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英瑾: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07 次 更新时间:2008-09-09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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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英瑾  

引子:斯皮格尔伯格对于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的发现

由于对于维特根斯坦思想转型期(1929—1936年左右)文献的生疏,目前汉语哲学界还很少有人知道:在其学术生命的某个阶段,他曾经对于“现象学”(Phaenomenologie)抱有过浓厚的兴趣。在国际上最早关注此事实的乃是哲学史家斯皮格尔伯格。②通过解读1964年公布的维氏手稿《哲学评论》(以下简称PB,大约写于1929—1930年左右),斯氏敏锐地发现了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尽管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维氏曾认真钻研过胡塞尔的著作,但“现象学”、“现象学的”、“现象学语言”、“现象学的描述”、“对于感官的现象学研究”等术语却仍大量出现于该时期的维氏著述之中。但斯氏同时也注意到了:这些术语在1933年以后的维氏文献中就很少露面了,而在其晚年代表作《哲学研究》(以下简称PU)中它们几乎就销声匿迹了。很显然,这个像流星般飞逝而去的“现象学阶段”,已经构成了维特根斯坦专家们在解释其前、后思想转型之动因时所遇到的一个巨大的谜。斯皮格尔伯格将这个谜具体分解为六个子问题:

一、维氏所说的“现象学”究竟是什么意思?二、他提出现象学的具体时间为何?他为何持有此观点?他的现象学与同时代的现象学运动有何关系?三、他在多大程度上,在何时,并出于何理由放弃了现象学?四、现象学在维氏思想进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五、维氏现象学的价值何在?六、对于其他现象学家而言,维氏现象学的意义何在?”③

斯氏在这里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出色的问题框架。不过,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的讨论将仅局限于对于下面三个问题的解答上:1)维氏到底是在哪个时间段持有“现象学”的观念?2)维氏现象学的思想要点是什么?3)他最终抛弃现象学的理由是什么?

一、《略论逻辑形式》对于“现象”的逻辑刻划

还是让我们先来看看维氏在1929年12月22日对石里克等人所作的一番表白吧:

“过去我曾相信,存在着日常会话(Umgangssprache)与一种初级语言。在前者中我们对一切日常事物进行谈论,而后者表达的乃是我们真实确知的东西,即现象(Phaenomene)。我也曾经谈论过一个主级系统(erstern System)和一个次级系统(zweiten System)。现在我想说明我为何我不再坚持成见了。

我[目前]相信,在实质上只有一种语言,即日常语言。我们不需要再去寻觅一种新语言或去构建一个符号系统。日常会话就已经是这种语言了——前提是我们得先去去除存身于其中的不清晰性。”①

尽管维氏未明说他是何时提出要构建这种表达“现象”的初级语言的,但他还是间接提到了该语言的三个特征:1)它是不同于日常语言的另一种语言;2)由于它描述的是能为我们所确知的“现象”,故它比日常语言更基本;3)它需要我们去自觉地构造。这三点恐怕都不是对于他的早年作品《逻辑哲学论》(以下简称TLP)的回顾:TLP从未说过用逻辑符号构成的表达式是日常语言之外的另一种语言;TLP只承认基本命题乃是一般命题的真值主目,却从未说基本命题之真假比一般命题更易确知;TLP认为日常语言本有条理,却从未说要去构造一个新符号系统(参TLP5 5563)。由此可推知,他持有该“初级语言”观的时间定是在他完成TLP之后、1929年年底(即他发表上述谈话之时)之前。一般认为,从1919年年中维氏离开意大利卡西诺山战俘营到1927年2月他与维也纳学圈的领袖石里克初次见面为止,他的确已经放弃了哲学思考,故1927年以前他突发此奇想的可能性很小。而他与维也纳学圈的交往史又没有在现有文献中得到完整的反映(由魏斯曼执笔的著名相关谈话录《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圈》竟然是从1929年12月18日才开始记的!此书以下简称WWK),故我们只能根据维氏于1929年2月(即他重返剑桥时)开始的哲学著述活动反推出他在二十年代最后两三年的所思所想。关涉到这一时期维氏思想动态的材料除了前文提到的WWK、PB以外,还包括维氏在1929年年中发表的论文《略论逻辑形式》(以下简称RLF),以及仍然在公布中的、专司搜集维氏思想转型期著述的系列丛书“维也纳版本”(以下简称WA)。②

在1929年1月18日,即将重返剑桥的维氏曾给石里克写过一封信,提到自己要去研究“视觉空间(Gesichtsraum)和一些其他问题”。③他并未进一步解释“视觉空间”到底指的是什么,好像他已确知收信人应对此十分了然一样(这是否说明“视觉空间”问题是维氏与石里克等人在1927至1929年之间的一个重要谈话课题呢?)。但不管怎么样,至少从WA、尤其是从RLF来看,如何正确刻划“视觉空间”的逻辑形式,的确成为了他在思想转型期的一个重要理论关涉。看得更深一点,这种关涉似乎还暗示了“视觉空间”(即“现象”所处的空间)与“物理空间”(即“物理对象”所处的空间)间的差异,以及前者所具有的相对优先性。在RLF中,维氏本人更清楚地将该暗示挑明为“原子命题”与一般命题的区分:原子命题是用来描述现象的,而现象的“逻辑复多性”(logical multiplicity)又非一般物理对象可比,所以我们必须为原子命题寻找到合适的逻辑形式。他以略带沉重的笔调写道:“找出原子命题并且了解它们是如何从语词或符号中构造出来的,正是知识论使命之所在。此任务确实困难,哲学几乎还未开始着手处理之”(段2)。

此段表白是否暗示维氏自己在其早年也从未着手处理过这个难题呢?看来确实如此,因为除了“原子命题本身不包含真值函项”以外,TLP的确并未提到原子命题的逻辑形式和一般命题有何别的不同——TLP甚至也从未明说过原子命题就是对于“现象”的直接描述。但通过下面这个隐喻,RLF却清楚地展示了混淆描述“现象”的语言与日常语言的巨大危害:

假设有两个平面,其中平面II以不同的方式反映着平面I上的一些源初的几何图形。让平面I上的图形不走样地拷贝到平面II上固然是一种反映模式,但我们也可以通过建立一套变型规则——比如在II上用圆代表I上的椭圆,用正方形代表I上的长方形——来达到同一目的。现在,“实在”(reality)就是这里所说的平面I,而日常语言则是平面II。不幸的是,日常语言并不是以直接拷贝实在的方式来反映它的,而是通过大量的约定(即刚才所说的“变型规则”)来完成该任务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不可能从对这些[日常语言的]规范的使用中推论出所描述的现象的真实逻辑形式”(段2)。

在这种情况下,RLF认定:我们既不能使用传统的“主—谓词”区分模式,也不能用弗雷格的“主目—函项”区分模式来分析现象的逻辑形式,因为它们都是用来分析日常语句的,里面都已经搀杂了歪曲现象实情的大量“变型规则”。维氏就此断言:“为了表达这些现象,数(有理数与无理数)必须进入原子命题本身的结构”(段3);“在原子命题中出现数,不仅是一种特殊符号系统的一个特征,而且是语言表现的一个本质的因而是必不可少的特征”(段4)。他以如何描述视野中的一个色斑为例具体解释了这种新的刻划方式:

“假设在我们的视野里画有一个直角轴线(可以说是交叉线条)的系统,并规定一任意的比例标度。这样,我们显然就能借助于数字指示来描述我们视野中每一色斑的形状和位置,这些数字相对于所选择的坐标系和单位而有意义……例如,表达式‘[6—9,3—8]’代表斑点P,符号‘[6—9,3—8]R’代表一个关于它的命题(如‘P是红的’)。R在其中还是一个未被分析的项(‘6—9’和‘3—8’则代表有关数之间的连续区间)……”(段3)

——但为何这种新的刻划就能更好地描述视觉现象呢?有人大概会说,这可能是因为视觉现象太精微了,我们日常语言的颜色词和空间描述手段又太贫乏了,因此只有可以被无限精确化的量化刻划才能胜任对于色斑的描述。但这恰恰不是维氏当时的意图:一方面,对于色度的刻划“R”代表的是一系列不同深浅度和饱和度的颜色“R”,而不是一种不可再往下区分的、高度精微的终极色度(参RLF段3);另一方面,单色色斑的二维区间‘[6—9,3—8]’也没有必要被进一步分析为一些更小的二维区间的结合体——除非我们在视野中的确看到了由另一种颜色构成的界限将该色斑分割了开来(参WA卷一页52—53①)。换句话说,新的刻划方式所欲图体现的现象的“逻辑复多性”,并非是通常人们所想的数学精密性。

按笔者的理解,RLF在原子命题中引入数的真正意图主要有二:一是为了清洗日常语言中的“物体”观。我们知道,在日常语言的主—谓表达中,一个主语是能够在被系靠上不同述语的情况下08①WA卷一中的不少表述可与RLF互相引证,它们大概就是RLF的准备材料。而继续保持自身同一的——如语句“苹果在这里”中的“苹果”与语句“苹果在那里”中的“苹果”之间的同一。在这种情况下,主语就成了那承载着各种变动的“基质”在语言中的住所。但RLF所关心的问题却不是如何去描述物理世界中的一个苹果,而是如何去描述该苹果在现象世界中对我们的直接“显现”,也就是说,如何去描述那“基质”所承载的变动自身。面对这项崭新的任务,继续使用主—谓词逻辑就只能使得“物体”概念被不可避免地引入现象描述之中,而“物体”又恰恰不是在现象中被直接给予我们的东西!为了绕开它,一个策略就是将不同的颜色指派给视野中的各位置,却不提及这些有色位置的结合到底代表了什么。这样一来,通过引入量化坐标来确定这些位置,就成为了一个很容易被想到的操作方案。

维氏引入这种新刻划方式的另一个意图则是为了解释一些比较特殊的重言式的运作,比如“两种颜色在同一时—空坐标上不相容”。这一规则显然也只有在现象世界中才有效,因为在物理空间中我们完全可以说一只苹果——而不是该苹果显现在视野中的某一个确定的点——既红又绿。熟悉TLP的读者还应当能够想起:正是因为在视野中两种颜色对于同一坐标的同时占有会产生所谓的“矛盾式”,早年维氏就曾否定过对于任一时—空坐标的任何一种颜色陈述是原子命题(因为按照原子命题的定义,它们是不能彼此矛盾的。请参看TLP6 3751、4 211)。但RLF却发现:1)对于同一时—空坐标的不同颜色陈述并不能说成是互相矛盾的,而应是“互相排斥”的(因为与‘[6—9,3—8]R’发生矛盾的是‘~[6—9,3—8]R’,而非‘[6—9,3—8]G’。参段6);2)这种“相互排斥”的现象是很难用真值函项规则去说明的(因为按照真值表,两个真命题的逻辑积必真,可是如果对于同一时—空坐标的两种颜色陈述均真的话,它们的逻辑积却是假的。参段7—10);3)原子命题的互相排斥应当能通过不同数值之间的相互排斥而得到更好的刻划——比如,如果“R”和“G”本身就是不同的数值的话,那么这一事实本身就决定了它们不能共存于同一时—空坐标中(参段4)。

RLF对于原子命题的上述看法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他在1929年年底对于所谓“初级语言”的回顾的。首先,对于“现象”的正确描述与日常语言所作的描述分别代表了两种反映实在的方式,因此前者是与后者不同的一种语言;其次,由于后一种反映方式(如主—谓词逻辑等)遮蔽了现象实情,因此关于“现象”的语言就比后者来得更基本;再次,关于现象的正确逻辑形式,我们现有的逻辑理论(如真值函项理论)的确是无力刻划的,因此就需要发明一种新的符号体系来体现现象的“逻辑复多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氏在1929年年末所作的自我批评,很有可能就是指RLF。

但在RLF中,我们所关心的一些关键词——如“现象学”、“现象学语言”——并未直接出现,而当这些术语大量出现于PB之中时,维氏其实已经对这些术语所代表的观念产生了巨大的怀疑。转型中的维氏对于“现象学”的正面描述与反面批判在篇幅上的这种巨大差异,的确让研究者颇为困惑。更令人头痛的是,维氏以后的现象学批判似乎也不仅是针对RLF的,而是针对西方哲学的整个主观唯心论传统的(详下章)——尽管这个传统好像从来也没有长期地统治过他自己的早年思想。

但至少可以肯家的是,在RLF中维氏的确流露出了一种将“现象描述”与“逻辑形式刻划”相结合的强烈倾向,也就是说,逻辑形式没有被看成逻辑学家在书斋里炮制出来的游戏规则,而被视为活生生地显现于现象中的东西。相对于TLP而言,这当然是一个新的思想因素,因为TLP只谈到过逻辑形式的自我显现,却从来没有提及逻辑形式在“现象”中的显现。由此看来,RLF其实便是三条线索彼此交错影响的产物:一条是TLP固有话语框架(如“原子命题”、“真值函项”等)带来的思维惯性作用,一条是维氏对于语言中终极的、稳定的形式基础的不懈追求(这种追求一直贯穿到其晚年),另一条则是对于那作为直接被给予物的“现象”的偏好(这种偏好以日常语言与现象学语言的区别为前提)。在这三条线索中,线索二与线索三之间的互动是最为关键的:我们下面就会看到,正是因为维氏以后日益主张将物理语言①与现象学语言的区分贯彻到底,他才发现“现象”其实是不18①在维氏的术语库中,“物理语言”就是指日常语言,与物理学的专业语言不是一回事情。可被描述的,而日常语言的逻辑形式也绝不是以“现象”为居所的。这种发现最终导致了线索二对于线索三的吞并,以及他对于“现象学”的扬弃。

二、现象学语言—物理语言区分的彻底化及其后果

上章的讨论至少已经澄清了两个问题:1)维氏提出现象学观念的时间大约是在1929年年初,其代表文献是RLF;①2)从RLF来看,其“现象学”的基本主张就是建立一种不同于日常语言的“现象学语言”来再现被直接给予的经验。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他对于现象学的信念仅仅保持了几个月:几乎就是在RLF发表的同时(大约在1929年年中),维氏就对该文提出了强烈的批评,②并在WA中开始了对于现象学的批判(某些批判的段落甚至是在更早的时间写就的)。本章就来梳理一下这一批判的具体思路。

不难看出,RLF对于一种能够完美描述“现象”的语言的渴求其实是以下述信念为前提的:现象终可被语言所描述,无论这种语言有多特殊。从来源上看,该信念仍然可以被视为TLP时代的孓遗:既然在语言与实在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逻辑同构关系,那么作为实在中最“实在”的现象,也应该有一种语言和它对应。另外,在维氏转型期文献中不断出现的“现象学语言”(Phaenomenologische Sprache)这个表达式在涵义上无疑也暗含了这个信念。③

但必须指出的是,在RLF中,维氏对于该信念的追求还仅仅是从逻辑形式分析入手,他反对在现象描述中运用日常语言,也仅仅限于对于“主—谓词”逻辑的拒斥。而在WA和PB中,他则进一步认识到了在同一描述工作中运用日常语言的词汇的危险,或用他自己的话说:“若有人欲图将日常—物理语言运用于直接被给予的东西的疆界之内的话,那么最糟糕的哲学错误就会应运而生”(WA卷二,页93,边码160;PB§57c④)。概括起来看,为了对“现象学语言”作一番彻底的清洗,维氏在其转型期文献中至少分析了三类表达式在现象描述中与日常语言中的不同用法:

1、关于空间的语言表达。维氏对于该问题的讨论非常复杂,其中PB§205—217各段以及《大打字稿》(以下简称BT)“现象学”一章的分析最具代表性。为突出重点,本文只分析其中关于空间方向的讨论。我们知道,日常语言用来指涉空间方位的字眼有“上”、“下”、“前”、“后”、“左”、“右”等。在维氏看来,这些字眼在日常—物理空间中的意义仅仅是相对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生活中对于它们的确定往往得借助于外界的帮助(比如我们得通过重力感来确定上、下,通过日月星辰来确定南、北等等),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对于物理空间之方向的改变是可以设想的(比如我们既可以颠倒物理空间中的某一物体的方向,也可以根据实践需要任意约定该空间坐标的方向)。但在被直接给予的视觉空间中,对于空间方向的表述却具有绝对的意义——换言之:1)现象世界中的每一个位置都是自己确定自己的;2)而且这些位置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可改变的。维氏通过反证法论证了这两点:如果视野中的某一位置无法保持自我同一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分辨“[视野中的]一个点是否一直停留在这同一个位置或者是改变了自己的位置”(PB§206d);另外,如果视野中任意两个位置之间的空间关系(如两者的间距,哪个在哪个上边,哪个在哪个下边等)无法保持恒定的话,我们就无法具有对于运动的感觉了:这就好比说,我们要感到钟面上指针的运动的话,那么钟面上的刻度就必须保持恒定(PB§206g)。

维氏的上述论证显然将视野中的空间关系看成了物理世界中的空间关系的基底。在他看来,说颠倒视野中的一个物体——如一只苹果——固然是有意义的(我们可以说“刚才处在视野上方的苹果柄现在出现在视野下方”),但我们“不能想象整个视觉图像的旋转”(因为说“视野的上方现在变成了视野中的下方”是无意义的。参PB§206g)①。说得更明白一点,当物理世界中的一切空间变动通过现象向我显现时,视觉现象自身的空间关系必须成为衡量一切变动的不动的最终参照系。

按照PB对于视野的上述分析,RLF对于视觉现象的描述方式恐怕就有些问题了。RLF能想到要用一种不同于日常语言的方式去描述视野,在方向上似乎是对头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RLF又习惯性地运用了量化坐标来确定视野中每一个位置,这就在不知不觉中对视野中空间关系的绝对性造成了损害。其理由是:要确立任何一个平面坐标,就得预先确定其原点在何处、纵横轴方向往哪里、刻度单位有多大,而要确定这些要素,我们就得再预设一个关于“何处”、“哪里”、“多大”的更基础的空间标准——可这样一来,通过该基础而被建立起来的坐标就不是绝对的了。由此可以发现,为了防止逻辑上的无穷倒退,我们必须认定视野中的位置的绝对性是不能被坐标描绘的(这种描绘实质上还是一种物理方法)。换言之,若有人硬要说视野中总是带着一个有方向的坐标的话,那么我们也得立即补充说:该坐标其实是看不到的(因此也是画不出来的),否则“我们就不仅能确定各物体与这个十字相对应的各自方位,而且也能确定该十字在空间的位置”(PB§206m)。有趣的是,这种补充立即就会引出一个颠覆RLF原有意图的后果:我们是不可能用一种“现象学语言”来描述视野中的空间关系的,因为任何一种文字符号——包括现象学语言——若不带坐标系统,都是无意义的(参PB§46a)。

2、关于时间的语言表达。这方面的分析在篇幅上稍稀少些,集中于PB§47a—56d、67a—75f以及BT“唯心论”一章中标题“记忆时间”下的讨论。就像在分析空间时必须区分物理空间与视觉空间一样,维氏在分析时间时也相应地区分了物理时间与记忆时间。在他看来,物理时间乃是过去、现在、将来相互勾联而形成的一个连续体,而在现象中被直接给予我们的“记忆时间”却只具有当下。为了说明这一点,维氏引入了一个关于电影放映机的隐喻:在放映电影的过程中,物理时间就好比是电影胶片,记忆时间则好比观众在银幕上的所见。胶片上的比肩并列的一个个图像构成了在物理时间中发生的各个物理事件的次序——按照这个次序,这些图像在放映机的镜头前逐一穿行而过。但观众在银幕上所看到的却与电影胶片的这种运作方式截然不同:银幕上发生的始终只有当下,而不存在着与当下图像比肩并立的关于“过去”的图像与关于“将来”的图像。不过要注意:严格地讲,甚至说银幕——即现象世界——只具有当下也是有语病的,因为“当下”这个字眼在日常用法中就已包含了与“过去”与“将来”的相互关系。为避免这种尴尬,维氏又引入了一个古怪的表达式——“似是而非的当下”(specioustime)②——来代替“当下”,意即:现象中的“当下”只徒具时间之形式,但它本身在时间中并不具有位置(参看PB§69)。这种区分的结果自然是否定了通过一种现象学语言来描述时间现象的可能。在维氏看来,既然任何语言得诉诸于物理表达,其展开就必在时间中进行,因此语言只可能对应于“放映机隐喻”中电影胶片的运作,而不可能代表那显现在银幕上的无时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说有一种语言(无论它多特殊)能够胜任对于现象的描述乃是背谬的(参看PB§68c、69)。

由此看来,“似是而非的当下”这个表达式也只不过是对现象时间的这种“不可说性”作了一种提示,而绝不能被视为对于记忆时间的一种严格描述方式。

3、关于人称的语言表达。维氏对于“现象学语言”的清洗重点乃是对于人称代词——尤其是代词“我”——的批判。就像他坚决地将对于时—空的日常描述方式扫出现象一样,他也主张在现象领域彻底放弃“我”(即对于“我”的使用必须局限于物理世界之内),或用他自己的话说:“视觉空间在本质上是没有主人的”(PB§71b)。

但从直观上看,在现象中对于“我”的围剿似乎比对于时—空表达式的清洗更难博得读者的同情,因为在一般人的观念中,被给予的感觉材料就应当是“属我”的,而物理对象反倒是公共的,因而是无人称的。①可在维氏看来,支撑这种见解的诸论证本身恰恰都是混淆现象世界与物理世界的产物(为行文方便,我们下面就将维氏要反驳的这种观点称为“现象属我论”)。

现象属我论者的第一个论证是:视野中所有图像——如一棵树的图像——的大小的改变都是以“我”的位置的改变为前提的,而物理世界中的事物——如这棵树本身——的大小则不受我的位置变动的影响。比如,我若转过身体,我就看不到刚才看到的树;我若闭上眼睛,我同样看不到。我的转身行为以及闭眼行为都来源于我的能动性,这也就说明了视觉空间(而非物理空间)的“属我性”。但树本身的实际尺寸则“不为舜存,不为桀亡”,因而是公共的。

但按照维氏的分析模式,在视觉空间中只有处在不同视野位置上的不同深浅和大小的色斑,而根本就没有什么树。如果这些色斑的大小与深浅发生变化的话,那么这种变化也只能发生在记忆时间中,且是没有原因的(或者说,对于这种原因的追溯将使我们超出现象)。反过来说,视野中景物的变化若真是由“我”引起的,那么这就假定了我们已预先把握了树与眼睛之间的间距概念。而所谓间距概念的获得又有两个前提:1)我们已知道了树的恒常大小,并知道这种大小与树显现在视野中的大小不同;2)我们知道我们的身体的位置的变化和视野中图像的变化有因果关系。但这两个前提都是被非法地引入现象的,因为对现象的描述本来就应回避对于一切物理对象的提及,包括保持自身同一的树与我的身体(参PB§73e、74b②)。

说到身体,现象属我论者可能会继续反驳说:我的身体并不是一般的物理对象,因为除非是凭借镜子之类的工具,我始终只能以特定的角度看到我身体的某些特定部分——但我却能随意地从各个角度观察一棵树。另外,我的肢体与我的视觉器官的恒常共在也是可以被观察到的——或说得更清楚些:离视野近的也离我的身体近。因此我们就可以说:通过身体这个特殊的中介,视觉空间与我的听觉、触觉现象都属于“我”。

维氏却认为身体的这种优先性并非是不可动摇的。为了说明这一点,他做了一个极富科幻色彩的思想实验:假设我的眼睛与我的身体其他部分分离,而且眼睛本身也是完全透明的。由于眼睛与身体其他部分的分离,像观察一棵树那样观察我的身体并非是不可设想的;同时,由于眼睛本身是完全透光的,眼睛在看镜子时甚至连自己的像也看不到。这样的话,在视野中一事物是否靠近我,就与它是否靠近我的身体(包括作为我的身体一部分的我的眼球)无关了。同时这个实验也可以被反过来设想:如果这样的一只透明眼被固定在一个窗子背后看风景的话,那么我们也就可以说“靠近视野的也就靠近窗户”了,这样窗户岂不能就像我的身体那样起作用了?由此可反证:什么东西能像身体那样起作用本不是被先天地决定的,我的脑袋或大腿也完全可以被视为通过某种后天约定而被放置在眼睛前的“窗户”(PB§72c、d)。

现象属我论者可能还会提出第三个论证:某些体验——如疼痛体验——肯定是属我的,因为我的疼痛是我能亲知的,而他人的疼则是通过他人的其他行为(如呻吟)而被我推知的。

在维氏看来,这个论证预设了我的视野和我的疼痛发生部位乃是先天地恒常共在的,因为当疼痛发生时,只有通过看到疼痛的身体部位离视野很近,疼痛才能被归属给我。但维氏则试图继续利用上面那个思想实验来动摇这种先天性:如果我的身体和视野完全分离的话,那么我的牙齿也就成了视野中的一个物体。在这种情况下,当疼痛发生在我的牙齿中时,这种疼痛也可以被设想为发生在另一个人的牙齿里,因为与视野分离的“我的”牙齿本来就和他人的牙齿没什么区别。这也就是说,疼痛可以发生在随便一个身体里面,“我的牙里有疼”并不具有相对于“他的牙里有疼”的优先性。同样的逻辑自然也可以从发生疼痛的牙齿被反向地施加到发出呻吟的嘴上,因为他的嘴所发出的呻吟也可以被设想为我的嘴发出的,这样“他的呻吟的间接性”与“我的牙疼的直接性”之间的落差就必须被消除了(参BT页334)。从这个意义上说,疼痛体验和视觉体验一样都是无主体的,它们在语言中的对应物(如果有这种对应物的话)也就不能包括主词。①

现在就对以上三方面的讨论作一小结。前已说过,维氏在现象领域清洗物理语言的努力乃是RLF区分现象学语言与物理语言的既定思路的彻底化——可富有戏剧性的是,恰恰是这种彻底化,清楚地暴露了语言与现象之间的巨大的异质性,并使得维氏最终看清了这样一个事实:运用语言去描述现象的任何企图必须被放弃,或用他自己的话说:“我们不能再越出语言赋予我们的权利而去奢谈什么视觉空间了”(BT页329,边码491)。这种放弃直接导致了两个后果:其一,物理语言作为唯一的合法语言得到了肯定;其二,物理世界与现象世界之间的既有区分在“可说—不可说”(而不是“现象学语言—物理语言”)的形式中得到了改造。构建“现象学语言”的理想就这样破灭了。

从一个更宏大的角度看,维氏的现象学语言批判实际上也构成了对于整个西方主观唯心论传统的批判。这种更具有哲学立意的批判在BT一书的“唯心论”一章中达到了高峰。维氏是这样概括唯心论的论点的:“唯心论的真理性本来即在于:语句之意义完全起源于对于语句的证实”,即语言对于实在的符合(页334,边码500)。由于“最实在的东西”已经被唯心论者说成是那优先于“过去”与“将来”的“当下”,故“证实”又往往被他们归结为语言和当下体验的相互符合。可按照前文对于记忆时间与物理时间的分析,在体验中比较“当下”与“非当下”亦无意义,因为“实在”这个词本来就是用在物理语言中的(参考文本同上)。类似的语法错误也体现在唯我论中。唯我论将“我”看成是世界与语言的中心,可这无论在现象世界的意义上还是在物理世界(语言)的意义上都是说不通的:按照前文的论证,在现象世界中使用“我”本来就是非法的,而在物理世界中的“我”则是与“你”和“他”相对待的,或者说,“语词‘我’在语法中并无一核心位置,它与其它语词之地位是同等的”(参BT页340边码508)。总之,唯心论与唯我论之误均导源于物理表达式在现象中的运用。

维氏哲学思维的特异性,由此可见一斑。二十世纪反对唯心论与唯我论传统的思想家很多,但反对的路数却往往着眼于如何消解该传统所设立的“内—外”区分、“给予—超越”区分——或者说,要么去追求二者的综合,要么去追溯此二者被彼此区分前的源始状态。维氏却反其道而行之:他非但没有放弃,反而强化了被给予的现象世界与超越的物理世界之间的区分。在他看来,反对唯心—唯我论的最好办法就是将他们自己的逻辑贯彻到底,让其自我矛盾。可惜,由于维氏转型期文献在学界的微小影响,他的这些极富原创性的思想还很少为人所知。

尾声:关于“现象—物理世界(语言)”区分的三点补论

读者首先可能会说:维氏对于现象与物理世界之间的区分似乎只是将唯心论与唯我论的观点从“可说”的层面转到了“不可说”的层面,因此维氏只是一个隐蔽的唯心论者(或借用TLP5 62的话来概括:“唯我论者所意谓的东西是完全正确的,不过它不能说,而只能自己显示出来”)。这个看法是不对的,因为如果维氏真是个“隐蔽的唯心论者”的话,那么他就得始终坚持现象对于物理世界的优先性。但维氏在BT中的两段表白却明明是在否定这两点。他在BT页328(边码488—489)写道:“唯心论者总愿如此责备[日常]语言:[日常]语言将次级的东西描述为主级的,将主级的描述为次级的……[但]日常语言并未包括主级与次级之分。我们实在搞不懂,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表达式“一棵树的显相”将表达式“树”表现为次级的东西……”;他在同书页336又提到,要证实“恺撒曾跨越阿尔卑斯山”这句话的真假,我们需要的乃是在物理世界中所作的史学调查,而不是对说这句话时的心灵状态进行反省。因此看,维氏的本意当是:1)“现象”与物理世界的二分法并不意味着其中任何一项对于另一项具有天然的优先性;2)现象与物理对象的彼此地位得在具体的语境中得到确定。

第二个可能的困惑是:有鉴于维氏的晚年著述的确很少在字面上提及“现象学”这个术语,我们又该如何断定转型中的维氏的相关讨论对其晚年哲学的影响呢?对此,笔者的意见也有两条:1)晚年维氏颇少提及“现象学”,其实就是因为他已经在BT中完成了对于该学说的实质性批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对于现象学所关涉的问题也失去了兴趣。相反,他晚年对于“心理学的哲学”的刻苦钻研就是他仍然保持这种兴趣的最好证据①;2)BT对于现象学的批判在PU中的对应物其实就是后者对于私人语言的著名反驳。比如,PU第一部分§398对于“视觉房间(visuelleZimmer)无主人”的一段论述,若不结合他在转型期对于“视觉空间无主人”的类似讨论,几乎根本就无法解读;而反过来看,BT页339(边码508)所说的“私人的东西的本质就在于(或显现为)它无占有者”,亦向读者很清楚地预报了多年后PU反驳私人语言的基本思路:与唯我论者一样,私人语言的支持者也误认为感觉预料是我所具有的,且可被一种唯我才能懂的语言所描述。当然,要将这里面的细节全部讨论清楚,还需另撰专文为妥。

困惑之三是:既然现象与物理世界之间的泾渭那么分明,我们内部的心灵状态又如何可能指称外部的物理对象的呢(这即所谓的“意向性难题”)?笔者觉得该困惑得分成两个子部分来解答:首先,从概念分析的角度看,将一些在直观中被整体地给予我们的东西在反思中分解为不同的来源乃是必要的——这就好比将一种混合液体分析为各个支流未被混合前的状态(参PB75i)。其次,这种分析其实并不影响整体内各部分的相互协调,借用维氏自己的“电影放映机隐喻”来表达,即:放映机镜头前胶片的活动与电影银幕上画面的展现乃是互相配合的。

当然,关于这种“互相配合”的具体模式,维氏在“现象学”(甚至是“现象学批判”)的名目下的确没有多谈——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他没有在其它地方给出补充性的说明。实际上,PU第二部分十一章对于“两可图”(比如著名的“兔—鸭图”)的分析就已深入讨论了“意向性难题”的基本关涉,如:被直接给予我们的感觉预料是如何被“立义”的?现象是如何超越现象自身的被给予性的?不过,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显然也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

原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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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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