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平等只能从自由的角度来理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28 次 更新时间:2008-07-1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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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  

与财产相关的活动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内容。与财产相关的活动可以分为两类环节:财产的创造与财产的分配。因此,讨论财产权离不开分配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有过分饼的经验。其中有一个显眼的道理:若是有甲乙两人分食一块饼,甲方分到的份额多,乙方分到的份额就少,反之亦然。但还有另一个不显眼的道理:若饼的大小及参加分饼的人数都是不断变化的,而且不只是甲乙两方,则甲方多吃一口未必意味着乙方一定少吃一口。

人类社会生活中有许多涉及分配方面的事情就很像分饼。若要用饼来比喻,一个社会中至少有两块大饼:政治生活领域中的权力之饼与经济生活领域中的财富之饼。不同体制之间的差异往往表现在对这两块饼的不同分配方式上。

我们要分析根据上述第二种看法所产生的分配方式。这种方式认为,政治是公众的事,所以政治权力之饼要向社会平等地开放,并接受公民及其代表的监督。对于政府来说,赋予民众以参政的权力也并不必然导致自身权力的削弱,相反,若是能通过扩大政治参与来得到民众的支持,政府的权力便会得到加强。根据这种分配方式,权力之饼的总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任何人都有权利关心或参与分饼。权力之饼通过定期的选举来适时地重新分配,各方的份额由民意来决定。这是民主政治下的权力之饼的分配方式。

在财富之饼的分配方面,第二种分配方式并不保障人人有均等的份额,只是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平等的机会。易言之,该方式着重于鼓励人们去不断地创造新的财富,使财富之饼不断增加,从而使人人都能摆脱贫穷。该方式按照创造财富者可以正当占有财富的准则来分配财富,而不是根据特权或强制的平等来分配。这是市场经济下财富之饼的分配方式。

平均是诱人而容易堕落的理想

分饼的问题在本质上是如何看待平等的问题。人的平等是指法律面前的平等,所有人都应受到以自由为依归的法律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对待。平等权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选择自由,来充分实现人在各个方面的潜能。平等权同样意味着可以享受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的自由,因而也享有免遭其他人或个人联合体(如黑社会、政府)侵害的同等自由。平等并不意味着机会的绝对平等,而只是意味着享有机会的同等自由。平等不意味着政府应对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同等的保障,也不意味着人们有权平等地占有政府提供的物品(法律所提供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待遇不在此列)。

在经济方面,平等权指的是机会的平等,即免于政府对个人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追求物质财富的任意限制。为个人提供经济方面的保障首先是个人或由个人自愿结成的团体(如家庭)的责任,而不是政府的职权。没有一个政府有能力为所有的个人提供经济的保障;而政府一旦做出这方面的承诺,通常是为了让人们放弃自由,其结果是个人为在经济上得到保障却失去了自由。政府对个人提供的帮助越多,对受助者的命运的操控也就越多;个人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也越小,会像动物园中的动物一样,最终导致生存能力的退化。

形形色色的空想家们常常想让现实世界屈从于头脑中的空想世界,追求绝对的结果平等即为一例。英国社会主义戏剧家肖伯纳就说过,社会主义的第一诫和最后一诫是,“你的收入不应比你的邻居更多,也不应该更少。”(You should not have a greater or lesser income than your neighbours)。这些人虽给人一种道德上清高纯洁的假象,其实骨子里充满了物质享乐主义的气息。其实,他们最计较的就是物质财富上的得与失,实际上总在琢磨,如何付出较少的劳动,得到较多的别人的财富,甚至用暴力的手段攫取别人的财富。

这种绝对平均的念头想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不但无法实现,而且危害极大;不仅无助于克服本来可能改善的不平等,而且被证明会带来更大、更有害、更令人不能容忍的不平等和特权。在现实社会中,如果头脑中的抽象空洞的理想占了上风,现实合理的可行性目标就只好甘拜下风;如果过于执着地追求平等的幻像,就难免要毁灭政治和社会自由。极端地追求平等、公平或公正是一个恶德,而适度地追求自由却是一种美德。

人人既生而平等,又生而有别。平等既可以成为自由的最佳补充,也可以成为它最凶恶的敌人。平等是一个诱人的理想,同时又是太容易堕落的理想。实际上,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更大或更多的结果平等,人们就越有可能陷入等级、特权和精英专制的泥坑。既然自然造就了人类社会的多样性,要用单一性来取代这种多样性,就不免要使用残酷的武力、精神的摧残、乃至肉体的消灭才能达到目的。因此,单一性和整齐划一必然会窒息活力与自由。隐藏在强制的整齐划一的背后的,往往是妒嫉、仇恨和掠夺,是一种低级、野蛮的冲动。不论平等有多大的价值,强制的平等是不智、不当和不安全的。人们如果想得到平等的结果,就必须要放弃权利的平等,并准备容忍不平等的手段、接受歧视性的待遇、认可不平等的机会、赞同掠夺性的再分配。

所以,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平等,尤其不存在结果的绝对平等。当自由实实在在地存在着的时候,它只能是平等的自由和权利,即所有人能享受同等的自由和权利。平等的权利并不排除差别,并不产生平等的结果(不论是在机会的平等利用上还是在财富的平均分配上)。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来改进自己;唯一的、真正的平等是道德和人格上的平等,以及相应的自然权利上的平等。经济上的平均不是经济的进步,一旦财产与私人占有分离,自由就失去了根基。平均主义的道德观会破坏私有财产和社会道德。人既然在天赋和能力上是不平等的,在社会中就会表现为个体之间的差异,多样性与复杂性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中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不仅不可悲,而且是一个良性社会所必需的

社会正义的幻象

公正是人们的一种天然的需求,如奖善(如勤劳)罚恶(如懒惰)即为一例。公正涉及到个人的自由,自由需要包括了公正。但是,极端的社会公正观把“社会公正”看成是国家的职能而非民间自愿的慈善。这样的“社会公正”会诉诸人心中妒嫉等阴暗的因素,而一些知识分子又特别擅长用“精致”的理论来调动这种阴暗因素,煽动仇恨、对抗乃致暴力。在西方,福利国家便是哈耶克所称“社会公正的幻象”(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的物质化。福利国家导致个人对国家的依赖,滥用了纳税人的财富,使个人逐步丧失谋生能力,使部分公民寄生于国家机体之上;福利国家还允诺一种它无法提供的增长,产生一个臃肿庞大的国家机器;虽然福利国家的维持要取决于不断被创造出来的财富,但它本身却在侵蚀、削弱、瓦解创造财富的个人积极性和社会机制。

竞争的方式有公正、不公正之分,凡通过正当、公正的竞争方式产生的分配结果则并无公正、不公正之分。“公正”的原则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制定的。人们应该按照规则来玩游戏,其结果或赢或输;公正本身则不应是赢者手中的奖品,也不应成为分配的对象。若建立刻意保障一些人得到特定分配结果的制度,就像预先决定竞赛中的某一方必须获胜一样是荒谬的。这样的“公正”是对公平竞赛原则的彻底否定,只能带来更大的不公。

如果只关心社会资源的分配,指望通过政府来干预市场以便使某些人未付出劳动但可以获得某些收入,进而实现所谓分配上的公平,就会把财富凌驾在权利之上、把虚假的社会凌驾在实在的个人身上。而且,一旦政府担负起全面实现分配性公正的使命,政府将获得无可限量的资源和权力,并建立起行使这一职能的庞大官僚系统;这样的政府既威胁到自由,同时不仅不可能解决公正问题,反而使自己成为社会的巨大经济负担,并使穷人永远停留在贫穷状态上。

对平等只能从自由的角度来理解。自由是每个人本应具有的基本权利,无论人们的社会地位、财产、声望、权力、阶级、等级、民族、文化等如何不同,每个人都应当充分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只有当人们充分享有自由时,人的独立、尊严和幸福才能实现。给穷人自由,并不意味着其他人失去自由,只有那些原来垄断权力的利益集团或政府机构才有损失,它们会失去对利益的独占。而给穷人的物质和福利必定是政府从另一些人手里拿来的,当政府许诺给一部分人以物质福利时,它正好有机会从社会中索取更多。所以,给穷人自由,政府将受到损失;给穷人福利,政府不仅不会有损失,而且每级政府可以提取更多。

《长江》2007年9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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