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准备不够充分,题目也是临时定的,我的演讲就从题目开始,谈到法律和人,我们就必须面对这样一个问题,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又是什么时候结束。
人从出生开始到死之为止,这是一种普遍认识,有一种案例,车撞了孕妇,妇女当然有权得 到赔偿,胎儿呢?如果生出来的孩子是残障或畸型的,那么孩子是否也有独立诉求。这里我们 就必须解决出生是什么问题,从胎儿开始就变成了法律主体?
成文法从制订那天就落后了,因为时代在不断进步,这就需要法律解释学,什么叫出生?不 同法律有不同解释,同一法法律中各处的解释也不同,比如“人”这个概念,有自然人,有法人 ,如债权人、债务人。
一般民法对出生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只要有了第一声哭声就是有权力的人,否则就没有, 即使一哭就死,那么母亲也有继承孩子的权利,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是对堕胎罪与杀人罪的 认定,台湾法律认为,只要胎儿一部分露出就成为人。
解释法律要受立法限制,而且会在这运用中碰到诸多困难,我们能做到的是把握好法律的基本精神。
接下来再看死亡,一个女孩子由于吃了某种药晕迷过去了,靠医院的养生设备支持生命, 这一方面使家长花费很多钱,而且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家长要求医院将养生设备的插头拨掉,医院不肯,结果诉之法院。法官在得到复苏可能性的否定之后,要求医院拨掉,女孩没死,送到植物人所,20年后死亡。 在这里我们面对的难题是,生命的意义在?有谁可以夺走 生命?生命是上帝赋予的。这个案例让我们对死亡定义进行检讨,传统认为死亡指呼吸,心跳停止。在移植中,最好是活人的器官,其次是刚死的,其后是死了多时的,什么是人?什么叫生命?
有一个医学案例,一个人死后,他的肝脏(此人因肝病而死)细胞在各医院不停制造繁殖,这是否叫死亡。 我更想谈法人,北京大学是一个法人,它有财产、有职员等,但却无实体,我们不能以自然人来看待法人。
公司是一个法人,有权利义务,这与自然人和权利义务的关系如何呢?中国大陆公司法规定 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类,台湾分5类,英法分7类。
存在两派对立的思维方法,一是大陆法系下,近于儒家“名不正则言不顺”的公司正名主义; 另一是英美法系下,近于道家的“道可道,非重道,名可名,非常名。”在大陆法下,公司必须明确命名,而英美法下,公司名称可以多样化,这种差异同样存在于票据法中台湾对理发院严格管理,以前规定业务在颈部以上,以后规定在腰部以上,但碰到违规行为时法人责任如何对待呢?如果没有纠纷该如何判定违规?如何裁决?
公司可不可以做捐赠?企业法人的目的是赢利,赢利与无偿捐赠对法人而言如何看待?
引申出来公司可不可以做保证?做保是一种受信行为,需要特许,银行可以做保,保险公司以做保,公司不可以?还有就是公司的转投资问题,公司的钱究竟做什么,要资本干什么 ?美国一元钱可以成立一家公司,而大陆法下公司有最低资本限制。作为公司应该比较负债 经营与资本经营难更有效。法律规范,设计自身的架构,无论对自然人,法人都应该有很好的把握,同时重要的在于解 释,基因工程使对人开始有了重新解释。
以KFC为例,传言炒作肯德基的材料不是鸡,而是实验室里利用基因工程造出的“鸡”,所 以叫肯德基,而非肯德鸡。
受法人的威胁和影响,在一些大公司,出现了公司选举权问题,一 个公司一般几万甚至更 多个股东,应该如何进行股东会呢? 基本的假设是股东不参加股东会,而利用好股东权,股东权不是经济权,不能以财产衡量,是一种社员权。当然一种解决办法是卖委托书,用价值作交换换取股东权。
法律是永远追求公义、至善的,1973年,美国越战时,当时很多反越战的呼声,当广播中念着 阵亡将士名单时,人们的一致看法是逃兵应严惩,可到86年,战争对错已不重要,重要的是 现在还有一批人在受着战争的遗害,流亡海外,里根政府下会特赦了他们。法理的问题是一 个价值观的问题,不同的时空下有不同的价值,法律要解决的是如可适应时空,法律人要做 的是根据现实价值现,赋予法律真正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