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替本群体代言的人该去压力集团而非人大、政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93 次 更新时间:2008-08-05 14:27

肖雪慧  

今年两会上,企业界人士表现引人注目。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老总穆麒茹说“钉子户”损害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多数人利益,是房价上涨原因之一;祈福集团董事长彭磷基去年“两会”期间断言房地产价格应该继续保持大幅上涨,今年大谈上访问题,称“越级上访者不怀好意”,指地方政府“迁就姑息闹访者”而“牺牲富人利益”,并就如何对付上访者,给地方政府支狠招;几位汽车制造商提议公务用车买国产汽车……而身兼政府官员职务的代表、委员,其强势表现则一如既往:全国人大代表、铁道部副部长陆东福谈起雪灾中铁道部的表现,可谓牛气冲天,说至少可打九十分,不足的十分中,七八分系运力不足之过,两三分是对抗灾预案估计不够;另一位铁老大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铁路局常务副局长罗金保把春运期间铁路一票难求归咎于“铁路票价太低”;一些官员针对多名人大代表呼吁“阳光法”,以所谓侵犯他们个人隐私权相应对;就全社会对行政垄断的强烈不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采取不承认主义,断然否认存在“行政垄断”,随后又有全国政协委员、国资委副主任王瑞祥断然否认电信业存在垄断……

上述种种言论的是非曲直,可说一目了然,舆论哗然、批评如潮,再自然不过。

不过,围绕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的三份议案发生的争议,出现了一种需要辨识的倾向性看法。张茵议案分别涉及富人税负、刚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和污染企业进口设备的政策。围绕议案内容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其实,撇开议案强烈的利益倾向性,就事论事看议案触及的三方面问题,如能通过理性论争达致共识,是很有意义的。所以,对议案内容反应对立,十分正常。但有意思的是,在“代表、委员该不该从自己或自己所属阶层立场出发说话”这样既一个事关人大、政协的性质、也与所有人利害攸关的问题上,议案内容的反对者和赞赏者的看法却相当趋同。像“张茵替本群体的利益代言,符合民主协商的实质”;“中国政治问题正是一些人带着‘公共利益面具’说话,实际却以公共利益之名牟取个人私利”;“作为一个经营企业的政协委员,站在自身利益立场发言、表达本群体的利益诉求天经地义”;“站在自己的利益上说话,实乃人之常情;反过来说,不为自己的利益说话,那才是不可思议”,等等。这些不光出自张茵议案赞同者、也出自反对者的说法,虽表述各异但意思相近,都认为代表、委员们为本群体代言很正常。即使一位声明决不为富人说话的作家委员也很无奈地对此表示了认同:“各阶层的代表出于本能,为本阶层利益发出诉求是正常的”。在这个问题上,反对者质疑的只是:当资方代表、房地产商在维护和争取他们的利益时,博弈的对立面工人、拆迁户在哪里?

然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自己和所属群体代言真的很正常?真的天经地义?

这里,一个重要事实被忽视了:人大和政协是公权机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公共职位。各级人大、政协机构的经费来自由财政拨款而非自筹;代表和委员们即使平时没拿“俸禄”,也享受了附加在这种职位上的多种特权,每年参加两会的花费也并非自掏腰包而是财政钱,它来自人民的血汗钱。只要在公共职位上,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念就是基本准则。诚然,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样理论上选举产生的职位,可能面临地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冲突,需要在如何平衡两种利益上进行考量,但无论着眼地区或国家,所处职位就决定了不允许他们为自己或某特定群体代言、谋利。谁都知道,每年两会耗资巨大,这巨额财政开支的钱来自全体国民,国民实在没有理由花许多钱让他们在这么一个政治平台上去表达他们自个诉求,争他们自己群体的利益。而且,如果认为他们在这个平台上为自己的群体代言和争利益是正常的,那么,这个逻辑就没有理由不适用本文开始列举的蛮横豪强说法,那些说法无一例外可全都是从特定阶层、行业、部门利益出发的;按这个逻辑,两会中的官员反对阳光法同样理所当然,如果说经过二十年阳光法还八字没有一撇,那么鉴于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占70%的构成现状,再有个二十年也不会有结果,因为阵容强大的官员群体不仅有充分的动力反对它的出台,为本群体代言“很正常”之说还给他们提供了反对的理据。既如此,人民血汗钱在官员手中“黄了、黑了,没了”(套用丁学良先生的句式),自然也是活该倒霉。

认可这种“代言说”的善良人们也许会说,可以对两会人员的代表性进行结构性调整。可是,怎样调整?增加更多位置,使每个群体都有代言人吗?——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总数已达两百万以上的规模还要膨胀多大才是个头?

削减一些、增加一些?——增加好说,像这次弄三个农民工进去,削减,作得到吗?这么大一个不用花自个钱的争利益平台,肯轻易放弃?而寥寥三人,进去了又怎样?

显然都行不通。但我国人大、政协在跟西方国家交流时,是分别把参、众两院当对应机构的。既如此,人家的议会对我们就有可参照性。议会,如柏克所说,“不是一个由代表各不相同的、敌对国家利益的大使们所组成的协商会,在那里,作为本国利益的代理人和代言人,每位大使都必须与别国的诸多代理人和代言人相争斗以维护本国利益。与此相反,议会是一个具有共同利益、整体利益的同一国家的决策性会议——这里起主导作用的不该是地方利益、地方偏见,而应该是以全体人民的普遍理性为基础的普遍利益。”这意思很明确,议员是“代言人”,但决不是特定阶层、行业群体的代言人,不管他或她原本属哪个群体。按柏克说法,议员甚至不应该只是自己选区选民的代言人。现实政治中,议员被要求致力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我国语境下容易被当成虚伪说辞。然而,任何社会都存在需要维护和推进的公共利益。只是,真实的公共利益不由什么垄断了“公益”解释权的人或机构来宣示,而是要在理性辩论过程中呈现,在各阶层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有效互动中呈现),为此,他们必须表达尽可能广泛的民意、维护尽可能广泛的利益,而谋自己私利则是要受追究的严重渎职行为。所以,一旦进入议会,就需要重新对自己进行角色定位,遏制而不是像此间议论所认可的那样去展示自己追求本阶层利益的“本能”。

可以说,这次争论中得到相当多论者认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自己群体代言和争取利益之说,是一种根本性误解。这已经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同于西方一些国家(如美国)的院外压力集团了。在美国,院外压力集团为所代表的群体说话的确天经地义,可是,人家既不花财政钱,内部也没有现任公职人员(不管是现任议员还是政府官员)。不容许议会和压力集团之间的成员有任何交叉,正是为了避免议员充当特殊利益代言人而作的制度设计。而我们的制度安排本来就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样的公职不仅跟特殊利益群体交叉,而且可以说几乎了无界限,这样的现实下,产生误解也是在所难免。

然而,再怎么误解,有一点不能忘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的发言、提案,均属职务行为。没有一个正常社会的国民会允许占据公共职位的人,其职务行为是对其个人或他(她)的群体利益的追求。他们在两会期间提何议案、发表什么言论,是不能规避选民问责的。只是,在代表并非选举产生,委员出自委任的情况下,很难生出对选民负责的意识,出自本能也就很自然,所以很不正常成了很正常。

200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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