来农民与国家是一种四位一体、强弱双线关系,(5)未来农民与国家关系演变的可能前景,或许是一种多元一体、合作共赢关系。
一、传统社会农民与国家:四位一体、虚实双线关系
在传统社会中,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已有的理论将之归纳为国家(政权)—地主、士绅—农民的三角关系,且强调士绅、地主与农民关系的重要性。[2]这将国家政权看成一个利益和意志缺乏分化的统一整体,同时忽略了民间社会的存在和功能。笔者对此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正,将传统社会中农民与国家的关系称之为四位一体、虚实双线结构关系。见图5-1
在四位一体、虚实双线结构关系中,中央国家、地方国家、士绅地主、农民四方面构成一个社会结构整体。农民与国家的之间存在着一实一虚的双线联系。
将国家区分为中央国家(central state)和地方国家(local state)两个层面(地方国家内部仍可进行更细的区分,为简略起见,本研究暂将地方国家假定为一个整体),这种区分是基于对国家政权内部分层结构及其偏好分殊的正视与关切。对于农民来说,区分中央国家与地方国家是必要的。中国俗话说的“天高皇帝远”,揭示的正是身处社会底层而又远离皇权(中央国家)的农民对中央国家与地方国家的深刻体验。在中国,自古以来,“老百姓不怕大官,只怕小官。”中国的农民,“对小官是又恨又怕,但对大官则尊敬到迷信的程度。”[3]地方国家作为中央国家的代理者,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和行为偏好,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地方国家会偏离中央国家的委托意愿。委托者无法有效监督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是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无法解决的重大症结。“官逼民反”的“官”往往是地方的“官吏”。
在农民与国家关系中存在着“虚实双线关系”。所谓“实”的关系,就是中央国家通过地方国家和士绅地主与农民建立的直接联系关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农民向国家纳税缴粮上。在农民看来,“皇粮国税,不交有罪”。这是一条义务明确、实实在在的“实”的关系;所谓“虚”的关系,就是中央国家绕开地方国家和士绅、地主这一中间隔离层,而经由社会直接与农民的联系,农民也可同样绕开地方国家和士绅、地主这一中间隔离层,经由社会直接与中央国家发生联系。这种遥远而阻隔重重的关系,对中央国家和农民双方来说,都只具有象征和文化意义,借用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概念,这是一种“想象的联系”,对中央国家来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对农民来说,代表中央国家的皇(王)权,是统一、权威和秩序的象征,“纳完粮,自在王”。由于传统国家控制能力的约束,这种农民与国家的“想象的联系”,只是一种比较“虚”的联系。在传统社会,国家除了经由其代理人即地方国家与农民建立的间接联系外,中央国家还通过皇帝的微服私访和派遣钦差大臣与农民建立直接的联系;农民除了通过经由地方国家与国家的间接联系外,还可通过在钦差大臣巡视地方时拦轿喊冤等方式与中央国家建立直接的联系。不过所有这种农民与国家之间的直接联系都不是日常的联系。
传统中国存在着比较发达的民间社会——如果不是叫市民社会的话。社会的存在,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的自主选择的空间。相对于中世纪西欧的“农奴”来说,传统中国农民是“自由”的。传统社会中,“皇权止于县政”,国家对农民的控制受到客观统治条件的限制而鞭长莫及。但这并不意味皇权对农民没有控制和影响。国家权力的触角仍然深入到千家万户之中。[4]只是相对于现代全能主义来说,传统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强度呈递减趋势。民间社会在农民与国家之间设立了缓冲带,使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行使中相对受到了弱化,在一定程度上抵挡了国家权力对农民的侵害。不过,民间社会的这种保护性功能是相对性的,就是说,如果国家权力的注意力集中到对某一乡村事务,那么民间社会也将难以抵抗专横的国家意志。对国家权力缺乏制度化的制约,是中国传统政治结构的核心因素。
不可否认,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存在着相对分化的权力,除了国家权力外,对农民产生支配关系的社会权力,主要有绅权、族权、神权、夫权等。毛泽东将“政权、族权、神权、夫权”视为传统社会束缚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5]绅权、族权、神权、夫权等社会权力,既对农民个体产生支配关系,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产生庇护关系。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国农民对小共同体如家族的依赖,远胜于对国家这个大的政治共同体的依赖。所以孙中山感叹说中国人只有“家族观念”而无“国族观念”。[6]
在传统国家中,虽然没有公民权这个属于现代国家的概念,但并不意味着传统社会没有农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结构。农民在传统国家中的身份是处于服从地位、承担各种义务的臣民身份,农民作为国家的义务主体,对国家尽的义务主要是缴纳“皇粮国税”,并服劳役和兵役。国家在灾荒之年也开展抗灾赈灾、开仓放粮等救济性服务。远离皇权中心的农民属于“无政治阶层”,农民不能通过相关渠道参与公共决策。政治精英单方制定游戏规则,单方面决定农民的命运。传统政治结构的一个致命伤在于中央国家既无法自我约束其欲望的膨胀,又无法约束作为其代理人的地方国家对农民的盘剥。“官吏的任务是操纵百姓而不是代表百姓。” [7]传统中国的官僚组织,“不啻一部榨油机器,为统治者向人民榨取利润。” [8]这样,常见的政治后果是苛政猛于虎、官逼民反、农民起义、改朝换代。国家跳不出“治乱循环周期率”,农民则走不出“兴亡百姓苦怪圈”。
二、土改时期农民与国家:四位一体、双边二重关系
1949年共产党夺取政权后,将在农村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作为其施展执政理想的第一步。土改使国家权力空前深入乡村社会,“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9]共产党政权不仅彻底地铲除了支配农民的旧政权,也同时彻底铲除了束缚农民的族权、神权、绅权和夫权。
但根本问题不在这里,而在于:照搬苏联模式建立的高度集权的党国体制,使现代宪政民主的制度功能处于休眠状态,公民社会被全能主义的国家所吞没,这使得农民从传统的政权、族权、神权、绅权和夫权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的同时,却陷入了集政权、族权、神权、绅权和夫权于一身的强大的新政权的体制束缚之下。“在政治上获得解放的社会,很快又在体制上被国家所吞食。”[10]新政权虽然完全打破了旧的政权、族权、神权、绅权和夫权对农民的束缚,但却把传统社会中分化的权力统一集中到新政权手中。出现在农民面前的新政权,是一个亘古未有的囊括所有旧的政权、族权、神权、绅权和夫权以及意识形态权力为一身的空前集权强大的政权。
作为继满清政府、国民党之后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第三个“能动者”,共产党建立了空前强大的中央权威,但权力的公共性建构明显滞后。[11]新政权满足于建立人民群众对党的领袖的个人认同与革命认同,未能有效地建立国民在公民身份基础上的“国家认同”。新政权建立后推行的第一场政治运动——土改,使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根本性转变,即演变为四位一体、双边二重关系,见图5-2
在四位一体、双边二重结构关系中,中央国家、地方国家、农民中的“人民”、农民中的“敌人”四个方面构成一个社会结构整体,农民与国家之间构成面对面的双边关系,国家通过阶级成份的划分,将农民内部分为“敌”与“我”二重根本对立的社会阶层,这是一种服务于阶级斗争的政治分层。
党根据列宁式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安排,在各级各部门和各行各业层层实行“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这使各级各部门和各个组织的负责人成为本组织的最高主宰。党奉为圭臬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的意识形态,有利于降低中央国家监督其代理人的成本。这使得地方国家与其委托者——中央国家的意志与利益高度重合。在具体政治过程中,地方国家为突出其 “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态度,常常采取弄虚作假的日常政治技术——在“好事”上无限夸大、在“坏事”上合力隐瞒——以应付和讨好中央。在极左政治年代,地方国家常常争先恐后地推行比中央更左的“政治竞赛”以示对中央的“政治忠诚”。[12]
新政权彻底消灭了旧社会所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力,将旧政权的权力转移给新政权。新政权以破除“封建迷信”和根除“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名义,彻底摧毁传统社会中的族权、神权、绅权、夫权,并将这些权力全部集中到新政权手中。在此后的岁月里,新政权还以马列主义的意识形态取代传统的儒家意识形态,并通过计划经济体制将市场交易权力也集中到国家手中,这样,新政权逐渐掌握了社会几乎所有包罗万象的权力,中国成为一个全能主义(totalism)的国家。[13]国家吞噬了社会,农民与国家之间失去了社会的缓冲带,变成了农民与国家权力直接面对面的双边关系。
国家现代化的过程是国家将农民从分散的家族、村庄等地方性组织的控制中解放出来,赋予其统一、平等的公民身份,直接增强农民对国家认同的过程。但新政权在将农民从旧有的权力支配结构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并没有赋予农民公民身份。一方面,中央国家权力呈现出“集中性”与“人民性”的失衡。[14]20世纪的世界政治实践表明,如果高度集权的现代国家没有进行“人民性”或民主政治的改造,将走向具有毁灭性的“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另一方面,被挤出传统“民间社会”的个体农民,却找不到与现代国家相适应的“公民社会”和公共空间。这就使得原子化的农民被置于强大而赤裸裸的国家权力的独家支配之下。
新政权不是赋予其统治下的所有国民以平等而有法律保障的公民身份,而是依据阶级斗争的理论,给予每个农民以阶级身份。在农村,国家将全体农民划分为两种根本对立的阶级阵营:作为“阶级敌人”的地主、富农以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与作为“人民”的贫农、雇农、中农等。就是说,国家在农民内部构建“敌”与“我”的二重阶级身份,对“阶级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国家动员农民中的大多数人即贫雇农等“人民群众”,暴力爪分农民中的少数人即地主、富农等“剥削阶级”的私有财产,并对他们进行暴力批斗甚至从肉体上消灭。被扣上剥削阶级政治帽子的地主、富农等阶级敌人,在新政权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中,既丧失了私有财产权,也丧失了人身权利,甚至连生命权也被剥夺了。在土改中,作为阶级的地主富农已被新政权所消灭。美国著名的汉学家费正清就观察到在中国,“当权者并不承认公民权利、言论和人身的基本自由、人身保护法以及陪审团参加的审判,总之,并不承认法律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私有财产也和个人一样,在享有无限权力的官府面前毫无法律保障。” [15]
三、集体化时期农民与国家:三位一体、双边二元关系
土改完成后,新政权以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名义,通过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剥夺了全体农民的私有财产和人身自由,将个体的农民转变为集体的社员;同时,国家又通过户籍制度,将整个社会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形成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结构,与城市市民相比,农民沦落为“二等公民”。农民与国家的关系转变成为三位一体、城乡二元关系,见图5-3
在三位一体、城乡二元结构关系中,中央国家、地方国家、农村人民公社(城市单位体)三个方面构成社会的整体,整个国家被人为的制度划分为城乡有别的两大块,城乡之间的制度性隔离形成中国特有的二元社会结构。在这种关系结构中,农民的身份被国家结构化。国家赋予农民以双重结构身份:一是相对于历史上的个体农民,赋予农民以集体社员身份。国家通过强制性的集体化运动,将农民强制组织在人民公社即集体单位之中,农民由历史上的个体农民转变为集体社员,在集体化运动中,农民失去了私有财产和人身自由,受到人民公社体制的强力支配。二是相对于城镇居民所拥有的非农业户口,国家赋予农民以农业户口的户籍身份。国家通过歧视性的制度安排,人为地将全体国民划分为权利与义务完全不平等的两种人,农民成为只向国家尽义务而无从享受相应权利的义务人。中央国家在政治上是统一的整体,但在执政思维上呈现出城乡分离的二元性特征,执政者先是不断构筑城乡分离的制度体系,接着就在既定的二元社会结构中“谋发展”。
国家通过建立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和城市单位体制,形成了彼此孤立封闭的“蜂窝结构”(honeycomb structure),[16]城乡居民不仅不能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即农民不能自由进入城市,市民也不能自由迁徙到农村;同时,在农村内部和在城市之间居民也不能自由迁徙流动,即甲公社社员不能自由迁徙到乙公社,丙城市居民不能自由迁徙到丁城市。
在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上,国家通过强制性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将农民上了两把制度之锁,一把锁将每一个个体农民锁在公社集体单位里,另一把锁将全体农民锁在屏蔽于城市之外的农村里。
集体化时期的国家不必与单个的农民打交道,与国家打交道是人民公社的集体单位,由集体单位向国家缴纳税赋,国家向集体单位下达任务指标。个体农民被集体单位所淹没。
集体化时期的地方国家,主要扮演着中央国家的代理人和影子角色,其自主性受到强大的意识形态的刚性约束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的制约。农村人民公社实质上是地方国家的组成部分,集体单位体现的不是由农民自主组成的集体成员的意愿,而是体现国家的意志。被国家建构起来的农村集体,本身并没有自主选择权,几乎完全听命于国家权力的掌控,集体事实上成为国家的一种特殊的代理人。在这种政治架构中,社会被强大的国家所遮蔽,农民与国家之间的中间缓冲带消失了。在中间缓冲带消失和中立仲裁者缺失情势下,置身于强大国家控制下的农民,在摆脱了历史上的绅权、族权等地方小共同体支配的同时,却空前强化了对国家政权的依附。换言之,国家权力及其支配下的集体,对农民的控制到达了空前的程度。“农民总是处在社会的从属地位。在农民之上的无论是地主,还是集权国家的官员,都控制着农民生活的基本资源。”[17]
四、改革以来农民与国家: 四位一体、强弱双线关系
1978年开始的改革,是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一个转捩点,也是公民身份发生变化的新的起点。改革以来,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公民权也得以缓慢生长。农民与国家的关系演变为四位一体、强弱双线关系,见图5-4
在四位一体、强弱双线关系中,中央国家、地方国家、集体、农民四方面构成一个整体,农民与国家的联系存在强弱双线的关系。一方面,中央国家通过地方国家和集体与农民建立科层制的强力联系,另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和交通通讯的迅猛发展,使中央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双向直接联系明显增强,但是,相对于制度化的官僚体制的内部联系通道来说,农民与中央国家的直接联系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农民与中央国家制度化的直接联系通道尚未形成。
国家通过给农民“松绑”,使农民获得了中共执政以来前所未有的自由。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的解体,使农民从高度控制的人民公社体制中解放出来,农民获得空前的生产自主权和人身自由权,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也得以生长和发展。
国家通过平反和摘帽,使在农民内部人为制造的长达30年之久的不平等阶级身份所造成的裂痕得以弥合,地主、富农以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及其子女开始享有与公社社员平等的身份。这使农民内部获得了平等的身份地位。
市场化的改革使公民社会得以生长。与集体化时期国家完全遮蔽社会不同,改革以来,邹谠所称之为的深入到社会各个肌体之内的全能主义国家,经过几十年对社会的强力扩张,自身已精疲力竭,不得不从对社会的广泛控制和深度干预中撤退回来。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在解构全能主义的同时,[18]为社会的生长和发育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以给农民“松绑”、给地方放权为特征,旨在调动农民和地方积极性的改革,大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地方、集体和农民三方也都形成了各自明确的利益边界,由于国家制度建设的滞后,单纯的放权让利以及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目标的发展主义导向,造成了地方政权公共职能的企业化,产生了“政治企业家”,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地方国家公司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sm)。非制度化的分权改革,在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同时,也放纵了地方权力的滥用。改革以来,执政者强调放权让利,追求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所说的“政绩合法性”,[19]但忽视公共权力和公民身份的构建,致使1990年代以后,地方权力寻租、地方权力市场化、地方权力的非正当化暴力倾向等泛滥开来,在乡村社会中,孳生了种种“土皇帝”、“南霸天”之类的“地方专制主义独裁者”现象。地方国家虽然是中央国家的代理人,但因其自身利益的过度膨胀,严重损害着农民的利益,并削弱中央国家整合社会的能力。
无论是中央国家与农民,还是农民与中央国家,双方之间的双向直接联系,因现代交通、通讯、网络等技术的发展以及人员流动和人际交流的空前扩大而得以强化。一方面,中央国家通过地方国家与自身加强间接联系,这种联系相对来说比较强;另一方面,中央国家通过社会与农民发生直接联系,但相对来说比较弱。中央国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刊杂志或者政治领导人深入到农民中间调研、考察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直接联系。同时,农民也因为现代交通通讯以及社会流动等方面,加强了与国家之间的直接联系。农民越级到中央上访,是农民与中央国家建立直接联系的一个重要表征。但是,这种联系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中央国家的合法性还没有建立在农民直接选举的基础之上。“最高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直接联系对于中央政府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没有这样一种直接关系,中央政府的权力不可能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中国政治结构的深层次问题在于,“中央权力缺乏‘中央性’,而人民的力量没有通过民主的方式为中央权力的有效性提供足够的政治支持。”[20]
分权式的改革,使地方主义的迅速崛起,使之成为横亘在农民与中央国家之间直接联系的重大屏障。一方面,地方国家根据自身利益的算计,对中央国家政策采取有利于自己的“选择性执行”,[21]甚至对中央国家的法律政策实行公开的“区域封锁”和“信息屏蔽”。另一方面,地方国家暴力打压试图向中央和社会揭露其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农民维权代表或新闻记者,使农民与中央国家的直接联系被地方国家所切割。对农民维权代表进行关押、毒打、劫访、判刑等行为,是地方国家维护其自身利益而损害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突出表现。19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国家为保护其官僚腐败利益,公然切割农民与中央国家的直接联系,这是中国现代国家构建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研究中国历史的中外学者都发现,“官逼民反”是中国传统政治的最大“毒瘤”。官逼民反的“官”,往往是地方官。中央国家如何约束地方官吏对农民的盘剥,是中国传统政治的最大难题。正如巴林顿·摩尔所指出的那样:“社会系统中缺少有效率的机构来制止官员的压榨行为这一点,可以说是中国社会中最基本的结构性弱点之一。”[22]
任何一个中央国家,都不能离开民众(农民),也不能没有地方国家。问题是如何使三者之间的关系达到均衡。一个基本的治理经验是,将三者各自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明晰化、规范化、制度化。中央国家赋予每个国民以统一而平等的公民身份,划定地方国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限度,并为其行使权力的后果承担责任,正是现代国家构建的核心内容。
五、农民与国家关系的可能前景:多元一体、合作共赢关系
中国在改革初期,通过平反和摘帽,实现了农民内部身份的平等化。但改革30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身份不平等却一直没有消除。“农民工”问题正是城乡户籍身份不平等的产物。2002年中共十六大后,新的政治领导人推出“农村新政”,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执政理念,2006年中国全部取消农业税,开始推行新农村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能否取得与市民平等的身份地位,从而构建全体国民统一、平等的公民身份,是衡量新农村建设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作为人类文明的基本信条的平等,是公民身份的首要特征。
从目前中国农村改革的良好态势来看,国家正朝着可能扩大农民公民权的正确的方向上行进。这为中国农民与国家关系朝着成熟的现代国家中公民与国家的正常关系的方向发展提供了一个或许乐观的前瞻性基点。中国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前景,可能会演变为一种多元一体、合作共赢的新型关系,见图5-5
在未来可能的多元一体、合作共赢的新型关系,中央国家、地方国家、农民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共同获得在宪法框架内的平等法律地位。
未来中国农民与国家关系的结构性转变,根本的取决于农民获得完成的公民身份。就是说,“要把农民变成公民,使农民大众参加现代生活,进行技术化生产,并积极参与当地的政治活动。但这就需要去掉旧中国的一项最经久的成就,即统治阶级的传统。”[23]
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过程,应当是中国农民获得完全公民身份的过程。“没有公民身份的确立和强大的保护出现,国家政权的集中化过程就得不到来自民众的政治支持,也无法成功排除来自旧权威的抵抗。” [24]就当前来说,中国农民若要获得完全的公民身份,至少要改变三重高度失衡的政治生态:一是改变城乡居民之间权利义务配置的高度失衡状态,[25]消除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使农民获得与城市市民平等的身份地位。二是改变权利与权力之间的高度失衡状态,使严重短缺的公民权利与高度集中的公共权力之间达至均衡。现代政治的发展是基于权利和自由的发展。正如康德所说:“人的权利是不可亵渎的,无论它可能使统治者付出多么大的牺牲。……一切政治都必须在权利面前屈膝。”[26]三是改变农民公民权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高度失衡状态,使农民公民权的发展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全球化时代人权保护的国际化相适应,使亿万农民共享国内改革发展的成果,使中国农民共享全球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
未来可能的多元一体、合作共赢新型关系,意味着一种宪政秩序的确立。在人类宪政史中上,存在着一个始终不变的观念,即“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的价值,他应当免受其统治者的干预,无论这一统治者为君王、政党还是大多数公众。”[27]宪政秩序是现代政治发展的核心秩序,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秩序,政治权力的行使将冲决社会正义的堤防,突破传统和道德的底线,使社会呈现出“不可治理状态”的种种“乱象”。[28]福山(Francis Fukuyama)指出:“现代政治的使命就是对国家的权力施加制约,把国家的活动引向它所服务的人民认为是合法的这一终极目标上,并把权力的行使置于法治原则之下。”[29]在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框架中,中央国家、地方国家与农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是国家中的平等主体。“提高平等的程度不仅是正确的和正义的,而且对我国举国的兴旺切实攸关。” [30]整个社会政治结构将由传统的等级森严的金字塔型的命令—服从结构,向现代平等合作的扁平型的规则—遵守结构转型,中央国家、地方国家与农民彼此之间在既定的可预期的规则内各行其事,合作共赢。这使中央国家和地方国家都面临着与全球政治发展相适应的治理转型。
作为公民的农民在多元一体、合作共赢的新型关系结构中,政治参与将扩大到与其切身利益攸关的所有领域。参与公共生活,是公民之所以为公民的本质特征。在传统国家中,“农民被排斥于政治运转之外”,农民“除了忍受或起义很少受益”。[31]现代国家的政治发展内在地要求公民参与其中。亨廷顿认为:“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最大区别是,人民在大规模的政治组织中参与政治并受其影响的广泛程度。在传统社会中,政治参与在村落这个层次上可能是相当普遍的,但超过这个层次,政治参与便局限于很小的范围了。……因此,政治现代化最基本的要素是,整个社会的各个集团在超于村镇层次之上参与政治,以及创立能够组织这种参与的新的政治制度。”[32]农民以平等的公民身份参与政治过程,参与制定游戏规则,是中国走向现代国家必不可少的环节。农民有序而高效的政治参与,需要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农民自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农民与其他社会集团、政府之间的平等对话与沟通协作,有利于构建与国家互强的公民社会。组织化的农民,既可降农民参与政治的成本,又将提高国家整合社会的能力。
全球化将大大促进中国农民公民身份的确立和中国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国不可能离开世界而求得发展。在这个地球村时代,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人员流动的全球化以及人权保护的国际化,成为势不可挡为时代潮流,任何一个民族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如忽视本国的公民权建设以及人权保障,都将面临巨大的治理危机,甚至危及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
(原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政治》2008年第7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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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讨论,参见褚松燕著《个体与共同体——公民资格的演变及其义》,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178页:褚燕松著《权利发展与公民参与——我国公民资格权利发展与有序参与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 黄宗智认为:“在历代王朝由国家政权、地主士绅和农民三角结构所形成的多元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地主和农民的关系。”参见(美)黄宗智著《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94页。有关地主与农民关系的讨论,参见陈翰笙著《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冯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何高潮著《地主·农民·共产党——社会博弈论分析》,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参见曹锦清著《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428、199页。
[4]参见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基层控制》,载秦晖著《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5] 见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载《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6]1924年1月27日,孙中山在《三民主义》的演讲中说:“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民中国只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参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85页。
[7] (美)费正清著《美国与中国》(第4版),张理京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8] (美)巴林顿·摩尔著《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张东东、杨念群、刘鸿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38页。
[9](美)黄宗智著《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73页。
[10]参见林尚立等著《制度创新与国家成长——中国的探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11]林尚立认为,中国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具有公共性的最高权力,从而使国家成长经公共权力为轴心展开。公共权力的本质就是以社会的公共意志为基础,以公共利益为根本诉求。参见林尚立等著《制度创新与国家成长——中国的探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12] 见杨大利《从跃进饥荒到农村改革》,载《二十一世纪》1998年8月号。
[13] 见邹谠著《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14] 见郑永年、王旭《论中央地方关系中的集权和民主问题》,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3期。
[15] (美)费正清著《美国与中国》(第4版),张理京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315页。
[16] See: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17] (美)J.米格代尔著《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李玉琪、袁宁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18]参见李强《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载陈祖为等编《政治理论在中国》,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另参见李强《后全能体制下现代国家的构建》,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6期;李强《宪政自由主义与国家构建》,载王焱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9-46页。
[19] 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页。
[20]参见郑永年、王旭《论中央地方关系中的集权和民主问题》,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3期。
[21] See: Kevin O’Brien,Li Lianjiang,Selective Policy Implementation in Rural China,Comparative Politics,Vol.31,No.2(January 1999),pp.167-186.参见欧博文、李连江《中国乡村中的选择性政策执行》,唐海华译,载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中国研究论文库,http://www.usc.cuhk.edu.hk/wkgb.asp。
[22] (美)巴林顿·摩尔著《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张东东、杨念群、刘鸿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页。
[23](美)费正清著《美国与中国》(第4版),张理京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374页。
[24]张静著《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增订本),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4-305页。
[25]参见徐勇著《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王绍光、胡鞍钢著《中国:不平衡发展的政治经济学》,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年版。
[26](德)伊曼努尔·康德著《永久和平论》,何兆武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27] (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著《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页。
[28]见孙立平著《守卫底线——转型社会生活的基础秩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29](美)弗朗西斯·福山著《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30](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著《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周敦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1] (美)费正清著《美国与中国》(第4版),张理京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463-464页。
[32](美)塞缪尔·亨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杨玉生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6-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