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伦特在论述善行时表达过这样的意思:善行有一种“隐匿起来、不被他人看见或听见”的性质。“善行”一旦公开化就失去了其善的特征,不再是为善而善了。阿伦特说:“一旦善工被公开出来,为众人所知,它就失去了它那特殊的善的品质,就不再是仅仅是为了善的缘故而作的事情了。当善被公开地展示出来时,它就不再是善了”,“只有当善末被察觉到,甚至未被行善者本人察觉到时,它才可能存在。”任何人如果看见自己在行善,他就不再是善的了。人应该悄悄地行善。善行不能也不应该公开呈现,更不应该在大庭广众之下炫耀自己的善行。否则善行就不再是善行,而变成了别有用心的伪善。我体会阿伦特的意思是,并不是所有人为的行为,包括有意义有价值的行为,都应该公开化。
在我看来,阿伦特强调的是道德自主性的重要性。一个人的善行之所以可贵,就因为它是一种高度自觉的自愿行为,是一个人道德自主性的表现。行善的动力在于个体内在良知,其价值在于真诚,因此不求公开化甚至刻意回避公开化(由于这个原因,我觉得公开乃至大肆渲染个个人和团体为汶川灾区的捐款数目是不妥当的)。培养这样的道德自主性,必须克服遮蔽、阻碍或扼杀它的各种力量和原因。这种力量和原因可以大致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两种。
自然因素是指人的自然本能。道德自主性是对于人的自然本能的超越。众所周知,一个生活在自然本能控制之下的人谈不上道德,与动物无异。但是,即使一个在常规生活情境中保持了道德自主性的人,在遇到危急、特别是危及生命的异常境遇时,也可能会丧失自己的道德自主性。这段时间热炒的所谓“范跑跑事件”就是这方面的例子。据,范美忠在平时是一个不错的老师,我们有理由相信他是一个具有道德自主性的人。但是在“地动山摇”的那一刻,他的自然本能压倒到了他的道德自主性。我相信当环境回复到正常,范美忠的道德自主性将会回归。由于大地不可能总是剧烈摇晃,所以自然本能对道德自主性的阻碍相对来说危害不是那么大。
另一种更为可怕的阻碍乃至扼杀道德自主性的力量是人为的,常常是制度性的。这种制度环境既可以表现为通过法令法规逼人作恶,也可以表现为通过各种法令法规或强制性意识形态逼人“行善”,逼人做“好人”(假好人)。在文革和法西斯统治时期,就存在大量逼人作恶的现象。其严重后果是彻底泯灭了个体的道德责任意识,丧失对自己行为的道德反思能力,成为执行法令的机器,并以“执行法令”为借口为自己的恶行辩护。纳粹分子艾希曼在二战期间大量屠杀犹太人,恶贯满盈,他在受审时为自己找到的辩护理由就是“我不过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阿伦特和鲍曼都曾经深刻反思过这个问题。
一个没有道德自觉的人在外在力量的强制下既可能盲目作恶,也可能不得已“行善”。两者的根源其实都是一样的:没有道德自主性。善行如果成为一种强迫,成为不得已为之的无奈之举,就会出现一个荒谬的悖论:不管你愿意与否,你都必须行善做好人。之所以说这是一个悖论,因为一旦行善而不出于自愿,也就不成其为善了。行善的可贵恰恰在于:你可以不行善,没有人强迫你行善,你的善行完全是出于你的道德自觉。被逼行善的做法却使人感到,行善的价值不在于道德自觉和真诚,而在于外在的各种考量,这种考量既可以是政治的(尤其是在伦理本位的政治中),也可以是物质的(为了得到物质奖励或免于物质处罚),还有一种可能是流行思潮或时尚的牵引。
通过制度性法规法令逼人行善的结果,是养成行善者对于法令的犬儒主义态度:我心里根本不想行善,但是为了我的实际利益,我权且行善。更可怕的是,这样的人在有可能违法,或违法而不受罚(即违法不影响自己的实际利益)的情况下一定会变本加厉地作恶,蔑视人类一切道德和法律。同时,它也会造成受善者对所谓“善行”的冷嘲热讽心态:什么做好人好事,全都是假的,你今天让座给我不就是因为害怕被罚款嘛!坐在这个被逼让出来的位置上的人,一定不会坐得踏实,更不会对让座者心怀感激。
可以设想,如果我们的制度环境是鼓励出于实用主义的目的行善,以一种犬儒主义的态度对待法律,以冷嘲热讽的态度看待行善,那么,我们社会的道德水准和真诚程度就会以惊人速度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