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光:由“公园民主”到宪政民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45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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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光 (进入专栏)  

7月23日,北京奥组委宣布,北京奥运会将划定丰台区的世界公园、海淀区的紫竹院公园和朝阳区的日坛公园等几个公园,作为外国和中国公民和平集会与游行示威的场所;同时指出,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需依法提出申请。随即有评论说,这是中国借奥运之风取得的政治上的一个进步。

不过,评价似乎也不必这么高,尚不说这可能只是做给外国人看的一种“姿态”,奥运过去,一切照旧;就是“不照旧”,往后真的允许国人到指定场所“闹事”了,也不过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常事,并无新奇之处。

其实,普通公民日常活动的领域并不主要在公共领域,而是在私人领域。日常过日子,不受他人包括政府的无端骚扰、干涉和侵犯,才是“百姓”们最关心的问题。一般说,不“逼急了”,谁也不会上街闹事,或去公园示威。

宪政民主制度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就是赋予公民广泛的自由权,其中包括:不受任意逮捕、拘禁和其他非法侵犯的人身自由,不受无理检查的通信自由、自主选择居住地的迁徙自由,自主选择合作伙伴和交易方式的契约自由,自主选择宗教信仰和价值立场的精神自由,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言论自由,成立或加入某种社会组织的结社自由,临时聚集在一定场所(比如公园),来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集会自由,等等。民主社会盛行的规矩是,有话就说,有屁就放;说完了、放完了,也就没事了。

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多年来,这些公民权利并没有高质量地落实在社会生活中,有些问题,至今仍是令人三缄其口的敏感话题。遇事人们还是更愿意相信和遵从权威的声音,鲜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愿望,至多只是一种附和式的表态。应该说,这不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应有之态。

人们常说:“宪法赋予公民权利”。其实这不是正确的认识。应当是:宪法是权利的产物,而不能反过来,说权利是宪法的产物。公民权利先于宪法而存在,虽不由宪法赋予却由宪法确认和保护。

现代政治生活中,公民是社会的主人,是独立的价值主体,其表现就是拥有表达自己意见和诉求的正当权利。公民的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的特征,也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通道。

从字面上说,“权利”是一种正当的资格。拥有这种资格的人,可免于他人、群体和政府的无理干预,可自主抉择、自由行动,并获取相应的利益。每个公民都通过这种表达获得一种政治生活的“在场”的感觉,而不是局外人。

不可否认,我们的社会中也存在着怨恨,部分人对某些社会现实有着强烈不满和仇恨的情绪,甚至有相当程度的敌意。每一个怀有怨恨的人,都是这个社会的一颗“定时炸弹”。历史上的那些逆水行舟的统治者,之所以会遭受到普遍的颠覆性反抗以至于王冠落地,就是因为在平时忽略了日积月累的民间怨恨,而未采取任何切实可行的疏导、缓解措施,最终酿成大祸,后果难以挽回。

怨恨的积累就是社会危机的积累。怨恨情绪如果得不到疏通发泄,就会使怨恨情绪固化,导致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的纯粹对立,一旦爆发出来就是某种社会危机,其严重程度,往往令历来自我感觉良好的官员们难以想象。所以,社会利益关系越是复杂,政府就越应当注重构建宽阔的公共话语空间,提供尽可能多的疏通怨恨和意愿表达的管道,建立起广泛的对话机制,以适当的政策来平抑怨恨,千万不要把人们逼到“忍无可忍”的程度才去想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人们的经济利益与政治意识日益分殊化的今天,实行“公园民主”,是公权执掌者们的一个明智的选择。

作为社会主义政体来说,应该比西方政体更能容纳公民的政治参与,更能容忍公民的意愿表达。作为公权力代理人的政府,应当时刻把维护公民权利的完整性,尊重和扩展公民的政治参与权放在施政的最重要位置。公民权利的享有程度、公民政治参与程度以及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的配比情况,或者干脆说,公民能不能、敢不敢对着公权力的执掌者们说 “不”,可以比较清晰地反映出我们这个国家处在一个什么样的文明层级上。

国家保障和保护公民权利的义务,具体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创造条件,积极促成公民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二是要排除公民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当公民权利遭遇侵犯时要给予公正、合理、有效的“公力”援助,不要闹到“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的地步。总之,公民有话要说,只要合情合理,政府就要站在公民一边,而不是相反。

早在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就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提出了“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概念。两年后的十六大上,再次强调了公民的政治参与问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的最重要的思想成就。它使公民权利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当公民把行政治理权托付给一定的代理者之后,并没有放弃自己国家主人的身份和政治权利,而代理者的行政行使权是永远不能僭越人民对国家的统治权的。

近来中国确实在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法治型、责任型、服务型的政府,并表示更加尊重和保护人权,认真履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义务。其中的关键问题是,真正的和谐社会不仅要做到“人人有饭吃”,更讲究“人人有话说”,而这种平和宽松的话语环境的形成,本是一个平等博弈的过程,不是一句“民主集中制”所能概括的。

自由表达的权利从来不是谁“赏赐”的,而是公民不断抗争、不断努力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奥运游行示威公园”的设立,既是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步骤,也是我国公民社会日益成熟的标志。事实上,目前许多政策措施的调整,都是人们正常行使政治表达权的的结果。

允许公民在公共场合自由表达意愿体现了较强的公共理性和政府兑现人权承诺的诚意,这或许是我们举办本届奥运会最大的收获了。经过这次奥运的“公园民主”,我们不仅要在政治上,而且要在经济与社会的意义上进一步扩充公民的权利清单。因为,我们生活的时代,是高扬公民权和人权的时代,也是一个构建和实现公共责任的时代。只有能容忍不同声音的和把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己任的政府,才是一个得民心的政府。

实际上,公民行使表达权利的形式是多样的,除了到公园集会、示威,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如互联网、传统平面媒体或面对面的质询等,对公权的执掌者提出批评、建议以至抗议,进而形成制约政府权力的巨大社会力量。但愿“公园民主”不是一种临时安排,一种对外表达的姿态,而是中国政治生活的常态,由此我们才能开启民主政治的未来。

对于准备去三个公园表达意愿的人们,本人也愿意善意地提醒一句:行动中以安全为最重,既不要伤害自己,也不要伤害他人;凡事以理性、宽容忍耐为要,在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相信天日昭昭,公理不废,惟希望与善心常存。

写于200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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