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中国经改的致命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52 次 更新时间:2011-01-1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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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 (进入专栏)  

很不想用上听来是那么严峻的题目,拿开了几次,最后还是采用了。写文章我不磨斧,喜欢开门见山,有话直说。这样的文字读者多,但捱骂却免不了。无所谓,像我这个年纪的学者,说几句违心话不会有机会向自己交代了。

新劳动法惹来的祸,北京的朋友不可能不知道。虽然我早就知道会有大麻烦,可没有想到麻烦会是那么大。工厂倒闭,老板炒员工,员工炒老板而诉之于法,劳、资双方敌对,手法千奇百怪,极具想象力。这一切,不是我事前没有想到,而是没有想到那么严重。这几年从国内跑到外地——尤其是越南——去设厂的炎黄子孙不少,转移有利阵地也。近来传言四起,说因为新劳动法的推出,问津越南者急升。我不反对国内的厂家投资越南或其它廉价劳力之邦。为了生计,或要多赚钱,无可厚非。我反对的是中国推出法例,把投资者赶到越南等地方去。

为什么新劳动法会有这样庞大的杀伤力呢?不是肤浅的问题。三个月前,我跟阔别了十二年的德姆塞茨进晚膳。提到中国的通胀复苏,他说恐怕北京会推出价格管制。我说:「不会的。」他问:「为什么不会?」我回应:「一言难尽,刚才交给你的长文内有解释。」那是我在去年九月完工的《中国的经济制度》的第二稿,用英语,是为高斯动笔的。该文对中国的地区竞争制度有详尽的分析,其中指出一个要点:在县与县之间的激烈竞争下,对地区不利的政策在中国不容易推行。我说担心的是地区没有话事权的政策,例如关于货币的。

新劳动法显然对地区的竞争不利,非常不利,为什么会闯出大祸呢?读者猜到答案吗?我赌你猜不中。我的答案,有两方面,相关的。其一是新劳动法的第十四条,那任职十年后自动改为无固定期合同的,逼使老板回顾数手指,要在新法推出之前采取行动,或起码要考虑怎样「走位」才对。

其二是新法之前的旧劳动法,一般没有严厉执行。不少机构,尤其是那些看似平凡但其实是劳苦大众的米饭班主、我称之为接单工业的,在国际激烈竞争下,利润甚微,历来对旧法忙顾左右。超时工资不超,假日工资却假,等等,劳、资双方你情我愿,大家有工开工,有饭吃饭。看来有点那个,然而,就是在这种若有若无的旧法处理下,中国的劳苦大众——包括苦了数千年的农民——从二○○○年起其收入出现了近于爆炸性的增长。中国经改的奇迹主要就是这一点:什么高楼大厦、高速公路、跨海大桥,等等,皆次要。新劳动法的推出,逼使大家回顾数手指,漠视旧法的行为,面对可能被炒的员工不难旧「债」重提了!这样一来,新劳动法的大名不胫而走,大家得过且过或忙顾左右的日子是过去了。然而,就是在那些得过且过的日子中,贫苦人家的生活水平升得快,破了人类纪录好几条街。

朋友,你做过生意吗?我做过,为了经济研究需要的深入体会,屈指一算,尝试过的行业达十九项之多。我不怀疑刻薄成家的老板存在,但经验说,懂得赚钱或赚得心安理得的雇主,不可能不知道善待员工是黄金定律。员工作出贡献,公司赚到钱,加薪是鼓励,老板的回报可以预期,皆大欢喜,何乐不为哉?困难是做厂或做生意赚钱,谈何容易?靠投资地产或股票的可以碰巧发达,但要落手落脚的玩意,竞争者无数,不善待员工是死路一条。

说过无数次,我们应该帮助那些真的需要帮助的人,但归根究底,那些可以自力更生的人,政府要做的是鼓励他们自力更生,给他们机会自己打上去。昔日的中国扼杀了这机会,于是一穷二白,而今天的人民币升值、禁止数百种来料加工的产品出口、某些进出口税、知识敎育左管右管,等等,也削弱了自力更生的机会。最严重是新劳动法的推出,不仅本身约束了市场的合约自由,大幅提升产出成本,而又因为有人民币升值等局限转变在前,在新法带动下变得多管齐下,加起来是中国的伟大经济改革的致命伤。

这里我要把一个说过的重点重提。中国人多地少,天然矿物乏善可陈,是没有资格搞什么福利经济、最低工资等奢侈政策的。中国有的是人,脑子聪明而又可以刻苦耐劳的人,是我们经济发展的主要本钱了。给他们所有可以自力更生的机会是唯一的可靠出路。西方的福利政策或乱搞一通的劳工法例,目的是把租值转移,一般用于地大物博或产品名牌及发明专利价值奇高的国家。这次新劳动法的推出,导致无数员工被炒及公司关门,证明着我说过的:地球一体化,参与国际竞争的廉价劳力暴升,在中国养活无数低下阶层的企业,赚取到的租值甚微。

那天访问了一位在广东设厂的朋友。他在国内做厂浮沉了好些年,是接单工业的专家。关于新劳动法,他说可幸的是他目前的工厂是新开的,只开了一年多,困难还不大,未雨绸缪,他们正在考虑多方面的应对。听了个多小时后,我教了他一个法门。你猜是什么?是把他厂内的生产过程的所有部分尽可能改为件工制。三十多年前我在香港跑工厂,调查件工合约,一九八三发表了以件工为重心的《公司的合约本质》,该文今天在国际上还屡被引用,行内的朋友视为经典了。件工这回事,不是产出的全部过程都可以用,但好些部分,通常不用件工的,原则上可以用件工,只是计算与审查质量的费用略升少许而已。如果产出过程全部采用件工合约,新劳动法的九十八条全都废了!

想想吧。我是工厂老板,接到定单,可以对员工说:「我要百分之三十作毛利,是厂房、维修、利息、管理、灯油火蜡等需要的。余下来的百分之七十,扣除原料后,你们按件工摊分吧。接不接这张单你们决定好了。」三十多年前香港的某些厂家这样处理,大家相处安然。那些是件工比较容易采用的行业,但我知道,只要接受交易费用略为提升,大部分的工厂可以把大部分的产出过程通过件工合约处理。同样的思维,是原则上,一家工厂可以把不同部门「斩件」,判给员工,让员工作自己的老板吧。这是我一九八三那篇文章的一个含意,触发了行内的「谁是雇主,谁是被雇」之争,打起官司会是很过瘾的。

以件工处理产出,新劳动法管不着。有一个险处。七十多年前的美国,因为最低工资不低,加上工会的极力反对,件工被定为不合法。如果发明新劳动法的有本领在中国废除件工制,那是神州大地的末日,杀上门来再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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