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会是有学问的。
议事之学就是有关开会的学问和技艺。不过在许多国人的眼中,这一说法似乎有点夸大其辞:开会哪有什么学问?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开会就和穿衣、吃饭一样实在是件再普通不过的事情了。但熟知未必真知,议事之学并不简单。
一位来自浙江省温州市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曾心有余悸地说:“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实在是难。你在上面开会,村民在下面骂你,吵吵闹闹,甚至摔椅子、砸板凳,实在不成样子。”
这位靠“海选”起家、对村民自治一度颇有热情的村主任,在其第一届任期内连续召开了六次村民代表会议。但他现在早就不开会了,“我有我的办法,让他们直接打勾签字,通过书面方式表决”。
从议事之学的角度观察,这种看似“不得已而为之”的“书面会议”无疑违背了会议的初衷,牺牲了众人信息交流、观点碰撞、互动思考、相互学习的机会,其质量堪忧。但在这位村主任看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理论上行得通,实际上很难操作。
实事求是地讲,村民代表会议仅区区几十人,审议的不过是简单的村务,但就是这样的会议组织起来已经如此艰难,其他规模更大、议题更为复杂重大的会议则可想而知。这一事例说明仅有民主的热情还不够,还必须有民主的规则和技术;民众必须经过后天的学习、实践,才能掌握有关的民主规则和民主技术,进而以文明、理性、规范的方式进行民主议事。各国的经验告诉我们,规模越大、议题越重要的会议,其所需要的议事规则就越复杂。
1916年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之三:民权初步(社会建设)》一文中恳切而言:“夫议事之学,西人童而习之,至中学程度则已成为第二之天性矣,所以西人合群团体之力常超吾人之上也。”因此,孙中山将议事之学当作民主政治的入门课程,亲笔撰写此书,向国民传授民主议事的规则技术。
但是,今天仍然有相当多的国人,要么对议事规则一无所知,要么虽然一知半解但却不胜其烦,不愿“机械”地遵守议事规则。并且,迄今为止,在中国社会的许多领域,实际上仍严重匮乏充分体现民主、法治、权利保障和制约精神的议事规则,在实践中严格遵行这些议事规则的更是凤毛麟角。
议事之学在中国的发展和实践诚然不会那么一帆风顺,但必定是大有可为的“希望工程”。这乃人性使然。
在公共生活领域,只要人们的利益存在着竞争和合作的关系,只要人们的利益需要通过理性对话和交流来实现彼此的均衡兼顾,只要人们想降低对话交流的成本、实现集体决策的优化,那么无论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会议,还是村民大会或业主大会,也无论是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还是民间社团的理事会,各类审议会议都需要一套设计规范合理、维护会议参与各方正当权益、保障理性对话交流顺利进行的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则是历经多年会议实践的议事规则范本。美国西点军校毕业的罗伯特将军于1876年编撰此书,而后风行各地。罗氏规则源自议会传统,深谙人性之道,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可以有效地维护会议秩序,提高会议效率,促进会议和谐,维护全体会议成员的正当权利,保障会议决策的民主、科学和公正。
为了防止议题分散导致会议效率低下,罗氏规则要求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审议一个问题,发言不得超出既定议题;为了避免会议的争吵无序,罗氏规则要求任一时刻只能有一人发言,任何人必须要征得主持人同意,取得发言权后才能发言;为了预防主持人利用其身份操纵会议,罗氏规则要求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如果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为了防止相互人身攻击,罗氏规则要求所有发言必须以主持人为发言对象等等。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其实也有“一事一议”、“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对事不对人”等良好的提法,但因缺乏明确的规则,长期以来这些提法只能靠内在的道德,和模糊的习惯来贯彻。罗氏规则把对良好会风的追求变成了具体的、标准的、可简单操作、并能大量复制使用的会议规范。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急速的转型时期,利益分化日益明显,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日趋浓厚。值此历史发展的重要关头,如何培育公民民主议事的能力和素质,防止民主沦为“乌合”,如何整合、协调各方利益矛盾,保证公众有序的政治参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十分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等宏大事业都需要从细节做起,积极学习借鉴民主议事规则,就是这样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具体工作。议事之学必将为民主、法治、社会和谐发挥基础工程的建设作用。
来源:《法制日报》2008年3月9日第三版,作者授权天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