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模、法治水平与服务业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10 次 更新时间:2008-07-02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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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德华   张再金   白重恩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跨国横截面数据,计量检验了政府规模、法治水平与一国服务业比重之间的关系。我们发现,以一国法治水平来衡量的契约维护制度的质量,与其服务业比重显著正相关;政府规模与其服务业比重显著负相关;其中法治水平对服务业比重的影响在中低收入国家更重要。进一步检验表明,统计上无法发现私人财产保护制度对服务业比重的显著影响,而政府支出规模和政府投资规模对服务业比重都有负向的影响。

关键词:服务业发展;政府规模;法治水平;契约维护制度

*汪德华、张再金、白重恩,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邮政编码:100084,电子信箱:wangdh2@sem.tsinghua.edu.cn.本文研究得到中国博士后基金(20060390490)的资助。我们感谢李善同、刘小玄、剧锦文、任旺兵、梁治平、高世辑、汪浩、卢现祥、郭熙保、陈钊、路江涌、张延人等人对本文的有益评论,感谢两位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的有启发性的建议,当然文责自负。本文的初稿完成于2006年6月,并于2006年7月投稿于第六届中国经济学年会。最近,我们注意到世界银行的网站上公布了一篇未发表的工作论文(WPS4032,“Do InstitutionsMatter More for Services?”),该文由Mohammad Amin and Aaditya Mattoo于2006年10月完成。该文的部分内容与本文的部分内容相似;但我们要指出的是,我们与这两位作者没有任何联系,这两篇文章分别是各自独立研究的结果。

一、引言

一国产业结构的变化,与其经济增长一样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现实中各国的经济增长水平存在很大差异一样,各国的三次产业结构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对于一些国家而言,服务业占GDP 的比重已达到60%—80%,服务业已经成为其最为主要的产业部门;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服务业的重要性却远未达到这样的高度。为什么在各国的三次产业结构中,服务业比重存在如此大的差异呢?已有的理论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各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一方面,由于人们对服务的需求收入弹性高于实物产品,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服务的最终需求将越来越多,需求结构的变化最终会反映到产业结构上(Fuchs ,1968);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服务业的劳动生产率越来越低于制造业,两者间的价格差距将导致在统计上服务业的比重不断上升(Baumol,1967)。除此之外,一些针对发达国家的研究(格鲁伯等,1991;Francois et al,1996)表明,与经济增长相伴随的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使得以满足中间需求为主的生产者服务业的快速增长,成为近几十年来各国服务业比重上升的主要原因。

总结来看,以上解释可以称之为服务业发展阶段理论。按照这一理论,一国产业结构的变化就是其经济增长的自然结果。如果进行国际横向比较的话,则由于各国的人均收入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各国的三次产业结构也会存在着相应的差异。应当说,这一结论大体上符合人们的直观经验。

然而我们还应注意到,在现实中,许多收入水平相近的国家其服务业比重所存在的差异却非常大。

例如,就广受学术界和政府决策部门关注的我国服务业发展问题来说,按照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的数据来比较,2004年我国服务业占GDP 的比重为40.67%,而同期中国所处的下中等收入国家组,各国服务业比重的平均值为51.1%;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大国,且常常被作为中国比较对象的度,其人均GDP 约是我国的一半,但其2004年服务业比重则达到51.72%.

显然,类似于我国这样的服务业比重低于同等甚至更低人均收入水平国家的事实,并不是已有理论所能完全解释的,那么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因素可以在服务业发展阶段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各国产业结构之间的差异呢?本文利用114个国家的横截面数据对此进行了经验研究。我们发现在控制住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之后,一国三次产业中服务业所占比重,受到其政府规模、以法治水平来衡量的维护契约执行制度质量的显著影响。在那些人均收入水平相近的国家中,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规模较小、司法体系能够较好地发挥第三方执行的功能、创造出更好的契约执行环境,则其服务业所占的比重将相对较高。

已有大量文献充分讨论了政府规模、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与这些文献不同,我们关心的是这些因素是否会影响各国的三次产业结构。简单说来我们的猜想是,虽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政府规模、制度对于所有产业的发展都可能有影响,但是这些因素对于不同产业的影响力大小可能并不相同,它们对服务业的阻碍或者促进作用可能更大一些。正是由于这一点,在那些人均收入水平相近,而政府规模、制度质量存在差异的国家中,其三次产业结构就可能有所不同。在本文中,制度被划分为财产保护制度与契约维护制度两类,我们主要关注契约维护制度对一国产业结构的影响。与相关文献一致,我们以一国的法治水平评分来衡量其契约维护制度质量的好坏;以对政府支出规模、投资规模以及边际税率等方面的一个综合评分,作为政府规模的衡量指标。在一定意义上,本文的研究结果不仅有助于我们在服务业发展阶段论的基础上,更好地理解现实中各国的产业结构差异,还为在更深层次上理解政府规模、制度影响经济增长的具体路径提供了一些启示。

本文第二节简要探讨为什么政府规模、法治水平会影响各国服务业的比重,提出需要检验的假说;第三节讨论计量模型、变量的选取和数据;第四节讨论计量检验的基本结果;第五节进一步分析财产保护制度是否会影响服务业发展,以及从不同角度测评的政府规模对服务业比重的影响;在结语中,我们利用以上计量分析的结果,简要讨论我国服务业比重与印度的差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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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经济研究》2007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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