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一词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语言中,有着不同的涵义。
“宗教”(religion)一词的现代涵义源自拉丁文的“religio”,其义为“义务、约束”,特指“人与神明之间的约定”。
“宗教”一词也曾出现在中国佛教典籍中。在禅宗要典《五灯会元》中,“宗教”一词先后出现过十来次。但佛教中的“宗教”偏重于指代禅宗的“见性明心”、“单提直入、顿悟圆修”等,与今天所谓“宗教”很不相同。
在古汉语中,“宗”的本意是尊祖庙。“教”的本意是“教化”。《说文解字》说:“教,上所施,下所效也。”中国现代宗教哲学家谢扶雅先生指出:“若求中国辞书中足与Religion相当之名,惟“道”字勉可充数。”
将西语的Religion译为“宗教”二字,乃是中国学者借鉴日本汉字的既定译法。明治维新以后,西方科学技术大量传入日本,日本翻译家遂把西方的Religion译为日本的汉字“宗教”。
什么是宗教的本质?也有许多不同的观点。
麦克斯·缪勒说:“有多少人研究宗教,就有多少种关于宗教的定义。”
泰勒认为:宗教是“对超自然存在的信仰”。
弗洛伊德指出:“宗教就是人类普遍存在的强迫性神经症”。
涂尔干的观点是:“社会的概念正是宗教的灵魂”。
提耶尔写道:“确实,宗教就是纯粹的与虔诚的本性,或者是心灵的结构,我们称之为虔诚。”
布兰德利说:“毋宁说,宗教是企图通过我们存在的每一个层面,去表达善的完全实在的举动。”
马提留尔声称:“宗教是相信一个永活的上帝,即相信一个统领宇宙的、与人类有道德关联的神圣心灵和神圣意志。”
在《理性与宗教信念》一书中,彼得森等学者认为:“宗教是由一系列围绕着某一终极实在的观念而组织起来的信念、行为与经验组成的,它们既是个人的,也是集体的。”
伊利亚德认为:“‘宗教现象’唯一可识别的方式就是从其自身的角度来理解,也就是说,把它当作宗教性的事物来研究。”
美国南卫理工大学宗教史学者X.斯特伦在《人与神------宗教生活的理解》一书中写道:“宗教是实现根本转变的一种手段。所谓根本转变,是指人们从深陷于一般存在的困扰(罪过、无知)中,彻底地转变为能够在最深的层次上,妥善地处理这些困扰的生活境界。这种驾驭生活的能力使人们体验到一种最可信和最深刻的终极实体。”
马克思认为,宗教的本质就是异化,正如资本主义经济剥夺了我们的劳动,并把它作为商品送到富人手里一样,宗教则把人的优秀品质与人的自然生活相剥离,并把它们给予了一个我们称作上帝的想象中的异己的存在。他写道:“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一个人,如果想在天国的幻想的现实性中寻找一种超人的存在物,而他找到的却是自己本身。”“反宗教批判的根据就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
下面笔者从经济学角度对宗教进行一些解构和分析。
首先,“经济人”特性是宗教产生的人性前提。宗教的目的是为人服务的。人的本质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而宗教为实现效用最大化提供了一种神圣的途径。如何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宗教主要提供了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转化;二是通过交换。转化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一是将人对物质世界的欲望转化为对精神世界的追求;二是将人在现世的执着转化为对来世的虔诚。人的效用来自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世间万物,有些主要提供给人物质方面的效用,有些主要提供给人精神方面的效用,有些既有物质方面的效用,也有精神方面的效用。根据替代原理,物质效用与精神效用有一定的替代关系。因为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都满足稀缺性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宗教通过将人在物质与精神之间效用的重新配置,为人生实现效用的最大化提供了一种产品组合方式。另外,人生效用的最大化是指人一生总效用的最大化,而不是局部和短时的最大化。宗教通过将现世的效用转化为来世的效用,即通过效用的时间配置为一部分人提供了一种解脱方式。交换主要是实现人与神之间的交换。宗教活动实质就是人与神进行交换的一种活动,宗教场所也就有一种类似市场的功能。交换的方式主要是:一是人通过自觉遵守神的指示和约定,从而换取神的满意和对自己所稀缺东西的恩赐;二是通过祈祷和进贡,实现神对现实世界中不理想状况的干预和拯救。宗教仪式实质就是一种交换沟通仪式。通过仪式,人类也就完成了自身对神的交待,同时也期待着神对人的交待。
其次,资源有限性与欲望无限性的矛盾是宗教产生的现实根源。一方面,社会经济资源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人的欲望又是无穷的。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人类社会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在现实世界通过资源配置的效率化和公平化来尽可能实现欲望的最大满足。这种途径主要采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来解决。二是通过一个虚拟的神圣世界将这一矛盾交给一个权威去解决。这种途径主要是通过宗教方式来实现。由于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容纳不了无限的欲望,于是人自身就陷入痛苦之渊。如何解决,将无限性分裂出去就是一种有效的选择。但分裂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放弃对无限欲望的追求,而是要寻找一种新的实现途径,宗教就是这种分裂的结果。通过分裂,人自身将有限性留给了有限的现世,将无限性寄予了无限的来世,从而有效缓解了有限与无限矛盾的张力,减少了人在现世所面临的痛苦和不安,也实现了自身内心世界的基本平衡,这也客观增加了人生的效用水平。所以,宗教的本质也可以看成是人类为解决资源有限与欲望无限的矛盾而为自身设定的一种神圣手段。但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一方面,宗教本身是人分裂的结果,是人创造了宗教;另一方面,分裂又促使了人自身的异化,宗教成了人的制约者。
另外,宗教只是为人类解决资源有限性与欲望无限性的矛盾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众多手段中的一种,这也就意味着并非所有人都选择以宗教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手段。因为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知识结构和对世界的认知,从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人生效用偏好结构。不同的偏好结构将决定不同手段的选择,因为不同的手段对实现既定偏好下的效用最大化效果是不一样的。但最终目的是相同的:就是实现人生总效用的最大化。这里存在的主要区别是:有宗教的人实现的是现世与来世效用总和的最大化,而无宗教的人只是实现现世效用的最大化。
再次,知识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是宗教产生的知识前提。罗素在《人类的知识》最后一页中写道:“全部人类知识都是不确定的、不精确的和不全面的。”面对不确定性,如何解决,人类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努力通过科学研究,来提高认识世界的确定性。二是通过创新制度系统,来增加人类活动的确定性。海纳指出:制度起因于个人在面临不确定性时所做的努力,通过限制人们的有效选择并因此使行为可预测,从而减少不确定性。没有制度就没有秩序、没有社会、没有经济、没有国家组织。”在某种意义上宗教也可以看成是人类应付不确定性的一种制度设定。宗教在减少不确定性方面主要有这样一些功能:一是为不确定性的存在提供合理解释依据;二是减少人类在面对不确定性时所产生的恐惧感;三是通过将不确定性交给神圣世界而为人类自身寻求了一种解脱,减轻了人类自身寻求确定性的压力。
从现实看,宗教表现出众多的经济特点。
首先,宗教是人类社会最早的第三产业。宗教活动总是与神职人员密切相关的。在宗教活动中,有些神职人员是专职的,有些神职人员是兼职的。这里不管是兼职还是专职,都必须以一定的脱离劳动时间为前提。所以庞大的神职人员集团显然属于社会的非生产阶层,因为他们的活动并不能直接导致产出的增加(对产出有一定间接作用)。他们主要靠为社会其它阶层提供精神服务而生存。由于非生产性,所以宗教的存在和发展应以经济的发展为其基础条件。因为没有经济剩余的支撑,宗教“部门”的存在就难以有效维持。
其次,宗教性的消费对社会需求也是一种刺激,有助于社会总产出的增加。所谓宗教性消费,就是指围绕宗教行为而产生的各种消费,包括献祭、进行宗教建设等方面。当然,这种宗教性消费对社会再生产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因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由于剩余产品有限,过度性的宗教消费将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的消极作用。如解放前,在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过度的宗教性消费,不仅损害了扩大再生产,甚至侵蚀了简单再生产,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大量的耕畜被宰杀,大量的食物被消耗,以致来年的生产和生活都受到很大影响。同样在云南的一些地区,为什么基督教会得到迅速传播?这里与减少宗教性消费也有一定相关性。一是由多神崇拜转向一神崇拜,减少了崇拜时间和崇拜对象;二是获得上帝保佑无需牺牲作为祭品,只需进行祈祷和少量教费。三是不仅基督教教义有助于节省宗教性消费,而且对一般的财富消费也作了限制,这对财富积累和生产发展十分有利。滇东北流传的一首歌谣对此作了有意思的概括:“信耶稣,真上算,不喝酒,不抽烟,不烧香亦不赌钱,一年省下多少前;省下钱,好吃穿,过日子,不费难,死后还把天堂上,你说上算不上算。”
再次,宗教为人类社会经济的运行提供一种秩序保证。因为宗教为公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一种意义,而有意义的生活造就了公民的道德趋向与道德行为,而道德趋向与道德行则为社会规则的有效性提供了可能性和内在的保证条件。所以贝格尔说:“宗教是一种用神圣的方式来进行秩序化的人类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秩序的意义是深远的。有秩序就有信任,从而就能减少合作的成本。当秩序占据主导地位时,社会交易成本就少,人们就可以更好预期未来,从而将产生更多的有效交易,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人们将更易于发现其所需要的信息,更易于估算代价和回报,结果是发现和应用更有用的知识。
第四,宗教有一种再分配功能。宗教中的慈善就是一种社会产品的再分配。分配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分配形式是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第二种分配形式是政府按照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第三种分配形式是基于道德原则而进行的。而慈善就属于第三种形式的分配。宗教中的慈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效果是多方面的。一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慈善有助于消除社会不满情绪,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手段。二是有利于调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不合理性。由于现实世界的复杂性,人类的分配制度不可能总是很完善,所以,以慈善为基础的分配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三是有利于增加社会的产出。慈善具有支持发展的功能。慈善行为有助于为一个人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能力,从而也有助于增加社会的总产出。四是有利于刺激社会的总消费。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相比富人而言,对穷人的慈善将会增加更多的社会消费支出。五是有利于社会的秩序建设。慈善滋生道德,而道德又是秩序的基础。
第五,宗教的传播与商品的流通密切相关。一方面,宗教的传播带动了商品的流通;另一方面,商品的流通也带动了宗教的传播。如中国的庙会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中国的传统庙会是集宗教祭祀、文艺表演、商品交易为一体的民间集会。庙会的最初形式并没有商品交换的内容,而只是纯粹的宗教祭祀活动。随着聚会人数的不断增多,自然也就导致商人的汇集,定期的集市也就自然形成。演变到后来,庙会商品交易的功能变得比宗教祭祀功能更为重要。再比如,小乘佛教在云南境内傣族地区的传播就与商人的活动是紧密相关的。最早皈依小乘佛教的傣族人就是那些经常往返于中缅边境城镇之间的商人,或者经常与缅甸商人接触的人。
第六,宗教对人力资源有重要影响。一是一些宗教场所也是人力资源培训的地方。在一些科学技术不发达和教育比较落后的地方,宗教承担了一定的知识普及功能。二是宗教本身影响人的价值观和劳动观。韦伯认为,正是一种积极入世禁欲的宗教伦理,才促使人们面向经济活动和有序的生活,形成了有规律、有理性的的职业作风,最终导致了现代理性企业精神与经营作风的产生,直接影响了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促进了资本主义精神的兴起。这里韦伯的观点尽管有许多商榷之处,但可以肯定:特定的宗教精神对人类的经济行为选择肯定有影响。至于是决定性影响?还是一般性影响?是经济先影响宗教?还是宗教先影响经济?还是二者互相影响?这些问题可以进一步讨论。但某一种宗教精神一旦形成,其对人类的经济活动就会肯定产生或多或少或好或不好的影响。因为经济的主体是人,而人的行为导向是由价值观决定的,而宗教对人价值观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并且其本身也是价值观的一部分。三是宗教影响到人的生育观。如在云南一些信仰基督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工作时,许多人往往以“孩子是上帝给的”为由加以拒绝。再如在信仰小乘佛教的布朗族地区,由于认为避孕节育与小乘佛教的教义相背,所以谁要是使用了避孕药具或是做过结扎手术,就不让其进庙拜佛,也不让其念经。而喇嘛教则将人的诞生或生育列于佛教“苦”的首位,所以,藏族人往往认为多生育有罪,结果是藏族妇女的终身生育率远低于其他少数民族。
第七,宗教对旅游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旅游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兴起的一个新兴产业,人称“无烟工业”。一些经济学家把旅游业的兴起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从旅游业的发展来看,旅游的热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大自然造就的名山胜川和景色独特的自然风光;二是历史文化古迹。由于早期人类为后人留下的文化遗产绝大部分集中在宗教寺院中,因此,以往的宗教圣地自然也就成了旅游者的云集之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对旅游的需求将变得更大。这里一方面旅游的发展对宗教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撑,同时对宗教所在地方的经济也有一个好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宗教也带动和刺激了旅游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亚非等著:《民族宗教经济透视》,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
2.梁丽萍著:《中国人的宗教心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3.「美」麦克·彼得森等著,孙毅、游斌译:《理性与宗教信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4.「澳」加里·特朗普著,孙善玲等译:《宗教起源探索》,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
5.「德」西美尔著,曹卫东等译:《现代人与宗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2版。
6.「德」卢克曼著,覃方明译:《无形的宗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7.「德」马克斯·韦伯著,彭强等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1次印刷。
8.「美」包尔丹著,陶飞亚等译:《宗教的七种理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
9.「法」爱弥尔·涂尔干著,渠东等译:《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10.「美」W.E.佩顿著,许泽民译:《阐释神圣》,贵州出版集团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11.《韦伯作品集Ⅷ·宗教社会学》,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
12.《韦伯作品集Ⅴ·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13.「英」尼尼安·斯马特著,高师宁等译:《世界宗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14.「英」凯伦·法林顿著,秦学信等译:《宗教的历史》,希望出版社2004年9月第2版。
15.「法」亨利·柏格森著,王作虹等译:《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