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洲:想象的报复:西方政治学视野中的“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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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洲  

摘 要:“怨恨”是现代西方社会所有紧张态势中一个如影随形的主题,它不仅是可供分析和考察的根源性现象,本身更是具有强大解释力的理论路径。源于价值差异的怨恨不仅会导致价值冲突、拒斥价值认同,更为重要的是会以各种具有威胁性甚至破坏性的方式寻求自身价值的确定与承认。因此毋庸置疑的是,在一个价值多元化与政治民主化得到普遍认同的政治生活中,这种怨恨的积聚和表达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及得到明晰的认识,并努力寻求克制怨恨的有效途径,以积极应对危机、减免伤害。这些不仅是西方政治学视野中怨恨理论研究的重要范畴,亦是西方社会政治生活中一直严肃对待和广泛探讨的重要课题,能够为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出现的诸多冲突提供富有创见性的参考。

关键词:怨恨; 价值生成; 政治动员; 宽容; 共识

引 言

作为一条特殊的研究路径,“怨恨”在现代西方学界正得到不断的拓展和延伸。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一个世纪以来所发生的诸多席卷全球的重大事件:比如先后相继的两次世界大战,从剑拔弩张的两极冷战到冲突不断的多极竞立,从迷惘一代到垮掉一代再到放弃一代的社会文化运动,数次重创社会发展的经济危机和源源不断的民族和宗教对抗,以及破坏性越发强大的恐怖主义活动等等。这些事件造成了空前而惊人的伤害,仅以战争为例,“在1900年至1999年之间,世界上爆发了250场国际的或国内的新战争??大约1亿人直接死于由政府支持的、由军事单位组织的集体暴力”,更发人深省的是,其中“平民死于战争的人数比例高得惊人:第一次世界大战是5% , 第二次世纪大战是50% , 而20 世纪90 年代的战争则达到90% “。 这些事件不仅为怨恨的滋生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而且使怨恨成为重要的考察视角:主要包括国家和民族等政治共同体中的冲突和对抗,宗教-政治叙事中的紧张结构, 冷战后全球化背景下的各种思潮和主义的评判性反思以及愈发炙手可热的恐怖主义研究等等。在大陆学界,除文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中零星的对怨恨理论的研究外,以怨恨为核心的政治分析还停留在萌芽阶段,没有一条从怨恨角度分析社会矛盾结构的专属路线。

西方政治学领域中的怨恨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怨恨的发生,认为其主要原因是价值层面上的冲突;二是怨恨的动员,主要通过各类社会行为宣泄情绪、表明立场以及实施变革等。首先,关注怨恨在价值层面上的生成和诉求,是因为价值分歧是诸多冲突的主要原因。如果怨恨本身蕴涵着价值观的诉求,那么它就应该对冲突的产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并非显而易见,弗林斯认为,”怨恨是否在各种宗教及教派的产生中发挥着作用,它们是否在积极真理的外表下制造着堕落的道德判断--这些还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对怨恨在其他方面怀有相似疑惑的学者也非少数,对他们而言,怨恨只是研究道路上一个不值一跨的障碍,或许这种忽视值得商榷。其次,怨恨如果的确对各种冲突负有一定责任,那么究竟是以何种方式或路径释放其能量的?其后果又是如何? 世界范畴内的各种冲突如同一个各种价值观一并登台的假面舞会,令其取下面具显露真容不但有助于发现冲突的根源,而且也能够为消除冲突寻得有效方法。从合作的角度出发,怨恨不仅是不合作的缘由之一,同时还具有与之相反的意义,即怨恨也能够为实现合作提供可以反而鉴之的动力。

同时,对于我们而言,西方政治学中的怨恨理论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镜头,能够提供一个特殊的视角来审视当代西方世界中各种冲突和对抗的本质,同时也促使我们在面对充满怨恨积聚和动员的危机重重的世界时,思考如何建构起克制怨恨的机制,努力实现宽容、达成共识。而这一点,理应为不敌视世界和平与发展、依赖于广泛交流与合作的所有个人或群体都恪守的基本底限。

一、”积怨难平“:怨恨生成的价值考量

怨恨是一种特殊的情感体验:它因无法或无力跨越比较产生的差异鸿沟,只能在隐忍中持续积蓄怨意,或心怀不甘、寻思报复或忍气吞声、自怨自艾。和仇恨、敌意或妒忌等情绪一样,各种类型和层次的比较是它们的共同源头。怨恨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会通过反击、报复等行为的胜利而彻底消失,无法平复的怨意贯穿始终,难以停歇。这种情感包含着三个基本元素:自我( self) 、他者( other) ,以及前者对后者的憎恨中所持有的”泾渭分明、有失偏颇的价值标记“。在怨恨中,自我通常过于软弱无能,或者无力承担过高的报复成本,从而无法展开即时性的报复,惟有选择长时间的隐忍,在枕戈待旦中准备对相对强大的他者进行”自卫反击“。

这种怨恨常表达为:“我不能原谅你,是因为你不是我”,而这种指向他者“本质”的怨恨显然具有不可置换性。于是,一个价值偏爱结构通过怨恨建立起来,它表现为绝对的价值不相容。情感层和价值层的不同诉求构成了天平的两端,在前现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中各有侧重,主要和社会价值的评判秩序紧密关联。在现代政治哲学的范畴内,怨恨源于价值差异,产生价值冲突,并拒斥价值认同。

前现代社会的怨恨滞留在情感层上,对此有两种相辅相成的解释。首先,前现代社会的价值体系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在价值分阶上严格地执行单一标准,这就避免了不同价值在社会层面上的冲突。社会政治制度赋予了价值等级差异的合法性,即使是改朝换代性的大规模社会冲突,也不会影响社会价值体系的稳定性。新权力系统巩固后,通过承继和恢复旧有政治秩序,很快便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声音排斥在社会记忆之外。其次,前现代社会的阶层流动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从一个阶层到另一个阶层的跳跃需要付出极大的能量,往往只能通过个体的努力寻求个别突破。于是封闭的阶层体系中所出现的怨恨更多地表现为妒忌或艳羡,颠覆不了得到普遍认同的价值体系。

但在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一元的道德体系有了多元化倾向,怨恨从一种比较单纯的情感体验变成价值结构的偏激评判者,作为一个重要角色积极地参与到影响社会结构的政治动员中去。怨恨的新角色随着西方社会对传统价值的颠覆而确立起来,它是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史中的隐秘旨趣,有着独辟蹊径的发展脉络。其理论起点是马基雅维里,他突破了古希腊主要关切政治生活中道德缘起和伦理建构的传统,提出将所有的历史知识和生活经验用来支撑对现实政治的判断,重点关注“人们实际上怎样生活”,而不是“人们应当怎样生活”。马基雅维里的理论常被理解为“政治的非道德化”,实际上正是对传统道德的否定。

随后,霍布斯将其理论核心集中在“来自根本上非正义的虚荣自负与根本上正义的暴力死亡恐惧之间的人本主义的道德的对立”上,这是个体权利意识的萌芽,也是怨恨诉求的主要方向。个体意识的觉醒带来的是现代社会价值平等体系的建构,由此怨恨在价值层上的诉求逐渐显山露水。洛克提出:“一切具有同样的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都应该享受共同的权利和特权”。这种观念得到了后来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接受和阐发,而黑格尔则将之直接引入价值对抗的分析框架中去,他“把人与人之间冲突的根源追溯到道德冲动那里”,这是价值层面上的现代怨恨分析途径的首个风标。同时,他断定现时代的人是“主人和奴隶……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种人格二分造成的冲突形成了苦恼意识。

它和怨恨有着共同之处:都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无能”,使得人们只能“在苦恼中抱怨”。其解决之道是在自我承认和相互承认的基础上实现善治,他在建构市民社会理论时格外重视这一点,而舍勒最终提炼出怨恨理论时是出于对西方市民社会精神的独特思考,两者之间有着为人忽视但显然存在的承接关系。

西方近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与这种理论流程基本一致,经过英法思想启蒙运动和欧美各国的大革命运动,传统的等级价值秩序崩溃后,市民社会不断壮大。怨恨的发生机制就隐现在这个过程之中:反对专制、鼓吹平等的呼声引发了大众价值体系对高阶价值体系的怨恨,通过大规模的社会动员否定、攻击并且最终颠覆了后者的地位。新生的社会价值秩序不再保持相对的稳定和平衡,而是充满了怨恨与不和--低阶价值的暴戾和高阶价值的怨气没有通过任何途经或阀门得到缓解和控制,这条鸿沟之上无法架设任何形式的桥梁。在告别传统等级社会之后,看似一个价值平等的均质社会逐渐确立,实质上其中的价值怨恨并没有随着对平等观念的普遍认同而消失。伯林认可公民社会中的平等关系,但坚决地否定其中存在一个衡量万般价值的尺度,因为“人类的目标是多样性的,它们并不都是可以公度的,而且它们相互间往往处于永久的敌对状态”。对价值多元论的承认只是一种宽容,它为现代社会多元价值体系的和平相处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并没有改变多元价值之间的潜在敌对状态。从怨恨的角度而言,其原因在于现今的价值体系中存在着多重层次的怨恨。

首先,这种怨恨来自于对世俗价值本身的无能境况的怀疑。它在现代社会所取得的胜利,只是一来得益于无能意义上的大众动员--来自怨恨本身无能感的积蓄,二来加剧了大众的无能境况,他们往往满足于享乐主义带来的消费层面上的价值取向,以及沉醉于自由主义肤浅的幸福感--所以要么对价值层上的幸福无所要求,要么会在价值冲突中成为一个鲁莽的自身价值保卫者。在此意义上,世俗价值的胜利来自于价值无能者的动员和斗争,同时在胜利后他们依然会重新生活在一种新型的无能境况中,这是和他们自身的特殊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它所揭示的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的忧患,也是我们致力于发展政治文明的根本缘由和强大动力。

其次,这种怨恨来自于对平等价值体系的怀疑,“这种情感预设了平等观念”,即如果我们怨恨己之所得量不如人,一定是因为他人所得取之不当。正如弗林斯所言,“现代政治、社会、道德和教会都倾向于追求人的平等--在这种倾向背后就隐藏着怨恨”。哈耶克从法律的角度为平等正名,他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自由的伟大目标,而这一原则“扩大至包括道德的和社会的行为规则”,是民主精神的主要表现,而这能缓解人们对自由所必然产生的不平等的不满。泰铎则提出了“补偿正义”的概念,其意义在于“在受害者与公众、过去与现在之间加以补救,更进一步建构出与该激烈变动(指社会变迁--引者注)相关的重新分配政策基础”。但事实上,法律平等在实践意义上有着诸多平等困境,同时给予弱者的补偿往往只是一种暂时性的、表层意义上的裁决,事实上是“道德上的罪恶”和“内在的不平等”。在此意义上,平等往往得不到价值冲突双方一致的承认,他们甚至质疑并反对法律在价值平等上所作出的努力。

第三,这种怨恨与现实利益冲突皮毛相附。现代社会的价值冲突很多时候源自利益冲突,在对各类社会资源的争夺中,弱者的怨恨得不到缓解和释放,于是从一种对对象本身的怨恨上升到对对象价值观的怨恨。因为“支配着冲突的集体利益……可能是在未承认和尊重的规范要求留有余地的道德经验境域中被构造出来的”。所以,利益冲突可能隐含着价值层上的怨恨,弱者不仅对强者的占有行为心怀怨恨,而且进而对强者的价值表示否定。罗尔斯主张“正义优先于效率”,通过对弱势的倾斜性关切缓解他们的怨恨。这引起了诺齐克尖锐的批评:“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享有不同的生命,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他人而被牺牲。”

所以罗尔斯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非但有倡导平均主义之嫌,而且因追求结果平等而伤害到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其结果是产生了强者对法律和道德所保护的弱者的怨恨。如杜达斯就曾指出在历史上受到忽视的美国民众要求特权的主张便不仅本身“是一种怨恨的表现”,而且又会激起“反对社会再分配变革的人们的对抗,后者从而将自己视作自身利益和美国核心价值理念的防卫者”。

在诸如平等、自由、民主等现代社会各种价值特征之中,怨恨和平等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而由于平等价值观念所带来的一系列困境,怨恨在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或暗藏杀机或大显身手,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危机。在西方政治生活中,这典型地体现在涉及资源纷争的强势政治行为中,以及秉持自身政治理念的激进政治价值观中。正因为怨恨本身所具有的强大的动员能力,使得这种强势和激进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认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其目的。

前者如英美等国在萨达姆政权倒台后对伊拉克乃至中东地区的石油资源有了更强的控制能力; 后者如上世纪90年代西欧激进右翼党派在选举中的获胜,是因为他们获得了蓝领、低收入者和失业者的大量选票,而投票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部分选民在现代化和个体化的进

程中被各种恐惧所包围,并对“被社会的其他部分所抛弃并且不得逃脱”深怀怨恨。⑧ 从广义上而言,关乎社会利益的冲突总是伴随着价值上的分歧,而怨恨就时刻潜伏其中,甚至是冲突的疑云散尽,怨恨的阴影仍然长久地存在。

二、“正义的凯旋”:怨恨的表达模式

怨恨表达的主要目的是为自身价值寻求确定与承认,这与怨恨者所持有的对自身价值的“正义”意义上的信仰密切关联。怨恨者“虚骄地浸淫在一种自命纯洁、正义、强野的道德自我想象中”,并形成以怨恨“为基础的认同政治”。这种期颐“正义的凯旋”的怨恨表达一方面能够使政治动员的力度更大,另一方面也隐藏着具有极端倾向的破坏性行为--伴随着价值颠覆而来的往往是对怨恨对象冷酷无情的清洗或适得其反的拯救。当代西方学界侧重于怨恨在某些具体事件或层面上的应用性研究,对其内在的动态结构很少关注,导致怨恨理论陷入广而不深、博而不专的境地。因此,我们根据怨恨表达的不同强度,区分出怨恨动员、怨恨转移和怨恨隐匿三种模式,对怨恨理论的研究作初步的尝试。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种模式并不独立存在,往往交织在一起。

在一个政治社会中,怨恨动员是怨恨呈现政治意义的主要表达方式。“当某些社会成员本来可能获得的机会或财富(包括地位)被某种外在力量所拒斥时,会产生出一种怨恨的情感体验。”“如果不满和愤恨情绪达到无法回头的程度,那么冲突就会表现为暴力的形式。收益和付出的衡量的计算将不再是符合常规的合理性。”它会动员起社会成员,通过罢工、游行示威、革命乃至战争等各种集体运动形式冲击社会结构,促使社会资源和政治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重新配置,从而导致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和道德秩序等多重层面都发生相应的变动。怨恨动员只是政治动员诸多形式中的一种,其特殊征象在于它起因于怨恨情感生成后对隐忍底线的突破,表达过程中一直具有价值对立或价值颠覆的尖锐要求,通常不能形成一个敌对价值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不是胜负分明就是暂且悬置。

怨恨动员首先激起了怨恨者“满腔的痛苦怨恨和要改变地位的强烈欲望”, 并随即“创造一个敌人形象,以便能够强化一切憎恨和蔑视的感情”。心理层面上的欲望和情感不会原地

停留,“事实上,在每一欲求中都直观地含着一种奠基性的价值意识”。这一判断基本上明确了怨恨从心理发生到价值判断的基本原因,因此执著于对其心理动机的研究,不如转而把握其对价值判断的巨大作用,因为后者直接作用于社会转化和政治变革的机制,这也是作为一种政治动员模式的怨恨所具有的最为猛烈的力量。在政治社会中,怨恨动员的心理根源是差异悬殊的平等感。它“不仅能动员起民族间的怨恨心态,以利于民族国家建构时的国族动员,也能通过煽动阶层间(比如因贫富比较而起)的怨恨而动员社会革命,从国家内部整合民族国家”。怨恨动员从实施报复行为的角度上而言,虽然突破了怨恨所具有的隐忍特征,但报复行为作为“道德强化的一种手段??目的是巩固被其他人所违背的道德规范”,因此怨恨动员又坚决维护着怨恨所具有的非此即彼的价值不妥协态度,它表现为怨恨在积聚中忍无可忍后的爆发和延伸。

怨恨即使在得到满足之后也常会以转移和隐匿等方式继续存在,由此产生的“新水平的更为细致的差异”会带来新的怨恨。于是怨恨情感不仅具有强大的宣泄力,而且还具有潜在的递增性和重新繁殖的能力,也正因如此它才能够成为社会结构变动的潜在动力。怨恨转移是一种不太激烈或者作用范围较小的怨恨表达模式。声东击西式的怨恨转移并不能让怨恨彻底消亡,只是通过特定的方式将怨恨转移到别处,从而降低当前怨恨的广度和强度。

怨恨转移主要有两种方式,弱态转移通常是指怨恨主体对客体的强大感到报复无望而主动转移目标,同时又能部分满足怨恨的表达方式。这种怨恨表达胆怯而尖锐,怨恨者常常把被怨恨群体中相对势单力薄的某些个体当作报复的对象,由此表达对整个对象群的怨恨。现代社会中愈演愈烈的恐怖主义便是典型的主动怨恨转移,“怨恨者从他所感觉到的所反对的对象阶层里任意挑选牺牲品”。“恐怖主义的意义之一在于它是弱者用于反对强者的武器”,因此,处于弱势的恐怖主义者无力对怨恨客体发动全方面的挑战,只能主动转移怨恨对象,把报复目标从全体转移到局部上去,“911”事件因其巨大的破坏性和深远的影响力而成为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典型。这种怨恨转移的一个附加意义就是加剧怨恨:对于恐怖主义者而言,破坏的剧烈程度本身就是衡量怨恨的一个重要标准;而对于反恐者而言,这一程度又是他们反击规模和强度的参照系。这个复杂过程中的一个明显事实就是,恐怖活动-反恐战争所设定的二元对抗结构用断然的立场选择剥夺了缓解怨恨的中间地带,同时,没有得到丝毫弥补甚至逐渐增大的强弱差距孕育着新的恐怖活动。

怨恨转移的目标也有可能处于被怨恨群体之外,如在现代社会中出现的“电子化仇恨”,把对社会的整体怨恨转移到网络空间,以报复行动的完成来满足怨恨感。或者,怨恨者因无力直接实施报复,只能将怨恨转移到与被怨恨者有直接关联的事物上去。如18世纪30年代的巴黎印刷工人对城里的猫实施了大屠杀,因为宠物猫是那个时代资产阶级生活的象征,因此“杀猫之举表达了全体工人普遍对于资产阶级所怀有的恨意”。弱态转移也广泛存在于各种社会犯罪形式中,其特征是随意地迁怒报复,从毁坏公物到滥杀无辜,对象往往是偶然选择的结果。诸如美国多次发生的校园枪击事件以及大范围的人为纵火事件等,不仅从技术性的角度上拷问了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性,而且本身引起了广泛的道德层面上的价值争论,怨恨的情绪充斥其中,久不消散。

强态转移是政治体为转移矛盾而主动引发社会怨恨的转移方式。比如纳粹动员起的大众对犹太人的种族怨恨,不仅转移了一战以来德国民众对国家的不满,而且反过来引发了遭受迫害和不公对待的犹太人对德国、德国人甚至非犹太价值的怨恨情绪。随着纳粹反犹力度的强化,德国内部的自怨逐渐削弱,而犹太人的怨恨则逐渐增强--它不仅包括社会意义上的生存性的怨恨,还包括宗教意义上的价值怨恨,即“怨恨的犹太精神”被迫起而应对“宽容的基督教精神”。这在当今的西方和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冲突中也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到:比如一些阿拉伯宗教领袖和政治派别的各种言辞有力地引发并强化了对西方的多重怨恨,“刺激了很多好战的伊斯兰运动”。① 伊斯兰世界内部的各种矛盾被弱化,但这种怨恨的情绪也反过来引起了西方对伊斯兰世界的特定对象极度仇视,从而双方陷入了冤冤相报的沼泽之中。从怨恨转移的直接动机和结果上而言,它都是一种能够展现出怨恨情绪的表达方式,只能将怨恨带入一个持续性存在甚至不断强化的过程之中。

相对烈度较强的怨恨动员和怨恨转移而言,怨恨隐匿是一种非爆发性的怨恨表达模式,通过对怨恨的时间掌控将怨恨隐藏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按照怨恨隐匿的时间轴可划分为三种:即时隐匿、过往隐匿和未来隐匿。

即时隐匿是通过对怨恨即时性和掩盖性的处理,造成怨恨消失的虚假景象。在现代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中,即时隐匿或许是最为常见的怨恨表达方式,它不断切换各种政治诉求,以掩盖或者拖延社会冲突的根源。例如在很多国家的民主革命中,领导者将嫉妒和报复的观念作为社会政策的基础,在动员民众取得政治权力后又以“民主平等的名义让民众欢迎事实上的不平等”。②种种不公本应是民众所怨恨的对象,但因民主赋予了他们崇高的地位或动员前的诸多利益许诺而似乎消弭于无形。其实这种事实不平等是被暂时覆盖了,一旦出现矛盾,“专靠人民激情吃饭的政党领袖们,便会兴风作浪而为自己谋利”。在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的环境中,即时性的怨恨隐匿通常穿着价值观织就的隐形衣,广泛地在社会层面上用道德标准填补财产和地位差距,甚至能够在宏大的领域如国家和文明层面的怨恨中达到隐匿怨恨的目的。

过往隐匿通过对过往事物的价值固化或者怨恨加强而隐匿了当下的怨恨。即使现代社会是通过颠覆传统社会的价值秩序和政治结构而建立起来的,但传统和现代之间的一些肌腱并没有为社会变革所彻底割裂,这种对传统的有效继承为怨恨隐匿提供了便利。典型的表述类似于此:以前那么艰难的生活都受得了,现在好多了怎么会受不了呢?这种让怨恨在隐忍中减弱的方式是非常危险的怨恨隐匿,其潜在的复仇冲动如果不以积极有效的方式获得正视和疏导,一旦爆发出来将会酿成极大的政治危机,并使得怨恨克制的成本急剧上升。因为反思传统的结果并不只是满足于相对优越的当下生活,还有对传统价值的缺失和传统纽带的断裂所爆发出的种种不满。

“一方面,怨恨使他们沉湎于过去,然而在另一方面,它又将他们投诸于一个晦暗的未来,期望在那儿可以实现他们时刻存有的关于复仇的幻想。”这种未来隐匿可以被称作是怨恨的乌托邦,它通过提供一个遥远而虚幻的乌托邦式的政治构想隐匿了当下的怨恨情结,以麻痹怨恨者。这种乌托邦被萨托利视为“对理想主义的滥用”,提供未来的美好蓝图或者还未实现的政治承诺都属于此类。作为一种怨恨隐匿的政治策略,未来隐匿在现代社会的力量越发薄弱,这和“理性选择”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有关,它使得人们更为关注当下性的生存状态,从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仅没有隐匿怨恨,反而成为一种怨恨动员:“乌托邦的内容就可以从它臆想的文化的构成部分,即同意识形态的、其功能变成了统治合法性的文化的构成部分的混合中分离出来,并且可以转化为对历史上过了时的统治合法性的批判”,从而诱发受压迫的大多数人的敌视和不满。

在任何意义上,怨恨都是一种导致社会结构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在人类社会努力反对压迫和歧视的过程中,怨恨曾作为一种积极的政治动因对社会变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对于普遍认同民主、平等和自由等价值的现代社会而言,怨恨的产生和表达会破坏这些价值观的顺利建构,而且怨恨群体已经成为社会压力聚集的核心力量,因此就这一点而言,怨恨克制是现代社会建设良善政治的必要之举。

三、“以德报怨”:合作背景下的怨恨克制

如果以怨恨为核心来划分不同的社会形式,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弱怨恨社会和强怨恨社会。在弱怨恨社会中,一般不需要进行怨恨克制,因为社会结构本身就是反怨恨的,不仅能够减少怨恨的产生,而且能够有效防止怨恨的爆发。而在强怨恨社会中,广泛地存在着制造怨恨的因素,而且社会对怨恨爆发的抵抗力较弱,怨恨能够产生巨大的破坏力。政治民主化高度发达的社会和等级制度极其严格的社会皆属于弱怨恨社会,而施行制度变革的社会与处于推进政治民主化过程中的社会则是强怨恨社会。

在现今强怨恨社会里,“冲突和合作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一个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包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合作是现代社会遏制冲突、克制怨恨的重要举措,它应该包含价值构建和制度设计两个方面的内容,并植根于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上相互共通的道德持存。在怨恨的情感生成和表达中,都存在“以怨报怨”的选择倾向。舍勒认为保有这一态度只能说“在理性意识上是合法的”,但不能说合乎正义,正义是对这种态度的超越。合作不仅是怨恨克制的道德需求,也是基于成本分析的怨恨克制的内在逻辑。在合作的背景下克制怨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价值层上的宽容,二是治理层上的共识。前者意图斩断怨恨发生根源中的价值对抗,后者力图清除怨恨表达过程中的各种障碍。

宽容主要是指在价值层的表达上承认和尊重社会的价值多元化,在不同价值理念的冲突中尽量不使用极端对抗的方式加以解决,而是使用妥协和协商等平等对话的方式。宽容拒绝任何形式的专断,“不依赖于某种特殊的宽容形式是任何成功的宽容体制的一种特征”。实现价值宽容需要赋予良善价值优先性,一方面鼓励各种政治生活宣扬、维护和巩固各类对社会稳定和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的伦理观念,另一方面,必须设定伦理道德的合理限度以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尤其是防止政治权力假借价值优先性而滥用。依靠宽容在价值层上克制了怨恨的发生根源之后,需要在治理层上寻求各种途径达成共识,这不仅是遏制怨恨表达和报复行为的要求,也是社会成员顺利交往的预设结构。首先,要为民间社会提供更多疏通怨恨和利益表达的渠道,提供更多的机会平等以弥补事实不平等的差距,在弱化阶层隔阂的同时促进阶层间的流动性,广泛建立民间怨恨主客体间的对话机制。其次,在政府层面上要建立完善的怨恨监测体系,在扩大和增加怨恨疏导渠道的同时提高疏导能力(应对怨恨动员), 以法制和政策来衡平怨恨双方的事实差距(应对怨恨转移) ,在培养正确的政治理念的同时推进这些理念在民主化进程中的实际应用(应对怨恨隐匿) 。

但是,价值共识与体制支持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某种共识所持有的基本价值观和现实状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会对主流政治体制和实践的合法性提出挑战”,成为“政治系统改革的推动力”。因此,要在其中尽量避免产生怨恨,就必须对共识有所限定,其中有两个基本要求:一,以良善政治为目标的制度安排;二,以公民道德为核心的价值建构。在现代

政治生活中,良善政治之路与政治民主化时常戴着同一副面具:在“共和、自由、宪政对民主的限制性保护”下,一种不再纯粹的复合型民主得到了广泛认同,并代表了良善的政治理念,充当着现在社会政治价值建设的麦田守望者。公民道德是对社会中的个体进行理性考量得出的基本伦理结果,包括了主体道德和公共道德两个方面,这些道德因为公民的政治身份而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公民的主体道德为个体在社会框架中做有的政治选择提供了必要的伦理准备,主要包括了公民的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和参与意识等。公民的公共道德则是对个人公共性表达所需要的公共责任的担当,主要包括法律意识、公德意识、协商意识和爱国意识等。在这种“以德报怨”式的合作中,其基本理念是以一种内含正义吁请的道德宣传抨击冤冤相报的“理性主义”,并通过多重道德秩序的营建为克制怨恨提供价值支援;其目的在于阻止以牙还牙式的恶性循环,并意图达成一种旨在实现良善政治生活的休戚与共的道德观。但是,无论如何强调达成共识之难,也不为过。面对多元价值的各种分歧,诸如国族世仇、宗教冲突、情感纠纷、习俗有别以及政见不和等等价值理念的巨大差异,牵涉其中的人们常常因为“对世界的真实看法,对何为生命之根的理解如此相对,以致他们无法达成共识”。因此,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各种怨恨而言,从宽容到共识的合作之路更多的是作为一条柔性的克制途径存在,它不能提供任何摧毁性的武器和各种怨恨的根源作正面争斗。同时,怨恨自身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它们通过生长、繁殖和变异构成了一个极其复杂的旧怨新仇交叉叠加的体系。所以,怨恨克制在操作上不得不面对各种难以推倒的壁垒,越过它们需要漫长的时间和艰辛的努力,尤其在肯定和尊重文化多元化的全球化进程中无疑会变得更加困难。并且,需要时刻提防的是,虽然现代政治社会中的怨恨很少具备颠覆社会结构的力量,但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可能性,面对几乎覆盖政治生活方方面面的怨恨,我们必须站在现实的角度承认怨恨的存在,对其价值结构和表达模式进行追本溯源式的探究,以积极应对这些怨恨带来的各种危机。在一个全球化大背景下,西方并不是诞生怨恨的唯一母体,在整个当代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角落,怨恨如同幽灵般潜伏在其中。对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众多矛盾冲突而言,应当正视其中存在的怨恨情绪,认清其生成的价值动机和表达路径,吸取西方社会应对怨恨的成败经验和教训,建立切实可行的克制怨恨之道。

来源: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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