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以受贿和滥用职权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读到中国官方新华社发布的消息,笔者油然想起2002-2003年期间,我去上海参加学术交流时几次听到的相关言论。
言者通常是在上海当官的本地人,级别通常是正处级以上,男女都有。席间议论到近年来报刊上公布的中国著名反腐败的大案要案,涉及金额往往几百万、几千万、乃至上亿元;一个案子可以让多个当地官员垮台、坐牢乃至判死刑或死缓。每当谈论到这些,席间上海市的官员通常会以如下的评论收场:“还是我们上海好!你看,这十多年来,好多地方都出过大问题,就是上海没出过事,至多就是‘小不拉子'(上海方言,意即地位很低的职员)出点事,倒点霉,正处级的基本上都没有。”
每当听到这样的议论,我都很不以为然。这倒不是我对上海有什么特别的歧视——在上海读书的三年多期间,我结交的同学和朋友里的上海人不少;我对上海在管理方面的长处也常常、并且仍然赞扬有加。我很不以为然,是因为这些议论不符合经过实践验证的社会科学基本规则和相关的经验研究,特别是跨社会、跨国家的比较研究。
中国过去十几年里腐败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基本原因乃是:中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因此可供攫取的财富逐年增多;社会处于体制转型的曲折过程中,法规和政策多变且不甚清楚,因此容易让操作者有意无意地越界越轨;实权部门高度集权,关键的日常操作权力又通常集中在“一把手”的手里,因此有滥用职权的机会;同时,即便发现了手握实权的个别官员滥用职权的严重问题,有时也不能及时依法查办,不能依法处理,也不能及时地通过媒体将其蛛丝马迹曝光,难以引起高层机关的重视及追究。
在所有这些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体制转型的难关方面,上海与中国其他地区相比,并无天差地别的区别,当然在一些方面有程度的不同。因此,上海的反贪廉政建设与中国其他地区相比,只可能有某些方面和程度的不同,而不可能有实质的巨大区别,不能认为中共中央每年重申的反腐廉政建设的任务,对上海完全不适用。如果近年来别的地方时有中级乃至高级干部的违纪犯法案件被曝光查处,上海多年里却一件都没有,那也许说明,上海的严重违纪犯法问题被掩盖了,少数贪污腐败的中级或高级干部受到的监管太弱、受到的保护太强。
果然,新华社的消息揭示,陈良宇的违纪犯法行为,早在1988年就开始了。等到2006年7月初中国高层着手立案调查,陆续发现与他一起严重涉案的正处级以上的官员,至少有九人;如果把由官转商的也算上,就更多了,称得上是“窝案”。
所以,一个比较大的地区出了一、两个身居要职的贪官,那固然不是件好事,但也不是什么很可怕的事,把他们清除出来,就在廉政和法治建设上往前走了一步。而如果很多年里一个相当大的地区一个贪官都没有曝光,那反倒可怕了,因为这表明该地区可能已变成了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小天地,少数违法乱纪的贪官们都有办法互相勾结,提供有力的保护网,使中国共产党反贪污腐败的法规在该地区落实不下去。
在中国现有的体制条件下,自上而下的反腐监管,还是比自下而上的要有力得多,所以一定要对那些对上面严密封锁、“滴水不漏”的地方,多看几眼,特别提高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