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良:请王海出山——致最高人民法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20 次 更新时间:2008-09-1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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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良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电视台2004年4月18日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了“阜阳惊现大头娃”节目。一些婴儿因吃了劣质奶粉,出现水肿、皮肤溃烂,得了“大头”怪病,不少幼小的生命尚不知人间为何物就匆匆离我们而去。尽管媒体曾经一次又一次报道过病死猪肉火腿、致癌米粉和面条、硫磺辣椒和红枣等事件,快把我们的心电击得麻木不仁了。但是,今晚看到屏幕里病婴无助无光的眼神、安徽农民夫妇痛哭流涕的样子,我们的心仍然再一次流血。

消费者的生命是如此轻贱,我想,该是我们的法律有病了!

早几年前,王海巧妙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加倍赔偿的规定进行购假打假,掀起了一场全民打假运动,消费者保护意识空前高涨,形成了一只民间专业打假队伍。王海们所到之处,制假售假者无不闻风而逃,一些诚信商户乘机推出“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那可真是让消费者舒心的日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为最有影响的一部法律。可惜好景不长,一些地方法院先后判决购假打假者败诉,甚至有专业打假者被课以“诈骗罪”刑罚,王海也隐退购假打假江湖。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低谷,一场好端端的能有力推进中国法治进步的公民维权运动就这样夭折了。现在,连素以守法著称的西方企业也跟着欺骗和蹂躏中国消费者,宝马和奔驰就拒绝向顾客退货,丰田汽车竟然学会了最污浊、最为蔑视消费者的手段——买通媒体,禁止媒体发声。

法院不保护王海双倍索赔权的主要理由是:王海购假打假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牟利,所以他不是消费者;或者依照梁慧星先生提出的所谓“经验法则”认定大批量购买商品者不是消费者。其实,“消费者”本身就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一个模糊的法律概念,法律无法对其划定准确的外延。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人的普遍商化,连消费者和经营者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的。如个人大量购买邮票等艺术品进行收藏、购买房产等待升值等,其目的完全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能说他不是消费者吗?《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比我们高明:“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是故,法院简单地将知假打假者排除在消费者范畴之外是不慎重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基本精神。

一些人不能接受王海的理由是王海打假有个人目的,不那么道德。其实,这实际上是奸商们蒙骗大众的混淆视听,只有他们才会视王海为“刁民”。王海打假确实有违“君子言义不言利”的传统封建伦理,但却耦合经济学家们致力倡导的市场经济社会帕累托伦理:再没有其他方法能像王海打假一样,在增加自己利益同时,又不减少他人的合法利益,还能增加全体消费者、整个社会、国家的福祉。啄木鸟能吃掉树身里面的害虫,人们称它为益鸟。但啄木鸟吃虫的目的是为了饱自己的肚子,从来不是为了青树。王海打掉市场体内的“害虫”,有个人利益驱动,主旨却是为了社会,他是一只有公共意识的啄木鸟。我们却称他为“刁民”,这不公平!

梁慧星先生等人反对王海打假还有一个重要理由:打假是政府的责任,是一种公权行为。殊不知,现代宪政与法治理论认为:政府的理性和能力是有限的;社会、市场能做好的事情,政府就不应当干预。其一,政府有限的人力、物力无法应对假冒伪劣的“汪洋大海”;其二,政府无法像消费者那样全面掌握假冒伪劣信息;其三,在法治社会尚未完全建成的中国,政府打假容易蜕变成假打,不少假冒伪劣产品是在当地政府的庇护下滋生繁衍起来的;其四,政府官员打假的积极性、责任心不强。在节目里,我们看到,阜阳当地的工商局竟然对过了保质期的奶粉都检查不出来;其五……节目中大头娃无光、无知、无助的眼神是对我们现有打假模式的最强烈、最愤怒,当然,也是最无力的声讨!我相信,梁先生看到这一束束稚嫩的目光,一定会改变自己的观点,支持王海打假。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场经济社会假冒伪劣的根除,要靠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商业道德的自发提高。但是,假冒伪劣对我们的消费安全无以复加的损害使我们无法等到市场伦理自发提高的那一天,钟南山院士说:50年后,中国人可能生不出孩子!假冒伪劣已经危及到民族、国家安全了,我们不能再坐以待毙。市场需要王海,消费者需要王海,整个国家都需要王海!

我们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确认购假打假者的消费者身份,请王海出山。

致礼!

2004年4月19日2点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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